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民权的基本含义及其诉求/孙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03:01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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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政府应对社会风险的主要责任形式——给付一部分社会保障资金是一种财政支出:政府既要履行法定职权,又要承担法定职责,只有在其能够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促进实现社会发展目标时,才合理合法:其有权为化解社会风险而给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政府的显著特征——拥有全体的社会成员和强制力——使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优势,包括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和交易成本等。”政府最重要的宏观调控权是征税权和发钞权,其应对社会风险主要行使的是征税权及财政支出权。政府应对社会风险的责任与其社会职能紧密相连,并且只有政府能够担当,是政府职能所垄断的责任。“当政府与经济发展关系用法律规范确定下来后,就成为具有广义的经济法律的责任。当政府执行这些法律时,就是在履行政府的经济法律方面的责任。”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而是税收如何支出必须依据预算安排。“法律制度是一种配给制度……反映了社会权力的分配:谁在上层,谁在底层;法律还保证这种社会结构保持稳定或只按同意了的模式改变。”

“政府的法律任务之一是提供确定如何分配因行使公共职能而产生的风险和成本的责任原则。……法律责任的财产费用被分担有两个主要的途径:课责险和自我保险。课责险在潜在的负有责任的人群里进行分担。自我保险涉及将责任的费用转给另一个群体。”政府应对社会风险的责任源自社会公民权的需要,社会学理论关于社会公民权的研究最值得称道。公民权是给予一个共同体的所有成员的一种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成员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权从民事权发展到政治权、再到社会权,进而指出公民应享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社会权是指通过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积极介入而保障的某种权利,包括劳动保障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是享受少量经济和安全的福利、充分分享社会遗产和按照社会中通行的标准而生活的权利,对应的实现制度是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

社会权要求公权力积极干预,为公权力划定其应该做的范围,并要求建立某种福利制度,并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使得人们能够享有符合人性尊严的最起码生活条件。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福利法三个方面:前两部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后两部分保护社会成员的发展权。社会权的概念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一般作为政府的法定作为义务来确定。国家义务确定后,其提供的必要保障都是以一定的财政资金为基础的。因此,社会公民权的实现,意味着政府承担了支出财政资金的责任,而财政资金大多数通过税收的方式筹集,即由纳税人让渡部分财产权的方式来实现。社会权往往对应着一定的政府责任,因此,需要对政府责任的履行作出判断。社会基本权所追求的价值是实质平等,是一种积极权利,需要政府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得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应对社会风险的责任源自社会公民权,恰如其分。根据社会公民权的理念,“福利权被认为可提供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机会,其途径是保障所有社会成员享有最低水平的权利资格,所以,社会公民权在考量国家福利提供的观念基础和评价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作用方面是个有用的概念”。

社会公民权应当保证全体社会成员最低水平的经济财富和社会保障。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从法律上、经济上为其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乃至不断发展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社会保障是通过预先防范和即时化解社会风险来发挥其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的功能的。国际劳工组织也反复强调,各国政府应尽可能地实行强制性社会保障,实行社会援助,对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医疗照顾。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通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风险及其补助;1962年通过《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规定凡批准公约的国家均承担义务,对其在领土上已批准该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国民给予与本国国民依法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同等的待遇;1982年通过《维护社会保障权利公约》,规定维护社会保障权利的范围,并提供了国际协调的示范性协议。社会保障旨在保障社会成员在遭遇社会风险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帮助、补偿和安全保障,不至于生活无着。

社会权是享受健康、文化的生活而不仅限于最低限度的权利。因此,现代国家的政府最重要的法定职责就是公权力对公民的生存权及享受健康、文化生活的积极保护义务。风险社会中,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社会公民权的实现,依赖于政府承担积极的社会风险的应对责任。当前的后工业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的表现形式多样,覆盖面广泛、具有不确定性、宏观性和隐蔽性。现代性总是涉及风险观念,而风险来源于决定,即人类的任何一种行动和决定都在制造风险。风险社会的风险不仅有外来的,而且有来自于人类自身的,甚至包括人类的每一个决定、每一种选择和每一次行动。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是“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即“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是人们没有多少历史经验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风险”。

北安法院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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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高炉安全生产状况调查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6号
 
关于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高炉安全生产状况调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一个时期以来,冶金行业冶炼加工企业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为加强冶金行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摸清冶炼加工企业高炉的安全状况,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开展高炉安全生产状况的调查。请各地按照《高炉安全生产状况调查表》(见附件)的内容和要求,据实填写,并于2005年5月底前将表格及其电子版报送我司。请中央管理有关企业直接将表格及其电子版报送我司。

  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立即开展一次对本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安全大检查,主要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超负荷生产、操作规程、职工培训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根据事故的特点,重点对高炉本体、煤气系统、炉顶设备、热风炉等部位或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要督促企业查找和整改隐患,加大安全投入,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完善应急救援体系;要监督和指导企业制订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范事故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针对近期冶金行业事故多发的局面,国家局曾于3月16日下发了《关于冶金行业冶炼加工企业几起重特大事故的通报》(安监管管一字[2005]31号),请各地务必及时将文件转发至各冶金企业,并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联系人:王浩 卓卫娜

  联系电话:010-64463067(兼传真) 010-64463340

  电子邮件地址:zhuown@chinasafety.gov.cn

  附件:高炉安全生产状况调查表
http://192.168.2.22:9080/files/2005-04/19/F_3624507773a445dc8e629986f6ddd154_sh4.19.xls
二○○五年四月八日


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13号),特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1月8日



附件: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实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所需资金。

  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十二五”发展纲要确定的任务按期完成。

  第三条 “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康复。主要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康复人才培养、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助;

  (二)教育。主要用于残疾儿童及青少年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中高等教育补助;

  (三)就业与扶贫。主要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盲人按摩培训补助;

  (四)托养。主要用于托养机构能力建设和托养服务补助;

  (五)文化。主要用于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和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补助;

  (六)其他。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补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分别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财政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的“十二五”发展纲要任务指标进行分配,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及时分配和下达各项资金,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十二五”发展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收支决算,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告;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挪用、截留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