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国家重点任务生产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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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国家重点任务生产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部


机械工业国家重点任务生产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0月14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生产调度工作是实现宏观管理和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调度(1988)824号《关于加强工交生产调度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健全生产调度系统和生产调度制度、强化生产指挥系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工业承担的国家重点任务对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至关重要。国家重点任务根据国家计划确定, 包括:发电及输变电设备、国家重大技术装备、 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和部管重点任务等。
第三条 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调度工作目的是, 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保质、保量、成套地按期完成, 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及机械工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不断提高全行业水平。

第二章 国家重点任务生产调度工作体系和职能
第四条 部生产司为机械工业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部装备司、 产品司协助生产司搞好本行业承担国家重点任务产品的生产管理。
省、市、 自治区机械工业生产管理部门为本地区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必须健全生产调度机构, 配备相对稳定的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完善调度工作制度, 并赋予生产调度权威和必要的手段。
第六条 部生产司负责国家重点任务的综合调度工作。 定期组织召开部长委托的国家重点任务调度会,协调并汇总分析各级部门、 企业完成国家重点任务情况及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提出并报告需上级或部门解决的事项。综合管理国拨专项外汇的申请、平衡、分配和使用工作。 负责各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企业的资金、能源、原材料、运输等问题的协调工作。 召开年度全国省、市、自治区机械厅局生产工作会议, 召开专项重点工程协调会及召开承担国家重点任务骨干企业生产厂长会议。 组织机械工业完成国家重点任务评比表彰活动。协调省、市、自治区间、行业间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部装备司、 产品司协助生产司从事本行业指令性计划的发电设备、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和部确定的重点任务的生产调度及综合管理工作。定期向部调度会汇报生产进度、完成情况; 反映生产中存在的需其他行业和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提出本行业的国拨专项生产用外汇的需用量和分配方案,并协助监督企业合理使用。
第八条 省、市、 自治区机械工业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重点任务,负责落实到生产企业,进行地区的生产综合管理。 组织本地区机械工业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部委的各项方针政策, 定期向部生产司汇报重点任务生产进度和完成情况。 协调解决本地区承担重点任务企业的资金、原材料、能源、运输等问题,并反映生产中需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 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负责承担国家重点任务所属企业的生产调度工作。掌握,调度生产进度、 协调解决企业生产中所发生的问题。定期向部有关装备司和生产司汇报生产及完成情况,同时抄送省、 市机械工业主管生产部门。

第三章 生产调度清单的编制和下达
第十条 编制
(一)发电及输变电设备催交清单由能源部提出, 经部生产司会同有关装备司、产品司审定后,由能源部打印成册后交机电部生产司。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 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的设备及其他重点项目清单由物资部成套司及机电部属成套公司和专业公司提出,由机电部生产司会同有关装备司、产品司、部重大办会审后, 组织有关公司打印成册。
第十—条 下达
国家重点任务设备生产调度清单由部生产司统一加盖“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重点任务调度专用章”,并发文下达各省、市、 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由地区主管部门转发给集团公司和生产企业。

第四章 专项生产调度
第十二条 电站建设当年投产用主机及输变电设备的生产调度电站建设当年投产用主机及输变电设备的生产调度工作, 以组织完成电站设备的生产计划为中心,以当年投产电站所需的主机及主要机、 电、仪及输变电设备为重点,保质、保量、成套供货, 确保电站项目如期建成投产。
第十三条 发电设备年度计划的生产调度
部第一装备司为主机(锅炉、汽轮机、 发电机和主机辅机)生产的主管部门。
第一装备司根据国家下达的发电设备指令性计划及国家年度投资情况会同能源部,提出年度生产、试制、投料明细项目代生产司拟稿, 由机电部、能源部联合下达。根据计划提出大型电站铸锻件年度需用量。 根据生产需要提出专项使用外汇申请计划,督促、检查外汇的使用。 负责行业产品生产协调工作,定期向部调度会汇报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负责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现场服务工作。
电站集团公司按机电、 能源两部下达的年度发电设备主机计划建立台帐,督促、检查企业生产, 定期向部第一装备司汇报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同时抄报生产司。
第十四条 电站辅机及配套设备的调度管理
以电站投产和安装所需的主要机、电、 仪配套辅机设备的生产调度清单进行部门调度管理。
部第一、二、三装备司、仪表司按行业进行产品归口管理。
省、市、自治区生产管理部门收到设备清单后,转发给有关企业, 组织企业对设备清单进行核对,按机电仪(台套件)、 电线电缆(公里)、钢芯铝绞线(吨)、电瓷(只)四大类汇总立帐,报部生产司。督促、 检查企业按计划组织生产,协词、调度生产进度。
第十五条 大型电站铸锻件的生产调度管理
(一)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
各重机厂根据国家计划结合承接的合同, 编制本企业年度生产计划,于年底前报省、市厅局、部生产司及第二装备司。部生产司商第一、 二装备司后,发文下达到有关省、市厅局和企业执行。
(二)年度生产计划的执行和管理
1.部生产司会同第二装备司提出铸锻件年度生产计划,共同督促、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协调生产进度,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生产问题。 引导企业结合生产制订科研课题,提高产品质量和国产化水平。第一、 二装备司协助生产司搞好大型电站铸锻件的生产管理。
2.有关省市机械厅局根据国家计划召开本地区铸锻件生产工作会议,落实计划,协调供需矛盾。
3.重机厂每月5日前将生产完成数量、质量、在制量、 投料等情况报省市机械厅局及部第二装备司、生产司。
4.对国内确实安排不了的大型电站锻件,由生产司组织有关装备司研究,经部领导批准,申请外汇组织进口。
第十六条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生产调度
(一)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的生产调度, 以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为依据。
(二)部装备司为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部门。 提出确定研制项目的科研课题,组织落实研制设备的企业、公司、研究所; 申报生产计划;负责科研、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定期向有关综合部门汇报工程设备生产进度及存在的问题。
(三)部生产司联系有关司及重大办,掌握、汇总生产研制进度, 协调部门间的工作,反映需有关上级机关解决的生产研制中的重要问题。
(四)省市机械厅局负责本地区的有关企业的生产调度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调度
(一)国家计委下达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名单, 由部生产司转发给部有关司及各专业成套公司、省、市、 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
(二)部生产司按照中央确保国家重点建设的次序,通知各省、 市、自治区机械厅局及设备公司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的交货次序。
(三)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生产管理部门、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部成套司及专业成套公司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掌握、了解生产交货进度,及时向部生产司、 有关司反映需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以确保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项目按期建成。
第十八条 部管重点任务所需设备的生产调度, 按合理工期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能源、运输及特需原材料的协调
第十九条 能源
(一)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企业所需能源, 由当地主管部门和政府解决,加当地确有困难,无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由省、市、 自治区机械主管部门向部装备司和生产司反映。部生产司向有关部门反映,力争妥善解决。
(二)部生产司向国家申报部分重点骨干企业年用电计划。
第二十条 运输
(一)部生产司为机械工业重点企业、 重点任务产品发运工作的总归口管理部门,使用“机械电子工业部运输专用章”对外工作。
(二)重点任务产品的发运
生产企业按正常渠道在产品准备发运前一个月的十日前向当地铁路部门申请车皮计划,同时抄报部生产司。生产司根据轻重缓急, 统一汇总部重点任务产品发运申请计划,报铁道部。
(三)超限设备的运输
1.超限大件设备运输问题,各部门、企业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要认真调研,考虑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范和现有条件,与运输部门协商、 论证运输的可行性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并取得有关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凡属超限件的运输,生产企业在申请发运前半年将大件设备的数量、尺寸、重量、流向按铁路部门的规定上报,并抄报部生产司备案。 生产司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其发运按重点任务产品发运工作进行。
(四)重点建设工程急需的属于铁路限制口的计划外车皮, 由生产司与铁道部联系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 原材料
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企业,在生产中因产品变化、计划遗漏、 渠道不通等原因而产生的主要原材料短缺问题,应向省、市、 自治区反映解决。省、市、自治区确实难以解决的,及时向部生产司汇报, 由生产司统筹协调解决。

第六章 国家重点任务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电话及报表汇报
每月5日前,省、市、自治区机械厅局和集团公司将电站配套设备完成情况和问题,电话向部生产司汇报;每月10日前, 报送“电站配套任务完成情况表”,并附情况说明。
每季度10日前报送上季度“合理工期任务完成情况表”, 并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省、市、自治区机械厅局和集团公司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及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分别向部生产司上报半年及全年生产工作情况的全面总结资料,以利于全面总结分析机械工业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部下达的国家重点任务调度设备清单进行年度考核。部生产司于年初通报上年度省、市、 自治区机械工业完成国家重点任务情况,表彰完成好的省、市、自治区和优秀调度管理人员。 凡未完成国家重点任务的企业、集团公司,均视同未完成国家计划,通报批评, 不享受国家的各项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部生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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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计划内农业生产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对已经下放或放开价格的农业生产资料,要结合当地情况,采取可行措施,抑制价格上涨过多。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确保生产农业生产资料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和电力的供应。各地为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经营,在价格、税收、贷款等方面采取的优惠措施不要取消,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增加。
三、为了防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暴涨,对化肥、农药、农膜、农用柴油实行计划外最高限价。
各地实行最高限价的品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不得减少。限价水平,要本着保护农民利益、兼顾企业效益和考虑市场供求的精神,按照保本微利、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确定,第一步应按不高于目前市场价格掌握,第二步视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最高
限价要按价格管理权限,分级制定。
国家管理价格的大化肥企业生产的计划外化肥最高出厂限价,由国家物价局制定(具体限价水平与执行限价的企业见附表),计划外最高销售限价由地方政府制定。国家管理价格以外的所有化肥的计划外最高出厂、销售限价,由地方政府制定。中央、地方以及边贸计划外进口的化肥,
其国内拨交价格原则上要执行最高出厂限价,中央部门进口的执行中央限价;地方部门进口的执行地方限价。执行限价确有困难的,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另行核批。
农药、农膜的计划外最高出厂、销售限价以及农用柴油的计划外最高销售限价,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中央和地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限价一经发布,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行价格水平高于最高限价的,要降至限价以内;低于限价的,应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作变动。确需调整的,中央限价的由国家物价局核批,地方限价的由地方物价部门核批。
五、由于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等涨价因素的影响,使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成本上升,而最高限价又不能及时调整,生产企业因执行最高限价发生的亏损,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通过减免税利或财政补贴等办法解决。
六、要加强对农业用电价格的管理,凡经过整顿,并已制定农业用电管理办法的地区,要总结经验,充实、完善管理办法;没有整顿也没有制定农业用电管理办法的地区,要结合整顿尽快制定管理办法。要坚决制止偷电漏电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把农业用电价格执行情况作为物价检查
的重点,纠正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的现象,提高电价透明度。
七、各地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号)的规定,切实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对无照经营或越权经营者,坚决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对擅自提价、层层加价、不执行最高限价、倒买倒卖、牟取暴
利、贩卖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坑农行为,要严加查处。
八、安排好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切实搞好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
以上规定,各地要尽快组织落实,三月底以前将落实情况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家物价局。
附件:国家定价的计划外化肥全国最高出厂限价表
单位:元/吨
-------------------------------------------------------
| | | | 计 划 内 | 最高出厂 | |
| 产品名称 | 规 格 | 包 装 条 件 | | | 执 行 限 价 企 业 |
| | | | 出 厂 价 格 | 限 价 | |
|------|------|-------|-------|------|----------------|
| 一、尿素 |含氮量46%|麻袋、尼龙袋、|490(油制)| 1000 |南京栖霞山化肥厂、安庆石化总 |
| | |编织袋 |520(气制)| 1000 |厂、湖北化肥厂、巴陵石化公司、广|
| | | | | |州石化总厂、镇海石化总厂、乌鲁 |
| | | | | |木齐石化总厂、河北沧州化肥厂、 |
| | | | | |辽宁辽河化肥厂、四川化工总厂、 |
| | | | | |四川泸州天然气化工厂、贵州赤水 |
| | | | | |天然气化肥厂、云南天然气化工 |
| | | | | |厂、大庆石化总厂、齐鲁石化公司、|
| | | | | |第二化肥厂。中央各有关经营部 |
| | | | | |门。 |
|------|------|-------|-------|------|----------------|
|二、硝酸铵 | 含氮量 | 编织袋 | 510 | 700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中央各有关经 |
| | 34.4% | | | |营部门。 |
-------------------------------------------------------
注:单层高压聚乙烯袋包装的尿素每吨最高出厂限价比麻袋、尼龙袋、编织袋包装的尿素减10元。



1993年2月20日

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

铁道部


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
铁道部

总 则
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直接相关。为搞好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工作,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确保运输,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频、单相、25千伏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
从事接触网工作的广大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贯彻“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确保安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不断改善接触网的技术状态,保证安全、不间断、质量良好地供电。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领导,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贯彻落实“三定、四化、记名检修”精神,抓好各项基础工作。要科学地组织接触网运行和检修的各个环节,建立严密而协调的生产秩序,不断提高供电工作质量。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一章 运行和管理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第1条 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统一制定全路接触网运接和检修工作原则,制定有关的规章;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审批部管的基建、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和命令,组织制定本局有关细则、办法和工艺;审批局管的基建、大修和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铁路分局: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规章和命令;督促检查管内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工作;审批分局管的检修、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供电段: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各项规章和命令,制定有关办法、制度和措施;制定接触网小修计划;编制大修、改造和科研计划;全面地质量良好地完成接触网运行和检修任务。
接管和运行
第2条 接触网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对工程认真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3条 在接触网工程交接的同时,运营和施工单位之间要交接图纸、记录、说明书等开通时必需的竣工资料。
第4条 接触网投入运行前,接管部门要做好运行组织准备工作,配齐并训练运行、检修人员,组织学习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即将接管的设备;备齐维修和抢修用的工具、材料、零部件、交通工具及安全用具、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电气化铁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5条 为保持接触网与线路的相对位置,对施工时标出的接触网设计的轨面标准高度线,供电段和工务段在开通前要进行复查,以后每年复测1次,该线要用红色油漆划在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悬挂点的下方,并标出接触线距轨面的标准高度、拉出值(或之字值)、支柱(或隧道边墙
)的侧面限界及线路的外轨超高。
第6条 供电段要在接触网投入运行时建立起正常的生产秩序,申明各项制度并具体落实;备齐技术文件;建立各项原始记录和表报,并按时填报。
在接触网投入运行后陆续建立起台帐和技术履历。
第7条 每个接触网工区要有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接触网工昼夜值班。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接触网工区值班日志”,每天18点前向电力调度报告当日工作情况和次日工作计划,及时传达和执行电力调度的命令。
第8条 接触网工区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一、全段的供电分段图和管内的供电分段模拟图。
二、管内的接触网平面布置图、装配图、安装曲线、接触线磨耗换算表。
三、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电线路有关记录(如跨越档距内的导线高度、截面、材质、支柱距线路中心的距离等)。
四、隔离开关、避雷器、吸流变压器、绝缘器等设备的出厂说明书。
五、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
六、设备和工具的试验记录。
七、有关设备大修竣工报告。
八、第26条规定的设备小修记录。
九、管内的设备台帐和技术履历。
十、有关的轨道电路资料。
第9条 为保证电气化区段的可靠供电,不应由馈电线、区间接触网引接非牵引负荷;必须由车站接触网引接非牵引负荷时要经铁路局批准;有关部门对非牵引负荷供用电设备要认真维护保养,确保接触网的安全供电。
第10条 由于接触线高度变化而降低带电通过超限货物列车高度时,须经铁道部审批。属于下列情况者,须经铁路局审批:
一、拆除或长期停用接触网时。
二、变更接触线、承力索、供电线的材质和截面时。
三、变更接触网的悬挂形式和绝缘水平时。
四、变更接触网分段和开关的操作方式时。
五、在一个供电臂上停用两台及以上吸流变压器或一台超过一个月时。
第11条 吸流变压器的吸上线连接处,设备维修分工规定如下:
吸上线与抗流变压器相连时,钢轨绝缘处,轨道电路用的抗流变压器的连接钣属电务段,连接钣上的螺丝和吸上线属供电段。
当吸上线与钢轨相连时,吸上线及其与钢轨连接的附件属供电段,供电段在作业中,必要时工务部门要派人配合。
巡视检查
第12条 为了贯彻“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定期巡视接触网设备的技术状态和检查机车的取流情况。
第13条 接触网设备的巡视工作,由工长或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接触网工进行。
步行巡视:昼间巡视每月不少于2次,主要是巡视有无侵入限界,障碍受电弓运行,各种线索和零件烧损、折断,补偿器的动作情况和下部地线的连接状态以及有无塌方落石、山洪水害、爆破作业等损伤接触网、危及供电和行车安全等现象。夜间巡视每季不少于1次,主要是观察有无
过热变色和闪络放电等现象。
乘车巡视:每季不少于1次,主要是观察接触悬挂及其支撑装置和定位器的状态。
领工员每半年对管内设备至少步行和乘车巡视各1次。
供电段长每季对管内的关键设备至少步行巡视1次。
在遇有大雨、大风、大雪、大雾等恶劣气候时,要适当增加巡视次数。
在巡视检查中,对危及安全的缺陷要及时处理。每次巡视检查和缺陷处理的主要情况,都要及时认真填写“接触网巡视和取流检查记录”。
事故抢修
第14条 对接触网的事故抢修工作,要加强领导,统一指挥,保证安全,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运输的影响。供电段要在平时搞好抢修演练,提高抢修的组织工作和修复工作水平。要时刻做好事故抢修出动的准备工作,建立严密的抢修组织和严格的抢修制度、纪律,制订科学
的应急措施,备齐抢修用材料、零部件、工具和交通用具;夜间和节假日应安排足够的抢修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出动抢修。
第15条 日常运行中接触网工区的抢修用材料、零部件要妥善保管,专料专用,及时补充。每个接触网工区的定额暂定为:
一、500公尺左右的接触线和承力索;
二、3~4根轻便支柱;
三、适量的供电线用导线以及接触网和供电线主要零部件。

第二章 检 修
修 程
第16条 接触网的定期检修分为小修和大修两种修程。
第17条 小修系维持性的修理,主要是:对接触网进行检测、清扫、涂油;对磨损、锈蚀到限的接触线、承力索及供电线、回流线进行整修、补强或局部更换;对损坏的零部件进行修换,以保持接触网的正常技术状态。
第18条 大修系恢复性的彻底修理,主要是:成批更换磨耗、损坏到限的接触线、承力索及供电线、回流线;更新零部件、支撑装置和定位器及支柱;对接触网、供电线和回流线进行必要的改造,以改善接触网的技术状态,提高供电能力。凡是大修更新的设备及其零部件等,均应符
合新建工程的技术标准。
周期和范围
第19条 接触网检修工作,要进行综合安排,对测量和检查出的缺陷除危及安全者须及时整修外,应尽量将各种调整、修换的工作有机地结合进行,减少停电时间和停电范围,提高检修效率。
接触网小修项目、周期和范围规定如下:(表略)。
第20条 接触网大修项目、周期和范围规定如下(表略)。
第21条 鉴于各地区的设备性能及运行条件不尽相同,铁路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技术鉴定,调整小修和大修的项目、周期和范围,并同时报部核备。
检修计划
第22条 年度小修计划由供电段制定,于前一年度的11月末以前下达各工区,同时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各1份。
第23条 年度大修计划由供电段编制,并按件名逐项填写大修申请书,经铁路分局审查于前一年度的10月末以前报铁路局审定后列入年度计划,并报部核备。
第24条 根据铁路局审定的大修计划,由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经铁路局批准后开工。
第25条 为保证按计划检修接触网,在列车运行图中要明确规定昼间的60至90分钟为固定“天窗”(接触网停电)时间。列车调度和电力调度在安排日班计划时,要维护列车运行图中规定的“天窗”时间,按时组织接触网停电检修,一般不得它用;如必须占用时,要经铁路分局
长批准。
供电段要做好检修组织工作,充分利用“天窗”时间,质量良好地完成检修任务。如因故在“天窗”时间内不需停电检修时,应由工区工长于前1天17点以前报告电力调度转告列车调度。
检查验收
第26条 接触网小修应建立下列各项记录:
一、接触线(承力索)高度和弛度记录。
二、接触线拉出值(之字值)记录。
三、接触线(承力索)磨耗和损伤记录。
四、绝缘子电压分布记录。
五、支柱检修记录。
六、锚段关节检修记录。
七、线岔检修记录。
八、分段(分相)绝缘器检修记录。
九、补偿器检修记录。
十、隔离开关检修试验记录。
十一、吸流变压器检修试验记录(格式由铁路局制定)。
十二、避雷器检修试验记录(格式由铁路局制定)。
十三、供电线(回流线)检修记录。
十四、接触悬挂、支撑装置和定位器等检修记录(适用于一至十三项以外的所有工作)。
接触网小修完毕时,要由检修或测量人员认真填写上述各项记录。领工员对管内接触网小修任务完成情况及其质量要每月检查1次,并在小修记录上签字。
第27条 接触网大修竣工后,要由施工单位负责填写竣工验收报告,由批准计划的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作质量评定。

第三章 技术标准
承力索和接触线
第28条 承力索和接触线的材质和截面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承力索和接触线中通过的最大电流不得超过其容许的载流量。
二、机械强度安全系数符合规定。
第29条 承力索和接触线的张力和弛度应符合安装曲线规定的数值。弛度误差不大于下列数值:
半补偿链形和简单悬挂为15%;
全补偿链形悬挂为10%。
当弛度误差不足15毫米者按15毫米掌握。
第30条 承力索和接触线中心锚结处和补偿器端的张力差:
区间半补偿链形悬挂不得超过15%。
区间全补偿链形悬挂不得超过10%。
第31条 承力索在直线地段应位于线路中心线的正上方,其偏差不得超过100毫米。在曲线地段承力索与接触线之间的连线应垂直于轨平面,或者承力索位于接触线的正上方,允许向曲线内侧偏差不超过100毫米,但不得偏向曲线外侧。
第32条 接触线在直线地段要布置成之字形,曲线地段要布置成受拉状态,其之字值和拉出值要符合规定,误差不得大于30毫米。
第33条 悬挂点处接触线距轨面的高度应符合规定,其误差不大于30毫米。接触线距轨面的高度变化时,其工作支的坡度一般不超过3‰,困难情况下不应超过5‰。
第34条 接触线在水平面内改变方向时,其偏角一般不应大于6度,困难情况下不得超过12度。
第35条 接触线磨耗或损伤按下列规定整修或更换:
一、铜接触线(表略)。
注:加电气补强线时,要使补强线处于工作状态即与受电弓接触。
二、钢铝接触线(表略)。
注:钢铝接触线磨耗或损伤使受电弓与铝面接触时,应更换或切断做接头;磷铜稀土钢铝接触线可比照上述各项规定办。
第36条 接触线的接头和分段绝缘器等要保证受电弓平滑通过。
第37条 钢铝接触线的钢、铝接合要保持良好状态,不得开裂。
1个锚段内接触线接头和补强线段的总数以及承力索接头、补强、断股的总数均不得超过下列规定(不包括分段、下锚接头):
锚段长度在800米及以下时为4个。
锚段长度超过800米时,铜线为8个,钢线或钢铝线为6个。
吊弦和吊索
第38条 吊弦的长度要能适应在极限温度范围内接触线的伸缩和弛度的变化。吊弦在无偏移温度时,应保持铅垂状态。吊弦在垂直线路方向的偏斜角不得大于20度。半补偿链形悬挂,顺线路方向吊弦下部的偏移值,应和该点接触线的伸缩相适应,在极限温度范围内,吊弦的偏斜角
不得大于30度,否则应采用滑动吊弦。
第39条 环节吊弦至少分为两节,每节的长度不应超过600毫米,吊弦圆环的直径应为吊弦线径的5至10倍。吊弦铁线锈蚀、磨耗减少的截面不得超过原形的20%。
第40条 弹性吊弦的辅助绳和简单悬挂的吊索须用绞线制成。在无偏移温度下两端长度应保持相等,相差不超过100毫米。弹性吊弦的轴助绳应保持一定的张力,不得松弛。
第41条 吊弦线夹要安装正确、紧固,不得沿接触线滑动。
软硬横跨
第42条 软横跨横向承力索(双横承力索为其中心线)和上、下部定位绳应布置在同一个铅垂面内。横向承力索的弛度应符合规定。吊线应保持铅垂状态,其截面积和长度要符合规定,最短吊线的长度误差不大于50毫米。
第43条 横向承力索和上、下部定位绳均不得有接头、断股和补强。横向承力索两条线的张力应相等,横铁要垂直于横向承力索。
钢绞线的横向承力索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定位绳不得小于3。
第44条 上、下部定位绳要水平,允许有平缓的负弛度,其数值5股道及以下不超过100毫米,5股道以上不超过200毫米。下部定位绳距接触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50毫米。
第45条 硬横跨钢梁及中心锚结钢梁,漆面剥落和锈蚀面积均不应大于钢梁总面积的10%。
锚段关节和中心锚结
第46条 电分段锚段关节两悬挂各带电部分之间,以及在转换支柱处两接触线的水平和垂直距离要符合规定,其误差不超过10%。对四跨电分段,其中心支柱处两接触线距轨面的高度应相等。分段绝缘子串与锚支定位滑轮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800毫米。
第47条 三跨机械分段锚段关节转换支柱之间的两接触线,要在相互平行的两个铅垂面内,其水平距离应为100毫米,误差不超过30毫米;转换支柱工作支定位点处两接触线的垂直距离应保持200至250毫米,链形悬挂锚支接触线在动滑轮处要比工作支的接触线抬高500
毫米。
第48条 中心锚结的位置要使两边接触悬挂的补偿条件基本相同。中心锚结线夹要紧固,保持铅垂状态,该处承力索、接触线距轨面的高度可比正常情况下大20至100毫米。
中心锚结线夹两边锚结绳的张力、长度均应力求相等,锚结绳不应松弛,两端分别用两个相互倒置的钢线卡子固定,卡子间的距离及锚结绳的外露长度均为100至150毫米,外露部分用绑线扎紧。
线 岔
第49条 对单开道岔的标准定位,两接触线应相交于道岔导曲线处两内轨相距630至760毫米的横向(即垂直于线路方向)中间位置处,其误差(即相对于横向中心位置)不得超过20毫米。
第50条 在线岔的交叉点处,正线接触线要装在侧线接触线的下方,侧线接触线上下活动间隙为1至3毫米,限制管安装牢固,防缓垫片良好,接触线能自由伸缩无卡滞。
第51条 在交叉的接触线相距500毫米处,两接触线均为工作支,其距轨面的高度应保持相等,其高差不得超过10毫米;两接触线中有1根为非工作支,则非工作支的接触线须比工作支接触线抬高不少于50毫米。
电联接器
第52条 纵向电联接器(指馈电线与接触网之间及接触网各锚段之间的电联接器)和横向电联接器(指软横跨各股道间及承力索和接触线之间的电联接器),均要用多股软线做成,其额定载流量不小于被连接的接触悬挂、馈电线的额定载流量。
第53条 电联接器与接触线、承力索及馈电线之间的连接必须保证电接触良好,线夹安装牢固并保持铅垂状态,线夹内无杂物。
第54条 在锚段关节处要装设两组电联接器;在链形悬挂与简单悬挂的衔接处要装设电联接器;其它处所必要时要增设电联接器。
若利用承力索载流时,在承力索与接触线之间应装设足够数量的电联接器。
第55条 电联接器要能适应接触线和承力索的伸缩要求,锚段关节处两接触悬挂间电联接器的导线长度要留有一定的余量;链形悬挂电联接器的导线在承力索和接触线之间要盘成3至5个圆圈,圆圈的间距宜为50毫米,最下方的圆圈距接触线应为200至300毫米,圆圈的内径
应为电联接器线径的3至5倍(铜线时)或5至8倍(铝线时)。
绝缘部件
第56条 接触网的绝缘子泄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地区(附盐密度<0.1毫克/平方厘米):不少于920毫米;污秽地区(附盐密度≥0.1毫克/平方厘米):不少于1200毫米。
第57条 绝缘子不得有裂纹,瓷体无破损、烧伤,其瓷釉剥落面积不大于300平方毫米。E—01环氧树脂绝缘子应无弯曲和裂纹,连接件不松动。
绝缘子裙边与接地体间的距离应符合规定。
第58条 运行中的悬式绝缘子要按时测量分布电压(软横跨上的横向电分段绝缘子除外),当分布电压小于、等于下列规定的数值时要及时更换(表略)。
第59条 在运输、装卸和安装绝缘子时应避免发生冲撞,不得锤击与瓷体连接的铁帽和金属件,同时也不得对其进行机械加工和热处理。绝缘子铁帽和金属件应无锈蚀。
第60条 玻璃钢分相绝缘器的主绝缘不得有烧伤、破损和裂纹,其放电痕迹不得超过有效绝缘长度的20%。分相绝缘器的中性区不得小于18米。
第61条 在潮湿和污秽地区的分段、分相绝缘器,其主要绝缘的绝缘水平应比一般地区相应加强(例如增加主绝缘的有效绝缘长度或采用优质绝缘材料等)。
定 位 器
第62条 定位器应保持接触线之字值、拉出值及工作面的正确性,以及定位点具有一定的弹性;当温度变化时,接触线能自由伸缩,使受电弓有良好的取流状态。
第63条 定位器管坡度(定位器管与水平线夹角的正切值)应保持在1/10至1/5的范围内。
支持器方向要安装正确,支持器处定位器管伸出的长度应为20至150毫米。
第64条 定位器管在无偏移温度时应垂直于线路,温度变化时水平方向的偏角应与接触线在该点的伸缩相适应,其偏角最大不超过18度。
第65条 反定位器主管、定位肩架及组合定位器的定位管均应保持水平,靠接触线侧的端部允许仰高不超过20毫米。反定位器主管两侧拉线的长度和张力应相等。
第66条 定位环应沿线路方向垂直安装,距定位管根部的长度不小于40毫米。定位装置各管口要有管帽。各定位拉线要受力适当且不得有严重锈蚀。
支撑装置
第67条 半补偿链形悬挂腕臂要垂直于线路中心线,其顺线路中心的偏移不得超过100毫米。全补偿链形悬挂及简单悬挂腕臂在无偏移温度时应垂直于线路;温度变化时腕臂顶部的偏移要和该处承力索伸缩值相对应,在极限温度时其偏移值不应超过腕臂水平投影长度的1/3。
第68条 平头斜腕臂顶部,双线路腕臂应保持水平状态,其允许仰高分别不超过50毫米和100毫米。定位立柱应保持铅垂状态,无永久弯曲变形。
第69条 绝缘腕臂的各部件均应组装正确;绞接处要转动灵活,腕臂无永久弯曲变形,顶部非受力部分长度为100至200毫米;顶端封帽要密封良好。
第70条 隧道内埋入杆件应无断裂、变形和锈蚀,其周围水泥填充物无辐射性裂纹和脱落。
第71条 腕臂及隧道内的埋入杆件不得有严重锈蚀,锌层脱落处要补漆。
补 偿 器
第72条 补偿器坠砣坨块要叠码整齐,其总重量符合规定标准,相差不超过2.5%,限制、制动部件要作用良好。
第73条 运行中补偿器的b值(坠砣底部距地面的距离)要保持200至800毫米,在最低温度下的α值(补偿绳回头末端至定滑轮或制动部件的距离)不得小于200毫米。
第74条 补偿器滑轮要转动灵活,坠砣升降自如。棘轮式补偿器补偿绳的长度要保证坠砣在极限温度范围内自由伸缩。补偿绳不得有接头和断股。
支柱及地线
第75条 接触网所有各种支柱内缘与线路中心、站台边缘的限界均须符合规定。
第76条 接触网各种支柱,均不许向线路侧、受力方向倾斜。双边悬挂、装有开关、曲线内侧和位于直线与相邻锚柱同侧的转换支柱以及无明显受力方向的支柱,均应保持铅垂状态,允许向受力的反向倾斜不超过0.5%。
支柱在顺线路方向应保持铅垂状态,其斜率不超过0.5%,锚柱应向拉线方向倾斜,其斜率不超过1%。
曲线外侧及直线上的支柱要向线路外侧倾斜,钢筋混凝土支柱的斜率为0.5%(即支柱外缘垂直于地面);金属支柱的斜率为0.5%~1%。
软横跨支柱的斜率:钢筋混凝土支柱为1%(即外缘保持垂直);金属支柱(15米以上)为1%至2%。每组软横跨两支柱中心的连线应垂直于正线,其偏角不大于3度。
第77条 钢筋混凝土支柱局部破损和露筋时,要及时修补。支柱翼缘横向、斜向裂纹长度超过翼缘宽度或裂纹宽度超过0.15毫米时应更换。
第78条 金属支柱角钢焊缝不得有裂纹,主角钢弯曲不超过5‰,支柱漆面剥落超过支柱总面积的10%时要补漆。
基础顶面要高出地面100至200毫米。基础外缘外露400毫米以上时要进行培土,每边培土的宽度为500毫米,培土边坡与水平面成45度角;钢筋混凝土支柱培土标准也可照此办理。基础根部不许有积水、泥土、碎石和灰渣等物。
第79条 支柱和隧道内悬挂点按下行方向依次编号,复线区段下行线为单数,上行线为复数。每个区间、车站、隧道均应分别编号,书写编号的位置、大小和字体要统一,在地面和列车上均能清晰可见。
第80条 拉线应设在承力索下锚支的延长线上,与地面夹角一般为45度,特殊困难地区不超过60度,同一锚柱各线的张力要均匀并涂漆或涂防腐剂。
第81条 当电力线必须与接触网软横跨支柱同杆合架时,最内方的电力线带电部分距支柱边缘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0毫米,电压不高于380伏。
第82条 接触网支柱和金属支撑装置均须装设地线,截面应符合规定,要连接紧固,接触良好,外露部分涂漆,埋入部分涂防腐剂。
第83条 旅客站台上的支柱,装有隔离开关、避雷器、吸流变压器的支柱,以及天桥、跨线桥等,均须装设双地线,其接地电阻应符合规定。
第84条 凡距接触网(架空线)带电部分的距离不足5米的所有金属结构物(如信号机、水鹤等),均须接地。
隔离开关及避雷器
第85条 隔离开关应接触良好、转动灵活,引线截面要与隔离开关的额定电流以及所连接的接触网当量截面相适应。
第86条 GW4型的隔离开关合闸时闸刀要水平,两闸刀中心线相吻合;分闸角度为90度,允许误差+1度;止钉间隙为1至3毫米。
GW2型的隔离开关合闸时动触头要水平,开、合闸过程中两消弧棒应连续接触;分闸角度为50度,允许误差+2度。
隔离开关闭合时应接触良好,以0.05毫米×10毫米的塞尺检查,对于线接触的应塞不进去;对于面接触的其塞入深度在接触表面宽度为50毫米及以下时,不应超过4毫米,在接触表面宽度为60毫米及以上时,不应超过6毫米。
第87条 带接地闸刀的隔离开关,主闸刀与接地闸刀分别操作者,其机械联锁须可靠。
第88条 对运行中的隔离开关,每年要用2500伏的兆欧表测量1次绝缘电阻,并与最近的前1次测量结果比较,不应有显著降低。
新安装的隔离开关,在投入运行前,要按规定进行交流耐压试验。
第89条 避雷器的引线和各部螺栓要紧固,动作计数器要完好。管型避雷器管体不许有裂纹、烧伤,闭口端头应堵紧,外部间隙符合规定,误差不超过5%,两电极中心线要对正。阀型避雷器的瓷套管不许有裂纹、破损和放电痕迹。
每年雷雨季节前要按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和有关规定对避雷器和放电计数器进行预防性试验。
供电线和回流线
第90条 供电线(馈电线、并联线、捷接线和加强线)、回流线的截面积要满足通过的最大电流,其机械强度安全系数符合规定。
第91条 各种导线的张力和弛度要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冬季不致断线,夏季须有足够的线间距离。
第92条 供电线和回流线采用钢芯铝绞线时,其钢芯不准折断。铝绞线和钢芯铝绞线的铝线断股、损伤面积不超过铝截面的7%且载流量不超过允许值时,可将断股处磨平用同材质的铝线扎紧,当断股、损伤面积为7%至25%时要进行补强,当断股、损伤面积超过25%时须更换
或切断做接头。
第93条 一个锚段内供电线和回流线的接头、断股和补强线段的总数分别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锚段长度在800米及以下为4个。
锚段长度大于800米时为8个。
第94条 供电线和回流线跨越或接近铁路、公路、电力线、弱电线路、河流等时,要符合电力部的有关规定。其导线距地面、树木及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规定(表略)。
第95条 当供电线、回流线与接触网同杆合架时,其带电部分距支柱边缘的距离,回流线不得小于0.8米,供电线不得小于1米。
当供电线、回流线与接触网分杆架设时,其导线距山坡、峭壁、岩石的距离:步行可到达的,供电线为5米,回流线为3米;步行不能到达的,供电线为3米,回流线为1.5米。
保安装置及标志
第96条 跨越电气化铁路的跨线桥和天桥,在接触网带电部分正上方桥面的两侧要装设安全挡板或细孔网栅(网孔不大于40×40毫米,下同)。安全挡板或细孔网栅要垂直于桥面,在桥面以上的高度不应低于2米,宽度距接触网带电部分每边应不小于1.5米。
跨线桥、天桥的扶梯边缘与接触网带电部分的距离小于5米时,在扶梯上也要装设安全挡板或细孔网栅。
第97条 站内接触网每根支柱离轨面2.5米高的处所及安全挡板或细孔网栅上,均要有涂以白底并用黑色书写“高压危险”字样和用红色画以闪电符号的警告标志。
第98条 在车辆平交道口铁路两侧的公路上,应装设限界门。限界门的装设位置,在沿公路中心线距最近铁路的线路中心线不小于12米的地方,限界门的宽度不得小于公路路面的宽度。限界门的吊板要平齐,吊板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为4.5米。限界门框柱涂以黑、白色相间的漆条
,漆条宽度为200毫米,并按《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规定悬挂揭示牌。
第99条 在装卸线和机动车辆经常通过的地方,接触网支柱及拉线下部要有保护桩。
第100条 在接触网悬挂终端要悬挂“接触网终点”标志。该标志设在接触线锚支距受电弓中心线400毫米的上方。
在接触网分相的地方设置“断”电标和“合”电标。
“接触网终点”标、“断”电标和“合”电标的样式和装设地点,均须符合《技规》的规定。并要装设牢固,字迹清晰,完整无损。
零件及其它
第101条 接触网、供电线和回流线承力的零件,其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零件要安装牢固,螺栓涂油,调整螺丝的丝扣外露部分不得小于50毫米。线索紧固零件在温度变化时不得使线索往复弯曲,以防疲劳。
第102条 各种钢绞线要按规定涂油,以防锈蚀。由于锈蚀产生断股或虽未断股但降低机械强度不能满足规定的安全系数或降低的机械强度超过15%时,要更换或切断做接头。
第103条 钢绞线因机械损伤断股不足截面积的15%且能保证规定的安全系数时,断股处要磨平,并用同材质的绑线扎紧;否则应更换或切断做接头。
第104条 接触网、供电线和回流线各导线连接部分的机械强度不得低于被连接导线机械强度的90%,其允许的载流量要与被连接导线的允许载流量相一致。
第105条 各种钢绞线一般用楔形线夹连接固定,也可用相应型号的钢线卡子连接固定。
当用楔形线夹连接固定时,绞线外露长度应为300至500毫米,并用绑线扎紧两处,每处绑扎宽度不得小于20毫米。
当用钢线卡子连接时,不得少于4个卡子,其间距为100至150毫米,每边最外方钢线卡子距绞线端头100毫米,并用绑线扎紧。
第106条 吸流变压器(包括其双极隔离开关)和吸上线的检修、试验项目及标准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附录略)



198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