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48:21   浏览:9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宜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4〕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宜宾市科学技术奖励,使科学技术奖励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制定了《宜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将《宜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日

宜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加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和开展软科学研究的公民和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客观、公正、权威性和严肃性。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宜宾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宜宾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宜宾市人民政府设立宜宾市科学技术奖。宜宾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宜宾市重大科技贡献奖和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宜宾市重大科技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总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评选年7至9月为推荐申报期,10月至11月为评选期,12月公布结果。
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每年1月至3月为推荐申报期,4月至5月为评审期,6月公布结果。
第八条 宜宾市重大科技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和专利,对推动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 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
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
第十一条 宜宾市重大科技贡献奖不分等级。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三章 宜宾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 宜宾市重大科技贡献奖推荐条件: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或专利,对推动宜宾市科技进步作出特殊贡献且必须是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省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的主研人员;
(二)在宜宾市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或从市外、境外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并推广应用,为宜宾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出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十三条 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条件:
推荐项目必须是经过市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或评审的项目,且鉴定或评审之后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最多可以申报两次。
第十四条 推荐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用技术成果项目,必须应用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可靠和实际效果,并经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其中:
(一)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
(二)农业科技成果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区域性试验或应用一定周期;
(三)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软科学项目,其主要研究内容、观点和措施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或采纳,并应用于决策或管理实践一年以上,效果明显。
第十五条 国防军工项目,必须是军转民用或军民通用的项目。
第十六条 已获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或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项目,不得推荐。
第十七条 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主研人员和主研单位及主要协作单位应按实际贡献大小和评审奖励条件确定,依照对本项目贡献的大小顺序排列,并与鉴定证书一致。
第十八条 申报宜宾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其主研单位及主要协作单位一等奖不超过9个,二等奖不超过7个,三等奖不超过5个。主研人员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十九条 推荐宜宾市重大科技贡献奖和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按规定分别填写《宜宾市重大科技贡献奖推荐书》和《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及附件。

第四章 宜宾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条 宜宾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宜各部队(团级以上);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宜宾市重大科技贡献奖的候选人,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市外同一行业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鉴定或评审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宜宾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市重大科技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市重大科技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宜宾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具体评审标准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四条 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选、评审委员会初评出的人员、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大众媒介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时间为30天。
第二十五条 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评选、评审委员会对公告期满的科学技术成果作出认定结论,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评选、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奖励等级的决定。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宜宾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宜宾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八条 宜宾市重大科技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可载入宜宾市志。
宜宾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技术职务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的人员和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评选、评审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华侨、外国人或市外的单位、个人,在我市进行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但应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3月5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文号】京政办发[2007]3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05-14
【生效日期】2008-01-01



  第一条 为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提高发明专利质量,促进发明专利的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以下简称市发明专利奖)是市政府为评选表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市发明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市发明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奖励。

  第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评选办公室负责组建市发明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发明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

  (一)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

  第六条 市发明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二等奖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三等奖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授奖数1项,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市发明专利奖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七条 申报市发明专利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具有本市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发明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

  第八条 下列发明专利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一)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市发明专利奖的;

  (二)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三)申报往届市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第九条 专利权人按照下列程序之一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一)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申报;

  (二)申报奖励的发明专利由专家联名推荐的,专利权人直接向评选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并向评选办公室提交。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选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一条 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并组织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

  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建议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做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初审决议。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初审决议,评选办公室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初审结果。

  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办公室提出异议。

  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提出异议方。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评选办公室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由市人事局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获奖名单,向获奖专利权人和发明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获得市发明专利奖的发明人所在单位或人事管理部门应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对获得市发明专利奖二等奖以上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发明专利,由评选办公室负责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或中国专利奖。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的专利或与申报奖励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专利权,骗取市发明专利奖的,撤销奖励,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 在市发明专利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台账管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台账管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有关局、电脑中心、武汉分行: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台账管理办法》(开行财会(1996)18号)和行领导在贷款台账管理系统演示汇报会上的讲话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贷款台账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台账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台账管理系统”软件,保证全行贷款台账管理的统一和完整。
二、财会局是贷款台账的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全行贷款台账工作,并负责登记资金汇拨和本息实收情况;信贷局是贷款台账的具体管理部门,财会处负责贷款台账的登记与管理,信贷处协助管理贷款台账,负责催收、审核有关凭证;电脑中心是贷款台账的设备及软件管理部门,负责贷
款台账管理系统的维护、台账数据的备份和保存以及系统软件的再次开发和升级工作。
三、要准确、及时地登记贷款台账。对1997年2月底以前发放的贷款,应抓紧催收和严格审查代理经办行(或财会局)报送的有关报表,在确保准确的前提下,依据报表尽快补记贷款台账;对1997年3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应依据代理经办行(或财会局)报送的有关凭证,
在收到凭证后三日内准确登记贷款台账。
四、要对1994年以来的贷款利息逐次进行补测,并将测算结果与代理经办行相应的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出入,应查清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测息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说明,见附一。
五、要加强对贷款台账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的管理与维护,切实做到专人管理、专人登记。严禁在计算机上使用游戏软件及未经安全处理的外来软件,确保全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要使用行里统一规定的计算机代码或编码规则,与贷款台账有关的代码或编码规则见附二。系统使用过程中
,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电脑中心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涉及贷款台账的有关凭证和报表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使用贷款台账的综合部门,必须明确使用权限,不得随意向外提供涉及全行的综合性数据,切实做好贷款台账数据的保密工作,确保我行的经营安全。
附:一 测息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1994年9月20日结息前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按开行综计(1994)127号文规定执行行业差别贷款利率,由于我行现行行业划分标准与执行行业差别贷款利率的行业划分不尽一致,因此1994年9月20日前发放的下列贷款在1994年9月20日测算的利息会稍
有出入。这些贷款是:盐业、独立核算的洗煤厂、除原油开采外的石油项目、除港口外水运项目、钢铁和有色行业的独立矿山项目、大型城市供水和煤气工程项目。
二、按开行综计(1994)127号文规定,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技术改造贷款一律按季结息。贷款台账管理系统设计为1994年度、1995年度一律按年结息。1995年四季度开始按季结息。因此,1995年9月20日测算出的技术改造贷款“当期应收利息”不受影
响,但测算出的“应收未收利息复利”稍有影响。
附:二 借款单位、项目及有关凭证代码编制规则
一、借款单位代码编制规则:
地区代码(见表一)+行业代码(见表二)+3位流水号(各局自编)
二、项目代码编制规则:
借款单位代码-2位流水号(各局自编)
三、有关凭证代码编制规则
1.汇拨凭证(清单)代码编制规则:
局业务章代号+贷款种类代号+年份(2位)+2位流水号
2.贷款转存凭证,本金归还凭证、上划凭证、入账凭证,利息归还凭证、上划凭证、入账凭证,应收利息凭证(或计息清单),各局分别按年份编制流水号,代码编制规则:
年份+4位流水号(各局自编)
附表:一 地区代码
-------------------------
|地区 | 代码 | 地区 | 代码 |
|----|------|----|------|
|北京 | 1100 | 河南 | 4100 |
|----|------|----|------|
|天津 | 1200 | 湖北 | 4200 |
|----|------|----|------|
|河北 | 1300 | 武汉 | 4201 |
|----|------|----|------|
|山西 | 1400 | 湖南 | 4300 |
|----|------|----|------|
|内蒙古 | 1500 | 广东 | 4400 |
|----|------|----|------|
|东四盟 | 2000 | 广州 | 4401 |
|----|------|----|------|
|辽宁 | 2100 | 深圳 | 4403 |
|----|------|----|------|
|沈阳 | 2101 | 广西 | 4500 |
|----|------|----|------|
|大连 | 2102 | 海南 | 4600 |
|----|------|----|------|
|吉林 | 2200 | 四川 | 5100 |
|----|------|----|------|
|长春 | 2201 | 成都 | 5101 |
|----|------|----|------|
|黑龙江 | 2300 | 重庆 | 5102 |
|----|------|----|------|
|哈尔滨 | 2301 | 贵州 | 5200 |
|----|------|----|------|
|上海 | 3100 | 云南 | 5300 |
|----|------|----|------|
|江苏 | 3200 | 西藏 | 5400 |
|----|------|----|------|
|南京 | 3201 | 陕西 | 6100 |
|----|------|----|------|
|浙江 | 3300 | 西安 | 6101 |
|----|------|----|------|
|宁波 | 3302 | 甘肃 | 6200 |
|----|------|----|------|
|安徽 | 3400 | 青海 | 6300 |
|----|------|----|------|
|福建 | 3500 | 宁夏 | 6400 |
|----|------|----|------|
|厦门 | 3502 | 新疆 | 6500 |
|----|------|----|------|
|江西 | 3600 | | |
|----|------|----|------|
|山东 | 3700 | | |
|----|------|----|------|
|青岛 | 3702 | | |
-------------------------
附表:二 贷款台账系统使用的行业代码
-----------------------
| 行业 | 代码 | 行业 | 代码 |
|------|----|----|----|
|农业 | 01 |核工业 | 21 |
|------|----|----|----|
|新疆建设兵团| 02 |机械 | 22 |
|------|----|----|----|
|水利 | 03 |电子 | 23 |
|------|----|----|----|
|铁路 | 04 |汽车 | 24 |
|------|----|----|----|
|水运 | 05 |轻工 | 25 |
|------|----|----|----|
|公路 | 06 |纺织 | 26 |
|------|----|----|----|
|民航 | 07 |航空 | 27 |
|------|----|----|----|
|煤炭 | 08 |航天 | 28 |
|------|----|----|----|
|石油 | 09 |兵器 | 29 |
|------|----|----|----|
|电力 | 10 |船舶 | 30 |
|------|----|----|----|
|钢铁 | 11 |林业森工| 31 |
|------|----|----|----|
|有色 | 12 |环保 | 32 |
|------|----|----|----|
|黄金 | 13 |国防 | 33 |
|------|----|----|----|
|化工 | 14 |军用电子| 34 |
|------|----|----|----|
|石化 | 15 |劳改劳教| 35 |
|------|----|----|----|
|建材 | 16 |扶贫专项| 36 |
|------|----|----|----|
|新材料 | 17 |神华集团| 37 |
|------|----|----|----|
|非金属矿 | 18 |其他 | 40 |
|------|----|----|----|
|中医 | 19 | | |
|------|----|----|----|
|医药 | 20 | | |
-----------------------



19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