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11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上下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推进全市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于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抢抓机遇、集中精力狠抓项目建设的积极性,着力促进加工制造类、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项目建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后劲。
二、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二)区别对待,分类评价。综合考虑各单位基础条件、项目质量、项目来源等因素。
(三)平时工作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工作为主,平时掌握日常情况,年终集中考核评价。
三、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基地管委会、南部工业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省、市重点项目业主单位(市属以下);管理和服务于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的省、市重点项目工作人员。
四、考核标准
(一)先进单位考核
考核采用积分制,基础分为200分(其中: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占80分,完成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占12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完成情况增减分数。
1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省重点项目(包括前期项目和在建项目),每个单体项目加10分;完成年度计划再加10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每个项目减15分。市属及以下单位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前期项目和在建项目),每个单体项目加5分;完成年度计划再加5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每个项目减8分。
2当年新开工的重点项目,按投资总额,分段记分。总投资1亿元至5亿元市属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加5分;总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市属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加10分;总投资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市属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加20分;总投资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市属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加40分;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项目加60分。
3每开工建设一项农业产业化、加工制造业、商贸服务业单体投资1亿元以上市属及以下单位的重点项目加1分。项目总投资额以1亿元为基数,每超过5000万元分别再加1分。
4省属及以上单位的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省市重点项目,每个项目加2分,完成年度计划再加2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每个项目减2分。当年新开工1项单体投资5亿元以上的省及以上单位的项目再加2分。
5市属及以下单位的重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加1分,实际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分别再加1分。省属及以上单位的项目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6每竣工投用一项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省重点项目加5分;每竣工投用一项市重点项目加2分。
各县(市)、区和各管委会自己引进的项目,视同市属及以下单位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为依据。实际完成投资额以统计报表为依据。
(二)项目单位考核
1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单体总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
2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
3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
4一般加工制造类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
5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类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
6服务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
对以上项目的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考核,项目总投资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为依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以统计报表为依据。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内。
(三)先进个人考核
在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五、考核程序
各县(市)、区和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基地管委会、南部工业区管委会或项目单位,每月和年终分别填写“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度表”,并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次年1月6日前将上年的完成情况,报市重点办。市重点办会同市考核办组织专门小组对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然后计算并汇总各单位最终得分。
先进单位考核程序:依照上述标准评分汇总后,按照市内五区和高新区、辛集市、四个组团县(市)以及其它县(市)、区,五大基地管委会和南部工业区管委会,共四个层次分组,按总积分排名。
项目单位考核程序:项目竣工投用后,在符合奖励范围和标准的项目中,按一定比例择优给予业主单位一次性奖励。
先进个人考核程序:由各县(市)、区和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基地管委会、南部工业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六、奖惩办法
以平时工作情况为主,根据日常项目调度、工作成效、指标完成等情况,参照年终集中评价,形成综合考核结果。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考核办根据综合考核结果,结合与上年度考核位次进位等情况,分组评价,提出奖励方案,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报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一)建立重点项目建设奖励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励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对先进单位的奖励。各县(市)、区和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基地管委会、南部工业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积分排名,参考当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总体情况,综合考虑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确定奖励数额和奖金数量。所有先进单位获得的奖金中,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基地管委会、南部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所属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处室),各获奖金额的50%。奖金分配时,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正职分别获其奖金额的40%,其余由正职安排奖励相关人员。
(三)对先进个人的奖励。应从直接从事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的人员中推荐,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确定,每人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四)对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所用土地由市政府负责解决,并奖励引进人员1000万元人民币;对大型总部经济且现金流发生在我市的,奖励引进人员100万元人民币。
(五)对每组积分最后一名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各基地管委会、南部工业区管委会,实行诫勉告诫。当年考核最后一名的,对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黄牌警告;第二年考核仍为最后一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停止工作。
(六)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徐州市统计工作巡查督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州市统计工作巡查督查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统计工作巡查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统计工作巡查督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和《江苏省统计督查制度(试行)》等规定,为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升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
第三条 督查对象
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巡查督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三)国家、省、市统计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四)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
(五)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六)统计服务科学发展情况;
(七)统计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情况;
(八)统计法制建设情况;
(九)市人民政府部署的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十)市统计局安排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 根据巡查督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综合巡查督查或专项巡查督查。
第六条 市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巡查督查对象进行巡查督查,在适当时间对已经巡查督查的对象进行回访。
第七条 市统计局成立巡查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 巡查督查工作步骤
(一)送达巡查督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督查对象开展自查,自查汇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统计局。
(二)巡查督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2.召开座谈会并发放调查问卷;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历史资料;
5.抽查部分基层单位;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三)巡查督查组在巡查督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督查对象对全市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巡查督查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巡查督查组应当向市统计局提交巡查督查报告。
第九条 巡查督查结果处理
巡查督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市统计局对巡查督查组的巡查督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巡查督查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巡查督查意见书;
(二)对有统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依纪依法不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巡查督查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巡查督查意见书;
(三)对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巡查督查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巡查督查意见书外,还应当对统计违法行为,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四)必要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巡查督查结果;
(五)巡查督查对象在接到巡查督查意见书后,如被认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整改材料。
第十条 巡查督查工作实行巡查督查组负责制。巡查督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遵守工作纪律,并对巡查督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不如实反映巡查督查情况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巡查督查对象和有关人员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拒绝配合巡查督查组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巡查督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巡查督查组成员向市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在本地区开展统计巡查督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