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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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9月19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高严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进行统计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登记。


  第四条 凡本办法确定的应进行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在接到统计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文件(企业持营业执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持批准文件或介绍信)到指定的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具体登记方法由省统计局规定。
  新成立或新迁入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须在成立或迁入后30日内持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文件办理统计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统计登记后,发生转业、分设、合并、迁移、停业、破产等变化,应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变更、重新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跨行政区域迁移时,在迁出地办理注销登记,在迁入地办理统计登记。


  第六条 进行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填写《统计调查单位登记表》,向统计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统计登记证》。对企、事业单位领取《统计登记证》的,可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统计登记证》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 《统计登记证》丢失,须凭有关证明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进行登记或未按规定申请撤销登记的,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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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的复函

195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本年7月9日发部苏字第(51)214号公函收悉。关于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经我们研究后,提出下列意见:
来函为处理在华外侨婚姻案件因其本国法律与我国法律不同以致发生困难,认为“嗣后我婚姻登记机关及司法机关对外侨间之婚姻案件以一概不予受理为宜”。我们以为外侨居住我国,而我国对其婚姻关系如何成立以及因婚姻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一概置之不问,这种办法,似不妥善。来函谓苏联目前对于外侨婚姻问题亦采取不受理之原则;但按苏俄婚姻亲属及监护法第一三六条规定“外国人与苏联人之婚姻或外国人在苏联领域内结婚者,依一般之规定登记之”。又同条所附特则“本于互惠之原则,外国人间之婚姻得依照本法第一编第二章之规定,在该国驻苏联境内之领事馆及大使馆登记之”。至离婚诉讼则概由法院审判并无本于互惠原则法院不受理而由领事馆或大使馆审判的规定。询之苏联专家所称亦大致相同。目前在华外侨婚姻问题的处理既已发生困难,自应求一适当解决办法。我们认为可先解决苏侨问题,解决的办法首先应参考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办法。苏联国内外侨发生婚姻纠纷甚少,与我国不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情况与我国较近。故其办法尤为重要参考材料。这些办法以由你部调查为便(外交学会似亦可帮助研究),我们似在得到充分参考材料后再提具体意见,与你部商定办法,不知你部以为如何?

附:外交部关于征询对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之意见的函 发部苏字第(51)214号
近来我部迭接天津及东北等地外事处来呈,请示有关在华外侨婚姻案件中一些问题的处理办法。外侨婚姻事件依照我国婚姻法在我法定机关登记或经我司法机关判决后,其本国政府或其使领馆常因其本国法律与我国法律之不同而拒绝承认我政府机关之登记及判决为有效。例如苏侨与外人结婚虽在我法定机关登记获准,但苏领事馆因其与本国法律抵触而不予承认;或苏侨间之离婚经我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苏联领事馆不承认该判决为有效,曾数次向我方提出我不应受理此类案件之意见。为避免此种法律冲突计,我部认为嗣后我婚姻登记机关及司法机关对外侨间之婚姻案件以一概不予受理为宜。查苏联目前对留苏外侨之婚姻问题亦采取不受理之原则。但在华外侨之情况至为复杂,上述原则,是否可行,你院对此项问题之处理原则有何意见?希予研究见复是盼。
1951年7月9日


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丽政发〔200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六日


  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是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非常设机构。
  第二条 咨询委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及与之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调研和咨询论证;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咨询论证;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咨询论证;
  (四)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咨询论证任务。
  第三条 咨询委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联络和咨询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咨询委员由市政府发文聘任,聘期与政府届期相同,一届一聘,可以连聘连任。市政府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咨询委员人数一般控制在25人左右,咨询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咨询委员的选聘范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高学术成就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退下来的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市级有关部门老同志;
  (三)本市以外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
  (四)其他方面的有识之士。
  咨询委员主要在丽水、杭州等地聘请,根据委员单位所在地设丽水片组、杭州片组。杭州组由市政府驻杭办事处协助联络。
  第六条 咨询委员的权利和自律:
  (一)咨询委员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应邀参加有关会议和开展调研活动;
  (三)遵守咨询委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咨询委的工作方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咨询委会议,就市政府交办的课题或委员们认为重要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二)带着课题以多种形式进行调查研究;
  (三)积极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其中市政府交办的课题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咨询或论证意见;
  (四)根据咨询委统一安排,以其他适当方式开展咨询活动。
  第八条 咨询委承接咨询论证课题,由咨询委办公室一个口子负责联系,并在咨询委主任领导下,统一安排实施。凡以咨询委名议提供和反馈的意见,应经咨询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同意。
  第九条 根据咨询委履行职责、开展咨询活动的情况,每年由市财政局核拨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和咨询经费,由咨询委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并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检查。
  第十条 咨询委办公室每年一月份要向市政府报送咨询委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