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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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6日,人事部、建设部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刷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

第四章 权 利 与 义 务
第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不得参与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
(六)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通过认定办法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境外人员申请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培训、注册管理等工作的解释权属建设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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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在交易所设立机构,并依法行使职权,对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 交易所内可以开展钻石进出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托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转内销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五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交易所的钻石进行查验。查验时,钻石所有人或者受委托随身携带钻石进出口的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钻石的包装。查验后,海关应当出具《钻石进/出所核准单》(格式文本见附件),《钻石进/出所核准单》应当分别由钻石所有人或者会员、验核人和海关查验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未办理海关手续的钻石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所。

第二章 对交易所及其会员的管理

  第七条 会员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会员经登记后,可以办理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可以办理交易所与境外之间的钻石进出备案手续。

  第八条 会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建立专门账册,记录钻石的进出口、库存、展示、委托加工等业务开展情况。

  第九条 海关可以对交易所内钻石及其存放场所实施检查。

  海关可以依法对交易所及其会员实施稽查,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或者交易等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业务函电等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十条 海关对交易所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第三章 对交易所与境外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从境外进入交易所和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由会员或者由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备案,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并按照规定交验有关单证。

  第十二条 钻石从境外直接进入交易所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三条 钻石从交易所出境的,海关不出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有关单证。

  第十四条 钻石从境外以货运方式进入交易所的,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提前报关手续,向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未办妥提前报关手续的,应当按照直转方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第十五条 钻石从交易所以货运方式出境的,应当按照出口转关运输方式办理自交易所至出境地海关的手续。

  第十六条 随身携带钻石进境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前申报,并凭交易所海关出具的备案清单到进境地海关办理钻石入境手续。携带进境的钻石经进境地海关施用关封后,应当到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四章 对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

  第十七条 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和纳税手续。

  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移至消费环节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授权上海海关制定。

  第十八条 钻石因展示等业务需要临时进入所外境内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钻石从所外境内进入交易所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条 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由交易所海关作单项统计。

第五章 对钻石加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由海关按照保税区或者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依照前款规定开展钻石加工业务的,加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向交易所海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内企业直接承接国外钻石加工业务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到交易所海关办理内销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凭进口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出口至交易所的,由加工贸易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凭出口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钻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1章7102、7104项下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的天然或者合成钻石,及7105项下天然或者合成的钻石粉末。

  验核人,是指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业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或者出口钻石。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钻石进/出所核准单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2006]10号

  最近,按照我部统一布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中央直属垦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2005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县(包括垦区项目农场)进行了检查。同时,我部组织人员对其中6个省(含黑龙江农垦总局)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抽查。总的看,经过各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测土配方施肥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促进了粮食产量增加、农业节本增效、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了农民施肥观念转变、肥料生产营销机制创新。为了更好地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视存在问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一年多来,随着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逐步深入,各地思想认识不断深化,有力推进了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实施。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对该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缺乏足够认识和准备,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有畏难情绪和应付倾向。有的地方技术力量不适应、工作机制不完善,特别是有的地方项目管理不够规范。对此,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要认识到测土配方施肥是农业节本增效的关键技术措施,是新时期重要的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增强做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识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是一项长期任务,在抓好项目实施的同时,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全面开展;要认识到机制创新是测土配方施肥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探索引导企业参与和服务指导农民的有效方法和运作模式;要认识到规范管理是实现项目预期效果的前提条件,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把项目组织好、实施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得到农民的认可,以推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实施规模逐步扩大,项目组织和工作推动的难度将日益增加,巩固测土配方施肥项目成果,保持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是当前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把测土配方施肥摆上重要位置,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措施落实,不断开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新局面。

  二、强化基础工作,努力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水平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省、市两级农业部门要在指导项目县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同时,组织落实好省级和县级耕地地力评价工作,对技术力量薄弱的项目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县级农业部门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要求,认真搞好田间试验、农户调查、分析化验、数据汇总,在建立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开展耕地地力评价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土肥技术推广部门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的优势,整合力量,统筹协调,做好测土配方施肥和耕地地力评价工作。

  (二)切实加强技术培训和服务。要重视土肥技术队伍建设,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严格技术规范,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培训不到位、技术不熟练、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不断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要创新指导服务农民的工作机制,探索行之有效的技术推广方式,组织各级土肥技术人员和相关专家深入基层开展培训指导,切实提高技术到位率和覆盖率。

  (三)建立和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作物施肥指标体系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核心内容,是制定肥料配方的重要依据。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严格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要求,抓紧收集整理分析现有数据,建立和完善主要粮食作物施肥指标体系。同时及早安排今冬明春“3414”田间试验、校正试验,为全面建立不同区域、不同作物施肥指标体系做好相应准备。各级技术专家组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组织开展施肥科学与技术研究,协助各地建立施肥指标体系,研发专家施肥咨询系统,制定配方施肥建议卡,指导农民按照作物需肥规律,确定合理施肥量、施肥时期和施肥方法。

  (四)认真做好数据汇总和进度统计工作。采样调查、分析化验、田间试验、示范数据是项目的重要成果,是制定肥料配方和开展耕地地力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数据采集、分析、汇总工作,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国家、省、县三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为科学施肥、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支撑。为了保证汇总数据统一规范,我部正在研发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汇总系统软件,各地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要充分利用测土配方施肥统计管理系统软件统计项目进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统计信息准确、及时和规范。各项目县上报我部的进度情况必须经省级审核。

  三、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引导肥料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

  (一)建立健全定点企业招投标制度。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配方肥定点企业招投标办法,没有制定的要抓紧制定,已经制定的要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以完善。在实际操作中,要明确投标企业的生产规模、供肥能力、企业信誉、质量保障体系、营销服务网络、当地推广基础等资质和条件,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和要求,确定配方肥定点企业,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外来企业与本地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抬高门槛或增设附加条件,不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各级农业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办的肥料企业要与原单位脱钩,未脱钩的一律不得参加定点企业招标。

  (二)积极探索企业参与模式。配方肥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物化载体,企业参与是测土配方施肥的关键环节。各地要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探索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的运作模式,着力解决配方肥区域性较强、小批量需求与肥料规模化生产、批量化供应之间的矛盾。要借鉴一些地区在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和模式,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宽思路,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引导、鼓励大中型肥料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测土配方施肥领域,开展配方肥的生产和经营。要运用连锁、超市、配送等现代物流手段,构建和完善基层供肥服务网络,减少中间经营环节和肥料在途时间,为农民提供质量优良、配方科学、价格合理的肥料。

  (三)切实抓好肥料质量监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简化配方肥登记手续,加快审批速度,积极为配方肥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各地要加强配方肥质量监督管理,逐步建立配方肥质量追溯制度,定期开展配方肥质量抽检,确保配方肥质量。

  四、严格加强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预期效果

  (一)进一步明确项目任务。各地要严格按照项目确定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完成取土采样、分析化验、田间试验、配方配肥、耕地地力评价等各项工作。确定的采样点要具有代表性,其中用于耕地地力评价的样点不低于10%。项目县启动当年完成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不低于40万亩,第二年扩大到60万亩以上。在安排“3414”试验时,每个项目县市每年安排1-2种主要作物,同一作物要布置10个以上试验,试验点按高、中、低肥力水平均匀分布。

  (二)严格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1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农财发[2006]16号)的规定,结合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县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按照保证资金安全和操作规范的原则,切实解决调查取样、分析化验、田间试验等有关费用的报销问题。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和超范围支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各种形式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各省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大案件我部将直接安排查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今后安排项目时,对相关省市区采取惩戒措施。

  (三)认真做好项目总结和验收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06] 21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6] 11号)的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农发[2006] 8号)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项目验收办法,指导项目县做好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的自验工作,组织完成好省级验收。

  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早谋划明年的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测土配方施肥成效,努力争取支持,增加资金投入。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充实加强土肥技术力量,积极做好已有项目县续建准备和拟实施项目县前期准备等工作,为明年进一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打好基础。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