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委 对外经济贸易部 交通部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
国家经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国家经委 对外经济贸易部 交通部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
各有关部门: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包装是商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做好危险货物的包装工作,对于保护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扩大外贸出口,都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检验工作。
附件: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交通
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生产、人身和运输安全,扩大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参照《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际危规》范围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压力容器和放射性物质的包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各地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并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出口危险货物的部门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根据有关法令、规定,正确地选择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妥善安排仓储运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五条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完好,经得住装卸及海运的一般风险。包装容器的材质、型式及包装方法应与拟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第六条 盛装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在生产、 经营、使用、储存和装卸运输中,各有关部门都要严格检验和检查。
第二章 包装容器的生产检验
第七条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厂(以下简称生产厂),要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
第八条 生产厂必须按照《国际危规》的要求,组织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工作。
第九条 生产厂在包装容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商检机构申请性能鉴定。申请时应该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结果,在商检机构定期鉴定的周期内,生产厂如需改变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应及时向商检机构重新申请鉴定。
第十条 生产厂生产的包装容器 , 必须铸印或标明经商检机构批准的生产厂代号及批号。
对于性能稳定,并能完全达到《国际危规》要求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可向商检机构申请商检标志。
第三章 包装容器的使用检验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生产厂,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并按《国际危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对国外商人自备的包装容器, 如附有性能鉴定证
书, 证明符合《国际危规》要求者,可据以使用。
第十二条 塑料容器或内涂料容器盛装液体危险货物时,危险货物生产厂必须取得化学性质相容性试验结果,符合要求者,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货物生产厂要建立健全包装容器使用检验制度,并逐批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使用鉴定。申请时要填写出口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类别等。
第四章 危险货物的包装鉴定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凭申请办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鉴定,签发鉴定证书。鉴定项目为: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第十五条 商检机构办理包装鉴定,根据不同条件和需要,采取逐批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验等不同方式。
第十六条 执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鉴定的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包装容器性能和有关运输规则,掌握测试技术。
第五章 危险货物的包装查验
第十七条 出口经营部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和使用鉴定证书验收危险货物。
第十八条 仓储、运输部门在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要严禁野蛮装卸,防止发生包装容器破损及危险货物撒漏等事故。发现包装容器渗漏、破损,应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妥善处理。同时,为了明确责任,堵塞漏洞,要作好商务记录。
第十九条 港务部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和使用鉴定证书,安排出口危险货物的装运,并严格检查包装是否与商检证书相符,有无破损、渗漏、污染和严重锈蚀等情况。对包装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入库和装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商检机构办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鉴定,可收取合理的鉴定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商检机构的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验。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检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并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加强农业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韩国
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加强农业合作的联合声明
(2012年5月13日,中国北京)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的领导人一致认为,农业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
开展农业合作,有助于提高三国农业科技水平,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促进农产品贸易发展。同时,有利于三国更好地维护粮食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维持农业多样功能,包括保护土地和生物多样性等。我们认识到,三国建立良好的农业合作关系,对促进地区和世界粮食安全十分重要。
我们欢迎三国于2012年4月14日至15日在韩国济州岛举行的农业部长会议及其成果,积极评价三国在东盟与中日韩(10+3)框架下开展的有效合作。我们认为三国之间进一步开展农业合作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发展前景广阔。我们决定在以下方面加强合作:
第一,通过合办研讨会等方式交流与粮食安全相关的农业政策信息,促进研究人员交流,寻求联合研究契机。同时重点加强三方在东盟粮食安全信息系统、东盟与中日韩大米紧急储备和亚太粮食安全信息平台等区域和国际层面的粮食合作。
第二,评估口蹄疫和禽流感等亚洲多发动植物疫病的现状并交换相关信息,考虑联合建立一个疫病防控中心的可行性,共同应对动植物疫病。
第三,分享有关自然灾害的信息,以共同避免和减缓自然灾害,克服灾害的影响,恢复农业生产。
第四,评估三方在推动研究人员交流以及组织联合研究、讲习班和研讨会等方面的合作现状,就共同面临的问题交流信息。
第五,促进粮食、农产品贸易,同时通过可能建立的中日韩三方经济伙伴关系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加强在东盟与中日韩、亚太经合组织、粮农组织、二十国集团等区域和全球框架下的合作。
我们支持三国农业部长定期举行会议,就农业领域的相关重大合作问题进行沟通与协调,并就国际粮农等热点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