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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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外交部 教育部等


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


商服贸发〔201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外交、教育、科技、财政、文化、卫生、海关、税务、质检、林业、知识产权、中医药、外汇主管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2009年4月,《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明确了新时期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强调要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为加快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发挥中医药在推动我国服务贸易中的独特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健全中医药服务产业体系为保障,以建立并完善中医药服务促进体系为支撑,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实施企业化运作,构建适合中医药特点的国际营销体系,积极、稳妥、有序地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的国际影响力,为日益增长的国际医疗保健需求提供服务,有效发挥服务出口对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拉动作用,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加强政府指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政府制订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组织、引导、规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企业自主和政府支持相结合,鼓励社会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充分协调和发挥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扩大中医药服务出口创造良好环境。

  2发挥特色优势,实施品牌战略。中医药服务贸易要以品牌树形象,扶持发展一批新兴品牌。同时,挖掘中医药服务的特色和优势,继续发挥传统老字号的品牌效应,并不断赋予新的内涵。

  3有效整合资源,规范有序推进。整合国内中医药行业医、教、研、产等各种资源,对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加强分类指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形成中医药事业与中医药服务贸易良性互动的格局。加快中医药行业相关标准建设,推进中医药服务体系国际化,促进国际标准的建立。加强宣传,树立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整合市场资源,针对不同国家或地区需求,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努力扩大我国中医药服务出口。

  (三)总体目标。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完善的中医药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基本建立起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和国际营销体系。制订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的政策法规,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建立中医药服务标准,并力争取得国际共识。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人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培养壮大中医药服务贸易人才队伍。建设境内外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宣传和推广。通过重点扶持、分类指导,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培育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扶持大型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为组建集团打好基础。统筹规划国际市场布局,大力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出口的质量、档次和附加值,促进中医药服务出口的全面增长。

  二、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的重点任务

  (四)实施中医药服务贸易多元化战略。构建梯次推进的中医药国际市场格局,巩固传统的亚洲市场,进一步开拓欧美市场,积极拓展中东、拉美市场,稳步扩大非洲市场。根据不同市场特点,逐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市场推进模式:在传统市场,可多渠道全面推进,构建涵盖科研、培训、医疗、康复和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产业链;在新兴市场,可根据基础条件分步实施,逐步打开局面、扩大影响。

  (五)建设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统筹国际市场开拓行动,予以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服务机构或企业集团,根据区域规划布局,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国家或地区,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一批境外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力争到2015年建成10家,涵盖东南亚、欧洲、北美、中东等主要市场,并结合驻外中国文化中心开展会展、培训、医疗、科研、养生保健、技术推广、药品器械营销、文化及濒危物种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传播等活动,推广中医药文化。支持建设一批国内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境外消费者。

  (六)支持建设中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和经济联盟。加快建立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基础的中药供应保障体系,规范中药生产流通,发展中药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中药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支持在中医药基础条件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若干物流配送中心,重点保障该地区的中医药服务贸易机构,做好中药、中药保健品、中医医疗和保健器材以及中医药图书音像制品等配送,逐步树立品牌。支持境内外企业建立战略协作关系,组建中医药经济联盟,加强管理与协调,形成内外信息互联、质量保证有效、品牌标识统一的物流服务体系。

  (七)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和中西医结合标准化建设,健全中医药服务标准体系,强化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重点围绕中医药基础通用标准、中医药临床诊疗、中药资源等领域,加快标准制修订。逐步建立中医药服务认证体系,制订统一的服务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由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和人员开展统一的中医药服务认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争取与部分重点国家或地区在中医药服务认证和相关中医药检测等方面达成互认协议。加强中药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建设,尽快完善中药相关原材料种植、产品质量和标准,促进中药产品出口。加强对境外中医服务及中药产品相关技术壁垒的交涉,确保中医药服务贸易的顺利发展。

  (八)加快培养中医药服务贸易专业人才。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加快培养外向型中医药服务人才,提高中医药服务人才的外语水平,培养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鼓励涉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强中医药专业外语教育教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针对性地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支持国内中医医疗机构或科研院所,结合中医药特种行业职业技能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医疗、养生、保健等中医药对外教学与培训,加快形成我国中医药国际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体系。

  (九)发挥科技创新在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中的作用。要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的科技扶持,将中医药科技创新列入国家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疑难疾病的联合攻关,在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研究、高技术研究等方面力求新的突破。加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在中药出口方面,逐步扭转以资源或原料为主的产品出口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中医药科研投入,整合优势中医药科研资源,以多种形式促进医、教、研、产合作,鼓励科研教育机构参与中医药服务贸易,采取多种方式加快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整体科技含量,进而提高中医药服务贸易的质量和附加值。相关部门加强协作,促进科技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使中医药科技开发创新水平的提升与服务贸易的做大做强形成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良性格局。

  (十)建设中医药服务贸易信息平台。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依托行业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中医药服务网站等中英文的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政府机构、中介组织和咨询公司涉及中医药领域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充分发挥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优势,收集、整理、完善国外中医药服务和传统医疗业的市场需求、市场准入、政策法规、人员交流等方面信息,为企业提供技术、人才、市场、投资及政策等咨询服务,同时向国外宣传、推广中医药知识和成果。

  (十一)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体系。针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特点,研究制订适用的统计方式和统计体系,细化统计口径,确定统计标准。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系统分析,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流制度,为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定期发布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分析数据,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二)鼓励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鼓励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以新设、参股控股、并购、租赁等方式到海外开办中医药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境外营销网络,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国家“走出去”相关政策。制订中医药服务贸易出口骨干企业认定标准,逐渐培养一批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中医药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

  (十三)以对外援助方式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出口。根据受援国需求,视情加大在受援国注册的中国品牌的中医药产品和服务的援助力度,开展中医药援外培训,在援外医疗队内增派中医医师。探索利用援外资金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展中医药教育、合作办医院,提高国外对中医药的认知度。

  (十四)完善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资金投入,并根据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有关扶持政策,对于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国际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境外投资等方面,在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等办法规定的条件下,予以资金支持。对中医药骨干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中药材的种植、牧畜、家禽的饲养等项目所得,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五)为中医药服务贸易提供有效金融支持。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为中医药服务出口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并针对中医药服务企业特点给予扶持。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出口收汇保障、商账追收服务。帮助重点企业以抵押、质押和定金等多种担保方式获得出口信贷。便利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办理外汇收支。

  (十六)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中医药领域。逐步放宽中医药领域对外商投资的限制。结合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十七)规范中医药服务及相关产品出口管理程序。商务、银行、保险、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加强合作,完善对中医药服务及相关产品出口的优惠措施,进一步加大综合支持力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并逐步推行野生动植物经营专用标识制度,为含野生动植物成份药品的贸易流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八)为中医药服务人员出入境提供便利。对于从事中医药服务贸易的人员因公出国,有关部门根据人员隶属关系按规定审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依法为参与中医药服务贸易领域重大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中医药专业人员提供进出境通关便利。

  四、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环境

  (十九)加强对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解决中医药服务贸易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中医药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商务部做好中医药服务贸易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服务贸易中的问题。

  (二十)通过政府多双边谈判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结合不同市场特点,与条件较好的重点国家或地区在多、双边联(混)委会机制下成立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组,推动我国中医药服务进入当地市场。将扩大中医药服务贸易列入我国多双边自贸区谈判议题,利用多双边合作机制扩大国外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准入范围及降低其准入门槛,争取国外对中医药服务贸易开放市场。推动认可中医医师、中药的合法地位及将中医中药纳入当地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在境外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范围。优先推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中医药服务贸易合作。充分发挥港澳开展国际服务贸易成熟的商业、物流、金融、保险、会展、旅游等方面的优势,拓宽中医药对外服务渠道,推动不同体制的衔接,积极开展与特区政府、商会、中医药机构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及成果共享,共同开发中医药服务贸易国际市场。

  (二十一)发挥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营造规范、自律的市场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加快培育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支持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整合行业资源,加强对外宣传,提升行业整体形象;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十二)加强中国传统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深入研究境外相关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发展实际,积极参与相关领域的国际谈判,加强对我国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创新保护措施和手段。积极探索国际合作中的惠益分享机制,建立健全传统医药生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创新层次,促进核心专利的创造,支持在境外申请和运用专利,做好专利国际申请的资助。积极支持服务商标注册,努力创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疗、教育、科研、养生等中医药服务贸易品牌,加强商标注册监测工作,制订统一的行业标志和等级标志,通过各种方式向国际推出,形成具有完整体系、体现国家权威性的中医药服务贸易品牌标识,以确保中医药海外品牌战略顺利实施。

  (二十三)促进中医药文化的国际宣传和普及。挖掘中医药的文化内涵,开发中医药文化资源,推进中医药及相关领域音像、出版、演出等行业的发展,支持翻译出版中医古籍。相关媒体要开展中医药文化的公益性宣传。支持在境外组织中医药文化等宣传、培训活动,在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及孔子学院传播中医药知识。支持相关广告、会展业的发展,扶持有一定规模的中医药国际展览,逐步形成国际知名展会。积极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医药类项目在国外传播中医药文化。要将中医药服务贸易与中医药文化传播相结合,形成良性互动的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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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2]65号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六安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六安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征收目的及依据  
  为加大城市环境治理力度,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活垃取处理水平,保证我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计投资[2002]1591号《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条 征收范围及标准  
  本市市区(含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在六安的省、部属单位)、驻军、学校、集贸市场、各类摊点和市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 市内居民每户每月征收5元。  
  (二) 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学校等在职职工(不含在校学生)平均每月征收2元。  
  (三) 集贸市场、各类摊点,每摊位每月征收10元。  
  (四) 在校学生、特困户和下岗职工持特困证和下岗证,双下岗职工未成年子女一律免收。  
  第三条 征收办法  
  (一)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具体征收,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直接征收。  
  (二) 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律按上年末在册人数统一由单位缴纳。  
  (三) 市区居民(含金安、裕安区及开发区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街乡配合予以征收,并按实际征收额的30%返还给各街乡用于环卫工作。  
  (四) 市建设、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管。  
  (五)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持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进行收取。  
  第四条 管理和使用  
  (一) 征收经费一律缴入市财政局“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及运行管理。  
  (三)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支出使用由市建委(市容局)提出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五条 奖励与处罚  
  (一) 按规定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按期或不足额缴纳的,由征收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每逾期天加收2‰的滞纳金。  
  (二) 征收机关及其征收人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违反对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和有关财务规定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除责令其限期纠正,违规金额一律上缴财政外,可处以违规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并给予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 缴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机关作出的缴款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二个月内向征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全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全州再就业工作及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和有关部门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面完成2003年全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6个方面28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8项)
  1.城镇开发就业岗位数量及岗位利用率;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包括下岗失业再就业人数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
  3.城镇登记失业率;
  4.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到位率;
  5.劳动力市场建设达标率;
  6.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组建率;
  7.劳务输出人数;
  8.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就业率。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3项)
  9.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和代缴社会保险费比率;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1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人数。
  (三)养老保险方面(7项)
  12.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包括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3.州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4.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5.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16.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
  17.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18.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四)医疗保险方面(2项)
  19.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20.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率。
  (五)失业保险方面(3项)
  2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失业保险费征缴率;
  23.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5项)
  24.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
  2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
  26.州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27.县(市)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2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三、责任期限
  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深入基层、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各县(市)落实责任制情况,由州政府采取州考评督查组定期督查与州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其中,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排序,并将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结果予以通报。
  五、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将年终总评位次居前或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评定为综合先进单位或单项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对开拓创新意识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单位,颁发创新奖,并予以表彰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频繁引发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有关要求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和领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财政、民政、社会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的完成。
  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州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