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擅自装截化学危险物品通过越江隧道的暂行处理办法(7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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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擅自装截化学危险物品通过越江隧道的暂行处理办法(78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擅自装截化学危险物品通过越江隧道的暂行处理办法(78修正)


(1978年4月14日由原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为了确保隧道安全,特制订《对擅自装载化学危险物品通过越江隧道的暂行处理办法》,除泡化碱、甲醇、辛醇等六十五种化学物品允许通过越江隧道外,装载其他化学危险品的机动车一律不得通过隧道。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同志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并教育生产调度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对擅自装载危险物品通过隧道,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人员,将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初次违反本规定通过隧道的,责成有关单位领导、驾驶员书面检查,予以违章签证。
二、屡次违反本规定通过隧道的,注销“隧道通行证”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三、凡违章驾驶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予以3天至15天内的行政拘留处罚;对造成人身伤亡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查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对纵容、迫使驾驶员违反隧道安全行车规定的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应当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附:允许通过隧道的六十五种化学危险品:
泡化碱、辛醇、荷性钾、失水苹果酸、松节油、漂白液、液碱、次氯酸、精萘、芳樟油、丁醇、油漆(不包括清漆)、双氰胺、樟脑、薄荷脑、沥青、除草醚、氯化钡、滴滴涕粉、六六六粉、克蕴散、除虫菊、稻脚青、稻瘟净、硫酸铜、三盐基硫酸铅、敌百虫、苯二甲酸干、氯化锌、烧碱、甲醛、漂白粉、废酸、间甲酚、芒硝、硫磺、甲醇、硫酸、氨水、氟硅酸钠、吊白块、乙醇、煤油、丁酸、亚销酸钠、草酸、碳酸钡、鱼藤精、保险粉、碇酸、红矾钠(甸钾)、氟里昂、酷酐、氯乙酸、盐酸、冰醋酸、氨基二甲苯氨、红丹、磺化煤油、敌克松、硝酸锌、氧气、氮气、二氧化碳的空钢瓶,氢气空钢瓶(包括上述危险品空容器)。
引用网址:http://www.b2b99.com/laws/df/shanghai/141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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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资、教育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将于1996年9月1日实施。为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职业教育法》,是第一部专门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也是与《劳动法》配套的重要法律。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关系到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大事,对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和
就业工作,充分开发和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指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职业教育法》的精神实质;利用宣传媒介和舆论工具,广泛进行宣传,强化全社会对
职业教育战略地位和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引导各有关方面自觉遵守和执行《职业教育法》。同时,要大力宣传、推广职业教育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鼓励和表彰职业教育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工人技术能手、岗位技术标兵,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重视职业教育、尊重技能人
才的氛围,为《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推动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紧密结合
发展职业教育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各级劳动部门必须把发展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要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制度,运用预测分析方法,引导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确定培养目标和调整专业设置。要大力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道德教育,将职业指导课程和职业道德教育列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增强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功能,将接受职业教育的人
员输入人才资源信息库,推荐和介绍他们尽快就业与上岗。
要积极引导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拓宽培训领域。当前要配合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积极承担企业职工在职培训,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失业职工转业培训和城镇失业青年、农村进城务工者的就业前培训等任务。要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职业培训与
技术服务,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开展职业培训,积极帮助妇女、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
要抓紧在现有重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中建设一批兼有职业需求预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咨询指导等多种功能并与职业介绍紧密联系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形成培训为就业服务、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在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和
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培训联合体、集团化等多种形式,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效益。
要结合劳动用人、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起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为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创造条件。
三、深化职业培训机构改革
职业培训是劳动事业的重要内容,也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化职业培训改革,切实加强对职业培训的管理,建立督导评估制度,完善职业培训体系。
要进一步深化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改革,建立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灵活开放的办学机制。在培训层次上,将初、中、高级技能培训结合起来,根据培养目标和用人单位的要求,确定专业设置和培训期限;在培训内容上,要适应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突出操作技能的训练
,实行产训结合,搞好实习基地建设;要改革招生办法,加快进行职业能力测试的招生考试试点工作。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加快高级技工学校建设,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相应的经费、招生和毕业生待遇等相关政策。
各级劳动部门要在进一步贯彻《劳动法》的基础上,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与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扶持;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培训活动。
四、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新型职工培训制度
各级劳动部门要与经济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紧密联系,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加强对企业建立新型职工培训制度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将职工培训工作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推动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需要,开展技
术等级达标培训、岗位培训、班组长培训和高新技术培训。加强高级技工和复合型技术人才的培训,逐步建设一支以中级工为主体,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基本满足需要,结构较为合理的企业职工队伍。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改革学徒培训制度,探索建立新型学徒培训模式。要指导企业
建立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型人才表彰制度,鼓励职工努力钻研技术,走岗位成才之路,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
五、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职业教育发展
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规范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和培训内容,做好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劳动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注意搞好职业
教育教学内容与鉴定要求的衔接。
要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保证鉴定质量。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从事技术性强、通用性广以及涉及生命财
产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关键岗位、技术(特种作业)工种劳动者实行准入控制的政策。
职业资格证书要作为职业介绍机构择优推荐就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凭证。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把关,对未经培训和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不能介绍其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察,保证技术工种岗位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推动职业教育的
发展。
六、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教师,特别是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养。建立职业培训教师定期培训制度。同时要通过建立包括社会各方面的技师、高级技师等能工巧匠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师资人才库,建立相对稳定
的兼职教师队伍。探索新的教师任用办法,进一步拓宽职业培训教师来源渠道。
要结合职业培训的特点,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教师的规范化管理,推行考核和上岗资格证书制度。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提高职业培训教师待遇等方面的政策。
要加强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和教学研究。要搞好统筹规划,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针对性地组织编审适应职业培训需求的各类教材,扩展教材门类和品种。要建立教材评估、审定和推荐制度,加强教材出版和发行工作,促进教材质量的提高。要广泛地开展职业培训理论和教学研究,采
用先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积极开发和运用模块式技能培训教材、音像教材,认真组织好教学管理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七、多方筹集经费,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各级劳动部门要依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多方开拓职业培训经费来源,增加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完善办学条件。要努力使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得到落实,并根据工作需要有所增长;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
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包括教育附加费的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培训事业;还要通过银行贷款、社会捐助、国际合作等多种渠道筹集职业培训经费。同时,进一步使用好就业经费和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提取的就业训练费和转业训练费。
要指导企业依法承担本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应主要用于在职职工的提高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对未按规定用足职工教育经费和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当地劳动部门应进行督促检查,拒不改正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
职业培训。
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培训生适当收取学费。收费标准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联合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确定。还可设立奖学金,奖励优秀学员。鼓励职业培训的生产实习基地在保证生产实习教学的基础上,从事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增加收入,补充办学经费不足

八、切实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的领导
各级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贯彻实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对已出台的部颁有关规章,要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促使职业培训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重点加强职业培训工作队伍和工
作制度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整体水平。
各省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劳动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劳部发〔1996〕177号)确定的就业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目标和内容,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职业培训规划,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重视,列入地方、部门社会经
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齐心协力,推动职业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1996年6月6日

梅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8 号



印发梅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梅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保留市建设局。市建设局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梅州市区燃气企业的管道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瓶组供气站、供应站(销售点)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使用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职能交给市规划城建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城市、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与监督全市城镇建设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直接管理市直工程项目和国家、省委托的工程项目。


(四)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镇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申报工作,指导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和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审查、申报和保护监督工作,统筹协调各重点基础设施、城镇公用事业设施建设;参与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五)负责城镇市政、公用事业队伍的资质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咨询、建筑材料测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的资质审查、申报和管理;负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投标(标底审定)、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市直属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及工程预结算审核,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以及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


(七)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协调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等工作。


(八)负责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负责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和组织行业职工队伍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设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保密、信访、机关行政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拟订建设法规实施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建设管理范围内各种规章、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拟草、审议、协调、送审和报批;负责建设规章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和指导建设行业的法规建设、宣传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的工作。


(三)城乡规划科


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发展战略和城乡建设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检查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和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申报和保护监督工作,统筹协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参与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城乡建设科


负责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供水、供气单位的资质审查、申报、发证和年审;参与市政、园林古建筑队伍的资质审查、申报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指导、监督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综合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建设。


(五)建筑管理科


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单位、建筑材料检测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资质审查、申报及业务岗位培训,并负责上述单位项目经理资质审查申报、执业资格审查申报及持证上岗人员发证申报;负责对外市施工企业进市经营、承包工程及本市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进行管理;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市属基建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业务和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发放;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监督和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标准的执行;组织技术交流、评选和申报优良样板工程;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六)总工程师室(挂设计技术科牌子)


制订工程勘察设计发展规划;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和勘察设计执业资格人员的审查、申报和管理;负责设计质量争议纠纷的仲裁;负责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研究开发;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设计评优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参与大中型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评估、初步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参与建筑工程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拟订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审核房地产新开工项目;办理商品房现售条件备案;指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协调房地产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中介服务机构)、权属登记发证、城市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工作。


(八)组织人事科(与建设系统党委办公室、纪检组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


负责建设系统的党群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科长(主任)14名(含系统党委办公室)。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核定为离退休干部人员事业编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