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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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 国家计委 教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教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卫生事业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中逐渐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尤其是在城市,资源配置、利用不合理,医药费用增长过快,卫生服务特别是基层卫生服务同城市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改变
、医学模式转变、群众卫生服务需求的变化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不相适应,亟待改革、完善。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做出“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决策以来,不少城市积极试点探索,并已取得初步经验,显示出社区卫生服务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
,从全国看,这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加快医疗机构改革,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师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
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是提供基本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保障。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广泛、方便群众、能使广大群众获得基本卫生服务,也有利于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社区卫生服务强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利于将预防保健
落实到社区、家庭和个人,提高人群健康水平。
第二、是深化卫生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社区卫生服务可以将广大居民的多数基本健康问题解决在基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有利于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为基础,大中型医院为医疗中心,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机构为预防、保健中心,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
第三、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迫切要求。社区卫生服务可以为参保职工就近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帮助参保职工合理利用大医院服务,并通过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增进职工健康,减少发病,既保证基本医疗,又降低成本,符合“低水平、广覆盖”原则,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长久稳定运行,起重要支撑作用。
第四、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社区卫生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的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使社区卫生人员与广大居民建立起新型医患关系,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是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德政民心
工程,充分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卫生改革,满足人民卫生服务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构筑面向21世纪的、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到200
0年,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的试点和扩大试点工作,部分城市应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到2005年,各地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部分城市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成为卫生服务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据社区人群的需求,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公有制为主导。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健康促进。
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引进竞争机制,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努力提高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做到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方便群众。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发展相结合。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完善。
三、加强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
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具体体现,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
要把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社区两个文明建设规划,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规划、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协调组织,卫生、计划、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教育、建设、计划生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与措施,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及时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
具体问题和困难。
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本社区全体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必需的业务用房和工作中遇到困难,切实支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四、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要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充分发挥现有基层卫生机构作用,引入竞争机制,统一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结构适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有效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社区居民都能够拥有自己全科医师。
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要依托现有基层卫生机构,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以上级卫生机构为指导,与上级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使各项基本卫生服务逐步得到有机融合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根据当地规划和群众需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可由基层医院(卫生院)或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造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区域过大的,可下设适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上级医院及疾病控制中心(
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健康教育所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加强统一协调。发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作用。坚决防止盲目设置新的医疗卫生机构,搞重复建设。
深化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实行医疗卫生机构功能调整,优化重组,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要着重引导公立基层医疗机构转变观念,进行结构和功能的双重改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生机和活力,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模式。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主要由全科医师、护士等有关专业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要把人员队伍建设作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持久、健康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好,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适应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采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规范化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必须改善服务态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取信于民。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基本服务规范和管理办法,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与考核,竞
争上岗,树立严格要求、严密组织和严谨态度的良好作风。要依法严格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计划、实施和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都必须经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科学研究,不断研究和总结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的经验,使社区卫生服务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日臻完善。
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配套政策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支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分担。教育、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健康消费意识,增加健康投入。
发展计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卫生经费的支出结构,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安排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适当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更新等方面的启动经费和人才培养、健康教育
经费。按国家规定安排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卫生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研究制定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财政经济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就诊时可实行不同的医药费用自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
物价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指导各地进行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模范街道、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站)的条件。要帮助城市优抚对象解决在参与和享受社区卫生服务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扶持。
人事行政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要及早研究建立全科医师资格标准,制定在职人员培训规划、计划,完善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形成育人、选人、用人一体化机制,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在社区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以毕业后医学教育为核心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当前,重点是培训在职人员,培养技术骨干,加强全科医学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与培训;要逐步开展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队伍的培训,满足不断发展的社区卫生
服务需要。
建设行政部门在新建或改建城市居民居住区时,要把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制定与落实人口计划、推行优质服务时,要积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居民的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适宜的技术服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抓住机遇、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地向前发展。



199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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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七月七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省政府对以往发布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26件予以废止、13件宣布失效。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2.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理由
1 河南省农作物品种
审定暂行规定 1980年10月27日
省政府批转 主要内容与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法》及2004年4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
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办法》不相适应。
2 河南省关于举办职
工学校的暂行办法 1982年8月27日
省政府批转 被1989年1月13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社会
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代替。
3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
工招标暂行规定 1984年12月14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及2002年11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不相适应。
4 河南省城市居民委
员会组织暂行规定 1985年12月30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与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不相适应。
5 河南省农村独女户
生育二胎的暂行规
定 1987年8月23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1990年4月12日省七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不相适应。
6 河南省林木采伐和
木材销售运输管理
办法 1988年8月18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与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及2001年1月1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办法》不相适应。
7 河南省地震监测设
施环境保护办法 1988年12月15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被2000年7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代替。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理由
8 河南省《医疗事故
处理办法》实施细
则 1988年12月19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
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相适应。
9 河南省社会力量办
学管理办法 1989年1月13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不相适应。
10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
查办法 1990年3月4日省
政府令第15号发
布 主要内容被1997年9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价格监督检
查条例》代替。
11 河南省行、滞洪区
若干问题规定(试
行) 1990年3月17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被2000年7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代替。
12 河南省图书报刊发
行管理规定 1990年12月2日
省政府令第23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
号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13 河南省城市建设拆
迁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3日
省政府令第7号发
布 主要内容被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代替。
14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
范工程管理暂行规
定 1994年9月21日
豫政文〔1994〕236
号发布 主要内容被2003年2月27日省政府令第74号
发布的《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代替。
15 河南省《禁止使用
童工规定》实施细
则 1994年9月28日
豫政文〔1994〕241
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364号
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不相适应。
16 河南省档案管理规
定 1994年10月2日
豫政〔1994〕68号
发布 主要内容被2002年3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
例》代替。
17 河南省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7日
豫政〔1994〕71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
号发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不相适
应。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理由
18 河南省经济合同监
督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12日
省政府令第14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不相适应。
19 河南省农村五保供
养工作办法 1995年11月6日
省政府令第20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
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不相适应。
20 河南省公司登记管
理办法 1995年12月30日
豫政〔1995〕84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不相适应。
21 河南省公证若干规
定 1997年1月8日
省政府令第30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正法》不相适应。
22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
奖励暂行办法 1997年1月18日
豫政〔1997〕4号发
布 主要内容与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不相适应。
23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若干规定 1997年6月4日
豫政〔1997〕34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及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道路交通
安全条例》不相适应。
24 河南省医疗广告管
理办法 1998年10月21日
省政府令第43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不相适应。
25 河南省印刷业治安
管理办法 1999年1月4日
豫政〔1999〕3号发
布 主要内容与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
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26 河南省高速公路交
通管理规定 1999年6月1日
省政府令第49号
发布 主要内容被2004年11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
例》代替。




附件2
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失效理由
1 河南省乡(镇)级财政管
理试行办法 1984年2月24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2 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责
任制若干规定 1984年6月15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贫困
地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 1986年4月13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4 河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
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1987年10月16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5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
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1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6 河南省星火奖实施细则 1988年6月14日省政府批准
原省科委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7 河南省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规
定 1988年6月19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8 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
暂行办法 1988年7月7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9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
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 1988年12月22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失效理由
10 关于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
若干规定 1991年11月7日
豫政〔1991〕99号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11 河南省重点铁路区段护路
联防承包管理办法 1994年3月4日
豫政办〔1994〕11号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12 河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1994年9月7日
省政府令第11号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13 河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
法 1995年5月23日
省政府令第16号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
经失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苏州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苏州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7月25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鉴于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废止,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决定废止《苏州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2001年5月2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