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03:14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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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医药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的特殊商品。医药生产和流通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事业,又是人民的保健福利事业。我国的医药事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担负着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光荣使命。为使医药生产和经营保持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更好地满足人民卫生事业的需要,杜绝伪劣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和流通,确保人民用药安全,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从部门管理转向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切实搞好全国医药行业管理工作。
二、国家医药管理局是全国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是地方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对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和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的经营,不分系统,不分所有制形式,在隶属关系不变的情况下
实行行业管理。
三、医药行业管理部门从方针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研教育、信息传递、人才开发、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对医药企事业实行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和指导。
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医药工作的实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行业发展的具体方针、政策和经济、技术法规,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医药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平衡系统内外和地区之间发展规划。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和组织医药重点建设、技术引进和输出、设备进出口、技术改造项目和消化吸收工作。
六、组织好医药商品的生产、供应,加强市场管理,建立医药责任市场。医药企业按需组织生产,按需满足供应。对麻醉、精神、毒性、放射性药品。根据国务院关于《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对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工伤事故等急救和战备军需用药品、医疗器械在
生产、贮备、供应、运输方面,进行统一指挥和调度。医药商品批发业务,由各级国营医药公司及其专业批发企业经营,除受国营医药公司委托经营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插手经营医药商品批发业务。中药批发业务,由各级药材公司的批发部门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中药批
发业务,必须由县以上药材公司审核签署意见,经所在地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一律不得经营中药批发业务。对制售假药、劣药,哄抬药价,扰乱市场者,依法查处。
七、组织全行业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根据授权范围,制定内部产品质量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核发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对生产、经营不合格的企业,令其限期停产整顿,直至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撤销其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准生产、收购、销售不合
格的产品,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
八、统筹协调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为企业利用新技术组织协作和创造条件。
九、编制人才开发规划,发展医药教育事业,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广大医药职工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增强医药企业的创新能力。
十、组织信息网络,开发各种信息资源,做好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面向全行业,为企业提供各种经济、技术、管理咨询服务。
十一、组织医药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对外交流,开展双边和多边的对外经济、技术活动。
十二、推进医药经济体制改革,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三、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促进全行业的物质和精神建设。
十四、各级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应尽快实现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转变,并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提高行业管理的水平。
十五、中国药材公司按照国发〔86〕8号《国务
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工作的报告〉》和经贸〔87〕129号《国家经济委员会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负责全国中药行业管理工作。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中国医药公司是企业性公司。为加
强专业的行业管理,授予其行业管理的职能,协助国家医药管理局搞好行业管理。有些地方、有些专业已成立了协会,要积极发挥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
十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8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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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实施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实施办法



洪府发〔2005〕20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南昌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园林、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报刊亭等的,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门前三包”的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地面的清扫与保洁,清除痰迹、纸屑、果皮、烟头等废弃物和污水、污物;实行垃圾袋装化;保持本单位门窗、墙壁、牌匾、灯箱、橱窗等整洁善观、无破损;无乱贴乱画、乱吊乱挂;爱护果壳箱等环卫设施。
(二)包绿化维护:负责责任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维护,不攀折树木花草,不向树木花草倾倒垃圾、油污、热水;不在树木上涂写刻画、乱吊乱挂。
(三)包环境秩序:责任区内无出店占道经营,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具体范围、“门前三包”内容、奖惩规定等。
“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七条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可以自包或者委托承包。
委托承包的,责任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对责任区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绿化设施、秩序等的行为,责任单位有权制止或者报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和考评。检查和考评工作应当吸收本辖区有关责任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条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员,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建制镇“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办字(20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严打”整治斗争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和高检院的部署,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依法查办了一批充当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推动了“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但目前这项工作的开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在办案中,深挖“保护伞”的敏感性、自觉性不够强,“严打”整治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结合得不够紧密。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履行法律职责
从前段时间“打黑除恶”的实际情况看,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在一些地方长期存在,坐大成势,往往是因为有大大小小的后台和“保护伞”的庇护。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纵容袒护,有的徇私舞弊,有的贪赃枉法,内外勾结,为害一方。因此,中央要求这次“严打”整治斗争,要把打击黑恶势力同深挖其后台和“保护伞”结合起来,既要坚决依法打击社会上的犯罪,又要坚决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做到除恶务尽。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坚决的态度,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到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不管是什么人,也不管在什么岗位上,都要排除干扰,依法一查到底,确保实现“严打”整治斗争的目标。
二、突出重点,落实严格的责任制
随着“严打”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一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将暴露出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起诉等办案工作中,不能就事论事,要增强深挖“保护伞”的敏感性和自觉性,对那些为非作歹、为害一方的黑恶势力和严重经济犯罪团伙,要注意分析其坐大成势的原因,注意深挖有没有内外勾结,有没有“保护伞”。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部门与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提高深挖、查办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整体水平。对于已经发现的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揭露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案件线索,各地要逐件进行梳理,抓住典型案件,组织精干力量,抓紧办理。对于群众检举的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处理。对于有影响的此类重大案件,上级检察院要实行挂牌督办,派员进行指导,必要时可把案件提上来直接办理。对于高检院批转的群众检举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有关省级检察院要列为重点案件,加强督办,一抓到底。
三、加强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有的由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有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关于此类案件的管辖、移送问题,要按照“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高检院正会同公安部抓紧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将作出具体规定。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及时互相通报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共同研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于由公安机关一并侦查的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及早掌握办案进展情况。对于已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要及时向法院通报。
四、加强领导,注重信息工作
查办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是一项严肃、艰巨、复杂的工作。各级检察院领导对这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对于有影响的案件、查办阻力大的案件,检察长要直接办理。要加强对这项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的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对策。上级检察院要积极帮助下级院排除办案中遇到的干扰,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对于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论是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还是公安机关一并侦查,省级检察院都应全面掌握。要做好信息上报工作。近期,各省级检察院要对“严打”整治开展以来查办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上报高检院。今后对于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要逐件及时向高检院报告。对于高检院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进展情况。


200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