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饲料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饲料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安徽省饲料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管理,规范饲料生产、销售行为,保障人身健康,维护饲料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饲料工业和畜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通过工业化生产手段生产、作为商品销售、用于饲养畜禽(包括鱼类,下同)等动物的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药物添加剂除外,下同)等产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饲料工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饲料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工业管理工作。
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饲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研制、生产、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饲料,并在政策和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六条 在饲料研制、生产、推广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生产饲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储存设施;
(三)具有对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进行常规指标检测的技术手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饲料产品正式投产前必须经省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正式投产。
第九条 生产的饲料添加剂,必须是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通过的添加剂。
自行开发的饲料添加剂必须经省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通过后,方可生产。
第十条 生产饲料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饲料产品标准。鼓励执行国家推荐性饲料产品标准。
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又不执行国家推荐性标准的,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当地技术监督和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饲料应当按照饲料产品标准生产,建立生产记录和留样备查制度。
第十二条 生产的饲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三条 饲料的包装应当符合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要求,便于储存、运输和使用。
第十四条 饲料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并注明产品批准文号。
产品标签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组成、产品成份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与厂址、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
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饲用对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 销售饲料应当具有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并将饲料和有害物质分别陈列、贮存。
第十六条 销售的饲料应当具有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饲料:
(一)未领取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
(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
(三)未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产品批准文号的;
(四)与产品标签或者使用说明书不符的;
(五)失效、变质的;
(六)掺杂、掺假的;
(七)国家明令淘汰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饲料。
第十八条 经营、发布饲料广告,应当遵守有关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夸大饲料的效用。
第十九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质量的监督管理,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生产的饲料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省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收回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领取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生产的饲料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销售无饲料产品批准文号饲料的,处以销售的饲料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的饲料不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由技术监督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的饲料不符合产品质量规定,造成饲养的畜禽等动物死亡或对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十五条 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进口饲料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饲料药物添加剂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7日
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煤炭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88)国检监联字第46号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各省、市、区商检局、煤炭厅(局),煤炭部各煤管局、直属煤炭工业公司、直管矿务局、各有关出口煤炭矿务局(矿):
为加强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督管理,提高出口煤炭质量,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联合制定了《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现将上述二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
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口煤炭是大宗散装矿产品,为加强对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督管理,提高出口煤炭质量,维护国家信誉,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产地监督管理
第二条 出口煤炭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质量许可证的矿、站生产的煤炭,外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不得收购,各地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不接受报验。
第三条 商检机构会同煤炭出口主管部门对已注册的矿、站进行考核(见《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合格者由商检机构颁发质量许可证,并向国家商检局备案,有效期一般三年。
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止出口,经改进并生产稳定一段时间后重新申请考核。
第四条 出口煤炭的矿、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资源,煤质必须符合合同要求;
(二)有配套的生产、加工设备,有确保完成出口任务的生产能力;
(三)有相应的检验机构、检验设备和检验制度;
(四)有良好的运输条件,能保证出口煤炭及时发运;
(五)有各种健全的规章制度,能做到文明生产。
第五条 商检机构对已发证的矿、站加强现场监督管理,派员驻矿或定期抽查。对不重视质量管理的矿、站,责令其限期改进,愈期达不到要求的撤销注册,吊销质量许可证。
第六条 矿、站要加强质量管理,保护按合同规定交货。
第七条 发运前,由当地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煤炭发给“检验合格检定单”。
第三章 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经营单位签定合同时,要订明质量标准、检验和索赔条款。变更检验、索赔条款时,应预先与商检机构联系。
第九条 经营单位按煤的品种不定期地进行抽查验收,并在卸车、堆放、装船过程中拣杂。
第十条 报验前,经营单位要向商检机构提供合同、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资料,并凭“检验合格检定单”报验。
第十一条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时,及时派员会同报验人到现场,对该品种、重量、粒度、杂质情况进行查验,符合规定后方可接受报验。
第十二条 出口新品种前,经营单位须向商检机构提供合同及品质结果单,商检机构抽验合格后接受报验。
第十三条 对货证相符,车皮标记清楚,批次不混,运输、堆放不受污染,整垛一次装净的,经营单位可申请换证。换证前商检机构核验必要的项目。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检验,并按商检局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做到公正、准确,及时出证。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出口煤炭生产、运输、转载等各环节都必须有质量保证体系和检验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商检机构相互通报质量情况和国外反映,商检机构综合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口岸和内地商检机构加强协作,互通情报,每季沟通检验发证情况一次,特殊情况及时电告。
第十七条 对重视质量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主管部门或商检机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逃避检验和监督管理,擅自涂改单证者,由主管部门和商检机构按《商检条例》予以惩罚。
第十九条 各地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联合制订,自发布之日生效。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与《商检条例》有抵触者,按《商检条例》办理。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与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根据《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
二、出口煤矿、站具备下述条件准予发证:
1.必要条件符合《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2.出口煤矿、站综合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
三、出口煤矿、站考核综合评分办法按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文明生产五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评分。
五个方面满分为100分,各小项标准分扣完为止,不给负分。评分方法见附表:
一、生产管理 (标准分12分 实得分 )
------------------------------------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 评分办法 |标准|实得|备
| | |分 |分 |注
--------|----------|--------|--|--|-
1.生产管理机构| 是否有完整的生产管| 未建立者扣3分|3 | |
|理体系 | 不健全者扣2分| | |
2.生产管理制度| 采掘、运输、提升、| 无制度者扣4分|4 | |
|加工、筛选、储存、发| 不健全者缺一项| | |
|运等环节的生产管理制| 扣1分 | | |
|度。 | | | |
3.技术工人素质| (1)是否建立了对| 无制度无计划者|5 | |
|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 扣5分(查文字| | |
|制度 | 资料) | | |
| (2)技术工人的素| 抽查技术工人5| | |
|质 |~10名座谈和应| | |
| |知应会考试,答不| | |
| |全者扣1分,扣完| | |
| |为止。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技术管理 (标准分17分 实得分 )
---------------------------------------
检查 | 检查内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实|备
项目 | | |准|得|注
| | |分|分|
----|----------|-----------------|-|-|-
1.技术| 是否建立了从技术 | 未建立者扣3分 |3| |
管理|矿、站长到各科、队、| 不健全者扣1分 | | |
机构|班(组)技术人员的管| | | |
|理机构。 | | | |
2.技术| 技术人员的配备和业| 技术人员薄弱不能满足提高出口煤质|5| |
人员|务素质能否适应生产和|量供求者,酌情扣分。以座谈形式考查| | |
配备|保证出口煤的质量。 |3~5名采掘、筛选、化验等部门技术| | |
和素| |人员,试问有些基本理论问题,回答不| | |
质 | |全,酌情扣分。 | | |
3.技术| 是否有健全的生产技| 无制度扣4分。 |4| |
管理|术管理制度 | 不健全者缺一项扣1分。 | | |
制度| | 执行不力者扣2分(查文字资料) | | |
及执| | | | |
行情| | | | |
况 | | | | |
4.提高| 有无降低或控制提高| 无技术措施扣3分。 |5| |
出口|煤质的技术措施及实施| 实施不力扣2分。 | | |
煤的|情况 | | | |
质量| | | | |
技术| | | | |
措施| |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设备管理 (标准分18分 实得分 )
检查 | 检 查 内 容 | 评分办法 |标准分|实得分|备
项目 | | | | |注
---|----------|-----------|---|---|-
1.生| 采掘、运输、提升、|无筛选设备扣3分。 | 5 | |
产加工|筛选、破碎、除铁、通|无除铁设备扣2分。 | | |
设备 |风、排水等设备 |设备不全酌情扣分。 | | |
2.设| 生产设备的管理制度|无制度者扣3分。 | 3 | |
备管理|是否健全 |制度不健全者酌情扣分。| | |
制度 | | | | |
3.设| (1)筛选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者扣5分。| 8 | |
备现状|正常工作筛孔尺寸是否|筛孔尺寸不符合规定者扣| | |
|符合规定 |2分。 | | |
| (2)破碎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扣1分。 | | |
|正常工作 | | | |
| (3)除杂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者酌情扣分| | |
|正常工作 |。 | | |
4.设| (1)各种设备是否|无安全运行制度扣2分。| 2 | |
备安全|有安全运行制度及安全|无安全生产设施酌情扣分| | |
运行 |生产设施。 |。 | | |
| (2)有无设备故障|发现设备故障隐患酌情扣| | |
|隐患。 |分。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质量管理 (标准分38分 实得分 )
---------------------------------------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准分|实得分|备注
----|----------|--------------------|--
1.组织| 是否建立了由矿、站|无建立机构者扣4分。 | 4 | |
机构|长直接领导的出口煤质| | | |
|量管理机构 | | | |
2.有无| (1)有无拣矸除杂|缺一个专业队扣5分。 |10 | |
两个专业|专业队,清扫车皮专业| | | |
队伍及岗|队。 | | | |
位责任制| (2)两个专业队人|人员数量不足扣2分。 | | |
|员的数量和素质。 |人员素质不高,不负责任扣| | |
| |2分。 | | |
| |人员不遵守劳动纪律扣2分| | |
| |。 | | |
| (3)两个专业队是|无岗位责任制扣2分。 | | |
|否健全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不健全者扣2分| | |
| |。 | | |
| (4)有无拣矸除杂|无记录者扣2分。 | | |
|、清车记录。 |记录不认真扣2分。 | | |
3.信息| 是否建立了清除外来|无把关制度扣6分。 | 6 | |
管理制度|杂质的把关制度。 |执行不力酌情扣分。 | | |
4.信息| 有无有关单位反映的|根据反映,视情节轻重酌情| 3 | |
反馈 |质量问题。 |扣分。 | | |
5.化验| (1)化验室的仪器| 设备不齐扣2分。 | 4 | |
室工作 |、设备是否齐全,能否| 不能正常工作扣2分。 | | |
|正常工作。 | | | |
| (2)化验室是否有| 无操作规程扣1分。 | 2 | |
|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 | 无岗位责任制扣1分。 | | |
|制。 | | | |
| (3)化验数据是否| 抽查量热仪,用标准煤样| 2 | |
|准确。 |现场测试,误差超过规定扣| | |
| |2分。 | | |
| (4)化验员素质。| 抽查两名化验员实际操作| 2 | |
| |,不会操作或错误操作扣2| | |
| |分。操作不熟练扣1分。 | | |
| | 组织化验员座谈。试问一| | |
| |些有关标准,回答不全酌情| | |
| |扣分。 | | |
| (5)化验记录 | 无记录或记录不全扣2分| 2 | |
| |。 | | |
6.采制| (1)采样、制样设| 不齐全扣1分。 | 1 | |
样工作 |备用具是否齐全。 | | | |
| (2)每批出口煤是| 记录不全扣1分。 | 1 | |
|否有采、制样记录。 | | | |
| (3)现场采、制样| 不按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 1 | |
|,是否按规定进行。 |扣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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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五、文明生产 (标准分14分 实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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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检 查 内 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准|实得|备
项目| | |分 |分 |注
--|-----------|---------------|--|--|--
1.| (1)是否建立了文明| 未建立者扣5分。 |10| |
文明|生产制度 | 不健全者缺一项扣1分。 | | |
生产| (2)矿区、选煤楼、| 查选煤楼、煤场卫生情况,卫生| | |
情况|煤场是否整洁,道路是 |不良扣2分。煤场堆积有杂物或出| | |
|否畅,生产秩序是否良 |口煤与不合格煤混堆扣2分。 | | |
|好。 | | | |
2.|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制 | 未建立扣2分,执行不力发现一| 4 | |
安全|度。 |处扣2分。扣完为止。 | | |
生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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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