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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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吉尔吉斯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5月16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阿·阿卡耶夫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二日至十六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杨尚昆主席、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分别同阿·阿卡耶夫总统在友好、求实的气氛中举行了会晤和会谈。
  访问过程中,吉尔吉斯贵宾到深圳进行了参观访问。

 二、在中吉首次高级会晤期间,双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各自介绍了本国国内的情况和发展计划。

 三、双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于一九九二年一月正式建立外交关系表示满意,并认为这符合两国人民的愿望和利益,有助于维护亚洲和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中吉建立外交关系不针对第三国,也不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声明,彼此视作友好国家,并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些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普遍原则的基础上发展相互关系。双方将以和平谈判的方式,以睦邻友好的精神解决两国之间的一切问题,相互不以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领导人认为,双方观点的某些差异和不同做法是自然的,并不妨碍两国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六、两国将就双边合作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经常进行政治磋商。两国领导人,议会、各部门、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将经常保持接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愿共同致力于巩固和加深各领域的互利合作,特别是扩大在政治、经贸、科技、运输、教育、卫生、文艺、新闻、旅游等领域的交往。
  双方认为,双边经济合作具有巨大潜力,将促进这一领域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经济合作方面支持采用世界通用的一切形式。

 八、双方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主管机关将在与有组织的犯罪、国际恐怖活动、贩毒、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合作。这方面的合作形式和办法将专门商谈。

 九、双方对中国同原苏联在边界谈判中就现中吉边界地段所取得的成果给予积极评价。双方将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继续讨论尚未解决的边界问题,以尽快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十、双方愿就在中吉边境地区裁减军事力量和信任措施问题举行谈判,以期取得实际成果。

 十一、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

 十二、会谈表明,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防止军备竞赛和反对在国际事务中推行霸权主义等当代基本问题上立场相近。两国将继续为维护亚太地区以及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双方认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这方面的差异不应妨碍各国之间的正常关系和合作。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在参加讨论和解决世界事务方面都具有平等的权利。
  双方将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两国各自加入的其他国际协定和条约。

 十三、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领导人对中吉首次高级会晤的成果表示满意。中吉人民传统的友好睦邻关系掀开了新的一页,两国领导人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双方相信,两国关系的发展前景是美好的。

 十四、阿·阿卡耶夫总统对中方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他代表吉尔吉斯斯坦领导邀请中国领导人在他们方便的时候正式访问吉尔吉斯斯坦。
  中国领导人对此表示感谢并接受邀请。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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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 [2009] 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责任制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必须做好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成立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州长、副县市长为组长,公安、交通、安监、教育、监察、建设、规划、卫生、城管、农机、发改、公路、质监、商务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州、县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协调、综合等工作,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单位,每半年分析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督促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和宣传教育义务;

(三)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四)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监督、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全面、准确、科学分析交通安全现状及趋势,做到规划目标明确、层次清晰、内容全面,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

(六)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具备客车通行条件的农村公路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七)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八)负责道路客运秩序整治,合理规划客运线路,切实解决群众安全、方便出行。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1—2名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档案;

(二)积极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做到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

(三)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投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四)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消除农用车、货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行为;

(六)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内容;

(七)加强乡、村道路建设、养护和农村客运站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明确1名兼职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协助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

(二)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社区)”活动,组织村(居)民特别是车主和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村(居)民不搭乘不安全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动员群众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公安机关职责

(一)会同建设、规划、安监、交通、城管、发改等部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督促落实到位;

(三)配合安监、监察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跟踪落实到位。

(四)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提出整治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协助督促整改到位;

(五)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依法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交通事故犯罪;

(六)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严把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检验、审验、考试关,严把事故预防第一道防线;

(七)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八)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现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第九条 安监部门职责

(一)会同公安、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重点危险路段等进行排查,提出整治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督促整治到位;

(二)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督促落实到位;

(三)负责组织公安、交警、监察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和生产经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

(二)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落实“三把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措施;规划和指导农村客运网络建设,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运营行为;督促驾校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行业规范进行维修作业,提高车辆维修质量。

(三)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行车制度,指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车状态监控等设备。

(四)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积极开展交通安全进学校工作,确保每学期开展2次以上道路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二) 将中小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对学校综合考核和对学生综合评定;

(三)做好学校接送车安全监管工作,严禁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职责

(一)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交通事故施救、善后处理工作,公正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性质;

(三)会同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调查;

(四)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管辖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筹措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和城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建设、规划、城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镇道路及城镇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配合工商、商务等部门清理整顿以路为市和违章占道摊点;

(二)会同公安、交通、公路、发改等部门制定城镇综合交通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做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三)在改、扩建城镇交通主干道时,有计划地消除“瓶颈路”,拉通“断头路”,排查、整治城镇道路安全隐患,优化路网结构;

(四)负责建立安全、连续、舒适、畅通的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完善和调整交通隔离设施、照明设施等交通安全相关设施;

(五)负责对城镇公共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人力板车管理,规范行车行为。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职责

制定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预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绿色通道”,督促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及时实施医疗救治。

第十六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加强旅游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旅游景区安排人员在危险路段维持交通秩序,确保安全;

(二)严格旅行社资质审查,督促其加强旅游车辆的安全管理和导游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加强对旅游团队的交通安全教育;

(三)搞好旅游景点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指导、监督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为制订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政策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八条 农机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拖拉机和驾驶员管理,严把拖拉机和拖拉机驾驶员登记、发证、检验、审验、考试关,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

(二)加强拖拉机机主和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农业机械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农机道路交通事故;

(四)配合安监、公安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跟踪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生产、经营企业和交通运输单位或个人的注册登记,配合交通、商务等部门整顿运输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违法经营的依法取缔经营资格;

(二)配合建设、城管、规划部门清理整顿“以路为市”和违章占道摊点;

(三)配合公安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加强市场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质监部门职责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技术监督,加强对交通设施、监控设备、机动车整车及其零部件等质量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宣传部门职责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宣传教育范畴;

(二)指导、督促新闻媒体单位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教育;

(三)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全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结合行业特点,明确各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工作制度,确定专人组织实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登记制度;

(五)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三条 运输业主除履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核所属机动车驾驶人资质,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

(二)建立完善严格的内部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的责任人,不得安排其驾驶营运性运输车辆;

(三)对所属机动车驾驶人要建立安全档案,并按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专项教育、培训,每月不得少于2次。对非本辖区户口的驾驶人,要进行本辖区道路状况、通行规定等知识培训、考核;

(四)积极推广、应用安全行车记录仪、GPS装置等高科技手段,强化对车辆安全的动态管理;

(五)大型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安全行车记录仪或GPS装置;

(六)每年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给予足够的投入,用于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考核表彰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职责

(一)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交通安全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经验;

(五)组织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比、表彰。

第二十五条 确定每年四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州公安交警支队负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信息记录制度,主要记录各单位车辆、人员发生较大以上责任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的,由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抄告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相关单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实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查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州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州公安、交警、监察、交通、公路、农机等相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和生产经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落实到位,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程序做好处理工作。对责任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造成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相关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5]15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提出。市政府各部门需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策的事项,应书面向市政府请示,按程序报分管的常务会议成员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常务秘书汇总送秘书长审核,再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后,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一般不临时动议增加会议议题。

二、确定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部门应充分做好会前准备。汇报材料应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原则上不超过2千字,并按要求如数印制送达。属秘密文件需要收回的,应事先说明,并在材料上注明“秘密文件,会后收回”字样。

三、确定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汇报。特殊情况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由部门分管副职汇报。

四、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如出国出省考察,参加省召开的会议,参与重要贵宾接待活动,因病住院治疗等)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会前主动向秘书长请假并说明原因,根据会议内容指派副职列席。

五、出席、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请人代会,不得使用无线通信设备;会议进行期间,一般不得约人约事,商谈处理其他工作。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反馈执行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定期通报。

七、新闻单位指派宣传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记者,必须具备较高水平,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报道内容需经秘书长审核。电视台新闻报道以口播和字幕报道为主。

八、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情况、汇报单位的准备情况、遵守会议纪律情况、会议宣传报道情况、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