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5:04:50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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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决定



(2008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和促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根据国家对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决策和中共湖南省委的部署,结合长株潭城市群的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是国家在新的发展阶段的重大战略布局,是新时期赋予湖南的重大历史使命,是我省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省的 重大历史机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支持省人民政府在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省统筹、市为主、市场化”的原则,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全面推进各个方面改革,牢牢把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率先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新机制,率先积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经验,率先形成城市群发展的新模式,努力把长株潭城市群建设成为全国“两型”社会的示范区、全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引领区、湖南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极、具有国际品质的现代化生态型城市群。
  二、“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是一项艰巨的创新工程。省人民政府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就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城乡发展、行政管理和运行体制等综合配套改革重大事项适时决策,先行先试。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文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改革试验工作的情况和需要,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四、省人民政府和长沙、株洲、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有关长株潭城市群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空间管治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空间管治区域的有效管治,保护生态环境。
  五、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按照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积极支持,全力推进改革试验,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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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补充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补充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积极组织实施。根据各地音像市场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国家批准的唯一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的单位。为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利益,凡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音像制成品,除贴有文化部监制发放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外,同时应加贴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原
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二、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原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为圆形,采用全息摄影技术,标识上半部沿弧线依次排列六个大写英文字母CNPIEC(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英文缩写);下半部沿弧线依次为“中国公司”四字;中心为五线谱映衬的大圆体英文“M”;“M”上下分别
有“音像”两字。
三、“进口原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自行制作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违者依法惩处。
四、教育类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已经国家批准确定为教材辅物的音像制品,可在1997年7月31日前完成加贴防伪标识工作。
五、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加贴统一防伪标识工作,完成加贴工作的截止期限由1997年1月1日调整为1997年6月30日。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情况外,1997年7月1日之后,批发、零售、出租的音像制品未加贴防伪标识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市场上流通。
六、自1997年6月30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各省(区、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近期要组织人力进行市场检查,严格要求本地区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凡进入市场销售的音像制品必须加贴文化部制作的防伪标识。



1997年4月17日

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外商独资银行的汇总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改制而成的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对外商独资银行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因总机构无法获得新设分支机构上上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相关数据而未分配税金的,新设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没有向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分配应就地预缴税款的,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以后预缴期间不再就地补缴。外商独资银行2007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已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以后预缴期间也不再进行调整。
  四、其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符合上述情况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