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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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九条 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
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设计和城市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道路两侧应当规定足够的距离作为街景绿化用地。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规定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法定距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批准后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标准。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
(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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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市长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绍兴市市长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我市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设立绍兴市人民政府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
  第二条 市长奖的评选要体现公开性、示范性和代表性。
  第三条 市长奖的评选对象为对我市经济、社会事业以及其他方面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有较大影响、得到社会公认的个人。
  第四条 市长奖每年评选一次,分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两个类别进行评选,每个类别获奖名额一般不超过5名,总名额控制在10名之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调查,或在行政处分期间的;
  (三)对所在单位出现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宜参加评选情况的。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经济发展类市长奖参评条件
  1.单个项目当年投入规模全市最大的企业经营者;
  2.当年对地方税收贡献全市最大且比上年实绩增长15%以上的企业经营者;
  3.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开放型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建筑业、农业、服务业以及促进上市融资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者;
  4.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人员。
  (二)社会事业类市长奖参评条件
  1.对我市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国际荣誉者;
  2.在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等重大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奖的绍兴籍运动员;
  3.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方面获得国家或国际荣誉者;
  4.见义勇为或对倡导良好社会风尚有重大影响的先进模范人物;
  5.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并产生重大效益的建议者;
  6.对我市社会事业发展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由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二)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候选人进行初审,并在征求市综治办、人口计生委、监察局、经贸委、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意见后确定入围候选人名单;
  (三)入围候选人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四)公示结束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建议名单;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表彰人选。
  如遇特殊情况,可不经上述程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直接确定授予市长奖。
  第八条 对市长奖获得者,颁发市长奖奖牌、证书、奖金,奖金额度为每人5万元。
  第九条 以前年度已获市长奖者,同一事由如无新的重大贡献,不重复评奖。
  累计三次获市长奖者,不再参加评选,市政府另行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荣誉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市长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予以曝光,并视情追究推荐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修订)》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售在香港的房屋可否使用英文委托书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售在香港的房屋可否使用英文委托书问题的函

1965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65)浙法行字第543号请示“关于杭州市王序旭申请办理委托香港交通银行樊兆珑全权代理出售香港房屋的公证文件,是否可以使用英文本委托书”问题。并附来北京市公证处为吴和生办理同样问题的英文本委托书影印本一套。经与外交部领事司和有关部门研究后,答复如下:
发往香港使用的公证文件,一般应以中文为正本,当事人只在中文本上签字。必要时附以英文译本作为副本。至于个别问题,如出卖香港房地产,也可以允许当事人在英文本委托书上签字,并给与公证。对英文本委托书的审查,可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共同负责。王序旭的公证文件,可以参照吴和生的英文本委托书的样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