厦门市技术贸易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07:59   浏览:9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技术贸易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技术贸易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87)国科发综087号文、厦府(1988)综381号和(90)国科发策字183号文精神,加强对全市技术贸易机构的管理,实行统一审批标准,促进我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活动的各类组织(包括科技开发企业、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所属的科技咨询机构、职工技协所属的各类技术机构)。凡申请成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占35%以上;
4、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和条件;
5、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生产性公司和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公司不得少于十万元。其他具有企业法人的技术贸易机构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
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技术贸易机构的经济性质可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合伙和个体工商户。联营和股份制应注明联营和参股各方的经济性质。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技术贸易机构应根据其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民事责任,核定其性质,报市科委审批。“内联”和“三资”技术贸易机构分别由市经协办和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会同市科委审批。
民办集体技术贸易机构,可以直接向市科委申报审批,私营、个人合伙和个体技术贸易机构可直接申报所在地县、区科委审批,并报市科委备案。
第四条 技术贸易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说明:
1、申办机构的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组织章程(章程须经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章程内容:
(1)宗旨;(2)名称、住所和隶属;(3)经营性质;(4)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7)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9)劳动用工制度;(10)章程修改程序;(11
)终止程序;(12)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1)联营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2)联营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3)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4)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5)法定代表人任期。
4、资信证明及验资证明(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核);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任命书;
6、专职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明(停薪留职、退职、退休人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待业人员应持有待业证明及本人专业证明);
7、住所、经营场所和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房屋的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技术贸易机构经市科委批准后(在材料提交齐全20天内审批,并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方可开业。
第五条 技术贸易机构的经营范围,应与其技术力量、经营条件相适应,应以经营技术商品为主,可兼营与此相关的配套工贸项目。
技术贸易机构如需扩大或变更经营范围,应由该机构提出扩大或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向市科委申报,由市科委审查同意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扩大或变更登记。
第六条 在技术贸易机构中(包括民办科研单位),集体所有资产(包括集体的积累)所占比例超过50%的实行集体所有制管理。
技术贸易机构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当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减少时,由原登记主管机关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对原已开办的集体所有制技术经营机构,经核实在三年内,集体资产达不到50%,又无实行集体所有制管理的机构,必须清理资产,改为私营、个人合伙或个体。
第七条 凡在本办法颁发前成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应持有关证明和资料到同级科委补办《技术贸易许可证》。今后凡实行企业管理的技术贸易机构,应凭《技术贸易许可证》参加工商年检。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实施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十堰市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十堰市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8]58号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
各单位:
  《十堰市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十堰市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城区市容市貌管理,理顺有关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把我市城区市容市貌
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进一步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我市城区实际,制定如
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 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两旁随地摆摊设点。凡需要设定临时摊点的单位或个人必
须经市容办、规划局、市政园林局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划定和审批
临时摊点,否则除没收其所得收入外,并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条 禁止在城区各游园、景点、广场及其周围露天支锅立灶、设置摊点。按谁管谁
负责的原则,由隶属或划定的管理单位监督执行。
  第三条 禁止在河道、桥梁、河堤两岸随地摆摊设点。对已审批、规划在河道上设定的
各种市场,要划行就市,规范管理;若因洪水需临时上岸经营的,继续由河道市场管理单位
在指定地方管理经营,由河道市场管理单位向经营地管理单位和环卫部门统一交纳一定费用。
  第四条 禁止在居民居住生活小区随地摆摊设点。凡需要在居民生活区设置临时摊点
的,必须报经市容办审批,其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没有成立物业管理公司的由居委会管理。
  第五条 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靠。对局部地方,由市容办、公安交警、城管等
单位共同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由城管大队设专门管理机构管理。所有的机动
车、非机动车必须在划定的停车泊位上停靠,并按规定交纳停车费。停车费除用于管理人员
经费和设备费外,其余交财政作城建专项资金。
  第六条 禁止在临街门面、墙壁、电线杆、路灯杆、护栏等设施上随意设置、悬挂或张
贴广告。凡需设置、悬挂或张贴广告者,必须按照《十堰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
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否则,市政园林局有权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向未经批准随地摆摊设点的摊贩收取管理费、摊位费、卫
生费,一经发现将没收其所得收入,上交财政。对未经政府审批的地点,市城管大队要坚决
予以取缔。
  第八条 市公安、工商、规划、市政园林、水利等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尽职
尽责,严格执法,大胆管理,对违犯本办法规定,不接受教育的按照有关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容办负责督促、检查、贯彻落实。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9]35号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三定”规定》。《“三定”规定》印发后,三个部门在执行中对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等条文出现了不同的理解。

  按照《“三定”规定》由中央编办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将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的《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送去,请按此解释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三定”规定》中明确三个部门之间“划出”、“划入”的职责,请务必在年底前完成“划出”、“划入”工作,并将“划出”、“划入”情况向中央编办备案。凡“划出”的,“划出”部门不再对“划出”职责负责;凡“划入”的,“划入”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履行职责。三个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定”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附件:《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


2009年9月7日





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


  国务院各部门《“三定”规定》中规定:“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这一规定,现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作出以下解释。

  一、动漫管理的有关条文

  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按照上述规定,文化部是动漫的主管部门,对动漫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和日常管理,包括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

  《“三定”规定》中规定:“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文化部”。按此规定,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中“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仍由广电总局负责。“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是指动漫电影、电视剧,互联网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在文化部对动漫的行业管理下,这三类节目由广电总局负责。

  《“三定”规定》还规定“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划入文化部后,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出版环节”是指动漫的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动漫出版物的审批。

  二、网络游戏管理的有关条文

  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 《“三定”规定》中还明确“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按照上述规定,文化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

  在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下,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是指网络游戏的出版物,“前置审批”是指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许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服务之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网络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一旦上网,完全由文化部管理。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文化部应允许上网,不再重复审查,并在管理中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网络游戏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擅自上网的,由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执法队伍进行查处,新闻出版总署不直接对上网的网络游戏进行处理。

  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科技与数字出版司职责中“负责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审批”中的“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是指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在互联网上网的游戏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这类出版物进行审批,其他进口网络游戏的审批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有关条文

  文化部《“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具体是指: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建立统一的文化市场执法力量。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由统一的文化市场执法力量承担。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2009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