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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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潮府[1999]47号 1999年8月2日颁发)



第一条 为减少吸烟的危害,创造公共场所的优良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室(厅)、礼堂、多功能厅、图书室、生产经营场所;

(二)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的售票室、等候室及其交通工具上;

(三)影剧院、录像放映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四)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书画院的展示厅,邮电局(所)的营业厅;

(五)商店(场)、书店;

(六)室内体育馆的比赛厅和观众席;

(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及疗养场所;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学场所;

(九)其他需要禁烟场所。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单位应依本规定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个人有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义务,并有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予以检举、投诉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场所实施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爱卫会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公安、城管、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六条 公务员、教师和医务人员应带头不吸烟,并积极开展戒烟活动。

学校、家庭应教育青少年不吸烟,广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第七条 禁止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和旅客上落站、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及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不准在市城区的街道、建筑物、公共设施及交通工具上设置烟草广告,也不准使用带有烟草广告的告示牌及器具。

第八条 禁止吸烟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九条 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的售票厅、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吸烟区,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吸烟区。

第十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落实本单位禁止吸烟责任人的责任;

(三)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的被动吸烟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的职责;

(三)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责任人和禁止吸烟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拒绝、阻挠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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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1-02-22

教职厅[2001]1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推进城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我部于去年12月4日至5日召开了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现将《全国
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加快发展城市教育事业、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全面推进城市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教育结构调整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明确“十五”期间继续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思路和任务,推动教育更好地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部于2000年12月4日至5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来自102个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城市的教育主管市长、政府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在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副部长王
湛主持会议并做了题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工作报告。江苏省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梁保华出席会议。副省长王珉代表东道主致词。会议交流了实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经验,听取了苏州、青岛、深圳、宁波、柳州、芜湖等实验城市的典型经验介绍,并考察了苏州市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现场。
会议在充分肯定十三年来特别是近年来,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在推进城市教育体制改革、调整城市教育结构、改革招生考试和劳动就业制度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和经验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进入新世纪后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趋势,要求进一步深化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体制改革与初步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会议指出,从新世纪起,我国将在“九五”辉煌成就的基础上,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新的阶段要坚持以发展作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全面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世纪之初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目标、战略布局和重点任务,对劳动者素质及专门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建议》强调指出: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要适度超前发展。发展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走改革创新之路。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加快教育发展,构建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是实现国家“十五”计划发展目标的重要基础。城市作为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在完成“十五”计划所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带动小城镇发展、优化城乡经济结构等方面将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承担十分重要的责任。我国城市集中了较为雄厚的优质教育资源,对推进全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各实验城市必须从适应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人才需求的变化出发,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快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努力开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新局面。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会议提出“十五”期问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全教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发展城市教育事业,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城市教育综合改革要在教育规模上有新突破,率先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并使高等教育有较快发展;在发展社区教育上有新突破,率先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在办学体制上有新突破,率先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在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上有新突破,率先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这“四个突破”和“四个率先”的要求,概括了“十五”期间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乃至我国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是贯彻《建议》精神的要求,是新世纪初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对改革和发展城市教育事业的需要。实验城市要通过这“四个突破”和“四个率先”,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走在全国的前面,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新的经验,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不断丰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内涵,把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会议强调: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多年的实践表明,深入改革和发展城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是推进教育与经济、科技紧密结合的重要方面,是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不断深化并取得丰硕成果的主要领域之一。“十五”期间,要把积极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放在重要位置。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保持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的协调发展,满足今后很长一个时期我国企业乃至高新技术企业对受过中等教育、具有很强操作能力的一线劳动者的需求。要抓住“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成人教育的需求日益迫切的最好时机,坚持积极发展成人教育的方针,坚持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学校教育和其他各种教育形式相结合,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发展模式。会议明确指出,企业教育综合改革是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结合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企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当前要选择一批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方面成效比较明显、特色比较突出的行业、企业,着重抓好行业、企业加强培训中心建设,推动职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典型经验总结,通过多种形式,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为实现“十五”期间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会议要求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要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放在城市工作的应有位置上,优先发展、适度超前发展。把依靠发展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作为提高城市经济发展的竞争能力、增强城市对外开放的优势、提高市民素质的关键措施来抓。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认真研究贯彻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城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2、制定和实施实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十五”计划。这是根据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当前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需要而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计划要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建议》精神为指导,依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按照实
验城市教育要实现“四个突破”和“四个率先”的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区分城市市区及所辖农村不同情况,提出“十五”期间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工作思路和措施,形成检查、督促的评价措施、机制。
3、充分依靠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城市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大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力度,更多地依靠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是当前形势发展提出的要求,也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各省(区、市)
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部有关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部署,制定本省(区、市)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组织和推动所辖实验城市制定计划、确定实验项目,积极开展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干部培训等工作。要尊重实验城市的首创精神,支持实验城市的改革探索,对实验城市在改革办学和管理体制、调整教育结构布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发展民办教育等方面赋予更大的权限。
4、进一步完善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工作方式。要根据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需要,确定少数重点联系城市,以便更加准确地把握城市教育改革的进程,及时研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推进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通过总结和推广这些城市取得的经验,要更好地推动城市和整个教育的发展并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对新世纪初我国城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必将产生积极影响,对进一步开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会议提高了对改革发展城市教育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十五”期间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增强了继续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信心。代表们表示,会后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和要求,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内继续推进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城市要走在前面,为推进全国城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把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推向一个新阶段。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科技部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科委,国务院有
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国家经贸委等12个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精神,确保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运行,现就242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的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务管理体制
1.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和转为中介机构划转地方管理的科研机构,以及并入地方高校的科研机构,其科学事业费和房改经费下划地方财政,并由地方财政部门商同级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确定财务管理体制。
2.进入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其财务关系由该企业(集团)负责,科学事业费和房改经费由科技部直接拨付到转制科研机构。
3.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转为中介机构并挂靠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科研机构,其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科技部具体办理科学事业费和房改经费拨付等事宜。
4.划转其他部门,以及撤销并入其他研究机构的科研单位,其财务关系及经费拨付比照上述做法相应变更。
二、经费关系划转及变更
按照国办发〔1999〕18号文件和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文件的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是指原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减拨事业费到位后,由财政核定用于单位离退休人员
的定向补助经费;以及原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等经财政核定的正常事业费。不包括财政核拨的一次性专项经费,以及按规定减拨的事业费用于行业技术工作、科技信贷和贴息资金的经费。
1.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科研机构,转为中介机构划转地方管理的科研机构,以及并入地方高校的科研机构,其科学事业费按照1998年核定的正常经费预算指标,作为下划地方的经费指标。
2.进入企业(集团)和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转为中介机构并挂靠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科研机构,其科学事业费按照1998年核定的正常经费预算指标,自1999年7月1日起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管理变更为直接归口科技部管理。
3.划转其他部门,以及撤销并入其他研究机构的科研单位,其科学事业费正常经费预算指标随财务关系变更相应划转和变更。转制方案中撤销的科研单位内设机构,其科学事业费留归原所属科研机构。
4.上述转制科研机构1999年房改经费拨付方式不变,从2000年1月1日起进行相应变更;房改经费按财政部核定的基数划转。
三、科学事业费专项经费及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的管理
按照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由转制科研机构承担并正在实施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攀登计划、重大科技产业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项目,以及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科技项目等仍按原计划继续组织实施,有关经费由科技部按照改制后的预算管理渠道继续拨付并管理。
四、行业技术工作经费及科技信贷与贴息资金
按照科技拨款制度改革要求,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减拨的事业费(按照规定减拨的事业费三分之二留给主管部门用作行业技术工作,三分之一留给科技部〔原国家科委〕用作科技信贷与贴息),从1999年起全部转作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与科技部共同管理,主
要用于支持中央级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包括242个转制的科研机构)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开发研究工作,以促进中央级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及转制科研机构的持续创新能力。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国家级质量检测检验机构的经费支持
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经国家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出口商检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科技部、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其运行绩效进行考评,择优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用于“中心”的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转制科研机构适用财务会计制度问题
进入企业(集团)、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科研机构,可以执行相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困难的,可以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转制后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继续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并入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可以执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有困难的,可以暂时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从2000年1月1日起,并入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统一执行高等
学校财务会计制度。
七、资产管理
1.科研机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其资本金由财政(国资)部门暂根据其财务主管部门批复的1998年度财务决算核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先对其资产进行评估、确认,财政(国资)部门依据资产评估结果核定其资本金。
——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由该科研机构到财政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的,由接收企业到财政部申办资产划转、产权登记有关手续;
——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和进入地方管理的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直接到接收地的财政(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在核定资本金、办理产权登记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2.进入企业(集团)、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和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科研机构,在办理产权登记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9〕14号)文件的规定,抓紧向同级清产核资机构申报清产核资,批准后组织实施。在
清产核资中,企业(单位)要切实做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和资金核实等项工作,对各类资产和账务进行全面清查,认真清理债权债务,理顺产权关系,并将有关工作结果如实填报资产清查、价值重估、资金核实等报表,按规定程序于1999年11月10日以前报同级清产核
资机构进行确认。企业(单位)依据同级清产核资机构的确认结果,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有关清产核资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在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各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级财政、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监督,尽职尽责地对科研机构转制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财会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为进一步理顺财务资产关系,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和经费划转的前期准备工作,有关经费划转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九、本通知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19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