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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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市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和调整仍由教育部负责。
第四条 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首先着眼于对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调配和优化。重点是通过对现有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的调整改制,通过对现有成人高等学校资源的合并、调整和充实,通过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属本科高等学校举办二级学院,通过对当地教育资源的统筹
举办社区性的高等职业学校等方式,努力发展高等职业学校;同时,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职业学校;如确有需要,可以少数符合条件的重点中等专业学校为基础,组建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地方和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高等职业学校既从事学历教育,也开展岗位培训和社区服务。
第六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执行。
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还应按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执行。
第七条 由市教委负责组建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市教委的委托,对申报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进行评议,为市教委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评议委员会委员由市教委聘任,任期3年。
第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已经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接近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办。
批准筹办的高等职业学校不具有发放高等学历教育文凭的资格。
第九条 申请筹办高等职业学校,由申办者向市教委提出,经市教委委托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由市教委审批。筹建期不得少于1年,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3年后仍达不到设置标准的,撤销其筹办资格。
第十条 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的办学申请;
(二)建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四)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五)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学历、专业;
(六)学校性质、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
(七)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市教委每年8月底前受理当年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申请。10月底前完成评议审批工作。8月后申报的,转至下年度办理。
第十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申请,经市教委形式审查后,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委托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对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不完备、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要求的设置申请,市教委暂不委托评议委
员会进行评议,并及时通知申报者。
第十三条 市教委根据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至达到计划规模,期限为4年。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天津市以外的地
域名称,并应避免同外地区的高等职业学校重名。一般也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超越上述范围命名的学校名称,须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更改校名、撤销与合并,均须按申报设置学校的程序办理。其他事项的变更须报市教委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撤销与合并,由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负责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十八条 市教委定期对高等职业学校进行督导和评估。对连续4年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或停办。



200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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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8〕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关于《铜川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铜川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试行办法
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62号)精神,建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推进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协调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动,金融机构、企业广泛参与,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积极配合”的总体思路,以评价促发展,扎实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优化辖区金融生态环境,全力打造“信用铜川”,促进全市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评价对象
  按行政区划,分为市级及各县(区)。
  三、评价体系
  (一)指标体系
  辖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六大因素、47项指标,其中定量指标43个,定性指标4个。
  经济环境:主要评价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市场化和开放程度、产业结构优化状况、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对金融业的影响。指标包括:人均GDP、财政收入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第三产业产值占GDP比重、非国有经济工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每亿元GDP能耗、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进出口总额增长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重、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重、城镇人口占比、城镇劳动就业率、规模以上企业资产收益率、规模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规模以上企业亏损面。
  信用环境:主要评价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发展状况和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指标包括:企业逾期应付账款占比、企业欠税率、不良贷款率、贷款利息收回率、城镇信用社区占比、农村信用户占比。
  法治环境:主要评价金融债权的维护程度、金融案件的诉讼和执行效率。指标包括:金融胜诉案件执行率、金融债权回收率、金融案件结案率。
  行政环境:主要评价当地政府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支持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和宣传金融知识的力度。指标包括:政府部门对金融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手段干预金融活动的程度、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业发展和稳定的支持力度、政府部门对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程度。
  中介服务环境:主要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模及业务状况对金融业的影响。指标包括:每万人注册律师数、每万人注册会计师数、信用担保机构数占比、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占比、信贷市场主体评级企业占比。
  金融运行状况:主要评价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发展趋势以及金融在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指标包括: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比率、银行卡消费额占社会商品消费零售总额比重、贷款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中长期贷款比率、商业银行资产利润率、直接融资总量占比、证券经营机构覆盖率、上市公司占比、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财产保障金额与GDP比值。
  (二)评价方法
  根据陕西省所制定的评价打分方法,结合各项指标的权重,计算出分值,并依据该分值对全市金融生态环境状况做出综合评价。
  1、定量分析根据《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数据采集表》(见附件1)的指标值,比照《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和权重表》(见附件3),按照层次分析法计算出分值。
  2、定性分析根据《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定性指标调查问卷》(见附件2)的结果,比照《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和权重表》(见附件3)打分。
  (三)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四级:得分区间在80-100为A,在60-79为B,在45-59为C,在0-44为D。
  四、数据采集
  (一)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数据采集表》(见附件1)中的各项指标值的采集工作,并按时向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报送。
  (二)各县(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县(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数据采集表》(见附件1)中的各项指标值的采集工作,并按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五、评价程序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评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评。各县(区)政府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征求金融部门、企业、居民和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了解当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并根据评价指标表计算本县(区)金融生态环境分值。
  (二)现场考核。市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对各县(区)金融生态环境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收集的情况,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类。
  (三)分析评议。考核组在现场考核的基础上对各县(区)的金融生态环境情况进行分析评议,弄清影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问题,做出综合评价。
  (四)通报情况。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综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六、组织领导
  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县(区)政府要成立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开展自评。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配合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确保实效。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的研究分析和利用,积极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附件1: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数据采集表
  附件2: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定性指标调查问卷
  附件3: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及权重表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提升快递服务水平,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针对快递业务全过程作业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质量控制点,规定了规范操作的基本要求,旨在指导快递企业科学组织生产管理,解决因快递作业不规范引发的服务质量问题。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及时通知并指导企业遵照执行。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操作,指导企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 本指导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
第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逐步配备满足自动化、信息化处理需求的设施设备,提高业务操作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操作制度,加强培训,强化考核,杜绝不规范操作。
第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作业,不断优化运行流程,加强对全网运行的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满足《快递服务》标准中对快件全程时限的要求。
第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寄递渠道畅通。确保快件寄递安全、用户的信息安全,企业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
第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操作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预防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 快递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包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止投递等情况,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章 收寄
第九条 快递企业应当提供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方式接收寄件人的寄件要求。接单时,客服人员应当记录寄件人姓名、取件地址、联系方式、快递种类、快件品名、快件寄达地等相关信息,并和寄件人约定取件时间。
快递企业在接单后,宜在2小时内取件;取件后,宜在3小时内将快件送交快递营业场所。
上门收寄时,要保证已收取快件的安全,严禁将已收取快件单独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
第十条 快递企业如提供营业场所收寄,则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附录一的要求。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快递企业可要求寄件人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寄件人拒绝开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相关物品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出具书面证明的,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经验视,快递企业仍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部门的物品安全证明,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收寄已出具相关证明的物品时,应当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验视时,如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物品,快递企业应当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如发现各种反动报刊、书籍、淫秽物品、毒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当及时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限寄物品,应当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 快件封装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快递封装用品。封装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防止快件变形、破裂、损坏、变质;防止快件伤害用户、快递业务员或其他人;防止快件污染或损毁其它快件。
快件封装时,单件重量应当不超过50千克,最大任何一边的长度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三边长度之和不超过300厘米。
信件封装应当使用专用封套,不得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包裹封装应当综合考虑寄递物品的性质、状态、体积、重量、路程和运输方式等因素,选用适当的材料妥为包装。印刷品应当平直封装,不得卷寄。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秤、卷尺等计量用具,确定正确的计费重量,并根据计费重量、服务种类等确定服务费用。快递企业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寄件人收费依据、标准或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快递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业务合同条款。快递企业应当提示寄件人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有关信息填写完整后,准确标注快件的重量。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证件)的,快递企业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寄件人拒不如实填写快递运单、拒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寄件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快递运单,以确保字迹清楚、工整,运单各联字迹都应能清晰辨认;内件品名、种类、数量等信息填写准确;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填写完整;在确认阅读合同条款处签字。快递运单填写完成后,应当牢固粘贴在快件外包装上,保持快递运单完整性。

第三章 分 拣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的快件处理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应当满足附录二的要求。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拣场地的管理,严格执行通信保密规定,制定管理细则,严禁无关人员进出场地,实行封闭式作业,禁止从业人员私拆、隐匿、毁弃、窃取快件,确保快件的安全。
对快件的分拣作业应当在视频监控之下进行。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在分拣前,应当对分拣场地和分拣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分拣场地整洁,无灰尘、无油污、不潮湿;分拣设施设备工作正常。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根据车辆到达的先后顺序、快件参加中转的紧急程度,安排到达车辆的卸载次序;卸载完成后,应检查车厢各角落,确保无快件遗漏在车厢内。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在分拣前,应当对快件总包进行开拆,开拆前应当检查总包封条是否牢固,袋身有无破损,开拆后应当核对总包内快件数量是否与总包袋牌或内附清单标注的数量一致。
对每一件快件,应当检查外包装是否完整,快递运单有无缺失,并确认是否属于发件范围。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使用皮带机进行快件的分拣传送时,应当确保皮带机匀速流转,快件摆放均匀,防止快件滑落。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由人工进行快件分拣传送时,如需进行较远距离搬运,应当将快件装入货物搬运设备(如手推车)进行搬运,不得对快件进行猛拉、拖拽、抛扔等破坏性动作。
第二十一条 分拣时,应当按收件地址、快件种类、服务时限要求等进行分拣,对于当日进入分拣场所的快件,应在当日分拣完毕。
5千克以下的快件,放入分拣用托盘,确保小件不落地,并应当建立总包进行中转;5千克以上的快件,码放到指定的位置,码放遵循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易碎件单独摆放的原则。快件分拣脱手时,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易碎件不应超过10厘米。
第二十二条 分拣过程中发现问题快件,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并妥善处理;对破损快件应当在确认重量与快递运单书写信息无误后进行加固处理。
发现禁寄物品,应当立即停止寄递,对各种反动报刊、书籍、淫秽物品、毒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当及时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5千克以下的快件,宜建立总包进行装车,总包应牢固加封;5千克以上的快件可单独装车,码放遵循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易碎件单独摆放的原则。
若一辆车有2个以上(包括2个)卸载点,用物流隔离网将不同卸货点的快件隔离,并固定隔离网的位置,防止车辆中途颠簸导致快件混散。
快件全部装车完毕后,应当对车辆进行封车,对分拣现场进行清理,防止快件遗落。
第四章 运输
第二十四条 快件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运输管理的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运输进行统一规划和调度,制定科学的路由,并严格执行,确保快件快速运输,防止积压和滞留。
第二十五条 在快件运输的装载和卸载环节,应对快件轻拿轻放,不得对快件进行猛拉、拖拽、抛扔等破坏性动作,确保快件不受损坏。要核对快件数量,如发现异常快件,及时记录,并注明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所有干线运输车辆宜实行双人派押,宜安装全球定位系统终端。对运输车辆要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在车辆出发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车辆安全检查,保证车况良好。
公路运输途中,如车辆发生故障,运输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和打开后车厢门。故障车辆装载的快件应当由快递企业及时妥善处理。
如租用社会车辆进行运输,快递企业应与承运单位签署安全保障服务合同,并对车辆加装必要的监控设备。
第二十七条 所有航空快件在交付运输前,应当进行X光机检查。在航空快件的交运和提件时,应当认真核对快件数量和重量,保存好相关交接单据。
第五章 投递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
每日15时以前到达投递网点的快件,宜在当日完成首次投递;每日15时以后到达投递网点的快件,宜在次日12时以前完成首次投递。
第二十九条 收派员应当根据自己的服务区域,按照最佳投递路线将快件按序整理装车,每次投递快件不宜超过10件。用摩托车或单车进行投递的,用捆绑带将快件固定,小件装入背包内。
投递前,收派员应当电话联系收件人,确认客户地址并且预约投递时间。
投递过程中,妥善放置其它未投递的快件,严禁委托他人投递和保管快件。
第三十条 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企业在投递时也可予以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国家主管部门对快件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委托,可由其委托的代收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当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快件损坏等异常情况,收派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件人(代收人)和收派员共同签字;收件人(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收派员应当予以注明。若联系不到收件人,或收件人拒收快件,快递企业应当在彻底延误时限到达之前联系寄件人,协商处理办法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登记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并按邮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信息记录
第三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件寄递过程中业务信息的规范管理,使用计算机应用系统,对各生产环节、场地部位的快件处理进行信息记录。要及时完整地采集信息,满足信息存储和查询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对以下快件寄递信息进行记录,包括:收寄、进入出口分拣处理场所、封发、离开出口分拣处理场所、运输、到达进口分拣处理场所、分拣、离开进口分拣处理场所、到达投递网点、初次投递、用户签收等的时间和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提供覆盖服务范围的快件即时查询服务,快件查询信息保持动态更新。相关信息记录的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2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导规范由国家邮政局解释说明。
本指导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 快递营业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快递企业宜具有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如搬迁或停业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有效方式告知用户,并及时上报邮政管理部门。
快递营业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有企业标识,并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
——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设施;
——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视频监控设备,做到工作区域全覆盖;
——提供各种业务单据和填写样本。
——在显著位置悬挂证明快递企业取得合法经营快递业务资格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在显著位置粘贴《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悬挂场所名称牌和营业时间牌,标牌保持干净、整洁;
——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种类;服务范围;资费标准;服务承诺;服务电话、电子邮箱和企业网址;监督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箱。


附录:快件处理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http://www.spb.gov.cn/liv_loadfile/folder87/fold14/1313024692_3936180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