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6:12   浏览:9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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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3】139号



 
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适应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部部署了12个县级和14个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准确的数据是科学编制规划的基础。为保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厅(局)地籍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规划修编工作的认识,积极配合,严格把关,保证规划修编采用的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的准确性。


二、规划基期为2001年或2002年,规划基数必须采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或者经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地籍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经部审查确认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


三、开展更新调查的县级、市(地)级试点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更新调查时,应对行政辖区的各类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更新调查数据与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对比,重点对建设用地和耕地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查找并分析数据差异的具体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四、请各厅(局)地籍管理部门加强对规划基数的审核工作,并向部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采用的基数、核查情况、数据分析、具体意见等。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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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 等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1998年3月11日,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 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均悉。经研究,现就1997年和1998年到期换证和新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按规定到期换发生产许可证的,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个企业审查费(包括证书费和资料费)标准不超过2500元;对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暂不审批。
各部门在换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国办发〔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总 指 挥:回良玉  国务院副总理
  副总指挥:陈 雷  水利部部长
       张 勇  国务院副秘书长
  秘 书 长:鄂竟平  水利部副部长
  副秘书长:戚建国  总参作战部部长
  成  员:高俊良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李立国  民政部副部长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贠小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胡亚东  铁道部副部长
       徐祖远  交通部副部长
       奚国华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范小建  农业部副部长
       黄 海  商务部部长助理
       王陇德  卫生部副部长
       杨国庆  民航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  广电总局副局长
       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许小峰  气象局副局长
       梁 洪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水利部单设办事机构,鄂竟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