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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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今年,我国将举办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为确保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成功举办奥运会,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期盼,也是世界瞩目的盛事。奥运场馆特种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以及奥运会期间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奥运赛事的顺利进行,也关系奥运会期间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国家的声誉和形象。做好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在特殊时期赋予质监部门的特殊使命,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出的特别要求。各地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采取特别的措施,切实加强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各地质监部门要把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抓实。各级质监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布置,加强组织协调,务求工作实效。北京、上海、天津、沈阳、青岛、秦皇岛等承办城市质监部门更要把此项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切实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奥运场馆、宾馆、医院等场所特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安全责任

根据“确保重点、全面防范”的奥运会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思路,奥运会承办城市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范围划分为三个区域,一是“核心区”,指直接涉及奥运会的比赛场馆、训练场馆、运动员村、新闻中心、签约饭店、定点医院等区域;二是“缓冲区”,指“核心区”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三是“外围区”,指“缓冲区”之外的重要区域和重点场所。

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目标是:“核心区”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缓冲区”不发生有人员死亡的特种设备事故;奥运会承办城市不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全国其他地区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为实现这一工作目标,必须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监督管理,依法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相关各方的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特种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把关职责,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检验工作,确保检验质量;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通知企业组织整改,重大问题立即按规定上报。各地质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遇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监部门,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三、采取特别措施,确保奥运安全

奥运承办城市质监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奥组委等赛事组织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实施“三加严”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一要加严督查。突出重点,在奥运会前,对“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特种设备实施100%排查,不留死角和盲区。对存在隐患的设备,要100%跟踪、确认企业的整改情况,决不把隐患带进奥运。对“核心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严格督查上岗资格,确保持证上岗。奥运会期间,要加强值班,保证信息畅通,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二要加严检验。集中力量,在奥运会前,对“核心区”的特种设备实施100%全面检验,对“缓冲区”的特种设备以及奥运会期间重点旅游地区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全部提前完成定期检验工作。对“核心区”的新装电梯等特种设备,要求安装单位100%进行空载、半载和满载试验,并充分试运行磨合,验证其安全可靠性。

三要加严管理。督促企业严格管理,在奥运会前,对“核心区”的特种设备,使用、维保单位要100%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备足维修装备和备品、备件,并开展针对性演练。赛事期间,使用、维保单位要对“核心区”的特种设备100%实施现场值守,接到“电梯关人”等故障报告后,救援人员要在2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在最短时间内解救出被困乘客,最大程度地减小社会影响。

河北、辽宁、山东等相关省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奥运承办城市周边旅游热点地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并协调全省监察、检验力量,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全力支持奥运承办城市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奥运承办城市相邻地区质监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对长管拖车、液化气罐车等危化品运输车辆,以及燃气汽车的车载气瓶、汽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设备的监管,必要时,协同公安等部门,限制或禁止流动式特种设备进入奥运承办城市,全力配合奥运承办城市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全国各地质监部门要围绕“隐患治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强奥运会期间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确保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

为了切实加强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局成立“全国奥运会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名单见附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工作交流、监督检查等活动,加强对各地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宣传报道,营造安全氛围

各地要切实加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的力度,突出奥运主题,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发放安全宣传品等途径,举办“六一”特种设备现场宣传等活动,大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应急救援常识,提高全社会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公众自我保护能力。

奥运承办城市质监部门要加强与赛事新闻部门的协调配合,正确引导媒体的宣传导向,让参会人员放心,让人民群众放心,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奥运承办城市的工作情况,在奥运会之前,应每半个月向总局报告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奥运会期间,应在每日17时30分前向总局报告安全状况;重大事件随时上报。其他地区遇重大情况,也应随时上报。奥运会结束后,奥运承办城市质监部门应及时向总局报送工作总结。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国奥运会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张 纲 总局特种设备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武津生 总局特种设备局副局长
副 组 长:李 敏 北京市质监局副局长
林树青 中国特检院院长
杨江波 上海市质监局副局长
杨振林 天津市质监局副局长
秦藏彬 河北省质监局副局长
田 力 辽宁省质监局副局长
谷源强 山东省质监局副局长
张立文 沈阳市质监局副局长
丛春雷 青岛市质监局副局长
韩焕晶 秦皇岛市质监局副局长
成 员:张建荣 总局特种设备局综合处处长
高继轩 总局特种设备局检验处处长
王晓雷 总局特种设备局锅容处处长
修长征 总局特种设备局管瓶处处长
隋法波 总局特种设备局电梯处处长
张宏伟 总局特种设备局电梯处副处长
谢铁军 中国特检院副总工程师
李竞武 北京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虞明豪 上海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王建昌 天津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李同德 河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王宏新 辽宁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赵 波 山东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李 薇 沈阳市质监局锅炉处处长
马 骏 青岛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齐景瑞 秦皇岛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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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资总公司


(1986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计划外物资)市场价格管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防止就地转手倒卖,价格暴涨暴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计划外物资的单位,应贯彻薄利多销,为生产服务的方针,积极组织资源,搞活物资流通。经营计划外物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作价销售,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经营计划外物资的单位,应按下列原则制订销售价格:
(一)各级物资主营单位应根据采购价格和当地供求情况,按照略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原则,制定有货可供的市场挂牌价。
(二)物资主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经营单位,应以物资主营单位的市场挂牌价(即指导价格)为基础,视当地市场行情作价。但上浮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三)当地物资部门无货供应,由其他经营单位组织的物资,如进货渠道合理而成本偏高,可按实际进货成本加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毛利率(包括管理费、利息、仓储费、利润及零售税金,下同)作价,并公开挂牌销售。
(四)因特殊情况,计划外物资在同一个城市销售超过一个环节时,其最终销价的毛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四条 采用补偿贸易、贷款投资、联营等方式,以及通过横向经济联合,建立货源基地所组织的计划外物资,可将未偿还的本息列入销售成本,按第三条规定的原则作价销售。
第五条 利用留成外汇进口当地紧缺物资投放市场的,应按规定报当地计委批准,办理进口报批手续,按第三条规定的原则作价销售,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进口石油成品油〈包括燃料油〉、进口汽车〈包括组装车〉,由进口单位提出订价方案,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销售给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计划外物资,参照当时同类产品进口到岸价格加合理费用和盈利,由供需双方协商作价。
第七条 为支持拳头产品生产,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将计划外物资按计划供应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其高进平出的价差,由当地财政部门从生产企业增加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中给予补偿。
第八条 各级物资部门组织的计划外物资,在货源及价格上,应给本系统(特别是山区)所属单位予以照顾,发挥物资部门稳定市场价格的主渠道作用。
第九条 各级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物资贸易中心采取“四代一调”方式组织成交的物资,其价格和服务收费按国家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汽车贸易中心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贸易中心的价格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上述企业自营的计划外物资购销业务,参照当地物资主营单位作价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级物资主营单位应设立市场价格管理小组,实行集体定价制度,严禁个人定价、因人设价。同一城市有几个物资主营单位的,可组成当地物价协调小组,根据物资供求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挂牌价格。凡没有实行集体定价制度的,其销售价格应征得当地物资主管部门同
意后执行,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贯彻兼营服从主营的原则。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应将物资主营单位有货可供的市场挂牌价,印发给各兼营单位,作为当地物资市场的指导价格,由物价、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物资部门必须遵循以诚取胜、薄利多销、顾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公开挂出计划外物资的品种、质量和供货地点、销售价格,做到有价有货,供需见面。
第十三条 名级物资经营企业应将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物资分开考核。计划外物资数量及销售收入,单独列帐,品种规格之间的价差,允许以盈补亏;年终实现的盈余,应作为企业销售利润,如企业有困难,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留部分结转下年,用作以盈补亏,但不得擅自截留。


第十四条 省确定为重要生产资料的计划外物资批发业务,由国营物资、供销部门和生产这种产品的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业务的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经济特区计划外物资价格管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各级物价、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86年9月1日起执行。



1986年8月23日

佳木斯市市直财源骨干企业奖励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直财源骨干企业奖励规定的通知

佳政发〔2005〕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佳木斯市市直财源骨干企业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四日

           佳木斯市市直财源骨干企业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推进和加快我市财源建设步伐,巩固和壮大地方财政实力,充分调动广大纳税人尤其是纳税大户依法纳税的积极性,保证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范围。凡符合《佳木斯市创建星级企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4〕3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和企业经营形式,不分中省直企业、市属企业等隶属关系,不分老企业、新建、分立、兼并、改制等组建形式,不分生产、流通、服务等行业,不分法人、自然人等纳税人,均可列入奖励范围。但下列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当年新增欠税企业和以前年度累计欠税,当年清缴不足20%的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实行代扣代缴、代征等办法组织收入的单位继续执行税务部门支付“双代”手续费的有关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扶持政策和省、市政府给予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继续执行原定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本奖励政策。
   第三条 奖励金额。奖金额度的确定实行基础加浮动的办法。
  (一)基础奖。根据我市企业规模和纳税水平,将星级企业分为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年纳税额在100-500万元的,基础奖为1万元;年纳税额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基础奖为2万元;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1000含万元)以上的,基础奖为3万元。
  (二)浮动奖。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在100-500万元的,其纳税额增长超过上年纳税额10%以上部分,按4%给予奖励;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在500-1000万元的,其纳税额增长超过上年纳税额10%以上部分,按3%给予奖励;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纳税额增长超过上年纳税额10%以上部分,按2%给予奖励。
  (三)实际纳税缴库额包括入库级次全额或比例为市级的增值税100%(“五五”分成企业为50%)、营业税100%、消费税、企业所得税(100%)、个人所得税(100%)、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税、印花税、城维税、资源税、投调税、印花税等。
  (四)税务稽查补税等收入不作为考核实际纳税缴库额和计算奖励的基数。
  (五)对当年开工建设投产的项目,按新增收入全额计算。对改组、改制等企业按可比口径调整考核计算。
  第四条 奖金来源及分配。
 (一)奖金来源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奖金主要用于企业经营者群体奖励,主要经营者分配比例不低于奖金总额的30%,获得奖励的经营者群体应依法纳税。
 第五条 申报及兑付奖励程序。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依法纳税的要求,年初不确定企业名单,不下达考核指标,只制定、公示和广泛宣传奖励政策,给经营者创造宽松的发展空间。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纳税人,均可在次年1月15日前申报星级企业的同时持《税收缴款书》等有关凭证向市财政局申报奖励。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考核确认,经市政府决定兑现奖励。
 第六条 相关配套措施。
 (一)对重点纳税大户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除企业自身经营行为外实行封闭管理。
  (二)对获奖纳税人在发展中涉及的项目立项上报、融资担保、产权改革、招商引资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支持,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三)公安、审计、新闻、经济管理等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加大打击偷、逃、抗税行为力度,广泛宣传获奖纳税人先进典型,通过正反两个方面教育,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依法纳税环境,努力实现应收尽收。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创建星级企业”的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兑现2004年度奖励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