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8:31
浏览:8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 日
(此件增发至各监狱劳教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听证,是指本厅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凡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信访的听证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
第三条 行政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一般公开举行。
第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本厅行政听证的实施工作。驻厅监察室对本厅的行政听证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承办听证事项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由厅政策法规处的负责同志担任。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通知书;
(二)指定记录员;
(三)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
(四)就听证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辩论、质证;
(六)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七)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结;
(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纠正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九)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发言、提问应当经主持人同意;
(二)要求录音、录像和摄影的,应当经主持人同意;
(三)中途退场应说明理由,并经主持人同意;
(四)发言时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要挟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会场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听证的行为。
第十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代表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听证相关人员是否到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放弃听证,并在听证笔录中记载。
第十一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需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和内容;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及地址;
(四)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事实、理由、依据;
(六)听证参加人陈述、辩论或者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意见或建议;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有关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三章 听证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行政听证分公告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种形式。
公告听证,是指本厅在作出行政行为前,依据法定职责,主动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依申请听证,是指本厅在作出行政行为前,依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的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十三条 听证事项的确定程序:
公告听证事项的确定程序为:事项承办处室会同政策法规处提出听证建议,并提供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批准。重大事项须经厅长办公会批准。
依申请听证事项的确定程序为:事项承办处室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事项承办处室提出听证申请,事项承办处室会同政策法规处向厅办公室提供有关材料,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批准。重大事项须经厅长办公会批准。
公告听证事项确定后,由厅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依申请听证事项确定后,由事项承办处室以厅办公室名义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听证事项未获批准的,由事项承办处室以厅办公室名义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的确定:
公告听证参加人的确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厅办公室登记参加听证。登记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登记人数超过15人的,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人数不少于15人,一般为奇数。
依申请听证参加人的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根据听证事项的需要,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公告听证在公告期满后,或依申请听证事项确定后,事项承办处室在5 个工作日内将听证事项相关材料移交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
举行听证的7 个工作日前,厅政策法规处向听证参加人发出通知,并送达听证相关材料。听证参加人收到通知时,应当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说明听证事项;
(二)事项承办处室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按照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观点与理由;
(四)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参加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
(五)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的总结;
(七)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厅政策法规处应将听证笔录及相关材料在5 个工作日内移交事项承办处室。必要时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依据和理由;
(四)听证辩论的主要问题;
(五)有关处理意见或建议。
事项承办处室对听证笔录或听证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研究,拟定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建议,报厅领导审定。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听证事项承办处室、听证实施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驻厅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应当提请举行听证而不提请举行听证的;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告知听证权利的;
(三)擅自拒绝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的;
(四)违反听证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扰乱听证秩序或者有其他妨碍听证正常进行的,由听证主持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离开听证会场;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