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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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2003]4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
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整体规划,在宏观调控和增加就业岗位等
方面进行统筹安排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整个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的总体规划,纳入就业和
失业的统计分析体系。要主动与教育部门联系,了解本地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参与研究制定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在分析就业形势,制定就业计划时,通盘考虑高校毕业生
的就业问题。在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的工作中,相应推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
的职业岗位。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统筹安排好下岗失业
人员的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在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内,要配合教
育部门,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毕业半年后,重点做好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失
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内容,积极与教育、人事等部门
协作,共同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积极组织实施“高职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和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为毕业生
自主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13号)安排,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技
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项职能,对尚未落实工作岗位,并有培训愿望的高职毕业生,组织进行
3-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业能力,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造条件。要动员高
级技工学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与高职学校相互配合,搞好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
根据就业的需要确定强化培训的专业课程和实习项目,为参加培训工程的结业生提供考核鉴
定服务,对考核鉴定的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所需成本费
用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同时,加强培训后的就业服务,通过广泛收集和集中提供一
批就业岗位信息和组织专场洽谈会,为参加培训工程的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经验,积极组织面向高校毕业
生的创业培训,并与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级劳动保障
部门远程创业培训网络和创业培训的项目,集中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库,搜
集一批创业信息,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帮助。制定和实施灵活就业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政策,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为高校毕业生择业
提供更多帮助

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今年6-12月免费为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为
他们提供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和工资指导价位的分析信息。要积极配合高校加强对毕业生的
职业指导,使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掌握择业方法和求职技巧。免费为毕业生提供
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以及档案管理等“一条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公共职业
介绍机构可在一定时期建立专门的场所或窗口,提供专项服务。要下大功夫收集一批适合的
职业岗位需求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供高校毕业生选择,促成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洽
谈面试。各地劳动力市场网站要开设专门栏目,与当地教育部门各高校就业网站链接,积极
开展网上招聘活动。

四、加强失业登记和组织管理,对未就业和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在失业、求职期间
给予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帮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的精神,明确办理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
并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由入
学前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的统筹管理。
凡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各项免费就业服务。

各地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掌握每一位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就
业意愿、知识技能和家庭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生活困难的,
给予切实的帮助。要积极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公益性活动,
或组织到用人单位进行一段时期的见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报
酬支付的具体办法和资金来源,加强组织和管理。要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
为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和接续等服务,解除他们自主就
业的后顾之忧。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加强对招聘洽谈会的管理,保证岗位需求信息的真实
可靠。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加强宣传
指导,防止招聘过程的各种歧视,保障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全面推
行技术性职业工种的就业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
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及关于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优先录用符合资
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要求。

各地要按《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录用高校
毕业生需进行录用备案,并为被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等手续。要结合再就业扶持
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
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
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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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卫生部 国家药监局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促进医药事业的
健康发展,经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药品使用单位人员进行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附件:1.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评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一年七月十三日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

为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做好药品使用单位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在药品使用单位工作,受聘担任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三)1994年3月15日以前受聘担任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获得省(部)级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
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专著;

(五)连续直接从事药品使用岗位工作满5年,累计10年以上;

(六)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共同组织的药事法规考核合格。

三、认定组织

由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专家组成“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
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药
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

四、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属地
方管理的单位,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申报;党中央、国务院各
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军队所属单位的人员,由解放军
总政治部统一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对本地区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评审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聘书、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出版专著内容说明、获奖证书、药事法规考核证明等材料的
复印件。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
小组。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办理批准手续。

(五)上报材料时间: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于2001年10月
30日前,将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认定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
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
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取消该单位申报权或个人的申报资格。




附件1: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舒惠国(人事部副部长)

副 组 长:朱庆生(卫生部副部长)

郑筱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范 勇(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王苏阳(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桑国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所长、中
国工程院院士)

徐幼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张礼和(中国药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李大魁(北京协和医院药房主任、主任药师)

宋友华(北京医院主任药师、硕士导师)

李长龄(北京大学药学院教授、博士导师)

鲁云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主任药师)

严宝霞(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主任药师、硕士导师)

李玉珍(北京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主任药师)

王焕民(北京市中医院中药并药剂科主任、主任药师)

张静华(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主任药师、硕士导师)

徐德生(上海曙光医院药房主任、主任药师)

胡晋红(长海医院药学部主任、主任药师)

高仲阳(天津第一中心医院主任药师、教授)

办 公 室主任:郑富仕(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处长)

副 主 任:李 峰(卫生部人事司处长)

廖沈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处长)

办公室联系人:胡文忠、吴健 84214788,84214781,84211552(传真)

刘小波 68792258,64012874

叶国庆 68313344转1862,88363241(传真)





附件2: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评审表






单 位:▁▁▁▁▁▁▁▁▁▁▁▁▁▁▁



姓 名:▁▁▁▁▁▁▁▁▁▁▁▁▁▁▁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人 事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 生 部 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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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
├────┼────┼────┴┬──┴────┴───┤ 照 │
│政治面目│ │ 身份证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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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 │ │ 身体状况 │ │ 片 │
│ 作时间 │ │ │ │ │
├─┬──┴────┬─────┴┬────┴┬────┼───────┤
│最│毕(肄)业时间│ 学 校 │ 专 业 │ 学 制 │ 学 位 │
│高├───────┼──────┼─────┼────┼───────┤
│学│ │ │ │ │ │
│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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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任专业技术 │ │ 现从事何种 │ │
│ 职务及任职时间 │ │ 专业技术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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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职务 │ │
│任职资格(取得时间│ │
│ 及审批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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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兼)任行政 │ │
│ 职务及任职时间 │ │
├─────────┼─────────────────────────┤
│何时加入中国共产党│ │
│(共青团)任何职务│ │
├─────────┼─────────────────────────┤
│ 何时何地参加何种 │ │
│民主党派、任何职务│ │
├─────────┼─────────────────────────┤
│ 参加何种学术 │ │
│ 团体、任何职务, │ │
│ 有何社会兼职 │ │
├─────────┼─────────────────────────┤
│ 懂何种外语、 │ │
│ 达到何种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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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经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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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 止 时 间 │ 单 位 │ 从事何种 │职 务│
│ │ │专业技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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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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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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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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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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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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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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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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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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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
│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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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
(包括重要著作、有代表性的论文、技术报告或科技成果奖)

┌──────┬─────────┬─────────┬────────┐
│ │ 专业技术工作名 │ 工作内容,本人 │ 完成情况及效果 │
│ 起止时间 │ 称(项目、课 │ 起何种作用(主 │ (获何种奖励。 │
│ │ 题、成果等) │ 持、参加、独立) │ 效益或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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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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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基 │ │
│ 层 │ │
│ 单 │ │
│ 位 │ 负责人 │
│ 意 │ 公 章 │
│ 见 │ │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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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呈 │ │
│ 报 │ │
│ 单 │ 人 事 (职 改 ) 部 门 │
│ 位 │ │
│ 意 │ 公 章 │
│ 见 │ │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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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认 │ │
│ 定 │ │
│ 领 │ │
│ 导 │ │
│ 小 │ 组长签字: 公 章 │
│ 组 │ │
│ 意 │ (代) │
│ 见 │ │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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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经济学定义
选自《法流失论——法运行的经济学观察》

龙城飞将


  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把法官看作是向社会提供“公平”与“正义”这些特殊产品的“供应商”或者说“厂商”。
  人们曾经理想,只要有好的法律,社会就可以达到公平,至少是可以达到在法律面前的公平。因此,以往法学的许多研究,都是从一个前提出发,摈弃其他因素,求一个纯而又纯的逻辑过程。而且,这个过程,主要是追求公平的立法的逻辑过程。甚至主要把立法、法官在判决时要找到的法律或者立法精神作为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在许多著作中,这种研究,也许就是一种形式逻辑的推理过程。在这个前提下,法学或者界定法是规则,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受公共权力加以惩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或者定义法是命令,是国家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或者把法理解为判决,他们解释说,当法院做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诚然,这样做可以在一定层面上提示法这种特殊事物的发展规律和内在的本质。
  人们梦想法上的公平,人们也一直以为法官能够为我们带来这种公平,给予法官很高的期望值,甚至把应然或理想的法官看作是一种精神甚至是神的化身。但实际的情况并非全部如此。
  在人类早期社会或低级社会中,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上法官,当时所有的只是一定威望,人们尊重德高望重的长者或智者作为,委托他们作为中间人或仲裁人,由他们进行民事纠纷或刑事争斗的调解与仲裁。
  “司法”一词在英文里通常的表述是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直译为“公正的实施”。意为,只有在民主的情况下,才能够公正地实施法律。在我们汉语里,“法律”以及“司法”等词汇也具有某种公平正义、无所偏袒等的意思。
  英国的司法,从一开始就不是集中于国王一人之身,相反,英国的司法历来有着民主的传统,御前会议、大会议、乃至后来的议会,一直对国王进行制约的力量。英国国王自产生之日起,就受到古代习惯法的限制。在英国诺曼登陆后,英国实行的是类似中国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前的分封制,或者是承认当时既存的集政治经济权力为一体的封建主。当时各个领主在各自的领地上进行司法活动,而涉及到国王利益的案件,则由贵族组成的御前会议审理。
  在当时欧洲其他国家中,御前会议纯粹是一种封建机构,由国王直属封臣组成,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司法维系、协调国王与封臣之间和封臣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这种御前会议带有一种贵族民主的性质,在人们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审理,才能够找到公平。御前会议成员包括王室官员、国王宠信顾问组成的小会议,即咨议会,和由全国教俗大封建主及小会议成员组成的大会议。小会议常伴君侧,大会议定期召开。爱德华一世时,平民代表登上政治舞台,进入大会议,大会议遂演变为后来的议会。这就是英国司法独立并且能够与国王进行抗衡的现代意义上的议会和法院的前身。爱德华一世时一位法学家指出,国王“根据法律而不是个人意志来引导他的人民,并且和他的人民一样服从于法律”。可以说,英国的司法独立,首先根基于体制的民主因素。
  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同侪审理”,就是由同等社会地位的人们进行审理。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实质上是由行使审判权。不专于法律的若干公民组成陪审团,与专职的法官共享审判权。陪审团分两种,一是大陪审团,负责对犯罪的调查,或对执法部门关于刑案的侦查及证据加以审查,确定是否向法院起诉。另一种称为小陪审团,通常由所在社区十二个公民组成,其职能是审判。它要对刑事以及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民事侵权做出裁断。如果裁定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便结束。它认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再由法官适用法律量刑,做出最终的司法判决。
  这种由非法律专家担任裁断事实问题的“法官”的制度是相当独特的。在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里规定人民享有接受与自己同等人审判的权利,这里的同等人审判就是指由当事人的邻居们,或者说由相同社会地位的公民们组成的陪审团的审判。
  普通公民参加审判,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标志着国家并不总是独断司法权。同时,在当地社区选择陪审员也使得为本地民众所信奉的价值准则成为制约政府以及专业法官意志的砝码。
  陪审团的存在对英美国家的司法程序影响极大。陪审团垄断了对事实的判断,使得那里法官、律师、检察官们分析一个案件时总是要划分为事实与法律两个方面。所谓事实问题,指的是某个事件或某种行为在这个世界上是否发生过。陪审团对司法程序的另一个影响是,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必须让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外行明白,以理服人,真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法律专业高深为由垄断法律裁判。陪审团基本上是由不懂法律的外行人组成的,双方律师滔滔雄辩、唇枪舌剑,巧妙地安排策略,目的是要让那十二个外行人,从而也包括让广大的居民,了解和相信本方的主张。
  这和我们国家的情况正好形成鲜明的对比。在许多情况下,我国的法官垄断了庭审的过程,在黑箱里进行判决书的制作,而目前司法运作的机制又阻塞了人们了解这种司法产品的制作的“配料”及制作过程、生产工艺的渠道,判决书简单得像宫庭秘方一样,隐藏了很多很复杂的东西,因而很难保证其产品的“公平”。
  再从英国历史上普通法和衡平法这两个体系的产生看审判权。法院和法官天生并不是独裁的产物。虽然普通法法官和衡平法法官都是专司法律裁断的国家官僚,但并不是专属于一个体系,而是属于两个相互竞争的体系。其中一个体系属于能够与国王抗衡的贵族集团,另一个体系专属于王室。两个体系都是出于各自私利的原因,竞相向社会出售其“公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