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四个新城区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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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四个新城区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四个新城区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四个新城区建设的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市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以支持新城区起步区的建设,确保新城区起步区建设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附件: 1.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实施方案
3.徐州市新城区潘塘中心村建设实施方案
4.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实施方案

二○○四年三月七日

附件1:
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被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保护农村居民健康,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和《徐州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结合徐州市新城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指在政府组织和领导下,以农村居民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方式筹集资金,对参保农村居民的医疗服务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偿的健康保障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坚持“政府组织、个人自愿、财政补助、集体扶持、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由政府领导和卫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宣传、协调、监督、审计新城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办公地点设在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合管办主要职责
一、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及具体实施工作;
二、根据当地实际拟定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配套政策;
三、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指导基层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四、做好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征集、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五、负责审批、兑现报销款项,定期公布资金支、余情况,接受参保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保对象
一、新城区内农村居民(含办事处企业职工、中小学在校生、个体户);
二、在潘塘务工经商、持有暂住户证的外地居民。
第七条 参保人员以农村家庭为单位,凡参保的农户每位成员必须全部参加,中途不退保。 第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患者有按本办法享受医药费补偿的权利;
(二)对合作医疗具备知情权、选择权、建议权;
(三)有权接受组织实施者开展的免费健康体检、咨询、教育服务;
(四)享有其他有关权利。
二、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合作医疗管理,遵守本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依据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时足额交纳合作医疗资金;
(三)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和来源
第九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的收缴,个人部分原则上由合管办负责收缴,财政、卫生、地税、工商、民政部门予以配合,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收取个人资金时要签定合作医疗合同,使参保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资金来源:
一、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交纳10元;
二、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潘塘办事处为每个参保者每年各交纳5元;
三、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为新城区每个参保者每年补助10元;
四、农村集体投入及社会个人捐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补偿原则,适度承担大病、重病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偿,具体办法如下:
一、以户为单位先缴费、后享受,现金就诊,凭发票报销;
二、合作医疗参保者,个人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逐级转诊制度,原则上就近就诊,遇到特殊情况,事前或事后应向合管办报告,合理者予以报销;
四、参保人员凭办事处(镇)级以上卫生院病历、出院证明、原始正式发票和参保卡,方能按比例报销住院费、手术费、常规检查费、医药费;
五、门诊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费用按费用多少分级按一定比例报销,具体如下: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潘塘卫生院)门诊或村卫生室就诊者,可在5%范围内给予报销。
(二)住院者按下列比例予以报销:
1001-2000元报销20%;
2001-3000元报销25%;
3001-4000元报销30%;
4001-5000元报销35%;
5001-10000元报销40%;
10001-20000元报销45%;
20001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一、节育、生育(计划内生育剖腹产除外);
二、矫形、整容、疗养、康复治疗;
三、在私人诊所或未经许可的社会医疗机构支出的费用;
四、自行采购的药品;
五、服毒、酗酒、自杀、性病等人为事故所致的费用;
六、医疗纠纷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费用;
七、自行购药和特殊医疗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不属于合作医疗支出范围的费用;
八、合管会按有关规定认为不能报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资金由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的经费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合管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兑现合作医疗保险费用补偿,每月公布一次,提高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是社会保障性资金,事关农民生命健康。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资金要储存在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合作医疗资金用于经营性投资,不得购买国债,不得将合作医疗资金用于合作医疗制度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任何行政性、事业性支出,也不能借支给任何人、任何单位。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一、收回全部钱款;
二、当年内取消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三、对参与的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在建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合管办应加强内部建设,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农民就近得到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附件2:
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实施方案
为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工作,保证新城区建设顺利进行,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新城区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在近五年内,不具备安排被征地农民广泛就业或实行最低基本生活保障等条件。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特对其推行五年期基本生活保险。
二、参保方式
该保险为一次性投保,按150元标准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费,领满五年为止,每人需一次性交纳保金8422.40元。
三、 资金来源
参保资金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被征地农民从个人应得的征地安置费中每人出资5895.68元,占总额的70%;二是由村民小组从征地补偿费集体留成的30%中,每人垫付1684.48元,占总额的20%;三是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每人奖励842.24元,占总额的10%。
四、其他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鼓励参保人员利用本次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购买团体年金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保费后,从规定年龄起按月领取养老金150元),对投保者由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实际缴纳保费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附件3:

徐州市新城区潘塘中心村建设实施方案
为妥善安置拆迁农民,保证新城区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潘塘中心村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暂定为100万平方米的建设规模,在严格规划质量要求的同时,注重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质量,做到规划布局合理,公建设施配套,管线基本功能完善,环境绿化整洁美观,房屋经济适用。
二、实施办法
(一)规划: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邀请国内三家规划设计单位参加潘塘中心村规划设计招标。
(二)施工图设计: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工程处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省招标办网站公开发布房型招标公告。户型分为60、80、100、120、140平方米5种,一梯二户,厨、卫、厅、房均有外墙窗以利采光通风,各项指标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各单元平面便于组合使用。
(三)勘探:在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2月底前确定勘探单位,3月上旬入场勘探。
(四)施工图设计:2月底前发布招标公告,3月上旬确定投标人,并择优选定3-4家具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业绩良好的住宅设计单位,3月10日前定标。
(五)监理:2月底前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3月10日前定标,以便监理介入施工图设计工作。中标单位要求具有乙级以上监理资质,派出的监理人员有良好的业绩。
(六)施工:2月25日前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施工单位要求具备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本次招标50万平方米分为5个标段,每标段划分4个组团。要求项目经理具有一级以上、组团经理具有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且均有良好的业绩。为保证管理人员队伍稳定,招标文件可规定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施工单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将被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
(七)房屋建设标准:潘塘中心村建设房屋为6层砖混结构,分带半地下室和不带半地下室两种。顶层设阁楼,斜屋面上加防水瓦,外窗为塑钢窗,外门为防盗门;内门为木夹板门,厨房、卫生间带防水层,洗菜盆、大便器、水龙头、灯具、开关、插座一应俱全。砼楼板板底为清水砼,不做抹灰层直接批腻子,刷白。内、外墙为涂料,水、电、电话、有线电视接入户内,竣工交房达到立即入住标准。
区内道路、管线纳入综合设计,全部列入监理和质监范围,由有市政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区内绿化在冬季施工,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考虑到今后的养护费用,选用耐旱适合本地气候条件的植物。
小区保洁选用固定式纱窗用于外窗,使住户无法从室内通过窗口向外抛扔物品。
(八)施工管理:选用先进的施工管理软件,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便于管理调控。现场配备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评比,促使施工企业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对易产生渗、漏、开裂等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工序,通过监理、质监两级质量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区、现场办公管理区等区域整洁、卫生,做到文明施工。
三、实施时间
首期工程50万平方米,4月上旬开工20万平方米,5月上中旬开工30万平方米。二期工程于9月份开工。
四、实施目标
要采取各种措施,把潘塘中心村建成一个整体工程质量高于目前市区其他同类住宅的精品小区,具有较高规划和设计水准,设施基本完善,便于进行管理,适宜居住、生活的新型社区,彻底改善该区域群众的生活居住条件。
五、其他
施工期间,通过招标比价采购材料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潘塘办事处新组建的相关公司提供的建材、劳务等业务,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创业机会。

附件4:

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新城区总体规划和建设部署,在10平方公里起步区范围内将有1.3万名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其中17至50岁的劳动力5800人,青壮年劳动力在4000人左右。在青壮年劳动力中,除目前已有800人在外务工或经商外,尚闲置3200人。为了使新城区建设顺利进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筹建水泥拌合厂
该厂将吸引外资3000万元,用地80亩,年税收150万元。由市有关部门进行规划定点,潘塘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该厂建成后,预计安置就业200人。
二、组建运输装卸实业有限公司
由潘塘办事处负责组建运输装卸实业有限公司,在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处的统一调度下,组织被征地农民为新区建设搞好运输、装卸和其它方面的劳务服务。预计安置就业600人。
三、实施继友奶牛场搬迁
继友奶牛场是徐州的奶业基地,在其带动下,潘塘境内的奶产量占全市产量的一半以上,而起步区范围内的奶牛饲养量又占全办事处的70%以上。搬迁工作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选址、定点、用地等相关手续,潘塘办事处具体实施。预计安置就业300人。
四、组建保安队伍
委托有关机构招聘培训保安人员。预计安置就业200人。
五、开展就业培训
根据新城区建设需要,免费培训维修工、保洁工、园艺工等,计划培训人员600人。
六、兴建就业基地
在新城区规划范围以外,为潘塘办事处规划500-1000亩工业用地,通过招商引资兴办企业,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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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6号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3次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十月八日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外币兑换(或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以下简称代兑机构)。

第三条 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

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限于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用外币和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

非居民个人若将在外币代兑机构兑换所得的人民币兑回外币,需到为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办理,兑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兑换的外币金额。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之日起6个月内。

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兑回业务。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银行总行需制定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授权银行需根据总行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内容应当包括: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代兑业务的结算管理、外币兑换水单的领用、使用、作废、核对等管理、因兑换而产生的亏损的风险控制及责任分担、纠纷处理管理、办理兑换业务的币种管理、人民币和外币库存限额管理、代兑人员管理等。

第六条 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书面协议应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在备案确认前,代兑机构不得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第七条 授权银行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申请书;

(三)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

(四)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

(五)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

(六)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确认或不予确认复函,如不予确认,需在复函中说明不予确认原因。授权银行如获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不予确认的复函,自收到复函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备案申请。

第八条 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的业务场所,原则上须地处人流稠密的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旅游点、边境口岸地区、主要商业区、涉外宾馆酒店等。

第九条 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不少于2名经授权银行培训合格的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

(四)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外币兑换牌价的设备或相应设施;

(五)授权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代兑机构只能与同城的一家银行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不得与多家银行或异地的银行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代兑机构可以与签约银行协议约定设置多家外币兑换业务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银行终止与代兑机构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应在协议终止后1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外币代兑机构实行挂牌经营。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银行(授权银行名称)外币代兑机构”铭牌。铭牌样式由授权银行负责规范。

第十三条 外币代兑机构应当按照授权银行制定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并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外币兑换牌价。

第十四条 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需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使用外币兑换水单,不得以其他单证代替外币兑换水单。外币兑换水单由授权银行负责提供并管理。

外币兑换水单需记载以下内容,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户姓名、客户国籍、证件种类及号码、兑换日期、外币币种、外币和人民币金额、外汇牌价等。

外币代兑机构留存的外币兑换水单应当经客户签名和经办人员盖章确认。外币代兑机构使用外币兑换水单应当套写,一式不得少于三联,一联交客户留存,一联送授权银行留存,一联由外币代兑机构留存做账使用。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须保留外币兑换水单5年备查。

外币代兑机构在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时,应在外币兑换水单上加注“不得办理兑回业务”字样。

第十六条 外币代兑机构应当遵守授权银行制定的收兑外币的保管、上缴、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

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外币库存限额,由其授权银行核定,原则上在每个营业日终了时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

第十七条 授权银行负责对外币代兑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外币代兑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鉴别外币现钞和外币旅行支票的能力;

(二)相应的外汇管理法规知识;

(三)授权银行内控制度要求具备的其他能力。

第十八条 授权银行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银行结售汇有关统计报告制度,将与其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兑换业务内容合并报送,履行统计申报义务。

第十九条 授权银行应当监督外币代兑机构按双方签订的业务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发现外币代兑机构未按规定使用外币兑换水单、违反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及其他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一)未将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有关资料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外币代兑机构开办外币兑换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进行处罚。

(二)违反汇率管理规定制定外币兑换牌价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授权银行未按照规定监督外币代兑机构使用外币兑换水单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授权银行进行处罚。

(四)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其授权银行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补办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层供销社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供销合作总社


基层供销社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1982年2月20日,供销合作总社

一、目的、任务
定额管理是企业依靠和组织职工,根据计划要求,对企业内部各业务经营单位(或个人)制定各项定额指标,明确经济责任,以定额为尺度,核算与考核业务经营情况,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方法。它是企业全面经济核算的组成部分,也是推行经营责任制的基础工作。
实行定额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一)落实国家计划,划清经济责任,分别考核各业务经营单位的经营成果,调动与发挥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扩大购销业务,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三)加强经济核算,合理使用资金和人力、物力,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范围、注意事项
基层供销社经营业务的店、柜、组,包括零售、收购、仓库、运输、饮食服务、生产加工、其他附属企业和代购代销店,以及承包的个人,都应实行定额管理。县级批发和各级社的零售企业,可比照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组织试行。
实行定额管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定额指标的制订、执行和考核,都要充分依靠群众,坚持领导、专业人员、群众三结合的方法,充分调动与发挥职工群众经商理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把上级要求、企业领导的通盘考虑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结合起来。
(二)各定额单位制订哪些定额指标,应根据其主营业务、规模大小、管理水平以及其他有关条件确定,因地因事制宜,不要“一刀切”。
(三)各项定额指标,既要积极先进,又要留有余地,把革命热情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
(四)定额的计算方法和核算时的凭证帐表要从实际出发,繁简适当,讲求实效,做到算而有用,管而合理,不搞形式主义。
(五)定额管理要同其他管理制度相结合,互相衔接,相互促进,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定额指标
(一)定额指标与计算要求
1、经营商业的单位一般定五项指标
(1)购销额。这是考核业务经营的基本指标。一定要在制定商品必备目录和经营品种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计划、货源情况、市场变化、历史资料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零售柜组定销售额,收购柜组定收购额和销售额。仓库定拨货额或批发额。
(2)商品资金和周转天数。这是考核资金使用状况的一项指标。可根据历史的先进的商品资金周转天数和预测定额期的变化情况综合计算确定。也可以按商品大类和主要商品测算,使定额更接近于实际。
平时主要按定额资金掌握、检查、期末按平均商品资金周转天数考核。允许商品资金随购销额的增减而相应浮动。
季节性强的大宗农副产品收购和化肥、农药供应所需资金,仍按计划供应。
(3)费用和费用水平。这是反映成本和节约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要求定得准、算得了、管得着。一般以核定定额单位能够直接管理和计算的开支为宜。既定费用额,又定费用率,以费用率为主要考核指标。
为了计算、考核利润,也可以核定全部费用,即包括由企业会计集中核算分摊的费用。
(4)利润。这是考核经营成果的一项综合性指标。根据业务经营额、毛利、费用、税金和其他收支等因素确定。实行利润承包的和有条件的,应该按实际毛利率计算。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按计划毛利率计算,也可以暂不核定利润指标。
(5)人员和劳动效率。这是反映劳动力组织情况和劳动效果的重要指标。根据购销任务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人员定额,然后核定每个人员的劳动效率。要按不同单位、行业的从业人员,分别确定平均先进的劳动效率指标。在正常情况下,劳动效率应逐步提高,不能低于历史水平。
此外,还可以根据加强管理的需要和可能,制定重点商品升耗率、综合升耗率或公差率、节约利废、有问题商品推销等指标进行考核。
2、饮食服务单位一般定七项指标:营业收入、毛利率、费用、利润、人员、资金、经营品种(服务项目)。
3、生产加工班组一般定八项指标:产品的产值、产量、质量、成本、销售收入、人员、劳动生产率、利润。
4、运输业务班组(或单车、单船)一般定五项指标:人员、运输收入、费用、吨公里运输成本和耗油量。
实行经营承包的单位和个人,可按上述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承包的要求,合理地制订定额指标,至少要制订购销额、商品资金(或流动资金)、利润三项基本定额指标。并联系奖惩制度,明确规定经营承包者对房屋、设备、资金等财产应负的经济责任。
对基层供销社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应明确经济责任。要有考核指标,并且要和定额单位的定额执行情况恰当地联系起来。
(二)制订定额的时间和程序
定额一般一年核定一次,可以年度分季,也可以按季分月。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随时调整。
核定定额指标要上下结合,一般由基层社提出初步意见,经店柜组职工充分酝酿、讨论,制订定额,再由基层社集中平衡、批准,下达执行。也可以由定额单位提出建议数,然后经基层社平衡、批复执行。
四、核算、分析
(一)核算形式
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把专业核算和群众核算密切结合起来,搞好各环节的经济核算。企业内部各业务经营单位的核算形式,可根据规模和营业额的大小、管理水平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半独立核算或报帐制。对实行经营承包的,要进行单独核算。
商店一般可实行半独立核算,设专职核算员,负责编制计划,搞好核算,编报报表,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和经营成果。
柜组一般实行报帐制,设兼职核算员,负责记帐、核算、编表和组织柜组经济活动分析。
对实行经营承包的柜组或个人,要进行单独核算,核算的具体指标由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做到核算真实、数字准确。
凡有条件的大型商店、饮食服务企业、生产加工企业,经有关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独立核算。
不论哪种核算形式,都应充分利用会计、统计、业务等原始凭证、帐表,力求简便适用,避免繁琐重复。
(二)定额的核算和检查、考核
核算员和基层社会计必须搞好对各项定额指标的核算、检查、考核,随时掌握定额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便采取措施,保证全面、均衡地完成各项定额指标。


对购销额的核算必须真实完整。检查考核时,不仅要看定额完成情况,还要看执行政策、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对经营品种,可按上期商品盘点表上实有品种加本期购进的新品种进行考核。
对商品资金定额要进行日常的监督与控制,防止无故突破,流于形式。一般可以采用“定额余款补货”办法,利用交款、提货凭证,每次结出“余款”,基层社会计和仓库据以控制拨货或控制定额单位进货。
对利润指标的核算,要加强审核,按制度规定计算毛利、费用、税金,并认真按期盘点商品、财产。按计划毛利率计算的,只作为对店组的考核指标,不能作为专业核算的依据。
对定额指标的检查、考核,实行基层社领导、会计和定额单位相结合。检查以定额单位自查为主,一般要求每旬检查一次,并向基层社领导汇报。考核主要由基层社领导和会计负责,至少每月对各定额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与考核,并报告县社。
(三)经济分析
建立领导、专业人员和职工群众三结合的分析制度。基层社、商店、柜组、个人要逐级组织定期的经济分析,充分利用定额和核算资料,结合业务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措施,改进工作。
基层社应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有领导人员、计统、会计和店组负责人、核算员、个人承包员参加的经济活动分析会,检查上月定额执行情况,分析原因,找出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安排下步工作,以保证全面完成各项定额指标。
(四)核算资料的保管
各定额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由企业财会部门按会计制度规定要求,统一妥善保管。属于群众核算内部的有关资料,也要建立档案,保存三至五年。
五、几个结合
实行定额管理,要同其他经营管理制度通盘考虑,搞好以下几个结合。
(一)同岗位责任制结合。按责、权、利统一的要求,基层社的干部、职工(包括领导干部),都要结合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和分工,明确其对有关定额所应负的经济责任及应受到奖惩的条件。
(二)同“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结合。经营零售业务的,应尽可能以实物负责单位为定额单位,充分利用“货计价,实物负责”原有凭证、单、表作为核算依据,以期手续上一致,避免重复,便于考查。
(三)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奖惩制度结合。要把定额指标列为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主要内容,定期检查评比,要按定额指标完成情况和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等其他劳动竞赛条件记分计奖,有奖有惩,实行按劳分配,克服平均主义,把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起来。
(四)同经营责任制结合。企业无论实行什么形式的经营责任制,都必须搞好定额管理。要把责、权、利结合起来,并把定额管理情况作为对责任制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六、组织领导
(一)基层社应把定额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建立领导、专业人员、职工三结合的管理组织,负责日常工作。县社在推行定额管理工作中,处于关键地位,应有得力干部负责组织领导,并建立定额管理、核算、报表制度,定期检查、考核。
(二)基层社会计负责对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会计核算业务进行指导,定期检查考核,随时掌握定额执行情况,辅导定额单位搞好核算和分析工作。
(三)培训定额单位的核算员,建立群众性的核算队伍。以基层社自培为主,县社轮训为辅。核算员力求做到懂购销业务,懂核算技术,会制订定额指标,会检查、分析定额执行情况,辅导本单位职工学会定额制订和核算办法,把定额管理真正置于广泛而又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
七、本办法从一九八二年起施行。一九七七年总社财会物价局所发的《基层供销社群众核算试行办法(草稿)》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在试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