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现将《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
2.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
财 政 部
2013年1月31日
附件1:
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2012年3月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对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十二五”时期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经济发展和财政改革的大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指导思想,本着“高起点设计、高技术标准、高灵活扩展、高程度兼容、高安全运行”的建设思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协调推进,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全面提高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执行交易各环节的协调联动,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康有序、深入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既要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又要防止信息孤岛和技术壁垒分割市场。为确保系统建设的有序性,财政部负责统筹规划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框架、建设内容、主要功能和技术规范,做好顶层设计,统一组织系统建设工作,先易后难,分步推进,逐步完善。
2.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统一标准是互通互联、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基础。信息化建设必须有标准化的支持,尤其要发挥标准化的导向作用,以确保技术上的协调一致和整体工作效能的提高。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化体系是政府采购系统建设的着眼点、出发点和立足点,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系统实行分级建设、管理和维护,达到上下贯通、纵横相联、内外兼顾,实现全国“一盘棋”。
3.统一平台,分别使用。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要体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执行交易的有机统一,将监督管理的职能贯穿到政府采购工作的全流程中,在执行交易中体现监督管理思想。系统建设要以财政部门为主导,充分吸收各方需求,建立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和执行交易业务处理平台,实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多方用户按权限对平台的分别使用。
4.规范建设,注重安全。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覆盖范围广、业务流程复杂、数据量大、信息交换频繁,对信息安全具有很高的要求。系统建设要严格遵循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使用、维护的相关国家标准,遵守财政信息化安全建设相关规定,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通过规范系统建设、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运用先进技术手段,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持续稳定运行。同时,加强安全保密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二、系统建设目标
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要以“功能完善、资源共享、规范透明、安全高效”为总体目标,建成中央与地方系统相对独立运行、全国基础数据统一集中共享的大型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具体包括五大功能:
(一)信息服务功能。以政府采购信息服务门户网站为载体,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招标投标以及供应商及商品、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相关信息记录。通过“一站式”信息聚合和检索,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监督。
(二)监督管理功能。通过运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全面的监督管理功能。科学设计管理流程、控制节点,建立严密的系统内控机制以及与执行交易平台的协调互动,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从预算管理到采购计划、采购实施、方式变更、合同管理、统计分析、诚信体系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实现对监督管理、执行交易重点环节和关键业务的实时监控和自动预警。
(三)电子交易功能。通过运用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平台和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为各采购主体提供安全高效的全流程电子化业务操作功能。采购人可通过网上电子竞价、实时价格比较的方式采购货物及服务,采购机构可对采购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并实行电子化评审,供应商可一地注册、全国各地参与采购活动,评审专家可实行电子评标及跨区域评标。相关执行交易信息可实时传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
(四)决策支持功能。通过建立分析预测、监测预警、政策分析等数据模型,结合宏观经济数据,科学分析政府采购发展趋势,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以及财政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五)协作共享功能。通过运用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和统一数据交换标准,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与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财政相关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不断完善财政支出管理体系;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国家相关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丰富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功能。
三、系统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系统框架
在统一的全国政府采购标准化体系下,中央本级与省级政府采购系统实现基础数据共享。中央本级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主要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平台和政府采购信息服务门户(中国政府采购网)三部分组成,并根据信息安全保密相关规定进行网络间信息交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主要处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日常业务,包括计划管理、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子系统,以及合同管理、监督预警、诚信体系管理子系统的部分功能。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平台主要处理政府采购执行交易业务,包括电子评审、协议和定点采购(电子商场)子系统,以及合同管理、监督预警、诚信体系管理子系统的部分功能。政府采购信息服务门户即中国政府采购网,是执行交易平台的入口,提供信息公告、代理机构注册、评审专家注册、供应商注册、商品注册等服务功能及运维服务支持。
(二)主要内容
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一个标准化体系、两个业务处理平台、四个共享基础数据库、八个主要子系统。“一个标准化体系”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系统功能规范、技术规范、数据规范,在统一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各地根据管理实际进行系统建设及信息交换。“两个业务处理平台”是指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执行交易两个业务处理平台。“四个共享基础数据库”是指建立全国互联互通的代理机构库、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和商品信息库。“八个主要子系统”是指计划管理、电子评审、协议和定点采购(电子商场)、合同管理、监督预警、诚信体系、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信息服务门户。
1.标准化体系
标准化体系是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体系建设遵循金财工程标准规范,主要包括基础数据标准、业务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信息安全标准和管理标准六大标准。
基础数据标准是指与政府采购业务及信息化有关的数据规范,包括业务术语、基础分类代码及全国基础数据的数据规范,分为中央地方统一执行以及中央执行、地方参照执行两大类,中央和地方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可补充和扩展相关基础数据。
业务标准是指政府采购业务的管理规定、业务规则和相关文本格式规范。包括《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法规制度规定的各项业务管理要求,《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基本分类,《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范围,以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信息公告、质疑投诉文本格式等。中央和地方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可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国统一业务标准基础上制定相关业务标准。
数据交换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信息安全标准和管理标准是指系统建设中的有关技术和信息安全规范,统一执行财政部相关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及标准。
2.业务处理平台
业务处理平台包括监督管理平台和执行交易平台,由八个主要子系统构成。
(1)监督管理平台。主要满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通过系统,实现对政府采购计划的管理,对项目执行的监督,对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处理,对各采购主体采购行为的监督预警和诚信管理,对采购执行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实现决策支持,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提供有效的监督手段。
(2)执行交易平台。主要满足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工作需要,通过系统,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建立沟通桥梁和全电子化操作的业务处理平台,并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实时监督提供技术手段。
3.共享基础数据库
全国政府采购共享基础数据库,包括代理机构库、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和商品信息库。财政部负责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中央和各省通过数据交换实现全国数据共享。
(1)代理机构库
全国代理机构库包括由财政部管理和省级财政部门传入的集中采购机构信息,以及按照规定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信息,实行动态、分级监管。各地可共享全国库相关信息。
代理机构库的主要功能包括:代理机构在线注册、资格审查、认定、年检、变更、中止,代理机构诚信及违法违规、质疑投诉情况查询,代理机构信息的网上公示、查询统计,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情况及执业水平的考核评价等。
(2)评审专家库
全国评审专家库包括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传入的按规定条件征集的评审专家信息,实行统一的动态监管。各地可申请抽取使用全国库的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的主要功能包括:评审专家分级随机抽取、使用,以及全国范围内授权随机抽取、使用,语音、短信自动通知专家参加评审,咨询、请假等语音、短信交互功能,专家诚信及违法违规情况查询,日常考核评价和检验复审等。
(3)供应商库
全国供应商库包括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或有关授权单位分级审批的供应商信息,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平台统一维护,或由各省按全国统一标准实时传入。全国供应商库信息实行统一的动态监管,供应商可一地注册、全国范围内投标。
供应商库的主要功能包括:供应商注册、属地化审批、异地投标支持,供应商基本信息维护与查询,供应商投标中标信息、诚信信息、履约信息的记录与查询统计等。
(4)商品信息库
全国商品信息库包括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按照统一标准收集整理的商品信息,实行统一的动态监管。各地可查询、运用全国库的信息。
商品信息库的主要功能包括:商品信息维护,价格动态维护及多维度比较分析预警,同类商品对照、使用跟踪情况查询,政府采购中标商品质量、性能、售后服务及采购人评价情况查询统计等。
4.主要子系统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报送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批复或备案,包括对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进口产品采购及批量集中采购的管理,以及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的相关管理功能。
政府采购电子评审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信息,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电子化管理,支持多种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从电子化投标文件中自动提取相关信息,辅助评审专家进行电子评审,自动记录相关信息并生成规范文档。
政府采购协议和定点采购子系统(电子商场)的主要功能是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信息在电子商场内展示,进行商品网上电子竞价,并提供商品搜索、商品比对等参考信息。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根据中标通知书自动生成格式合同文件,与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匹配确认,进行合同备案管理,逐步实现电子合同的网上签订,为政府采购监管与信息统计提供基础数据。
政府采购监督预警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信息公告、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供应商、商品、合同、诚信等政府采购业务关键流程节点与信息进行监控,根据预设规则提出预警,包括违规预警、远程视频监控等。
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根据预设规则及相关质疑投诉,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评价,形成相应的信用等级,并根据相关法规及管理需要,实现诚信信息的共享。
政府采购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全国政府采购业务数据进行多角度的统计分析、报表查询、数据挖掘,进而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决策支持,并为财政宏观经济调控提供相关数据。
政府采购信息服务门户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权威的政府采购公开信息,包括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公告公示、信息申请、网上办事、交流互动、公众投诉等;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采购活动参与者,提供进入政府采购业务系统的统一登录入口和个性化服务支持。
5.技术要求
(1)灵活性和扩展性要求。系统应具备较高的灵活性和可扩充性。系统主体结构要能够适应政府采购业务模式和采购业务规模在一定时期内的变化,并保持主体结构的稳定;系统设计采用公共服务流程模块标准化的设计方式,利用标准模块灵活配置适应和支撑政府采购业务的不断发展;支持多种采购业务流程交易管理模式,实现流程可定制;支持灵活定制统计报表,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统计分析需求;实现不同用户角色间的权限灵活分配,满足个性化业务管理需求等。
(2)安全要求。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根据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所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及时备案。须按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所对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开展系统设计和开发。在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备份恢复、主机安全和应用安全等各层面,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手段,完善和制定相关的管理和维护制度,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测评和整改。同时,应实现财政部颁发的数字证书能够在全国各级财政的系统中通用。
四、建设模式和步骤
(一)系统建设模式
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建设由财政部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财政部牵头建立中央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和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建立相对集中的全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
1.中央系统建设。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负责中央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规划设计、软件开发、运行管理及日常维护等,负责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以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的实时交换和共享。
2.地方系统建设。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规划、软件开发、推广实施、运行监管、技术支持和本级维护管理,配合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的实时交换和共享。
(二)实施步骤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加大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力度,力争到2015年底,分三步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
第一步,启用中央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信息服务门户子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试用中央本级电子评审等执行交易系统和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中央集采机构按统一标准对相关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与中央本级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下发《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修订《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建设本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或者启动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协调本省集采机构相关业务系统与本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二步,完善中央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电子评审等子系统,启用协议和定点采购、监督预警、诚信管理等子系统,扩大中央政府采购执行交易系统的覆盖范围,将中央集采机构相关业务迁移至中央本级执行交易相关子系统上运行,逐步建成统一的中央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推动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的运用,规范全国政府采购基础数据共享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制定招投标文件、合同与信息公告等文本格式规范。省级财政部门应继续完善本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或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协调本省集采机构相关业务系统向本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迁移整合,完成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与相关财政业务系统的衔接。
第三步,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通过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共用机制,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促进全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和规范,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实施保障
1.组织领导。财政部成立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全国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建立健全系统建设的统一领导和分工协作机制。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系统建设重大问题的协调和领导,工作小组主要制订系统建设工作规划,负责建设和管理中央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指导地方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各省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确保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落到实处。
2.经费保障。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及运维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与财政信息化工作统筹安排。按照“节约、够用、适当超前”的原则,做好系统建设的投资预算论证和资金安排工作,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运维保障。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行“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分级维护”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作好本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维护工作要充分发挥本单位信息管理机构的职能和优势,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4.宣传报道。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宣传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的宣传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系统建设的经验、做法和成效,营造积极向上的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氛围。
附件下载:
附件.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302/P020130225550710482536.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
校: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二○○○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制定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区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是广西区内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根据有关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助学贷款具体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组成广西助学贷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贷款协调小组)。自治区教育厅设立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贷款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贷款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其中:自治区教育厅主要负责根据我区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学
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监督贷款执行情况;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第七条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根据贷款协调小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统一管理财政厅拨付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
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度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指导各学校学
生贷款管理工作;办理贷款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
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的监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学生贷
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条 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的条件和其他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
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文件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核批国家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上报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逾期不归还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不再贴息。学生贷款中心根据经办银行实际发放的国
家助学贷款数量(扣除逾期不归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按季向财政部门报告国家助学贷款所需的贴息资金,财政部门按季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
第五章 贷款回收
第十九条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第二十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
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 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200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