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养基类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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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养基类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培养基类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8]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培养基类产品进行了分类界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培养基类产品分类界定

  一、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培养基产品
  (一)基础培养基:能够培养大多数需氧和兼性厌氧微生物的培养基。如蛋白胨水培养基等。
  (二)营养培养基:在基础培养基中,加入葡萄糖、血液、生长因子等一些特殊成分,供营养要求较高的细菌和需要特殊生长因子的细菌生长。如营养肉汤培养基、营养琼脂培养基等。
  (三)通用增菌培养基:是微生物扩大培养的手段,除含有一般细菌生长繁殖所需的基本营养成分外,还根据细菌不同的营养要求,加适当的生长因子或微量元素等。如碱性蛋白胨水培养基等。
  (四)运送培养基:在取样后和实验室样品处理前保护和维持微生物活性的培养基。如Cary-Blair运送培养基等。
  (五)保存培养基: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保护和维持微生物活力,防止长期保存对微生物的不利影响,或使微生物在长期保存后容易复苏的培养基。如Dorset 卵黄培养基等。

  二、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培养基产品
  (一)药敏试验用培养基:用于药敏试验用的培养基。如MH琼脂培养基等。
  (二)鉴别培养基:
  1.一般鉴别培养基:用于区别不同微生物种类的培养基,一般不加抑菌剂而只含指示剂。如伊红美兰琼脂培养基等。
  2.选择性鉴别培养基:在培养基中加入某种抑制剂和指示剂,以抑制某些细菌的生长,而促进某种病原菌的繁殖,并使菌落具有一些特征,以助鉴别、分离。如亚硫酸铋琼脂培养基等。
  (三)专用/选择增菌培养基:能够保证特定的微生物在其中繁殖,而部分或全部抑制其他微生物生长的培养基。如煌绿乳糖胆盐肉汤培养基等。
  (四)分离培养基:将混有多种细菌的标本,经培养而分离成单个菌落并能从中将目的菌检出的培养基。主要根据目的菌生长繁殖需要,在基础培养基中加入适量特殊营养成分或生长因子,或加入选择性抑制剂,达到提高目的菌检出率的目的。如麦康凯琼脂培养基等。
  (五)选择培养基:在基础培养基中加入某种化学物质或抗生素,抑制某些细菌生长,促进目的细菌生长。如SS琼脂和TCBS琼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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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的通知

2004年3月31日  财预〔2004〕4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指挥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为更好地服务各用汇单位,减少审批环节,节约行政开支,经研究,决定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方式实施改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环节,减少拨款次数,保证单位用汇。将原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一年五次以上的拨款(预拨和分季度拨款)程序改为二次拨款。操作规程是:
  (一)第一次拨款
  1.每年12月25日前,各限额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年度限额用汇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用汇需要,申请预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限额预算。
  2.为保证各单位的正常用汇,财政部根据各用汇单位上一年度用汇情况和限额预算预拨申请报告,在下一年度1月10日前预拨各用汇单位部分限额。
  (二)第二次拨款
  1.年度限额预算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及时将限额预算下达各用汇单位。
  2.各用汇单位收到财政部下达限额预算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拨款申请表。
  3.财政部根据各用汇单位的拨款申请,将年度用汇限额(扣除预拨部分)一次拨付各用汇单位的购汇限额账户。
  4.中国银行在限额预算总额内向各用汇单位售汇,并监督执行。
  二、将目前的每个季度报送限额预算执行报表和年终报送决算改为只报送年终决算。
  三、拨款方式改革后,各单位要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申请拨款,并按照“确保重点、均衡使用”的原则,保证重点项目和重点支出用汇需要,及时与中国银行核对购汇限额账户余额。
  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按有关规定做好改革前后的衔接工作,继续加强对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管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预算司联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中外籍车辆临时入出境审批及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中外籍车辆临时入出境审批及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进一步方便中外籍车辆临时入出境,本着加强管理、方便进出的原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驻境外合(独)资企业、办事机构工作车临时入出境的审批与管理:
(一)凡我驻境外合(独)资企业、办事机构工作车辆临时入出境,须经自治区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批。在报批时,申请方须提供下列文件:
1.驻外合(独)资企业、办事机构在国内的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注明车型、境外牌照号及行车执照号、驾驶员姓名及护照号);
2.自治区经贸委《在国外举办中外合资(中方独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境外合(独)资企业所在国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每家境外企业和办事机构原则上每年只批准办理其一辆工作车的入境手续。
(三)经自治区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乌鲁木齐海关、交警总队、边防局和口岸运输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临时入出境手续。
(四)经批准入境的工作车辆,只能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平均每次在国内停留不得超过3个月(以边防检查站在《车辆出入境通知单》上加盖验讫章的次数和日期为准)。入境车辆不得转让、改装和倒卖,必须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出境。
(五)经批准入境的工作车辆如需跨年度使用时,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附带上一年的审批手续和《车辆出入境通知单》。
第三条 外国车辆临时入出境的审批与管理
(一)外国车辆临时入境(有直达运输协议的除外),须由中方接待部门向自治区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注明车型、牌照号、行车执照号、驾驶员姓名及护照号)。如系执行合同任务,须递交合同文本复印件;
(二)经自治区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乌鲁木齐海关、交警总队、边防局和口岸运输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临时入出境手续;
(三)外国车辆入境,须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及区域行驶。进入非开放地区,需经自治区和新疆军区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中方车辆临时出入境的审批与管理
中方车辆因工作需要临时出境(口岸所在地政府及口岸有关部门与对方会谈会晤、参加节庆活动往来的车辆以及有直达运输协议的车辆除外),须向自治区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注明车型、牌照号、行车执照号、驾驶员姓名及护照号),经审核批准后,由自
治区边防局、口岸运输管理办公室办理出入境手续。
第五条 口岸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入出境汽车的管理和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将分别不同情况给予罚款、吊销执照或提前限期出境等处罚。如发现私自倒卖和转让等行为,公安、海关等部门将按汽车走私予以处理。
第六条 凡办理临时入出境手续的车辆,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费用。除养路费、运管费、换发牌照费由各归口部门收取外,其他费用由自治区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取。
第七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0日期间,对当年入境的境外车辆进行清理登记,并同时办理次年的审批手续。对逾期不办理重新登记审批手续者,每超过一个月罚款人民币2000元,逾期半年者,将按汽车走私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关部门可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99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