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26:03   浏览:82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我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海洋综合管理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1996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性质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提高海洋综合管理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国家海洋局最高的海洋工作重大事项的建议、审议和咨询机构。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受局领导委托,论证、审议有关海洋的重大工作事项,其具体任务是:
1、受局领导委托,对海洋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2、研究分析我国海洋工作状况及海洋工作的发展趋势,对我局的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3、对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向国家推荐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海洋科学技术奖励成果进行评议、审查;
4、协助国家海洋局人事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机构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组织原则如下:
(一)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局党组确定。
(二)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从院士、研究员和局机关司级以上干部(含不在职)中推荐,由国家海洋局聘任,人数一般在20—30名左右。
(三)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聘任条件是:
1、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熟悉海洋工作的某一方面,并在该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热心工作,并敢于负责者;
4、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其中,担任院士、当届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职务的,其年龄可延长到70岁。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最多可连任一届。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挂靠在局科技司,设秘书一人负责办理日常性工作。
第七条 为更好完成第三条所规定的任务,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视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的成员除由部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兼任外,可再从局内各单位聘请若干高级技术专家和局业务司司级公务员兼任。专业委员会根据相应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不定期的向局科技委员会作工作汇报。

第四章 其它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是:
(一)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每季度举行一次例会,必要时,可举行各种专题会议。
(二)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数超过半数可作决议。
(三)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协商一致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对评议、审查的事项作出结论。
(四)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成员就某一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或考察。
(五)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休会期间,日常工作由秘书办理,主任委员审批。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局统一安排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以前相应的规定作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7〕46号


办公室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根据《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签收
  (一)凡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均由秘书科收文室统一签收、登记、分办。未经签收、分办的公文,有关科室不予办理。
  (二)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签收,到秘书科取文每日不少于2次,急件急签。
  二、公文分发
  (一)签收的公文分发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及其部门公文,分发秘书科,需要办理的分发有关科室。
  2、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分发秘书科和有关科室。
  3、国务院部门、省政府部门公文,主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只有1份的由秘书科复印并加盖“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原件留秘书科归档;抄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并由有关科室归档。
  4、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党群部门以及驻萍省属单位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或秘书科签呈。
  5、市政府部门公文,按来文部门归口分发有关科室,联合行文按主办部门归口分发有关科室。
  6、县(区)政府的公文和特殊情况下的越级行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
  7、直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转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签收,分发有关科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8、报批会议的公文,分发会议科和有关科室。
  9、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提案,分发督查室。
  10、主送(邮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信访件,分别送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阅批。
  11、接待事项方面的公文,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九章规定办理。
  12、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文书,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13、内容交叉公文,报办公室分管领导阅批后分发有关科室。
  14、签收的公文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即收即分发。
  (二)制发的公文分发
  1、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发至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普发性公文发至各科室;非普发性公文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分发有关科室。
  2、公文分发立户范围: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3、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纪检组长的公文由秘书科分送,各科室公文由科室专人到秘书科领取。
  4、公文印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即印即发。
  三、公文办理
  (一)公文拟办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及其部门的来文,主办科室要及时将公文呈领导同志阅批,领导有批示的由有关科室按批示要求办理。
  2、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来文,主办科室要提出拟办意见,需提出贯彻意见的,由主办科室草拟或市政府部门代拟贯彻意见后,按程序呈批。需转发的,必须有符合我市实际的贯彻意见,已在《江西日报》、《江西政报》全文刊登的,一般不再转发。
  3、省政府部门以及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的来文,主办科室收文后要及时呈有关领导阅批,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的公文,由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
  4、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市党群部门和驻萍省属单位的来文,主办科室收文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同意后,转有关部门研办并由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来文单位。
  5、直接呈市长阅批的公文,由秘书科送市政府秘书长签呈。
  6、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或市政府领导交办、批办事项需要发文的,由主办科室负责草拟文稿或由部门代拟,按程序呈签。
  7、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和县(区)办理的,由主办科室复印并加盖“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转出办理,原件由主办科室年终交秘书科留存归档。未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同意,有关科室不得将市政府领导签批的意见对外提供。
  8、市政府领导对公文有明确签批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及时将签批意见反馈给市政府其他相关领导。
  9、主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公文,由主办科室先填写公文处理单,按程序呈签;需正式发文的,再填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市政府办公室科室草拟的公文,直接填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由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加盖“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章”转送征求意见。
  (二)公文草拟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按业务归口由各科室负责拟稿;并由拟稿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名;部门的代拟稿经代拟部门负责人签名后由归口科室核改。草拟稿一般应打印清样送审,并附上拟文依据。
  (三)公文会签
  1、公文内容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由主办科室与相关科室协商会签,再由主办科室送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签;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认为需要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协商会签的,会签后由主办科室呈分管副市长审签;分管副市长认为需请相关副市长会签的,由主办科室呈送会签。
  2、受市政府委托,市政府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市政协通报情况的材料,由主办科室送有关科室审核并按办文程序呈批。
  (四)公文审核
  审核公文按照签批程序层层把关。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其他有关规定;是否与市委、市政府已发文  件内容相冲突;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意见如有分歧的,主办部门是否列明各方理据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炼,标点是否正确,文种是否恰当等。
  (五)公文签发
  1、签发权限
  (1)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2)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或涉及机构、编制、财税、土地、经费等方面的文件,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签、市长签发。
  (4)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或文章,由该领导同志签发。
  (5)以市政府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6)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7)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
  2、签批程序:
  (1)市政府公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稿)——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分管领导(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核)——分管副 市长、市长助理(会签)——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讨论意见进行修改,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审核,呈常务副市长审阅后呈市长签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文。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下发的文件,由主办科室修改后,送会议承办科室按会议讨论意见核阅,再按市政府公文一般程序签批。
  (3)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稿)——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分管领导(核稿)——办公室主任(审 核)——秘书长(审签)——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审签)——市长(签发)。
  (4)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签发的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稿)——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发)。
  (5)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拟稿后,送秘书长审核,经常务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
  (6)需要会签的按公文会签程序办理。
  (六)校核印制
  公文校核第一责任人为承办科室,第二责任人为秘书科。公文校核实行双校制。即:文件在正式印发前由承办科室和秘书科分别进行核稿。承办科室对发文清样作全面校核;审批、签发手续、体例格式由秘书科负责复核、规范;文件发送范围、紧急程度、密级和保密期限由承办科室提出,秘书科规范;发送部分单位的公文,承办科室要列出 具体收文单位。承办科室和秘书科校核时,如发现不符合办文程序、内容有不妥之处的公文,应及时提出修改或处理意见,再按程序进行审核,呈签发的领导审定后办理。萍府办督字文号文件的校核工作由督查室负责,如发现内容有不妥之处,进行修改再呈签发的领导审定。编号公文均由秘书科统一编号分发,不编文号或只编传真机号的公文,由承办科室校核分发。
  (七)办文要求
  1、各承办科室在办理公文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文质量,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拟办意见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2、公文办理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合作办理”的制度,严格防止“人走文停”的现象发生。具体程序是:
  (1)拟办程序:由各相关科室负责完成,办理顺序为科员—副科长—科长。若科长出差,由副科长负责办毕。
  (2)审核程序:
  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公文内容把关。若分管副秘书长出差,应委托办公室分管政务的副主任与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协商把关。
  由办公室分管政务的副主任对公文的体例格式及文字进行把关。若政务副主任出差,报请办公室主任把关。
  由办公室主任对公文办理程序进行审核把关。
  (3)签发程序:
  属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范畴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若办公室主任出差,报请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属市政府工作范畴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进行综合审核(秘书长出差,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分别报市政府领导会签或报副市长、市长签发。其中,由分管副市 长签发的,若分管副市长出差,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由常务副市长签发的,若常务副市长出差,报市长签发;由市长签发的,若市长出差,请示市长指定副市长签发。
  3、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普发性公文印制2个工作日,非普发性公文印制1个工作日。急件急办。
  4、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签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5、拟稿、审核修改、审签公文必须用毛笔、钢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园珠笔。
  6、需要通过媒体或其它形式对外公布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7、公文办理情况,各科室每季度进行1次自查自纠;办公室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8、秘书科要及时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发文(含纸质和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备查。
  四、不规范来文的处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范来文,均由承办科室说明原因,提出退文意见。一般的由承办科科长批准后退文,重要的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批准后退文。对不规范 来文的处理均填写“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专用笺”,并加盖“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章”,退回来文单位。
  1、公文内容有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2、按照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要求市政府代办代转的。
  3、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未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会签的或经协商、会签,意见仍有分歧,又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4、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单位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报告”、“请示”和“意见”的;或“报告”和“意见”中夹带请示事项,以及“请示”中一文数事或主送  多个机关的;越级向市政府请示一般事项的;请示性文件未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的。
  5、公文文种使用不当的;公文格式各组成部分不规范、不准确的;或联合行文编了多家机关发文字号的;或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未注明会签人姓名的。
  6、公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及引文不准确、不规范的;或引用外文未注明中文含义,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缩写形式未注明准确中文译名的。
  7、公文中有关附件及其材料不全的;或反映问题模糊,提出的要求含混不清的。
  8、政府系统公文用纸未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印制的;或公文印制用墨不均匀,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辩认的。
  五、公文类型及其适用范围
  (一)萍乡市人民政府令:适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萍府发:文种用命令、决定、通知、意见。
  1、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公文,文种用命令。
  2、适用于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决定。
  3、适用于转发省政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决策、措施以及发布指导全局工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决定、通知或意见。
  5、适用于批转市政府部门事关重大或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区)政府工作意见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三)萍府文:文种用请示、报告、议案、意见、函。
  1、适用于向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
  2、适用于向省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报告。
  3、适用于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干部任免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议案。 
  4、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5、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函。
  (四)萍府字:文种用通知、通报、批复、决定。
  1、适用于成立县级机构和有关人事任免、市政府领导分工、行政区划变更、表彰先进及以市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传达重要情况、批评错误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或决定。
  2、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的公文,文种用批复。
  (五)萍府党字:文种用请示、报告。适用于市政府党组报请市委常委会议审定事项的公文和向市委请示、报告事项的公文。
  (六)萍府阅:适用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或文章。
  (七)萍府办发:文种用通知。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布置工作,转发市政府部门的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区)政府的工作报告,转发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政府部门重要文件等公文。  
  (八)萍府办文: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方面报告情况或请求批准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报告或请示。
  2、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3、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和函复有关问题等方面的公文,文种一般用函。
  (九)萍府办字:文种用通知、通报、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传达市政府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意见,印发重要的会议纪要,以及通报情况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通报。
  2、适用于成立或调整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3、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布置机关工作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答复市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函。
  5、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
  (十)萍府办抄字:适用于向有关方面告知具体事项。
  (十一)萍府办纪要:适用于印发各类专题会议纪要。
  (十二)萍府办党字: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决定、通知、通报。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十三)萍府办督字:适用于答复建议、议案、提案和对各项重大工作决策落实情况的督办核查的公文(由办公室督查室办理)。
  (十四)不编正式文号:下列内容的公文以便函的形式下发。
  1、会议通知;
  2、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答复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
  3、贺电、贺信等;
  4、一般的联系、商洽工作的便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低污染排放汽车实行减征消费税的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二、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确实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车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执行文件,
抄送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列名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申请减征消费税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认定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汽车样品达到低污染排放检验报告。
(三)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汽车企业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合格报告。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增报的其他材料。
四、达标检验
(一)样品检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为小汽车低污染排放限值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汽车生产企业可在上述3家检验机构中自愿选择一家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检验机构进行样品检验,否则,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检验合格报告无效。
存在关联关系是指,汽车质量检验机构与汽车生产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或者存在直接、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关系,或存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的。
(二)生产一致性检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国家机械工业局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生产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有关专家,对申请减征消费税的汽车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查检验。
生产一致性检验申报和审查程序由国家机械工业局会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制定。
(三)国家机械工业局于检验完毕10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检验合格的企业与车型清单,送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五、税务管理及处罚
(一)负责实施减征小汽车消费税的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认真执行政策,做好监管工作。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低排放车型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和减税金额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二)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单独核算批准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减征消费税。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的低污染排放汽车的污染排放值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减征消费税资格。
对于被取消减征消费税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需重新申请并按上述检验和批准程序后方可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
(四)检验机构参与作假的,取消其低污染排放汽车的检验资格,并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五)汽车生产企业采取不当手段骗取国家减征消费税政策的,一经查实,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回减征的税款,并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