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13:20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政发 [2005] 5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人民政府同意《湘西自治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湘西自治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3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各类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工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三)检查和监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省人民政府第134号令附件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五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核发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工程建设审批制度。对未经地震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对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由所属单位按照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抗震性能鉴定意见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

第九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等资料报州地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十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单位,应持有中国地震局或湖南省地震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到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建设工程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第134号令附件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地震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初稿)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初稿)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2004年7月14日至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司在辽宁省大连市组织召开了《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初稿,以下简称《规程》)专家论证会。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和黄金、有色、建材、核工业及部分省市地质勘查局等20个单位共26名代表。国家局监管一司助理巡视员张炳曾和大连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梁仁生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张炳曾助理巡视员对《规程》的立项背景、起草过程及重要性作了具体介绍,并对下一步《规程》起草工作的安排提出了要求。中国地质调查局覃家海高级工程师代表《规程》起草小组对《规程》的起草思路、结构安排和有关条文作了说明,与会专家对《规程》进行了认真、深入地讨论,提出了具体建议和意见,现就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 关于《规程》的重要性问题。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规程》出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为尽快出台《规程》有利于规范我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确保地质勘探的安全作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认为《规程》的出台将填补我国地质勘探行业安全法规体系的空白,体现了国家对地质勘探行业安全问题的关注和对地质勘探行业职工安全健康的关心。

  二、 关于《规程》的名称问题。部分代表认为,"地质勘探作业"的内涵比"地质勘查作业"的表述范围要小,《规程》的内容涉及到地质调查、普查,建议将名称改为《地质勘查安全规程》;但大多数代表认为,就全国范围来说,地质行业的安全问题大多集中在"地质勘探作业"方面,且"地质勘探"的表述也有约定俗成的含义,包括了地质调查和普查方面的作业,建议规程名称不做修改。

  三、 关于《规程》的内容问题。部分代表认为,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规程》应体现其科学性、严谨性和前瞻性,应剔除《规程》中涉及的已淘汰技术条款,对先进设备包括目前进入我国境内作业的外资勘探企业所采用的部分先进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出规定;同时,在引用相关法规和标准方面,需作进一步检索和完善,规范相关专业术语的表述,明确地质勘探专业分类,细化地质勘探安全保障条件等。

  四、 关于《规程》的格式问题。有代表指出,目前《规程》的编写是以93版国标格式为模版的,应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0)的要求重新修改格式。

  根据专家讨论意见,会议决定,会后由《规则》起草小组根据专家的意见,抓紧修改、补充和完善《规程》初稿,于7月底向国家局监督管理一司提交征求意见稿。会议强调,由于《规则》初稿修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起草小组一定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工作进度尽早完成任务。

二OO四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承诺,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卷烟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警语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卷烟的外包装标识由此而发生了变化。现就卷烟外包装标识发生变化后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的管理
  (一)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使用健康警语,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规定,应视同新规格卷烟,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考虑到此次包装标识的变化仅增加了健康警语,而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未发生变化,暂不按5号令的要求对其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其消费税计税价格仍按照已核定的计税价格执行。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产品更新包装标识的次月,将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2套,背面注明卷烟牌号和烟支包装规格,下同)、扫描图像(电子版,扫描操作指南见附件1)随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见附件2)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备案。扫描图像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电子版分别上传至税务总局ftp服务器:“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消费税处/卷烟核价”对应路径下,税务总局将对数据库进行更新。
  (三)对于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其外包装标识除按照规定使用健康警语以外发生其他变化的,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5号令的规定,按照新规格卷烟对其进行管理,并由税务总局重新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二、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的管理
  (一)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已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5号令的规定,将申请核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所需资料、使用健康警语包装标识的新包装样品以及扫描图像一并报送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二)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未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价格信息的“采集期间”应严格按照5号令第九条的规定,即产品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确定执行。“采集期间”不得因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的变化而擅自延长。对于采集期满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5号令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报资料,由税务总局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更新包装标识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工作,认真核对更新包装标识前后卷烟的实物、包装,防止出现借更新包装标识之机套用其他卷烟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行为。税务总局将择机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附件:
  1.烟标图片扫描要求及步骤
  2.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