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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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技部
2012年9月3日




附件:

国家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阶段。加快宽带网络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对于支撑我国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我国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快推进我国宽带网络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提升我国宽带网络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基础设施
宽带网络是国家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随着技术的进步,全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宽带不仅已经发展成为信息化的基础性资源,其影响早已超越了传统信息通信行业,成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金融等活动的基石,对全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等具有重大影响。无论是从短期还是长期看,信息通信网络的宽带化是迈向更发达信息社会的必由之路。
(二)网络技术创新的重大需求
随着信息技术在社会各行业的广泛渗透,网络业务流量呈爆炸式增长。但由于现行网络体系存在的固有缺陷,使得互联网在传输效率、服务保障、信息安全等方面逐步暴露出许多问题,不但制约了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而且阻碍了社会信息化进程,甚至威胁到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而光通信、无线通信将向宽带化、智能化、融合化、集成化的方向演进,并由此推动系统传输速率与效率的双重提升。网络通信技术正酝酿着一场新的技术突破。
(三)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础
网络通信产业是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基础和载体。把握宽带网络创新突破的战略机遇期,着眼社会进步与网络产业发展的需求,储备技术和人才,攻克和掌握未来网络的核心知识产权,增强信息网络技术从战略到技术的国际话语权,将使我国网络信息产业摆脱核心技术长期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从而增强相关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形态和人民生活方式革命性改变,提升国家长期综合竞争力。
(四)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的需求
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基础性、生产性、消费性和公共性服务领域催生出大量新兴服务应用,不但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还衍生出像电子商务、网络金融、数字媒体、网络教育、信息服务等一大批低资源、低能源消耗和高附加值的新兴服务业,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引擎,对当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发展重点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实施宽带网络创新引领战略,以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带动宽带网络产业创新发展为着力点,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加快推动宽带网络关键技术、核心部件和成套设备整体创新,大幅提高宽带网络产业核心竞争力,确保我国在宽带网络技术重大变革中与世界同步,有效支撑国家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三网融合全面推广,实现我国信息网络及其业务应用的跨越发展。
(二)发展原则
创新引领、抢占先机。抓住宽带网络通信技术向更高速、更有效、更智能、更安全方向发展并逐步升级换代的新机遇,围绕国家重大需求,以重大科技任务带动整个宽带网络技术方向的整体发展,充分发挥宽带网络技术在整个信息领域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确保在信息技术重大变革中与世界同步,实现我国信息网络及其业务应用的跨越发展。
统筹部署、协调发展。加强宽带网络通信技术研发、应用示范、产业化和应用服务等各环节的协同,以关键应用和核心装备为龙头,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强化产业链间技术关联协作与综合集成,努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在继续提升宽带网络装备国产化率的同时,带动元器件、芯片、操作系统等基础技术和路由器、光传输设备等重要装备核心技术的突破,实现网络、技术、设备、应用同步发展。
自主可控、保障安全。集中力量突破长期制约我国宽带网络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和器件,系统研制成套网络核心装备和接入装备,打造完整的技术创新链和产业链,提升我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自主可控能力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面向2020年我国千家万户100Mbps宽带接入的重大需求,占领前沿技术制高点,突破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提出我国信息基础设施总业务流量达1000Tbps以上的综合解决方案,研制成套网络设备,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和物联网重大应用,带动网络技术、计算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微电子和光电子技术的综合发展,为我国宽带网络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率先走向国际前列奠定坚实基础。
(二)具体目标
1. 突破制约宽带网络发展的高速、高频段、高集成度、低功耗的核心技术,掌握相关核心知识产权;
2. 面向千家万户100Mbps接入能力这一核心指标,研究我国信息网络向1000Tbps以上业务总流量演进的网络技术方案,研发成套的核心网络和接入网络装备,使我国宽带网络技术产业、应用进入国际第一梯队;
3.以支撑高速发展的视频(包括3D视频)音频业务为核心,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的研发,支撑广播电视网络和电视机、信息家电产业的发展,为国家三网融合政策提供技术保障;
4. 强化集成创新,解决网络共性技术问题,对宽带网络技术进行整合与综合利用,开展面向行业信息化深度应用的若干示范应用,促进我国信息化快速发展;
5. 充分整合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建设的试验设施,构建开放式的国家宽带网络创新试验平台。
(三)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属性
科技 1. 完成一批关键技术、设备和系统,支持用户独享100M带宽 约束性
2. 在网络架构、网络传送、网络安全、多业务接入技术等方面支撑国家三网融合战略
3. 建成两个用户规模超过100万的大型应用示范基地
4. 形成一系列200项具有自主创新的网络标准和规范
5. 申请600项国家发明专利
6. 形成20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
7. 在核心知识产权方面位居世界前列,在国际标准中的核心专利数量超过10%; 预期性
8. 形成100Gbps端口速率高端路由设备、单光源Tbps高速超长距离光传输设备、全光交换设备等一批高端系列产品
经济 9. 直接形成1000亿以上的规模产业 预期性
社会 10. 初步建立2个公共技术创新、试验平台 约束性
11. 形成10个左右的示范和试验应用
四、重点任务
(一)抢占前沿性制高点
面对当前互联网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变革机遇,采用革命性创新理念和技术路线,研究创新性网络体系结构、协议体系,突破新型编址与路由、内置安全、网络自治和虚拟化等关键技术,掌握核心知识产权,形成体系标准,研制关键装备,解决更高速、可扩展、QoS与安全、资源动态共享等关键问题;使我国成为与美国和欧盟并列的全球三大未来网络技术创新中心之一。为十年后全球将出现的网络技术革命与相关产业的重大变革,在理论、技术、应用等方面提供基础性、先导性支撑作用。
(二)突破核心关键技术
突破限制宽带网络发展的高速、高频段、高集成度、低功耗的核心技术,掌握相关核心知识产权。重点研制100M和10000口多级交换芯片、高性能网络处理器、超高速长距离光传输系统、Pb/s大容量光交换系统、新型光接入网关键技术和系统、Pb/s集群路由器关键技术研究与实验系统、智能路由器关键技术与实验系统等;开发高速A/D和D/A转换器、毫米波和可见光短距离高速无线接入系统、新型认知无线电系统等,掌握相关核心知识产权。
(三)研制网络成套装备
面向单用户100Mbps接入能力这一核心指标,研究我国信息网络向1000Tbps以上业务总流量演进的网络技术方案,研发成套的核心网络和接入网络装备,部署相应规模试验验证。
1.新型智能终端。开发新型智能终端,满足各种通信、上网、媒体基本功能外增值服务能力,在此基础上以家庭为单位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支撑各种增值的业务,如远程医疗、教学和智能家居等。
2.新型光纤接入技术。重点研究调制码型、数模转换、制式兼容、数据突发、承载以太网和管理维护等核心技术。
3.新型无线接入技术。重点研究抗干扰技术、多天线技术、更高阶调制技术、微蜂窝技术等提高频谱使用率技术,载波聚合、感知无线电技术等增强频谱的调度灵活性技术,以及毫米波、太赫兹、可见光等扩展频谱技术等。
4.数据设备处理能力。研究大幅提高接入控制层BRAS/SR处理能力和接入带宽的技术。
5.光纤网带宽可调技术。研究支持栅格无关的光器件(WSS波长选择开关、合分波器),以及波长无关、方向无关、内容无关、栅格无关的ROADM系统和调度方法与技术。
6.大容量分组传送设备。研究P-OTN等融合设备的实现和业务调度技术,实现分组业务的汇聚和大颗粒业务流量的快速高效调度。
7.集群技术。研究支持集群功能、交换能力突破100T、接口速率达到100G—400G的核心路由器、OTN/WDM等设备。
8. 大容量光交换技术。研究面向支持双向10Pbps以上超大容量和极细颗粒级别无阻塞交换的高可靠、低功耗光交换节点结构、模块器件及系统等关键技术。
9.超远距离高速光传输技术。研究100GHz相干接收、光纤特性的高速补偿、大带宽的纠错技术、16Tx1000km系统等关键技术。
(四)支撑行业应用发展
以支撑高速发展的视频(包括3D视频)音频业务为核心,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的研发,支撑广播电视网络和电视机、信息家电产业的发展,为国家三网融合政策提供技术保障。重点研究建立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技术体系,突破交互业务平台、内容保护、安全管控、宽带接入、智能电视终端等关键技术,推动制订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技术试验和应用示范,建设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推动以交互视频为主的融合业务的发展,推动基于广播电视网的三网融合的发展,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在网络层面,重点研究有线无线结合、天地一体的NGB网络架构、业务体系、安全和监管体系;在接入技术方面,支持100Mbps入户,重点研究新型同轴电缆接入技术,以及无线有线融合的宽带接入技术;在业务层面,重点研究支撑三网融合、以视频为主要特征的广播电视交互业务平台技术和运营支撑技术、中间件、新一代视音频编码、3D视频、内容存储分发、内容保护、透明计算和云计算应用等关键技术;在终端技术方面,重点研究二个方面,一是研究电视操作系统(TVOS)及智能电视终端技术,二是保证NGB业务的开放性和互通性的关键技术;支持家庭物联网络和“智慧家庭”的NGB家庭网络关键技术;在若干城市开展三网融合业务的试点示范;研发支撑NGB的成套网络装备、业务应用与支撑系统、核心芯片、软件、家庭物联网络设备和用户终端。
(五)强化集成综合创新
面向产业急需解决的重大瓶颈问题,研发产业关键共性和支撑技术,强化集成创新,推动信息技术和产业可持续发展。重点研究IPv6过渡机制与管控系统,开展电网、传感网、移动互联网与宽带网融合技术研究。
(六)支撑产业创新发展
面向解决原创技术到成熟技术演进中的“成熟度壁垒”问题,构建大规模的、种类丰富的、技术多样的开放式国家宽带网络创新试验平台,引领和支撑我国网络技术与产业的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科技经费投入
创新科技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全方位、系统、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着力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等。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
创新科技专项产学研用技术体系,构建和发展国家级宽带网络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已有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为基础,以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和联盟参与方的共同利益为纽带,建立企业、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三)加强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技术成果转化
建立国家级宽带网络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以研发宽带网络领域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为主体,科技资源共享、科技研发协同、面向社会开放、运行机制创新和技术服务创新。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规避技术风险,降低开发成本,缩短研发周期,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强宽带网络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支持行业共性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等科技成果在全行业的推广应用,实现科技企业优势互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转型。
(四)推进技术创新基地建设
围绕加快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动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加快推进三网融合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作用,加快成果产业化,着力培育核心竞争力。实施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围绕重点专项确定的主要目标,促进宽带网络领域共性技术、核心技术研发和关键软硬件产品开发,推进相关技术应用,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创新发展。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培养造就一批支撑创新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对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人才给予重奖,对高水平创新团队给予长期稳定支持。以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为重点,努力造就一批世界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工程师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注重培养一线创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完善人才使用制度,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创造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机制。实行柔性人才政策,鼓励海内外的各类科技人才以不同形式参与科技创新活动。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密切关注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动向,建立和完善宽带网络技术的国际交流合作机制。坚持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参与多边组织,大力促进双边合作。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切实加强宽带网络技术、资源、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七)推进宽带网络法制建设
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法制建设,推动制定和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创造宽带网络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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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和播放以及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与基础设施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广播和电视、有线与无线协调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的增长逐步增加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在繁荣和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第七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八条 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以及县辖广播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广播电视的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二)有与从事的广播电视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由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设立教育电视台,应由市(含自治州,下同)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由所在地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机关、部队、学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由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已建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不再重复建设有线电视站。
第十一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施工建设。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建成后,应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的确定或者变更,应当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终止,应按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批准其设立并发给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按前款规定收回许可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损坏其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三章 广播电视网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省广播电视网进行规划并组织分级建设和开发。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网,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质量以及广播电视网的畅通。
第十六条 加强农村广播电视网的建设,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卫星传送、无线转播、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覆盖率。
广播电视事业经费中用于农村广播电视网建设的部分应予保证。鼓励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合法筹措资金兴办广播电视设施。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配的频率、频段工作,有关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出租或转让。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广播电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属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或其他重要设施的,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委托的单位组织验收;属单一的小型设备,由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
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区域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和管理。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建成的有线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传输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可按规定对终端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收视维护费。
接入使用终端应由有线电视台、站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接入使用终端。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重视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能力和质量,鼓励和支持优秀节目的制作及自制优秀节目的台际交流。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资格的单位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资格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开办节目,并按照规定转播应予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采编制作广播电视新闻节目,应当真实、公正,不得采编和播放有偿新闻。
第二十七条 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中电影、电视剧必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不得超出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广告播出时间比例。
应当播放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未设立教育电视台的地方应创造条件,在有线电视中开设专用频道转播国家教育电视节目。
第三十条 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由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条例》已规定处罚办法的,按《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罚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比照《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处罚办法处罚。
(二)私自从有线电视网接入使用终端的,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线电视终端用户拒不缴纳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收视维护费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缴纳,终端用户
属单位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个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所获得的罚没收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18日

湖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1987]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以及其它社会活动所产生的干扰人们生活、学习、工作的音响和振动。

  凡在本省省辖市、地辖市市区范围内有噪声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陆上、空中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

  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噪声管理,协助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将所辖市区划分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并实施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条 对城市市区的噪声污染源应采取消声和减震措施,使其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超过标准的,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治理,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第六条 公民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应消除危害,并承担应负的责任。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时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八条 机动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装有完整有效的消声器,使其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机动车辆必须使用符合公安、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低噪声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禁止在公安部门规定的禁鸣喇叭路段、设有禁鸣喇叭标志的单位内鸣喇叭,禁止夜间行车鸣喇叭。

  第十条 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使用的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并禁止在非执行任务时使用。城市洒水车夜间洒水,在无行人时不得使用示警音响。

  第十一条 拖拉机及其它高噪声机动车辆不得驶入市区主要街道。因特殊情况必须驶入的应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第十二条 禁止进入城市的火车使用汽笛。

  新建铁路不得穿越城市市区。

  第十三条 各种类型的航空器发出的噪声应符合相应的航空器噪声标准。起飞、降落的航空器发出的噪声应符合相应的机场噪声标准。禁止各类收音机在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

  第十四条 在市区水域航行的机动船舶应符合相应的船舶噪声标准,禁止乱鸣声号和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章 工业噪声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十六条 工业生产者应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结合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 新建工业企业的布局应合理规划,利用地形地物,避免或减少环境噪声污染。

  产生工业噪声的建设项目,其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八条 工业噪声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严重影响人们、学习和工作的,由环境保护部门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无效的,环境保护部门可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转产或搬迁。

  第十九条 禁止在居民稠密区、文教区、疗养区、风景旅游区新建、扩建有严重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二十条 凡生产有噪声控制标准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质量检查,超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准进口不符合我国环境噪声控制要求的产品。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二十二条 在建筑施工场所使用各种产生噪声、振动机械的,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二十三条 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风景旅游区的建筑施工场地,禁止夜间使用打桩机、打夯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振荡器、电锯和其它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作业。因抢修、抢险或连续作业确需在夜间使用上述设备作业的,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之外的各种环境噪声。

  第二十五条 在市区使用广播喇叭和其他音响设备,必须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影剧院、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和特级防火单位燃放鞭炮。

  第二十七条 禁止夜间在住宅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高噪声的工具。

  单位和家庭的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四邻。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积极检举、控告并协助控制和消除环境噪声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五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湖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下列标准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的,罚款3000至5000元;

  (二)违反第十九条的,除责令停工外,罚款5000至10000元;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的,罚款100至500元。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复议。复议裁决后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夜间”为22时至翌时6时。

  第三十三条 执行本办法发生技术争议时,以当地环境保护监测站作出的技术鉴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县城、建制镇及非农业人口2万人以上工矿区的环境噪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