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几点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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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几点说明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几点说明的通知

1989年7月7日,商业部

商业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联合发出的(89)商五联字第2号关于印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发放办法”的通知发下后,有的省、市、区和部(局)反映了一些问题,经与国家计委、物资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有关条款和问题补充说明通知如下:
1.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范围问题。《发放办法》第四条明确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七大类”。鉴於与GB6944-86配套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正在报批中。为此,目前仍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铁道部1972年试行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品名编号、分类规定办理。待与GB6944-86配套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正式颁发后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2.关于物资、医药系统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审定问题。为了明确责任,简化手续,确定对《发放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修订为:“商业局(包括物资、医药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表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应会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于十五日内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各审查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业、物资、医药厅(局)分别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审定,由商业厅(局)(上海市由物资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3.对中央各部所属企业,设在地方的企业(不含北京市)均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申报,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设在北京的、其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直属企业(包括各部直属的公司),其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核发手续,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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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技〔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国家教育、科技、人才规划纲要要求,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施,充分发挥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独特作用,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四个坚持”为指导,推动基础研究发展方式转变。围绕科学发展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坚持基础研究在高等学校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坚持把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作为基础研究发展的本质要求,坚持把机制体制改革作为提高基础研究能力的强大动力,坚持把提升国际化水平作为基础研究发展的重要方向,推动自由探索与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的有机结合,实现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由注重数量的外延式发展向注重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发挥高等学校作为知识创新策源地、知识转移发动机和知识传播主力军的作用。
  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继续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和“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组织高等学校积极承担国家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加快优秀拔尖人才的汇聚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倾斜和稳定支持力度,不断培养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深入推进科教结合,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培育学生创新思维和科学精神的重要作用,加强基础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的转化。建立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的长效机制与稳定途径,支持和引导本科生早进实验室、早进课题、早进团队。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不断增强人才培养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完善高等学校基础研究体系。加强顶层设计和分类指导,加快高等学校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继续实施“985工程”,支持一批重点建设高等学校依托优势学科集群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建若干符合国际惯例、具有国际水平的学术中心。继续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培育,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使之成为本领域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研究基地。调整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定位,转变发展方式,突出人才培养,强化特色发展,注重学科融合,保持规模稳定,争取稳定投入,使之成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国家队。
  四、促进学科交叉和汇聚,培育新兴学科和优势学科集群。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不断调整和优化高等学校学科布局。继续实施“211工程”,推进重点和特色学科发展,力争有更多学科进入世界前列。进一步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围绕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增强学科集聚能力,形成优势学科集群。围绕探索科学前沿,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
  五、推动机制体制改革,营造有利于基础研究发展的环境氛围。大力推进基础研究改革试点工作,突破制约原始创新的机制体制障碍,激发创新活力和动力。探索更加适应于基础研究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人员聘用和薪酬机制。转变高等学校基础研究考核与评价方式,健全以原始创新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导向的新机制。完善寓教于研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科研优势向人才培养优势的转化。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队伍建设,构建适应重大科学研究的新型组织形式。优化经费、设备、用房等资源配置及使用政策,形成科学规范、开放合作、运行高效的现代科研管理机制体制。
  六、加强基础研究条件建设,增强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加快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培育和建设,推动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的有机结合,提升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竞争力。加强对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的组织和引导,注重项目培育,保障实施条件,提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的能力。积极支持创新方法研究,提高高等学校科学仪器、配套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注重基础性工作,加强科学数据和成果的收集、整理,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条件支撑。
  七、开展协同创新,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多功能优势,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骨干企业等开展深度合作,提升人才、学科和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创新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知识的转移和转化,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区域创新的战略融合,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八、推进国际化战略,提升学术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高等学校与国际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依托现有各类基础研究基地建设一批国际联合实验室,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领军人才,产出一批国际一流水平的科研成果。继续实施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引进国际智力资源和先进管理经验。鼓励高等学校积极参与和设立国际学术组织、国际科技计划、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支持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出国留学,扩大公派出国留学规模。加快培育一批优秀学术期刊,提升国际学术影响力。
  九、培育创新文化,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倡导追求真理、严谨求实、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营造科学民主、学术自由、开放包容的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思维,活跃学术气氛。大力加强科普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提升全民科学素养,为全社会创新文化建设做出贡献。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和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制,加大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力度。
  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支持的长效机制。加大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为高等学校自主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稳定支持,完善基础研究竞争性经费与稳定支持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方式。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等经费的规范使用,加大对国家基础研究项目经费的监管,提高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研项目全成本核算制度。引导社会力量支持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形成多元投入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贵阳市消除火灾隐患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贵阳市消除火灾隐患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2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贵阳市消除火灾隐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预防工作,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贵阳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具体消防监督工作,区、县(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计划、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
  军事设施、国有森林、地下矿井、铁路运营建设、民航、水上运营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助。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居民、村民做好消防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设施,制止和举报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六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申报,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 在设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


  第九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条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应当发出《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发现有重大火险隐患的,应当发出《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发出《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时,应当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送其他有关部门。
  接到《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责令停止举办,可以暂扣、没收物品,并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以警告、15日以下拘留,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