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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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规则(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2] 2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规则(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值班管理,规范值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全省政府系统联系畅通、反应迅速、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及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和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办公厅(室)设立值班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节假日由政府领导带班。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值班工作,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值班工作,要关心值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改善值班工作条件,为值班室配备先进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不断提高值班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细致、注重质量、讲求效率、热情服务。
  第五条 值班室的主要任务
  (一)保证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内重大情况和动态。
  (二)负责接收和处理有关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建立值班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协助本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三)建立值班信息网络。掌握本级政府领导的主要活动、行踪、联系方式;掌握本级政府各部门值班电话、领导电话和上级、下级政府值班电话;掌握上级政府和部门、友邻地区领导同志来访情况,报本级政府领导周知。
  (四)建立值班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内值班工作情况。
  (五)负责安排本级政府值班工作。
  (六)上级政府值班室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政府和部门的值班工作,保证本行政区内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值班工作的原则
  (一)有情必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逐级上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要逐级向上报告。
  (三)规范运作。制订规范的值班信息报送方式,有条不紊地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四)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紧急重大情况为
  (一)由各种原因可能引发的暴乱、骚乱事件苗头和已经发生的暴乱、骚乱事件;
  (二)涉及5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包括罢工、罢教、罢课、罢市、罢驶;抗粮抗税;械斗、哄抢;上访、静坐、请愿、集会、游行;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进行打砸抢;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交通;军地、军警、警民冲突等;
  (三)飞机失事,列车相撞、颠覆、脱轨事件;
  (四)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五)劫持航空器、列车、船舶、汽车、人质等案件;
  (六)造成15人以上中毒的事件;大型群众性节假日娱乐活动中造成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七)在机关、团体、学校及其他单位内部和繁华路段、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上发生,或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恶劣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抢劫、伤害等案件;
  (八)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持枪作案或抢劫、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物品案件;
  (九)杀害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领导干部自杀的案件;
  (十)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上进行抢劫、盗窃的案件;
  (十一)看守所、拘役所、戒毒所等关押场所发生的在押人员3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和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重大案件;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疫情;
  (十三)其他紧急重大情况。
  以上紧急重大情况应在事发后4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值班室。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参照以上标准和事项制订本行政区内下级政府和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的紧急重大情况的标准和事项。
  第八条 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处置过程,一般应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在工作日夜间、周休日、节假日或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第九条 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处理程序
  (一)工作时间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迅速向分管值班工作的办公厅(室)领导和负责处置该紧急重大情况的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根据领导指示,向其他领导同志报告及向有关部门传达。
  (二)在工作日夜间和周休日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首先报告分管值班工作的办公厅(室)领导,按其要求报告有关领导同志。在节假日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首先报告带班领导,再按其要求报告有关领导同志。
  (三)对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值班室和相关部门。凡向上级政府报告的情况,应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主要领导签发。电话报告的,事后要补报有领导同志签发的文字材料。
  (四)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登记、核实,再按程序报告。特别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再核实、了解和续报详细情况。
  (五)从接到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开始,值班人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在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同志和事件发生地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负责催办和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处置情况;要加强与当地党委值班室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六)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反馈情况,并报本级政府领导周知。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及处理情况等,要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条 各级政府值班室要加强对紧急重大情况发生规律的综合分析和预测研究,收集可能发生紧急重大情况的苗头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政府值班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一)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其值班工作的责任单位,分管值班工作的政府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值班工作的政府办公厅(室)领导和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对值班机构、制度建设完善,值班工作开展好、在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和处置中成绩突出的政府值班室和值班人员要予以表彰。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1.未设立值班室、值班人员不到位、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2.值班人员脱岗和带班领导联系不上的;
  3.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情况的;
  4.未经核实,上报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5.在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过程中,对领导和上级机关指示、批示相互推诿或跟踪落实不力的。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值班室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未设值班室的要明确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和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及时,对影响工作和延误处置紧急重大情况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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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3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六日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组建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经委是负责调节全省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围绕推进全省工业化进程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工业经济,指导、协调和服务各种经济成分、各种规模类型的工业企业。
(二)负责全省工交系统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交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全省工交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提出工交系统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地方配套政策,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省工业结构调整,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
(四)负责对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工交领域的经济法规、规章,规范企业行为;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维护企业稳定工作。
(五)组织拟订生产与科技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下达和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负责管理地方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并组织实施;研究和规划全省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
(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工作;管理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抓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拟订政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及资金投入方向,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指导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七)研究拟订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拟订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政策,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工作;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和工业环境保护。
(八)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与铁路、公路、航空、水运、邮政通信有关的重大问题;协调煤炭、电力、石油、运输和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负责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物资、外贸货运的运输调度和协调工作。
(九)归口管理工交系统的行业管理办公室和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组织指导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拟订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研究拟订电力工业(含水电)、医药、食品等行业的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省工交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经委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值班、信访、信息、接待、保卫等工作;负责重大事项和决定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车辆、基建及维修管理、办公设施管理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综合分析工交系统近期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参与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和制订中长期规划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报告;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向省委、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政务信息。组织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并对有关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工交系统行业管理办公室拟订行业法规、规章;承办有关经济法规草案的修改、审查工作;指导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本委的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三)经济运行处
研究提出近期工交系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实施意见,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负责经济运行日常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煤炭、石油、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税、金融等政策性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产业政策处
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地方配套政策,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省工业结构调整,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负责包装行业、室内装饰业的行业管理;负责联系工交系统行业管理办公室。
(五)投资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地方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需报国家审批和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负责地方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免税项目和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项目确认;指导工交系统行业管理办公室拟订行业规划,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协同有关部门审核拟上市工业企业的资金投向;指导工业企业利用外资项目(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中小企业服务指导处
研究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积极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指导、协调和规范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体系的建设,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的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参与推荐企业上市及上市企业资产重组的有关工作;参与“三资”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交流。
(七)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处(加挂民营经济服务处牌子)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促进本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鼓励措施,加强宏观指导,拟订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协调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拟定政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及资金投入方向,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扶持;负责中小企业运行趋势的分析和监测。
(八)科技处
研究拟订全省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企业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和扶持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组织全省产业共性技术研制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指导和引导全省产学研联合开发;指导、协调高技术产业发展;指导和推动技术创新机制的建设。
(九)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组织制订全省工业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考核全省重点企业能源消耗指标,推进以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电力处
组织拟订全省电力工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近期电力经济运行综合调控目标,编制、审定年度发电、用电计划,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平衡电力资源;研究拟订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发展规划、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电力经济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监管电力市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处理电力市场纠纷,发布电力市场信息;研究提出电力价格政策方面的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及管理工作;指导推动节约用电,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
(十一)交通处
调度分析全省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和通信、邮政情况,参与制订全省交通运输的发展规划,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与交通、邮政通信有关的重大问题;做好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物资和外贸货运的运输调度和协调工作;负责全省煤炭铁路运输计划的管理;负责联合运输、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和厂矿铁路专用线共用及专用线维修养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管理铁路道口交通安全。
(十二)医药食品处
研究拟订医药、食品工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行业管理;对医药、食品产业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全省医药、食品行业经济运行实行调控,协调医药和食品生产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省医药储备工作,管理省级医药储备资金及储备药品;参与食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内质量标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国内外医药、食品行业经济信息,为企业的外引内联以及资源、技术、人才和新产品的开发服务。负责做好全省医药、食品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十三)教育培训处
研究拟订全省经委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负责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状况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提高其素质的措施和建议;指导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等有关工作。
(十四)人事处
组织实施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干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承担省工程、经济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工程、经济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十五)维护企业稳定工作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维护企业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研究全省维护企业稳定工作;承担对企业稳定情况的信息调度和协调,协助处理有关重大不稳定事件。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经委机关编制为91名(行政编制87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负责人)。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处级。核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7名,其中正副主任各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0名。
四、挂靠单位
(一)湖南省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扭亏增盈办)
省扭亏增盈办(处级)是省政府负责扭亏增盈工作的办事机构,核定行政编制4名,其中正副处级领导职数各1名。
(二)湖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简称省交通战备办)
省交通战备办(处级)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主管国防交通工作的办事机构,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省经委与省国资委的关系。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省经济委员会配合。企业的行业管理、联系协会等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省国资委配合;在经济运行方面,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省国资委负责所出资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在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省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省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省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48号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 长:王太华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推进广播影视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废止下列45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
  1、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5号)
  3、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
  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
  5、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9号)
  6、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3号)
  7、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
  8、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号)
  9、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号)
  10、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7号)
  11、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0号)
  12、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
  1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
  1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6号)
  15、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8号)
  16、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9号)
  17、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0号)
  18、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2号)
  19、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发政字〔1989〕150号)
  20、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6号)
  21、关于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83号)
  22、关于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97号)
  23、关于调整电视剧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215号)
  24、关于切实加强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紧急通知(广发编字〔2002〕355号)
  25、关于切实加强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690号)
  26、关于禁止广播电视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893号)
  27、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电〔2002〕33号)
  28、关于严格管理群众参与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通知(明电〔2002〕120号)
  29、关于切实执行电视剧发行播出管理的通知(明电〔2002〕140号)
  30、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49号)
  31、关于重申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规定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999号)
  32、关于严格禁止有偿新闻的紧急通知(明电〔2003〕37号)
  33、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管理规定(广发影字〔1998〕94号)
  34、关于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中的《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广发影字〔2002〕818号)
  35、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7〕714号
  36、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943号)
  37、关于改进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595号)
  38、关于印发《〈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人字〔2002〕671号)
  39、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人字〔2002〕1166号)
  40、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2002〕1167号)
  4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2003〕369号)
  42、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广发技字〔2001〕817号)
  43、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360号)
  44、关于使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的管理办法(广发技字〔2002〕753号)
  45、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8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