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3月22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行为,
保护煤矿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和有关人员认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煤矿安
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
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
煤矿和有关人员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煤矿安
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行
政复议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
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五条煤矿和有关人员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警告,罚款;
(二)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
(三)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
(四)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五)责令停止作业(施工)、停止使用;
(六)责令关闭矿井;
(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有关人员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的纪律处分不服的,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对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地区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
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煤矿和有关人员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煤
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情况,经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后,申请期
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九条煤矿和有关人员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
头申请。当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
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
笔录上签名或者署印。
第十条煤矿和有关人员申请行政复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
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煤矿和有关人员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
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
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予
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
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煤矿和有关人员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煤矿安全监察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
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
直接受理。
第四章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
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
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
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复议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应当制作行
政复议调查笔录。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申请书副
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
日起十日内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外,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
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
理由并由复议机关记录在案后,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应当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或者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
名或者署印。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
关应当将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
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
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
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
人和第三人。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煤矿安全监察
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
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书面答
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
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
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
一条规定的时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煤矿安全监察行
政复议机关印章。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
决定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决定
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煤矿安全监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煤矿安全监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煤矿
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
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
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
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
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
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煤
矿和有关人员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
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
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
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
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
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机构提出建议,由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机构依
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
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在本机关行政经费中单独
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0〕16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以下简称文化厅)。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的职能,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交给文化厅。
2.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由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管理。
(二)转变的职能
1.音像制品的放映审核批准权,下放给各地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取消指导、管理文化系统的报刊和书籍出版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自治区地方性文化艺术事业的法规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管理国家拨付的文化事业经费。
(三)研究指导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参与拟定文化艺术事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自治区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保护、挖掘、弘扬各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艺术,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公益性文化和公共文化设施的发展,指导、协调全区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和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全区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八)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依法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引导文化市场经营方向。
(九)归口管理全区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联络工作,研究制定对外文化交流的政策和交流计划,审核报批交流项目,组织、协助对外文化交流的宣传工作。
(十)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协调文化系统电影工作,宏观调控电影市场。
(十一)组织文化艺术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文化艺术人才教育和在职教育的规划;组织文化艺术科技应用研究、开发,推广科技成果。
(十二)管理自治区文物局。
(十三)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文化厅设置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拟定综合性文化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执法监督、执法检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管理厅机关的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厅机关文秘、保密、档案、信访、接待及会议组织工作;负责文化宣传报道和信息交流工作;承办新闻发布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统筹管理全区文化事业经费,编报审核文化、文物基本建设计划、预算和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经济政策;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厅系统国有资产的审核申报;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汇总全区文化系统会计、统计信息数据。
(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全区文化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考核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和文化系统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区艺术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艺术教育和专业在职教育发展规划,对全区文化艺术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指导协调全区艺术学校结构、布局及业务建设;负责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四)艺术电影处
管理全区文学、艺术事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文艺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艺术研究、评论,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指导全区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归口管理民族艺术的民间团体和民族传统艺术、民间艺术的挖掘、整理、研究、交流、发展、继承、创新等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电影的发行、放映和电影设施的改造、维修和更新等工作,协调文化系统电影工作;指导厅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五)文化市场管理处
研究拟定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对进入市场的音像制品的审核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出口管理;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依法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六)社会文化处(自治区少儿文化艺术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区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研究拟定全区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有关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性重大群众文化活动,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图书文献古籍保护工作;承担自治区少儿文化艺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自治区群众文化学会、自治区图书馆学会的建设和工作。
(七)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联络处
归口管理全区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制定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计划,组织、指导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审核办理文化系统对外项目的报批手续;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为46名(含纪检监察3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纪检监察2名)。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8名,领导职数2名。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机关服务中心,相当县级,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0名(其中,从新疆京剧团划转10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领导职数3名。
(二)新疆文化市场稽查总队,相当县级,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2名,领导职数3名。
(三)修志事业编制3名,由厅办公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