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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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


  (2007年1月14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废止《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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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机构(以下简称“市测绘机构”)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相应测绘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基础测绘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和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采集、测制和更新;

  (三)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利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四)编制与更新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五)进行基础航空摄影以及获取本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遥感资料;

  (六)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市测绘机构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质量监管及成果验收。

  第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一)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

  (二)1:500、1:1000、1:2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中反映城乡发展变化的要素,应当实行动态更新;

  (三)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应当五年内复测一次。

  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的建设,及时采集与更新全市1:500、1:1000、1:5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全市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

  第八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基准和测绘控制系统的统一确定、统一规划,市测绘机构具体负责测绘基准和控制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采用厦门地方统一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国家高程系统和厦门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

  (三)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算细则和补充技术规定;

  (四)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测绘收费标准;

  (五)测绘单位依法实行计量认证,使用的测量仪器应当经检定合格;

  (六)测绘人员应当参加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进行测绘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条 用地红(蓝)线拨地定桩、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放(验)线以及竣工规划测绘等规划管理职能涉及的测绘活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前款规定的测绘项目,其成果应当经市测绘机构验收后,方可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前,应当进行地籍测绘。

  因土地登记需要的日常地籍测绘,由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测绘;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 房产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依照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实行二级检查和最终验收制。

  二级检查由房产测绘单位组织实施。

  最终验收由房产测绘委托人组织进行,并签署验收书。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测绘的依据、方法和结果的产生过程。

  第十五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经最终验收合格后,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对提交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测算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分户面积明细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10日。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或者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鉴定。

  房产测绘成果经鉴定合格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房产测绘成果经鉴定不合格的,申请人为房产测绘委托人的,由受委托的房产测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及鉴定费用;申请人为商品房购买人的,由该商品房开发企业和受委托的房产测绘单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及鉴定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产测绘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施测单位的资格;

  (二)测绘成果的适用性;

  (三)界址点准确性;

  (四)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

  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完成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一)属于基础测绘、陆域或者海域区域界线等测绘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二)属于其他测绘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应当做到充分、合法利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依法报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经审批后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委托第三方利用涉密测绘成果进行开发、利用的,委托方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并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人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编辑、缩放、数字化、转抄、转借或者转让等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

  第二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使用费,并由使用人与测绘成果所有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产生的衍生品应当在最终验收后30日内将衍生品副本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的单位身份变更或者使用单位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改变时,应当向原提供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使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市辖区纸质地图及电子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样品依法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利用公开版地图为载体标载企事业单位名录或者以地图做广告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编制出版。

  第二十四条 承担地图印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承担印刷任务。

  编制、出版和印刷属于国家秘密的地图,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国家秘密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销售或者展示。

  第二十五条 市或区行政区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永久性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或者破坏。确因建设需要需移动或者迁建测量标志的,应当依法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勘查、维修和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并可以将测量标志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维护。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第101号修订的《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对部分省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抽检情况的通报

建设部


关于对部分省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抽检情况的通报



建办住房函[2003]59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按照建设部的工作计划和部署,为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建住房[2002]251号)及《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函(2003)77号)精神,今年9月上旬,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会同部纠风办、驻部监察局,对部分省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了抽检。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贯彻落实251号文件和77号文件认识到位、措施得力、效果良好

  (一)认识到位,措施得力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构是办理有关房地产交易手续、提供相关服务的窗口,交易登记是否便捷,管理是否规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25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能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对全面推行房地产交易登记规范化管理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并采取积极措施贯彻落实。

  一是8省1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均转发了251号和77号文件,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了实施意见,明确了申报、考核、抽查、复查、奖惩等程序。

  二是各地以贯彻77号文件为契机,及时做了相应的部署,四川、湖南、青海、江苏、黑龙江等省组织力量对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办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检,重庆市结合房地产市场整顿,对辖区内40个市、区、县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三是各省级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了整改。

  (二)效果良好,群众拥护

  通过贯彻落实251号和77号文件,各地房地产交易登记规范化管理和行风建设有了较大的改进,群众普遍感到办事比过去简便、快捷了。

  一是办事程序简化了,服务态度更好了。群众能享受到“一站式”服务,即在从申请交易登记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整个过程中,只需要提交一套资料。杭州、南京等城市实行了工作无休日制度,还为老弱病残和有特殊需要的群众开通“办证绿色通道”,设立办证大厅专职引导员,建立了负责人值班制度,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当地政府的肯定。

  二是要件减少了,办事时限缩短了。如西宁市下大力气取消了“搭房产证车”的收件,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收取的资料由整改前的13件简化为3件。大部分城市办件时限达到了《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时限要求。天水市改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基本做到全市房改房登记发证无欠账。

  三是收费更加规范了、透明了。各地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在办事大厅醒目的位置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群众对此十分满意。

  二、各地在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方面的几点做法

  (一)以制度建设促进管理规范化

  各地非常重视制度建设,泸州市出台了7项政府令,涵盖了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的方方面面;南京市通过了《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对房屋权属登记册的公开查询作出了明确规定;长沙市公布了《长沙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当事人和登记机关各自的责任;杭州、南京、苏州等城市还专门发文,就房屋面积复测、公告等进行了规范。

  (二)以信息化推动管理规范化

  各地十分重视通过信息化建设来提高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水平。杭州、重庆、成都、长沙等城市利用信息系统软件,通过互联网实现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有效减少了一房多售等问题。杭州市还将交易登记信息与市财政局、市房改办等相关部门信息对接,实现资源共享。

  各城市正逐步对房屋权属档案进行数字化扫描,初步形成了房地产电子档案,一方面便于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外提供查询服务。

  多数城市能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手段,对所积累的各类市场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定期向全社会发布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引导市民理性消费。如《南京楼市》、《成都市房地产报告》、《重庆市房地产市场报告》、无锡市《锡房指数报告》及哈尔滨市《冰城楼市》等,都有一定影响力。

  (三)树立“以民为本”理念,采取一系列便民措施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部分城市在交易登记实行市一级管理的前提下,还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派出机构。成都市设立高新区工作站,南京市筹建了4个交易登记分中心,满足了群众办事需要。杭州、南京、无锡、泸州等城市还将金融、中介、法律等服务机构引入办事大厅,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树立“把方便留给群众,把困难留给自己”等理念,统一窗口服务。无锡等地交易登记大厅,每个收件窗口都可以受理交易登记的任何一项业务,实现一个窗口办事,大大方便了办事群众,改善了政府办事机构的形象。

  (四)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纠错机制

  各地非常重视办件质量管理。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专门成立质量检查部门,对每宗案例都要进行重新复核,并实行错案追究责任制。衡阳市每月有抽查、有分析、有通报、有处理,并以此作为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的突破点。杭州市实行每月登记发证抽查及内部处室之间对口检查制度。南京市实行三级检查、两级验收,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严格按照规定整改、处罚,对质量差错情况及责任人定期通报。无锡市建立质量管理台帐,通过工效挂钩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兰州市在综合分析交易登记风险隐患因素的基础上,从人工防范措施、微机防范措施及责任部门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五)推行政务公开、加强行风建设

  一是各城市均采用公示栏、宣传单、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和网站等多种方式,公开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内容、收件范围、办件时限和收费标准等。重庆、成都等城市在办事大厅公告房地产预售、抵押等信息。南京、无锡、杭州、哈尔滨等城市还提供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查询办件结果服务。

  二是通过建立投诉制度等方式,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如长沙市房产局与电信部门合作,建立了96148查询、投诉热线。成都市设立了商品房投诉中心,累计处理各类商品房纠纷2000多件。杭州市推出“贴近社区、服务社区”活动,对全市8个城区、59个街道和444个社区的负责人,举办了房产知识培训班,定期向社区发放《房管月报》。成都市向办事群众发放回访卡,征询意见和建议,并建立了行风建设监督员制度。

  三是通过创建文明示范窗口,提高服务水平。泸州市房产局开展文明用语,落实首问负责制活动,还通过设立“共产党员示范岗”,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推进行业的文明创建活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地交易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不平衡

  从检查情况看,大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起步较早,规范化水平普遍高于中小城市;西部地区一些刚刚起步的市、县交易登记管理水平与规范化管理标准相比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管理机构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及管理手段落后等方面。

  (二)部分城市交易登记尚未实现一体化

  一是交易登记机构未实现一体化,如长春、吉林、长沙、苏州、成都等城市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机构尚未实现一体化;二是个别城市交易登记机构存在以房地产所在区域、产权属性、产权人的身份等来划分业务范围的现象,造成市场管理的人为分割。

  (三)测管分离工作还没有真正到位

  大部分城市对房产测绘经营业务与房屋面积管理分离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模糊,主观上不愿意实行测管分离。在实际运作中,大部分城市虽然成立了房产测绘法人经营实体,但仍为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测”没走上市场,“管”也没到位。

  (四)各管理信息系统之间尚未全面衔接,质量管理和纠错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但交易、登记、预售及权属档案等信息系统之间尚未做好衔接;有的地方市与市辖区之间信息系统没有接轨,各项数据无法共享。另外,由于重视不够,有的地方没有真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有的地方虽有纠错制度,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或没有坚持下来,半途而废。

  (五)权属登记的公示、公信和保障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各城市普遍对档案查阅设置了较严格的限制,大多数城市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实现公开查询,一般只允许司法部门及产权人查阅,相关当事人要了解某宗房地产的设定抵押、查封等情况比较困难,房屋权属登记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甚至出现了因登记机关拒绝提供查询服务而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例。

  此外,检查中发现个别业务操作有待进一步规范。如有的城市在房屋他项权登记完毕后,房屋所有权证由登记部门收执。个别城市房地产档案仍按照公房、私房、房改房等分类立档,与部按丘、按房屋座落统一建档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同时,检查中也发现个别城市对推进规范化管理活动不够重视,一些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还有待提高。

  上述问题的存在,反映了一些地方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力度还不够。为督促各地提高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水平,建设部将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包括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今后仍将通过组织抽检、互检、召开现场会等方式,督促各地特别是规范化管理水平较低的城市,加大25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力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要常抓不懈。2004年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将突出以下四个重点:

  一是加强办件质量管理,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完善纠错机制,逐步提高复检卷宗的比例,缩短复检的时间间隔,建立质量检验监督台帐,把错案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业务平台,建立权属登记的图文管理系统,实现各类信息的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

  三是积极推进测管分离。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测管分离,逐步推进房产测绘经营业务市场化。要积极采取措施,完善房屋面积管理制度,建立房屋面积纠纷调处机制。

  四是改进窗口服务,加强行风建设。各地要逐步做到每个窗口都可以办理交易登记涉及的各项业务,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受理。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推行文明用语,为办事群众提供人性化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