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民献血与用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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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民献血与用血有关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公民献血与用血有关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保证我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提倡在我市居住的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其所属的献血办公室具体组织、监督献血计划的实施。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全市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和适龄公民人数,拟定全市年度献血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制定并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计划。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金港新区各单位的献血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下达。
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下达的献血工作计划,组织本单位、本地区适龄、健康公民献血,按时完成献血计划。
第六条 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献血计划完成情况列入法定代表人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第七条 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
公民也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当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
公民献血后,由献血办公室发给《无偿献血光荣证》。
第八条 公民献血每次采集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原则上每5年献血一次。
第九条 公民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完成年度献血工作计划的,公民年度内用血,只收取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十条 公民无偿献血的,凭《无偿献血光荣证》和身份证明,献血后五年内无偿用血,五年后终身享受与其献血量等量的无偿用血;其直系亲属终身享受与其献血量等量的无偿用血,五年内如超出其献血量用血的,超出部分只收取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十一条 公民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又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用血时应向献血办公室缴纳血价三倍的押金。单位或乡(镇)、街道完成年度献血工作计划后,押金返还;未完成年度献血工作计划,押金不返还,转作无偿献血资金。
无偿献血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血站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采集、检验、分离、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并按规定及时向医疗机构供血。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制定用血计划,合理科学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十三条 超额完成献血工作计划的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多次无偿献血的公民,由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不按时完成献血工作计划的单位或乡(镇)、街道,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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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02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道路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90—2004

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UDC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90—2004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Norm on Acoustical Design and Measurement of Noise Barriers










2004—07—12发布 2004—10—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名词术语……………………………………………………………………………1
4.声屏障的声学设计…………………………………………………………………3
5.声屏障声学性能的测量方法…………………………………………………… 13
6.声屏障工程的环保验收…………………………………………………………20
附录A(规范性附录)反射声修正量△Lr的计算……………………………………22
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频率fe的计算……………………………………………26
附录C(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27










前 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声屏障的声学设计和声学性能的测量方法。
本规范的附录A、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同济大学声学研究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
参加单位:青岛海洋大学物理系、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市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宜兴南方吸音器材厂、北京市政工程机械厂。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声屏障的声学设计和声学性能的测量方法。
1.2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道路与轨道交通等工程,公路、铁路等其他户外场所的声屏障也可参照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规范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款,与本规范同效。
GBJ005—9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GBJ47—83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的测量方法
GBJ75—84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785—83 声级计
GB/T3947—1996 声学名词术语
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15173—94 声校准器
GB/T17181—1999 积分平均声级计
HJ/T2.4—9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名词术语
本规范采用下列名词定义
3.1 声压级 (Lp) sound pressure level
声压与基准声压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单位为分贝(dB):
dB (1)
式中: p—声压,Pa
p0—基准声压, 20μPa
3.2 A计权声[压]级(LpA,LA)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3.3 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 (LAeq,T,Leq) equivalent [A-weighted continuous]sound [pressure] level
在规定时间内,某一连续稳态声的A[计权]声压,具有与随时间变化的噪声相同的均方A[计权]声压,则这一连续稳态声的声级就是此时变噪声的等效声级,单位为分贝(dB)。
等效声级的公式是
 dB (2)
式中:LAeq,T—等效声级,dB
T—指定的测量时间,
 pA(t)—噪声瞬时A[计权]声压,Pa
p0—基准声压,20μPa
当A[计权]声压用A声级LpA (dB)表示时,则此公式为

3.4 最大声[压]级(Lpmax)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
在一定的测量时间内,用声级计快档(F)或慢档(S)测量到的最大A计权声级、倍频带声压级或1/3倍频带声压级。
3.5 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
当测量对象的声信号不存在时,在参考点位置或受声点位置测量的噪声。本规范中所指的测量对象一般指采用声屏障来控制的噪声源。
3.6 声屏障 noise barriers
一种专门设计的立于噪声源和受声点之间的声学障板,它通常是针对某一特定声源和特定保护位置(或区域)设计的。
3.7 声屏障插入损失(IL) insertion loss of noise barriers
在保持噪声源、地形、地貌、地面和气象条件不变情况下安装声屏障前后在某特定位置上的声压级之差。声屏障的插入损失,要注明频带宽度、频率计权和时间计权特性。例如声屏障的等效连续A计权插入损失表示为ILPAeq。
3.8 吸声系数(α) sound absorption coefficient
在给定的频率和条件下,分界面(表面)或媒质吸收的声功率,加上经过界面(墙或间壁等)透射的声功率所得的和数,与入射声功率之比。一般其测量条件和频率应加说明。吸声系数等于损耗系数与透射系数之和。
3.9 降噪系数(NRC) noise reduction coefficient
在250、500、1000、2000Hz测得的吸声系数的平均值,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末位取0或5。
(3)

3.10 传声损失(TL) sound transmission loss
屏障或其它隔声构件的入射声能和透射声能之比的对数乘以10,单位是分贝:
(4)
式中:Ei—入射声能;
Et—透射声能。
3.11 计权隔声量(Rw) weighted sound reduction index
隔声构件空气声传声损失的单一值评价量,它是由100~3150Hz的1/3倍频带的传声损失推导计算出来的。
声屏障的设计中,为避免由声屏障透射声能量影响声屏障的实际降噪效果,通常采用具有一定传声损失的结构。声屏障的空气声隔声量可采用100~3150Hz 1/3倍频带的平均隔声量或计权隔声量来评价。
4 声屏障的声学设计
声屏障是降低地面运输噪声的有效措施之一。一般3~6m高的声屏障,其声影区内降噪效果在5~12dB之间。
4.1 声学原理
当噪声源发出的声波遇到声屏障时,它将沿着三条路径传播(见图1.a):一部分越过声屏障顶端绕射到达受声点;一部分穿透声屏障到达受声点;一部分在声屏障壁面上产生反射。声屏障的插入损失主要取决于声源发出的声波沿这三条路径传播的声能分配。

4.1.1 绕射
越过声屏障顶端绕射到达受声点的声能比没有屏障时的直达声能小。直达声与绕射声的声级之差,称之为绕射声衰减,其值用符号△Ld表示,并随着Φ角的增大而增大(见图1.b)。声屏障的绕射声衰减是声源、受声点与声屏障三者几何关系和频率的函数,它是决定声屏障插入损失的主要物理量。

















图1 声屏障绕射、反射路径图

4.1.2 透射
声源发出的声波透过声屏障传播到受声点的现象。穿透声屏障的声能量取决于声屏障的面密度、入射角及声波的频率。声屏障隔声的能力用传声损失TL来评价。TL大,透射的声能小;TL小,则透射的声能大,透射的声能可能减少声屏障的插入损失,透射引起的插入损失的降低量称为透射声修正量。用符号ΔLt表示。通常在声学设计时,要求TL—△Ld≥10dB,此时透射的声能可以忽略不计,即△Lt≈0。
4.1.3 反射
当道路两侧均建有声屏障,且声屏障平行时,声波将在声屏障间多次反射,并越过声屏障顶端绕射到受声点,它将会降低声屏障的插入损失(见图1.c),由反射声波引起的插入损失的降低量称之为反射声修正量,用符号△Lr表示。
为减小反射声,一般在声屏障靠道路一侧附加吸声结构。反射声能的大小取决于吸声结构的吸声系数α,它是频率的函数,为评价声屏障吸声结构的整体吸声效果,通常采用降噪系数NRC。
4.2 声屏障插入损失计算
4.2.1 绕射声衰减△Ld的计算
4.2.1.1 点声源
当线声源的长度远远小于声源至受声点的距离时(声源至受声点的距离大于线声源长度的3倍),可以看成点声源,对一无限长声屏障,点声源的绕射声衰减为:
N >0
N = 0
0>N >-0.2 (5)
0 dB , N ≤—0.2

N—菲涅耳数, 
λ—声波波长,m
d—声源与受声点间的直线距离,m
A—声源至声屏障顶端的距离,m
B—受声点至声屏障顶端的距离,m
若声源与受声点的连线和声屏障法线之间有一角度β时,则菲涅耳数应为
N(β)=Ncosβ
工程设计中,△Ld可从图2求得

图2 声屏障的绕射声衰减曲线

4.2.1.2 无限长线声源,无限长声屏障
当声源为一无限长不相干线声源时,其绕射声衰减为:


(6)
式中:f— 声波频率,Hz
δ= A+B-d为声程差,m
c—声速,m/s
4.2.1.3 无限长线声源及有限长声屏障
△Ld仍由公式(6)计算。然后根据图3进行修正。修正后的△Ld取决于遮蔽角β/θ。图3(a)中虚线表示:无限长屏障声衰减为8.5dB,若有限长声屏障对应的遮蔽角百分率为92%,则有限长声屏障的声衰减为6.6dB。
















a)修正图 (b)遮蔽角

图3 有限长度的声屏障及线声源的修正图

4.2.2 透射声修正量△Lt的计算
透射声修正量△Lt由下列公式计算:
(7)
4.2.3 反射声修正量△Lr的计算
反射声修正量取决于声屏障、受声点及声源的高度,两个平行声屏障之间的距离,受声点至声屏障及道路的距离以及靠道路内侧声屏障吸声结构的降噪系数NRC,具体步骤见规范性附录A。
4.2.4 障碍物声衰减的确定
如果在声屏障修建前,声源和受声点间存在其他屏障或障碍物,则可能产生一定的绕射声衰减,由它们产生的声衰减称之为障碍物声衰减,用符号△LS表示。△LS由4.2.1,4.2.2和4.2.3来确定。
4.2.5 地面吸收声衰减的确定
如果地面不是刚性的,则会对传播过程中的声波产生一定的吸收,从而会使声波产生一定的衰减。由地面吸收产生的声衰减称之为地面吸收声衰减,用符号△LG表示。









图4 地面吸收声衰减

4.2.5.1 地面吸收声衰减△LG通常应由现场测量得到。具体测量方法是:在地面上方1.5m和6—7.5m高处设两个测点,同时测量现场有声源的倍频带(中心频率250—2000Hz)或1/3倍频带(中心频率200—2500Hz)的频带声压级或A计权声级。两测点声压级或A声级之差即为△LG。若现场声源不存在(如未建道路),则可采用人工声源,但必须测量倍频带或1/3倍频带声压级,以便对未来声源的A计权△LG进行计算。
4.2.5.2 若现场测量有困难,可由图4来确定。
图4中的等效距离DE由下列公式计算:
(8)
DN—受声点至最近的车道中心线距离,m
DF—受声点至最远的车道中心线距离,m
一般,在DE=55m时,△LG为2.5dBA, 在DE=150m时,△LG为5dBA。
考虑到其它障碍物和地面声吸收的影响,声屏障实际插入损失为
(9) max表示取△LS和△LG中的最大者,这是因为一般两者不会同时存在。如果有其他屏障或障碍物存在,地面效应△LG会被破坏掉,因为只有贴近地面,地面声吸收的衰减才会明显。式(9)中减去(△LS, △LG)max,是因为一旦设计的声屏障建成,原有屏障或障碍物或地面声吸收效应都会失去作用。
4.3 声源特性
4.3.1 时间特性
交通噪声是随时间起伏的声源。在本规范中,采用等效声压级或等效A声级表示时间平均特性。
4.3.2 频率特性
交通噪声的频率特性在声屏障设计中是最重要的参数之一。应通过噪声测量,得到声源的倍频带(中心频率63—4000Hz)或1/3倍频带(中心频率50—5000Hz)的频谱。为简化计算,亦可采用声源的等效频率。(见附录B)
4.4 声屏障设计程序
4.4.1 确定声屏障设计目标值
4.4.1.1 噪声保护对象的确定
根据声环境评价的要求,确定噪声防护对象,它可以是一个区域,也可以是一个或一群建筑物。
4.4.1.2 代表性受声点的确定
代表性受声点通常选择噪声最严重的敏感点,它根据道路路段与防护对象相对的位置以及地形地貌来确定,它可以是一个点,或者是一组点。通常,代表性受声点处插入损失能满足要求,则该区域的插入损失亦能满足要求。
4.4.1.3 声屏障建造前背景噪声值的确定
对现有道路,代表性受声点的背景噪声值可由现场实测得到。若现场测量不能将背景噪声值和交通噪声区分开,则可测量现场的环境噪声值(它包括交通噪声和背景噪声),然后减去交通噪声值得到。交通噪声值可由现场直接测量。若现场不能直接测量交通噪声,则交通噪声可根据车流量、车辆类型及比例等参数,按照HJ/T2.4—95的附录B计算得到。对还未建成或未通车的道路,背景噪声可直接测得。
4.4.1.4 声屏障设计目标值的确定
声屏障设计目标值的确定与受声点处的道路交通噪声值(实测或予测的)、受声点的背景噪声值以及环境噪声标准值的大小有关。
如果受声点的背景噪声值等于或低于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时,则设计目标值可以由道路交通噪声值(实测或预测的)减去环境噪声标准值来确定。
当采用声屏障技术不能达到环境噪声标准或背景噪声值时,设计目标值也可在考虑其它降噪措施的同时(如建筑物隔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4.2 位置的确定
根据道路与防护对象之间的相对位置、周围的地形地貌,应选择最佳的声屏障设置位置。选择的原则或是声屏障靠近声源,或者靠近受声点,或者可利用的土坡、堤坝等障碍物等,力求以较少的工程量达到设计目标所需的声衰减。由于声屏障通常设置在道路两旁,而这些区域的地下通常埋有大量管线,故应该作详细勘察,避免造成破坏。
4.4.3 几何尺寸的确定
根据设计目标值,可以确定几组声屏障的长与高,形成多个组合方案,计算
每个方案的插入损失,保留达到设计目标值的方案,并进行比选,选择最优方案。
4.4.4 声屏障绕射声衰减△Ld的计算
4.4.4.1 根据选定的声屏障位置和屏障的高度,确定声程差δ,然后根据声源类型(点源或线源),按公式(5)或(6)计算各个频带的绕射声衰减DL‘di,或根据图2曲线|得到。
4.4.4.2 根据声源频谱特性和声源类型(点声源或线声源),按公式(10)计算没有声屏障时受声点的频带声压级Lbi,减去屏障建造后各频带的绕射声衰减DL‘di,然后按照公式(11)将各频带的差值求和,则得到声屏障绕射后受声点的声压级La:

Lbi= (10)

式中Loi为距声源ro处声源第i个频带声压级,通常由测量得到,r为声源到受声点的距离
(11)

4.4.4.3 按上述方法得到的声屏障建造前后受声点的声压级之差,即为声屏障绕射声衰减△L′d
(12)
式中 ,为屏障建立前受声点的总声压级。
4.4.4.4 根据A计权频带修正值Ai,可以计算A计权的声屏障绕射声衰减
△Ld:
(13)

4.4.4.5 声屏障的A计权绕射声衰减亦可用等效频率fe求得。通常道路交通噪声的等效频率fe=500Hz,按公式(5)或(6)计算,则得到近似的声屏障A计权的绕射声衰减△Ld。
4.4.4.6 声屏障的A计权绕射声衰减,也可通过图5来求得,图中假设声屏障是无限长的。
4.4.4.7 若线声源和声屏障长度有限,则可根据4.2.1.3进行修正
4.4.5 声屏障的隔声要求
4.4.5.1 合理选择与设计声屏障的材料及厚度,若声屏障的传声损失
TL-△Ld>10dB,此时可忽略透射声影响,即△Lt≈0。一般TL取20~30dB。
4.4.5.2 若TL—△Ld<10dB,则可按照4.2.2节的公式(7)计算透射声修正量△Lt。













图5 不相干线声源A计权声屏障绕射声衰减

4.4.6 道路声屏障吸声结构的设计
4.4.6.1 当双侧安装声屏障时,应在朝声源一侧安装吸声结构;当道路声屏障仅为一侧安装,则可以不考虑吸声结构
4.4.6.2 吸声型声屏障的反射声修正量△Lr值取决于平行声屏障之间的距离、声屏障的高度、受声点距声屏障的水平距离、声屏障吸声结构的降噪系数以及声源与受声点的高度。
4.4.6.3 吸声结构的降噪系数NRC应大于0.5。
4.4.6.4 根据4.4.6.2所述的各参数的实际尺寸,按照规范性附录A求得反射声修正量△Lr。
4.4.6.5 吸声结构的吸声性能不应受到户外恶劣气候环境的影响。
4.4.7 声屏障形状的选择
4.4.7.1 声屏障的几何形状主要包括直立型、折板型、弯曲型、半封闭或全封闭型。
4.4.7.2 声屏障的选择主要依据插入损失和现场的条件决定。对于非直立型声屏障,其等效高度等于声源至声屏障顶端连线与直立部分延长线的交点的高度。如图6所示。








图 6 声屏障等效高度示意图

4.4.8 声屏障插入损失的确定
声屏障的插入损失在计算了各项修正后,按公式(9)计算得到。
4.4.9 声屏障设计的调整
若设计得到的插入损失IL达不到降噪的设计目标值,则需要调整声屏障的高度、长度或声屏障与声源或受声点的距离,或者调整降噪系数NRC。经反复调整计算直至达到设计目标值。
4.5 地形、地貌的影响
地坡、山丘、堤岸等对声传播都有影响。可以借助它们起到声屏障的作用。或者充分利用它们替代部分声屏障,以节省修建道路声屏障的费用,若声屏障建造在这些障碍物上,则声屏障的高度需加上障碍物的高度。
4.6 声屏障设计的其它要求
声屏障设计在满足声学性能要求的同时,其结构力学性能、材料物理性能、安全性能和景观效果,均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5 声屏障声学性能的测量
5.1 测量的声学量
5.1.1 插入损失(TL)
声屏障的降噪效果一般用A计权等效声级或最大A声级的插入损失来评价。如果要了解降噪的频率特性,则应测量63~5,000Hz的1/3倍频带或80~4000Hz倍频带的插入损失。
5.1.2 降噪系数(NRC)
声屏障材料的吸声性能采用250~2000Hz倍频带吸声系数来评价。上述频率范围的平均吸声系数即降噪系数可作为材料吸声性能单一评价指标。
5.1.3 计权隔声量(Rw)。声屏障材料的隔声性能采用100~3150Hz的1/3倍频带传声损失来评价。单一评价数可以采用计权隔声量Rw或上述频率范围的平均传声损失R。
5.2 插入损失的测量
5.2.1 测量方法
本规范规定了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插入损失的测量方法。在选择所采用的测量方法时,应充分考虑测量的对象、声屏障安装前测量的可能性和声源、地形、地貌、地表面、气象条件等因素在两次测量中的等效程度。
5.2.1.1 直接法
直接测量声屏障安装前后在同一参考位置和受声点位置的声压级的方法,称为直接法。由于测量时安装前后的参考位置和受声点位置相同,其地形地貌、地面条件一般等效性较好。
5.2.1.2 间接法
分别测量声屏障安装前后,相同参考位置和受声点位置的声压级。测量时,因声屏障已安装在现场,也不可能移去,声屏障安装前的测量可选择与其相等效的场所进行,这种方法称为间接法。
选用间接法时,要保证两个测点的等效性,包括声源特性、地形、地貌、周围建筑物反射、地面和气象条件等效。
5.2.2 测量仪器
5.2.2.1 声学测量仪器
测量用声级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3785规定的1型声级计的要求。如果测量等效连续声级,使用的积分声级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7181规定的1型的要求。采用其它测量仪器时,其性能应满足上述标准规定的要求。
声级计应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性能检验。每次测量前后,应采用声校准器进行校准。应至少采用两个测量系统,以保证对一组参考点和受声点进行同时测量。
如果测量倍频带或1/3倍频带插入损失,其相应滤波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测量时应使用风罩,风罩不应影响传声器的频率响应。
如果采用其它声学测量系统,其性能也应满足上述标准。
5.2.2.2 气象测量仪器
测量风速和风向的仪器精度应在±10%以内。
用于测量环境温度的温度计和温度传感器的精度应在±1℃之内。
测量湿度的仪器的精度应在±2%以内。
注:气象测量的位置应和受声点同样高度。
5.2.3 测量的声环境要求
5.2.3.1 地形、地貌和地面条件
若采用间接法测量,当模拟测量的场所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认为等效:
(1) 模拟测量场所和实际的声屏障区域的地形地貌,障碍物和地面条件类似。
(2) 受声点一侧后部30m以内的环境(包括大的反射物等)应该类似。
注:为了保证地面条件的等效性,可以测量地面结构的特性声阻抗。如果不能测量,至少要
求地面材料(土壤、水泥、沥青、砖石等)、处理状况(土壤松实等)和土壤上的植被情况等一
致,并应避免地面含水量有大的变化。
对于直接法测量,上述条件在声屏障安装前后测量时也应保持一致。
5.2.3.2 气象条件
为了保证测量的重复性,对气象条件,如风、温度和空中云的分布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风
如果声屏障安装前后的测量中其风向保持不变,并且从声源到受声点的平均风速矢量变化不超过2m/s时,可认为前后测量的风条件等效。
测量时风速超过5m/s,测量无效。
(2) 温度
声屏障安装前后两次测量的平均温度变化不应超过10°C。地面以上空间的温度梯度对声传播有一定影响,测量中应注意温度梯度对声传播的影响。
(3) 湿度
空气湿度主要影响高频噪声的传播,因此声屏障安装前后的测量,其空气湿度应相近。
(4)其它气象条件
应避免在雨天和雪天进行测量。应避免在湿的路面情况下进行测量。
5.2.3.3 背景噪声
测量时,背景噪声级应至少比测量值低10dB。如果测量值和背景噪声值相差3~9dB,则可以按表1所列数值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当差值小于3dB,则不符合测试条件,不能进行测量。

表1 背景噪声修正值 dB
测量值和背景噪声值之差 修正值
34~56~9 —3—2—1
5.2.4 声源
5.2.4.1 声源类型
现场测量声屏障的插入损失时,可以采用二种类型声源:自然声源、可控制的自然声源。通常情况,前者声源应是优先考虑的试验声源。在没有自然声源或自然声源的声级不够大时,也可考虑选择可控制的自然声源。
5.2.4.2 自然声源
自然声源是指道路上实际行驶的车辆。
在测量过程中,应在参考点位置对声源进行连续监测,以便对声源不稳定产生的误差进行修正。
5.2.4.3 可控制的自然声源
可控制自然声源是指特定选择的试验车辆组。
如果声屏障安装前后,自然声源特性产生变化(如车流量,车辆种类),则可考虑采用可控制的自然声源。如果车流量或者车辆种类比例变化都会引起声源特性明显变化,采用可控制的自然声源是必要的。
5.2.5 声源的等效性
为了准确地测量声屏障的插入损失,在测量期间应对声源进行监测,保证声源的等效性。
5.2.5.1 声源运行参数的监测
以道路车辆流作为声源测量声屏障的插入损失时,被监测的运行参数应包括:平均车速、车流量和各类型车辆的比例。
5.2.5.2 参考位置的噪声监测
参考位置对声源的监测目的是监测声屏障安装前后的声源等效性。
参考点位置的选择在原则上应保证声屏障的存在不影响声源在参考点位置的声压级。
当离声屏障最近的车道中心线与声屏障之间的距离D>15m时,参考点应位于声屏障平面内上方1.5m处(图7)。当距离D<15m时,参考点的位置应在声屏障的平面内上方,并保证离声屏障最近的车道中心线与参考位置、声屏障顶端的联线夹角为10°(图8)。
5.2.6测量程序
5.2.6.1总的要求
(1)同步测量
应避免由于声源不稳定所引起的测量误差,对参考位置和受声点位置的噪声应进行同步测量。











图7 参考点位置(D>15m)













图8 参考点位置(D<15m)

(2)受声点位置
受声点位置为声屏障设计保护的敏感点位置。
(3)测量次数
为保证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在受声点和参考点应进行多次测量。在等效情况下,建议至少在各测点测量3次。
(4)测量采样时间
测量采样时间决定于声源的时间特性和声源的声级起伏变化(见表2)
表2 测量采样时间
声源特性 噪声起伏范围,dB
<10 10~30 >30
稳态噪声 2min — —
非稳态噪声 10min 20min 30min

通常对于大流量的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或无红绿灯控制的城市快速道路交通噪声,起伏<10dB,对于有红绿灯控制的道路交通噪声, 起伏在10~30dB,而城市轨道和铁路噪声,则在有车和无车通过时的起伏>30dB。
5.2.6.2 声屏障插入损失的计算
(1)直接测量法

如果可以直接测量声屏障安装前后的A声级,则可根据下式计算出声屏障的插入损失:
                      (16)
                                   
式中Lref.a —参考点处安装声屏障后的声级,dBA;
Lref.b —参考点处安装声屏障前的声压级,dBA
Lr.a  —受声点处安装声屏障后的声压级,dBA
Lr.b  —受声点处安装声屏障前的声压级,dBA。
(2)间接测量法
在很多情况下,声屏障安装前的A声级测量是不可能的,即不可能采用直接法测量声屏障的插入损失。那就需要采用间接法进行测量,即找出一个和声屏障安装前状况等效的其它场所模拟测量声屏障安装前的噪声状况。一般间接测量法的精度要低于直接法的精度。
间接测量法的受声点和参考点的选择以及计算方法与直接测量法相同。对模拟测量声屏障安装前的噪声的场所等效性及其相应测量数据应仔细检查核对。
采用间接法测量的声屏障插入损失与公式(16)相同:
           (17)

式中:Lref.b —在等效场所参考点处测量的声屏障安装前的A声级,dBA;
Lr.b  —在等效场所受声点处测量的声屏障安装前的A声级,dBA;
Lref.a —声屏障安装后参考点处的A声级,dBA;
Lr.a  —声屏障安装后受声点的A声级,dBA;
5.2.7 测量记录
5.2.7.1 测量方法类型
(1)直接测量法
(2)间接测量法
5.2.7.2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及系统的说明,包括型号、精度和制造厂
5.2.7.3 测量环境
(1)环境概图及说明:包括声源、声屏障和受声点周围的地形地貌,地面条件、建筑物及其它反射物。
(2)道路概况:路宽、车道数、坡度、路面材料等。
(3)风向、风速、空气温度和湿度。
5.2.7.4声源
(1)自然声源:声屏障安装前后测量的声源等效性说明,包括车流量、车辆种类比例、车速等。
(2)可控制的自然声源:声源特性、控制因素及声屏障安装前后测量的声源等效性说明。
5.2.7.5测量的声屏障示意图和说明
声屏障的示意图,外形尺寸、传声损失以及吸声型屏障的降噪系数NRC等。
5.2.7.6声学测量数据
受声点和参考点的A计权最大声级、等效声级或1/3倍频带或倍频带声压级。5.2.8 测量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测量单位的名称、地点和测量时间
(2)测量人员的姓名
(3)声屏障的A计权声级插入损失和1/3倍频带或倍频带插入损失。
(4)第5.2.4条中所列相关内容
5.3 声屏障吸声性能测量方法
5.3.1 测量方法
本规范规定的声屏障吸声性能是指声屏障朝向声源侧结构的吸声性能。本规范推荐GBJ47—83为声屏障吸声性能测量方法。
声屏障吸声性能的测量方法应符合GBJ47—83中的有关规定。
5.3.2 被测试件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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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4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六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我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六条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七条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条 以下范围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
  (二)街巷;
  (三)桥梁;
  (四)车站;
  (五)广场;
  (六)公园;
  (七)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场所。
  第十一条 以下范围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城市繁华商业区、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构)筑物和住宅区临街部分;
  (二)城市主干道以外的标志性或者高度在三十米以上的非住宅类建(构)筑物;
  (三)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区(点)、淠河沿岸景观地带等公共场所;
  (四)城市大型户外广告;
  (五)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的重要建(构)筑物和标志性建(构)筑物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经营性单位安装的灯光装饰,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等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五条 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照明设施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或者现有城市照明设施不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人应当按规定进行建设或者改造,产权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属于前款规定的情形,非经营性单位建设或者改造景观照明设施确有困难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已建成住宅小区建设或者改造景观照明设施的费用由市政府全额补助。
  第十七条 政府补助的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或改造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及时办理城市照明项目用电手续,城市照明设施用电应当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以及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开,并安装电表单独计量。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二条 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启闭应当采取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联网监控、管理。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联网监控、管理装置。
  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三)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四)符合纳入城市照明管理网络的条件;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范围内纳入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经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其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完全履行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景观照明电费补贴:
  (一)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编委文件为依据),给予用电电费50%的补助;
  (二)差额或者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纳入集中管理的企业单位,给予用电电费的30%补助;
  (三)经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无经费来源的居住小区、民宅等建筑物,给予用电电费的100%补助。
  各类娱乐场所、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等经营性景观照明,不予补贴电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景观照明用电价格,执行城市路灯照明用电价格标准。
  第二十七条 城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功能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按照季节变化和本市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照度水平等情况确定;
  (二)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按照季节变化、分区域、分时段原则确定。
  遇有重大活动,需要调整启闭时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协调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物质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通知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盗窃、损毁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的含义: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六条 县、区城市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