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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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5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的决定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2010〕第11号),市政府决定对《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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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福利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福利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民政局:
目前,全国福利生产形势很好。据不完全统计,到一九八四年年底,全国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近一万四千个,职工总数达五十五万人;产值二十八亿元,实现利润三亿一千万元。产品行业主要有电设备、纺织、服装、化工、建材、五金、食品包装、工艺美术、商业、服务业等,其中有的
产品被评为部、省、市的优质产品。但是也有些产品质量不高,有些产品还出现质量下降等问题。产品质量不提高,就谈不到效益。因此,提高质量是民政部工业产品的一个关键,必须引起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视。为了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监督检查,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思想。坚决克服不顾产品质量,盲目追求产值和利润的倾向。
二、各地要在当地经委的统一部置下把质量管理工作当作大事来抓,列入议事日程,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福利工厂的厂长要亲自来抓质量。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要选用有专业知识、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各地要确保产品质量检验人员行使职权。今后对福利企业的考核要把产品质量作为
重要考核指标。
三、要根据国家经委规定的“五不准”要求,把好质量关,严格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组织生产。凡没有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产品,应制订企业自己的标准。没有标准一律不准生产。要认真做好产品的工艺、技术、装备的基础工作。
四、做好质量管理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特别是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安全、触犯刑律的,要严加惩处。
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建全并严格质量责任制。要把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同产品质量挂起钩来。各地要组织好对厂长及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各福利企业要逐步建立起从市场调查到产品开发、产品设计、编制工艺、生产准备、加工制造、质量检验直至销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产品质量不断前进。
在这次全国问题大检查中,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局颁发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抓好检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1985年9月3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 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争创国家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白山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本市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不限额、不分企业性质、不收费和依法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 知名商标认定实行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相结合,以集中认定为主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认定和管理知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知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 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许可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该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保持稳定;
  (五)该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认定知名商标,还应当参考下列因素:
  (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本市区域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并且发展前景良好;
  (二)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三)商标在较多地区(含国内、省内、市内)使用;
  (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较大;
  (五)“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
  (六)近三年获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的商标;
  (七)高新技术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八)获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的原件);
  (二)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其商标如有变更、续展、转让的,还须提交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原件;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人近三年的商品年销售量、营业额的情况(须提交企业财务报表);
  (五)商标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额的证明材料(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原件);
  (六)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八)市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商标使用商品主要经济指标的同行业排名证明;
  (九)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获奖情况的证明;
  (十)市工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市工商局自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市工商局对已受理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 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征询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工商局对初审予以认定的商标应当在《长白山日报》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为知名商标的,由市工商局在《长白山日报》上发布认定公告,并核发证书。对不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告知其不认定的主要理由及依据,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有效期满需保留“白山市知名商标”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出和审查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获认定为白山市知名商标的,由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推荐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获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的商标,自然为白山市知名商标。
  第十八条 参与知名商标认定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与知名商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知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工商局依托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和企业信用监督网络,对知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控,进行信用累计,实行诚信公示,促进和规范知名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知名商标的所有人,应当依法使用商标和加强商标管理、保护,提高商品质量,自觉维护知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十一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知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白山市知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未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白山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二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申请转让其知名商标的,应当报市工商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其商标注册及企业注册登记事项或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应当自核准变更或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知名商标的;
  (二)使用知名商标超出该商标认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转让知名商标不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注销其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知名商标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知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知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知名商标在白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受下列保护: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随时投诉,随时受理,随时发现,随时查处。
  (二)知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保护。
  (三)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在其有效期内,他人将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虽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知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四)知名商标所有人对认定后核准的与其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可以向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争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知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抄告全国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六)知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帮助,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