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0年以来发布的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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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0年以来发布的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0年以来发布的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2002年3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对1990年以来制定的行政规章共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其中的9件行政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行政规章目录

  序号:1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农民住房保险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2月15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说明 主要内容违背了保险自愿的原则,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抵触。

  序号:2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统计报表统计资料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11月8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说明 主要内容已被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涵盖。

  序号:3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1月9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说明 其中中方干部档案、行政和工资关系等主要内容已经被我市新制定的《洛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取代。

  序号:4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城镇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4月23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说明 已被1999年11月30日发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洛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取代。

  序号:5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4月28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说明 主要内容已被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涵盖。

  序号:6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9月23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第25号

  说明 主要内容已被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涵盖。

  序号:7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8月23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说明 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不一致,被我市新制定的物业管理办法取代。

  序号:8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8年4月22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说明 已被我市新出台的燃气管理办法取代。

  序号:9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9年1月8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说明 主要内容与《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价房字[2000]076号)及《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豫价房字[2000]077号)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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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2004年4月12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2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

  你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教学〔2004〕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你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共青团中央 2004年4月9日)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负责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政策和服务体系,指导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共10个部门组成,教育部为牵头单位。教育部部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任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在教育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并协调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周 济  教育部部长

  成 员:李盛霖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

   鲍遂献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杨衍银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

   侯建良  人事部副部长

   张小建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吴晓灵  人民银行副行长

   杨树德  工商总局副局长

   杨 岳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公司债的发行,必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需经过决议、申请、审批、募集四个阶段。
(1)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发行的决议应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必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申请。公司做出发行公司债的决议后,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发行申请。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核准。证券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对证券发行的核准程序予以了具体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指出的是,相对于原有的证券法而言,新证券法关于责任条款上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债券的持有人。发行人的责任虽然没有变化,但新法增加规定了保荐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对于全面充分地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无疑意义重大。
(4)募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八)公司净资产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证券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在公告上述法定文件后,公司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公司债的募集方式,包括直接募集和间接募集,后者是由发债公司委托证券承销商(主要是证券公司或者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募集。我国目前仅允许对公司债进行间接募集。
(5)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后,必须制作并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区分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记载不同的法定事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还应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的数额。公司债券存根簿,是记载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司法定帐簿。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设置公司债券帐簿,不仅是公司管理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对债权人负责,以供债权人阅览,为记名债券转让或用于担保或产生争议时提供凭证,以及为管理部门查询的需要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