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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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2010〕第11号),市政府决定对《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依据部分增加“国务院《旅行社条例》”.
  二、将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发展所利用,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文化艺术和民俗风情等。”
  三、在第六条第(五)项中增加“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旅行社设立许可事项,受理旅游企业备案事项。”
  四、将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旅游经营者不得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不得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五、将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旅游经营者对旅游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凡是经营旅游业务的,应当到所属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旅游从业证。
  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旅游从业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禁止使用伪造、涂改、买卖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旅游从业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七、删除第十四条第(三)项,并将第十四条分为两条。
  八、将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旅行社设立的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自行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人员,不得再设立分支,不得以服务网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作为一条,第二、三款另作为一条。
  十、删除第二十二条中“对旅行社实行年检制度”.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旅游区内的索道、滑道、缆车、游船、房车营地、滑雪等大型娱乐设施,及观光运营设备,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安全许可证。经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追偿。旅行社与购物场所经营者有串通欺诈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三)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范围经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旅行社不投保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七、将第三十七条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停止其旅游业务”修改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外,对个别文字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并对条款排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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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民爆行业工作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强民爆行业工作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委爆字[2007]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加强民爆行业工作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民爆行业工作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七年九月十日

加强民爆行业工作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级民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民爆行业安全、健康、和谐发展,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鼓励企业平等竞争、依法规范民爆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行业作风建设、打造廉洁自律的行业管理者队伍,树立全新的民爆行业新形象。

  一、积极推进政务公开

  要充分认识到推进政务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要在继续深化民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增加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将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积极创造条件,将辖区内与民爆行业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文件、政策法规、工作动态等通过政府网站、行业工作简报、主流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企业公开,将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许可范围公示上墙,实施“阳光审批”,并将其工作长期化、制度化,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规范办事程序,坚持依法行政

  合理、公正的办事程序是高效、便民行政行为的前提。要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不得因人、因事而异,随意行事,重要事项必须经部门民主决策,公正实施,从 办事程序上杜绝“暗箱操作”,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及行业内企业的利益。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权责统一的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职,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促使民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深入治理商业贿赂,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根除行业存在的商业贿赂,有利于建立民爆行业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有利于行业诚信制度的建立。因此,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民爆物品销售管理制度,对产品购销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购销产品的数量、价格和供需单位,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必须下大力气整治行业内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从管理、教育、制度等多个方面惩治商业贿赂,并积极探索建立治理民爆行业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树立行业信守承诺、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

  四、建立全国统一市场,打破地区封锁垄断

  要转变观念,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树立全国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思路。民爆行业通过调整重组和整顿市场秩序,企业市场化行为逐步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但是,在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不良现象,这极大地影响了民爆产品的自由流通和爆破技术水平的提高,同时新产品和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也受到了限制和阻碍。必须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快推进生产、流通、爆破服务一条龙的先进运行模式,创建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五、保持廉洁自律,加强行风建设

  做好民爆行业改革发展的引导者和管理者,不得以各种名义兼任企业职务、不得收取企业现金和有价证券,在民爆企业调整重组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不得干预和阻碍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对跨省经营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厚此薄彼,放松或滥用监管职责。要充分履行服务职能,摆正位置,发挥作用,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全面提高各级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行为,树立全新的民爆行业新形象。积极引领民爆企业加强自律,规范行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民爆市场体系,确保民爆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方案》的通知

全国妇联 教育部


全国妇联
教 育 部

妇字〔2004〕42号

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教育厅(教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的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工作水平,全国妇联、教育部联合制定了《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评估工作。


全国妇联 教育部
2004年10月25日



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方案

一、评估目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提出的家庭教育目标,积极实施全国妇联、教育部制定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以下简称“十五”计划),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工作水平,现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方案。
二、评估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对领导管理、组织实施、工作效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求实性原则。根据“十五”计划的3个分区要求,对家庭教育工作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把检查评估作为推进工作的过程。
(三)发展性原则。检查评估要注重总结新经验,推动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四)可操作性原则。检查评估要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评估内容
(一)目标管理(占总评估的40%)
1、多元化、系列化的家长学校办校率
2、家庭教育工作的专兼职管理者、指导者参加业务培训率
3、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与行动
4、社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渠道的拓展
5、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指导
(二)组织实施(占总评估的30%)
1、领导组织状况
(1)领导重视、关心、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2)妇联、教育部门有家庭教育专兼职干部,责任分工明确
(3)省、地(市)、县(区)家庭教育工作组织机构和网络健全
(4)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开辟家庭教育专栏,宣传家庭教育知识
(5)开展家庭教育咨询服务(咨询站或热线)
2、制度建设情况
(1)制定本地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
(2)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儿童发展纲要
(3)考核和表彰制度健全
3、家庭教育经费有保证,并能及时到位
(三)效益成果(占总评估的30%)
1、新婚夫妇、孕妇、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
2、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巩固率
3、各类家长学校办校合格率
4、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成果
四、评估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由妇联和教育部门紧密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检查评估工作。
(二)严格评估标准。依据“十五”计划的具体目标和分区要求进行检查评估,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监测评估目标相一致。
(三)保证评估进度。2006年初,各地区完成家庭教育工作自查评估。全国妇联、教育部在各地区自查评估的基础上,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四)用好评估成果。通过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明确方向,为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计划奠定基础。
附件:1、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指标解释
2、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数据采集表


附件1:
全国家庭教育工作
“十五”计划评估指标解释

一、新婚夫妇、孕妇、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
(一)定义:新婚夫妇、孕妇、0-18岁儿童家长中接受科学育儿知识的比例。
(二)计算方法:
新婚夫妇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参加新婚夫妇学校学习的户数 新婚夫妇登记总户数
孕妇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参加孕妇学校学习的人数 孕妇总人数
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0-18岁儿童家长受教育的家庭数 0-18岁儿童家庭数
二、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巩固率
(一)定义:0-18岁儿童家长中接受科学育儿知识的比例在“九五”终期评估基础上巩固、提高。
计算方法:
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巩固率=2005年0-18岁儿童家长受教育率 2000年0-14岁儿童家长受教育率
(由于“十五”期间0-18岁儿童家长基数比“九五”期间0-14岁儿童家长基数大,因此按照此计算方法计算的巩固率只要达到80%以上,即算达标)
三、多元化、系列化的家长学校办校率、合格率
(一)定义:本省(区、市)内妇联、教育、卫生、民政、关工委等机构开办的各类家长学校与应办家长学校的比例。
(二)计算方法:
中小学校、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率=中小学校、幼儿园已开办家长学校数 中小学校、幼儿园总数
(三)合格家长学校标准:
1、根据家长需要及家庭教育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向家长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家长对指导的内容和形式基本满意。
2、家长学校工作纳入本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总结、有师资、有辅导教材、有经费。
3、有计划地培训家庭教育骨干,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的教学研究,努力提高家庭教育指导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评估方法:实地抽查部分家长学校、召开家长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等。
四、家庭教育工作的专兼职管理者、指导者参加业务培训率
(一)定义:妇联、教育、卫生、关工委等部门从事家庭教育工作的专兼职管理者参加区县以上相关业务培训的比例。
(二)计算方法:
参加业务培训率=各相关部门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管理者参加过区县以上相关业务培训数各相关部门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管理者总数
(三)评估方法:查阅资料、听汇报。
五、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与行动
(一)定义:在社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行动的情况。
(二)计算方法:以社区为依托建立多功能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亲子俱乐部、0-3岁早期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统计当地的社区数、在社区建立的各种家庭教育组织机构数、规模(专兼职工作人员数、使用面积、有关设施等)。
(三)评估方法:查资料、听汇报、实地考察等。
六、社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渠道的拓展
(一)定义:各省在组织、机构、现代传媒、咨询服务等方面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拓展。
(二)计算方法:
1、省、地(市)、县(区)家庭教育工作组织机构和网络情况。
2、社会家庭教育机构情况。
3、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情况。
4、省、地(市)、县(区)创办家庭教育报纸、刊物情况(数量及名称)。
5、省、地(市)、县(区)新闻媒体开辟家庭教育专栏情况。
6、家庭教育咨询服务(咨询站或热线)情况。
七、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指导
(一)定义:家庭教育调查报告、理论研究成果、辅导教材编写情况。
(二)统计方法:
1、家庭教育科研成果在省级以上刊物、各类会议上发表、交流情况。
2、运用和推广省级家庭教育研究成果情况,编写省级家庭教育辅导材料情况。
八、领导组织状况
(一)领导重视、关心、参与家庭教育工作:县(区)及县以上领导(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听取汇报、研究工作,关心和参与重大活动;妇联、教育及有关部门有年度计划和总结。
(二)妇联、教育部门有家庭教育专兼职干部,责任分工明确。
(三)省、地(市)、县(区)家庭教育工作组织机构和网络健全。
(四)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制定本地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家庭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考核和表彰制度。
九、家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根据当地财政情况,对家庭教育工作给予经费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