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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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7〕1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七条 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有统一配置标准的土地、房屋和车辆,按照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各类专项资金、非税收入等资金购置资产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新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

  第三章 资产使用及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第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和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送市财政局批准。出租、出借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
  第十三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剂使用或处置。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支出。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支出。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20%后,剩余的部分用于单位事业发展。
  上述收入由市财政局统一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事业单位擅自对外投资或担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注册、变更、年检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为其贷款。

  第四章 资产处置及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仍有使用价值,但继续使用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按照以下规定权限予以审批。
  (一)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原始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原始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交通运输工具、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原始价值在20 万元人民币以下,由市财政局审批;原始价值在2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财政局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屋建筑物、出售或置换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后,采取拍卖、挂牌、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国库。房屋建筑物收入纳入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
  处置交通运输工具、大型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支出。
  上述收入由市财政局统一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车辆等,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国土、房产、公安车辆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

  第五章 资产评估及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租赁整体或部分资产;
  (五)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六)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六章 权属证管理与产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国有土地必须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交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四)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自动失效。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购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变更、产权登记和年检等资产管理事项。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信息(包括资产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等资料,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及国有资产收益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稽查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资产处置等活动实施日常稽查和定期稽查。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04〕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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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综[2011]10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贸促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14日)

深发改〔2005〕344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
   2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初审
   3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初审
   4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5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初审
   6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



1号 许可事项: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国内投资项目予以确认,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其他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计委令第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署税发〔2002〕2号)。
   五、申请材料
   (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见注1),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1份(见注2,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3.项目申报系统中打印输出的《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5份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2份(加盖公章);
   4.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6.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见注3,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2003〕829号)。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见注1),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1份(见注2,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见注5,附电子文档);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注: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复的,则须另外提交:
   ① 项目资本金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如银行出具金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资信证明或财务审计报告);
   ② 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银行承贷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项目申报系统中打印输出的《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2份(加盖公章);
   5.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7.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见注3,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申请办理确认书的变更,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见注4):
   1.申请报告1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批复免税确认书时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3.已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1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5.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6.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见注3,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注1: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是指: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27号)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第一条规定范围;4、国家另有规定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发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上述范围外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注2: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规范的文件标题,公司文号,可行性研究批复情况,项目建设意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计划,建设期,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用汇额度,设备使用地点,项目达产后新增产值,新增就业岗位,项目单位现有情况简介,项目政策适用条目等。
   注3:申报软件下载:
   “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填写完成后使用软件自带的功能生成申报盘,打印输出申报表。
   注4:项目确认书变更中项目确认书延期的办理,应当在本确认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注5: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可行性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从技术、经济及协作配套等方面对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可能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不同行业的项目,其可行性内容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但一般要求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包括拟办企业名称、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合作各方名称、注册国家(地区)、法定地址和法人代表名称、职务、国籍等。
   (二)拟建项目情况
   1.拟建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中方股本额及自有资金额、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构成;
   2.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3.合资、合作期限;合资、合作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应承担的责任;
   4.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概况、结论(包括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价结论)、问题和建议。
   (三)项目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产品方案、市场预测及确定的依据,包括销售预测、销售方向、产品竞争能力、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和发展方向等。
   (六)资源、原材料、能源、交通等配套情况(土地、厂房、用水、用电、原材料、燃料供应、运输等协助配套资料的需要量及其来源)。
   (七)建厂条件及厂址选择方案。
   (八)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选择及其依据,包括技术来源、生产方法、主要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等。
   (九)生产组织结构及经营管理方式,含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等。
   (十)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建设进度及其依据。
   (十一)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方案,协作配套工程。
   (十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及治理方案。
   (十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包括资金总额(含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包括土建、设备费用,铺底流动资金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还能力、方式及担保方等。
   (十四)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1.项目经济分析与投资环境评价,包括财务分析、不确定性分析及环境评估。要采用动态法、敏感性分析法为主进行项目效益和收支情况的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五)主要附件:
   1.合资、合作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外汇管理部门对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意见;
   3.有关部门或投资商对资金安排的意见(利用国家资金的,须附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4.有关金融机构对项目贷款的意向性承诺文件;
   5.产品返销国内的,要有有关部门对返销产品的安排意见;
   6.有关部门对以专有技术(含设备)投资的项目中专有技术出口的审查意见。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项目确认书类),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下载申报软件。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项目法人单位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项目法人单位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领取确认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
   (二)申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在确认书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到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项目确认书(政府投资类项目)申报表样式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政府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项目确认书申报表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阶段:项目确认书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符合产业政策审批条目: 《内资鼓励目录》第  类第  条( )

条目内容


项目单位


项目性质
国内投资基建

项目内容


项目起始年月  年  月
项目终止年月  年  月

项目总投资

其中:进口设备用汇额
万美元
已安排政府资金


批准部门 / 文号


进口海关


建设现状及

计划进度


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摘要


备注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政府投资类项目)                     第1页共3页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政府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地址代码

行业代码


项目代码

行业归口


计划类别

建设用途


达产后新增产值

预计新增就业岗位


是否属于需要申请市级政府投资的区属项目 □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号


可研报告批准文号


概算批准文号及金额


预算审核文号及金额


预算核定文号及金额


开工报告批准文号


最新计划批准文号


投资许可证号


特种经营权许可证号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号

特殊项目


建设目的


科技成果鉴定

专利等情况说明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政府投资类项目)                     第2页共3页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政府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建设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建设单位 E-mail


主管单位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

主要经营范围


归口系统

建设单位代码


邮政编码

隶属关系


单位性质

所有制类型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电话


负责人手机

负责人传真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传真


单位定编

单位现有人数


注册资金

企业投资总额


   项目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电话


项目负责人

履历


项目负责人

责任与任务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政府投资类项目) 第3页共3页
   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项目确认书的社会投资类项目申报表样式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限上社会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项目确认书申报表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阶段:项目确认书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符合产业政策审批条目: 《内资鼓励目录》第   类第   条( )

条目内容


项目单位


项目性质
国内投资基建

项目内容


项目起始年月   年   月
项目终止年月   年   月

项目总投资

其中:进口设备

用汇额
万美元
已安排政府资金


批准部门 / 文号


进口海关


建设现状及

计划进度


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摘要


备注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限上社会投资类项目)               第1页共3页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限上社会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地址代码

行业代码


项目代码

行业归口


计划类别

建设用途


达产后新增产值

预计新增就业岗位


是否属于需要申请市级政府投资的区属项目 □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号


可研报告批准文号


概算批准文号及金额


预算审核文号及金额


预算核定文号及金额


开工报告批准文号


最新计划批准文号


投资许可证号


特种经营权许可证号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号

特殊项目


建设目的


科技成果鉴定

专利等情况说明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限上社会投资类项目)                  第2页共3页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限上社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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