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21日)
深府办〔2006〕201号
《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以下简称本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的意见》(深府〔2004〕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5年起至2007年止,本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滚存使用。三年财政扶持期满后,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提交市政府研究进一步支持的措施。
第三条 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贸工局职责: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会展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会展项目的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和评审;
(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本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本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核本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批本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本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贸工局下达本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本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本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我市举办的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
重要会展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全国性社团组织、广东省政府名义在深圳举办的大型商业性会展;以深圳市政府名义举办或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部门名义举办,或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循环经济关系密切的商业性会展。
品牌会展是指:位列深圳会展规模前10名和在国内举办的同类会展位列前2名的商业性会展。
(二)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会展,具体包括:
1.特别重要国内会展:国家各部委和广东省政府(含厅局)等上级部门指令或要求我市组团参加,有国家和省重要领导出席,我市有市领导担任领队的国内经贸科技类会展;
2.重要国内会展:与我市签有经济协作协议的兄弟省市举办并邀请我市组团参加,而且有市领导出席的国内经贸科技类会展;
3.一般国内会展:为开拓国内市场或考虑地区间关系需要组团参加的经贸科技类会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四)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九条 本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的资助方式,并原则上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本资金的25%用于对我市组团参加的国内商业性会展项目补贴;75%用于对本市商业性会展项目补贴。
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在我市举办的重要会展项目补贴要占对本市商业性会展项目补贴资金总量的60%以上。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对在我市举办的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对重要会展的创业资助。
1.对属于在我市原创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7,500平方米的重要会展,在其培育期(不超过5届)内,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补贴,每个重要会展的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2.对不属于在我市原创,但首次在我市举办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0平方米的重要会展,在其培育期(不超过3届)内,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补贴,每个重要会展的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重要会展的成长性资助。对已过培育期的重要会展,其实际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30%及以上的,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重要会展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品牌会展的临时性资助。对遭受外部激烈竞争或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品牌会展,按遭受临时性困难的实际情况,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品牌会展的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对重要会展或品牌会展由于政府重大活动和决策引起改期、变更场地而导致损失的,按会展面积和遭受影响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原则上可给予不超过40万元补偿资助。
(四)国际化资助。对获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会展或展览机构,给予认证费用及认证后三年的会员费资助,每个会展或展览机构的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商业性会展的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对特别重要国内会展给予以下三个方面的资助:一是对特别装修予以补贴,二是对实际展位费用予以补贴,三是对组团发生的组织费用予以补贴。以上三个方面的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二)对重要国内会展给予以下三个方面的资助:一是对统一装修予以适当补贴,二是对实际展位费用予以不超过80%的补贴,三是对组团发生的组织费用予以补贴。以上三个方面的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一般国内会展给予以下两个方面的资助:一是对实际展位费用予以不超过50%的补贴,二是对组团发生的组织费用予以补贴。以上两个方面的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不在上述补贴范围之内。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由市贸工局受理。每年年初由市贸工局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资助申请应当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市贸工局提出。
第十三条 对我市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资助的审批程序:
(一)会展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向市贸工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的资助申请;
(二)市贸工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价,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其资助申请才能立项。
(三)市贸工局对已经立项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轻重缓急提出下年度资助计划(包括资助项目和项目预算);
(四)市贸工局将资助计划送市财政局进行复核;
(五)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贸工局通过新闻媒体将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市贸工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公示后的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七)市贸工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助计划,对纳入计划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管;
(八)项目承办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贸工局提出拨款申请。由市贸工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并将书面的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进行复核;
(九)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按照资助计划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对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会展予以资助的审批程序:
(一)项目承办单位应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向市贸工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的资助申请;
(二)市贸工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应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通过考察的资助申请才能立项。
(三)市贸工局对已经立项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轻重缓急提出下年度资助计划(包括资助项目和项目预算);
(四)市贸工局将资助计划送市财政局进行复核;
(五)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贸工局通过新闻媒体将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市贸工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公示后的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七)市贸工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助计划,对纳入计划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管;
(八)项目承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60个工作日内向市贸工局提出拨款申请。由市贸工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并将书面的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进行复核;
(九)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由市贸工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该项目的资助资金计划;
(十)市财政局按照该项目资助资金计划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办单位。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市贸工局负责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由市贸工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贸工局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会展资助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市财政局按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资金的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十条 市贸工局和财政局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11件)
01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
02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
03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0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
05 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
06 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
07 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
08 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
0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
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11 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附件2: 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
01 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02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
03 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
04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
05 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
0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
07 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
0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
09 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
10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
11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
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
1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
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
16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
1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
18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
19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
20 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
2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
2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
2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
24 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
25 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2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
27 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
28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
29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
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
3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
3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
33 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
34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3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
36 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
37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
38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
39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
4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
41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
42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
43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
44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
45 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
46 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
47 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
48 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
4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5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
5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
5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
53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
54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
55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
56 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
57 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
58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
59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60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
61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
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
0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银发[2001]402号
0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
03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号
0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72号
05 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银发[1996]261号
06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32号
07 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63号
08 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2000]264号
09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10 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
11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
12 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84号
1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银发[1998]556号
14 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银发[1998]357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1]296号
16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银发[1992]265号
17 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
18 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43号
19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91号
20 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
2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66号
2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2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446号
24 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
2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44号
26 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
27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
28 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3号
29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63号
30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0]358号
31 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
32 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银发[1999]391号
3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
3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4号
35 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银发[1999]138号
36 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7号
37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38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