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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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


关于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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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各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加强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及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我司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单位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周期内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请各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协助审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项目范围和方式
此次审计的项目为2000—2002年立项的“973”(中期检查项目)、“863”(1000万元以上项目)、“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国际合作”、“条件专项(仪器改造)”、“社会公益”、“科技基础性工作”共7大类1000余个项目(含子项目)。
具体审计工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你单位被审计项目及负责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另行发文通知。
二、时间安排
按照本次审计工作统一安排,审计时间从2004年6月28日至8月31日。具体审计时间由会计师事务所与你单位协商。
三、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书;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项目组全体成员名单;实际收到专项经费拨款的日期与金额;实际收到匹配资金的日期与金额;项目外协合同;有关技术水平、专利获得、经济效益、配套物质条件方面的证明材料;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收支明细账;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明细表;项目验收相关文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请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食宿费自理。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

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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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宜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服务,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规范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市、区)出资、融资,经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以及经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或审核上报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作为市重大建设项目日常督查和专项稽察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监督检查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实施情况;
(五)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六)跟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稽察办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市稽察办应当根据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拟定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与市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稽察办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规嫌疑的项目或受理举报的项目,报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同意后开展稽察工作。
第七条 市稽察办应当按照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开展稽察工作。同时,根据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安排,及时组织稽察活动。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人员与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九条 稽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职,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或者具有财务、审计、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思维判断能力。
第十条 稽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市稽察办不得将稽察人员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建设项目单位从事稽察工作。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一条 市稽察办应当在实施稽察3日前,向被稽察单位送达稽察通知书;必要时,市稽察办可以直接持稽察通知书实施稽察。
第十二条 稽察人员实施稽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三)进入重大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向参加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
(六)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市稽察办报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检验、鉴定等服务。
第十三条 稽察人员有权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协议、报表、财务原始凭证等资料和情况,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和相关单位调查了解被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有权就被稽察项目的事项向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依法稽察,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销毁、拒绝、隐匿或者伪造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接受稽察。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人员的稽察工作,向稽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位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 市稽察办应当就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并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被稽察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稽察办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被稽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作认可市稽察办的意见。
稽察人员在稽察中发现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生态环境、资金安全等问题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专题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稽察人员应当在稽察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建设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的工作业绩和信誉评价、存在的问题;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处理建议等。
稽察报告经市稽察办审核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依据职权作出稽察处理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处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应当及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被稽察单位书面反馈稽察结论,并将稽察结论告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发展和改革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稽察处理决定,被稽察单位应当执行,并认真进行整改,最后按要求期限将整改结果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稽察办应当跟踪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有关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被稽察单位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稽察人员实施稽察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三)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
(四)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五)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六)利用职务上便利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罚款、冻结或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的处理决定,并可暂停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审查批准和建设资金安排;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招标投标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融资的;
(四)资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算内容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的;
(五)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地址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七)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
对被稽察单位的处理,涉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移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稽察单位的处理结果,应当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稽察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作处理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的;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建设项目违规问题,市稽察办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面谈、电话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单位进行举报。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严禁将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举报内容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与稽察无关的人员泄漏。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办发〔2003〕1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科技局《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全面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切实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与时俱进,理清科技工作发展的思路
1、提高做好科技工作的认识。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是新时期赋予科技工作的庄严使命。做好新时期科技工作,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2、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战略目标开展工作,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全面建设小康宜春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3、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步推进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和对外科技合作,全面提高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4、科技工作的具体要求是:科技工作要牢牢把握“一个面向,四个结合”,即科技工作要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与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的推进相结合,与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相结合,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相结合,与全市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相结合。
二、加强技术创新,努力提升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5、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紧紧围绕业已形成的食品、机械、木竹加工、建材、医药五大支柱产业,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制造业为切入点,不断推进信息化,力争使我市成为江西省第一批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市。
6、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将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与精细化工等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在工业园区内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区,并制订高新区内企业适用的财税、土地和投资等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开发区对创新要素的聚集效应和对传统产业升级的辐射带动作用。
7、大力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尽快制定并出台有关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市、县两级设立民营科技园。积极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省级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着力扶持1-2家民营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8、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充分发挥我市农业生态优势、资源优势和科研的比较优势,以沿海地区产业梯度转移为契机,着力培育新的优势产业。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尽快启动农产品精深加工科技专项,加快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创建新的农业产业化平台。
三、强化服务手段,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9、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千方百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人才、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基本形成“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生产力促进体系,力争2-3年内进入全国百家示范级中心之列。
10、实施科技孵化工程。在市工业园区内启动科技孵化工程,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所、市外客商创办企业孵化器,努力推动我市科技资源的优化整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适用技术的转移,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的有机结合。
1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大力实施专利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发明创造,促进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专利。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争取尽快在食品安全、创新药物和精细化工等重点和优势领域建立技术标准。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12、以人为本,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大力实施市级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尽快建立宜春市人才专家库,组织市内专家并吸纳市外专家入库,对入库专家在科研和创业上给予重点支持,不断为我市顶尖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创业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普遍建立研究机构。
四、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科技工作运行新机制
13、转变观念,提高科技管理服务水平。科技行政管理工作要从依靠行政手段配置科技资源转到以市场手段配置科技资源,从主要管理项目、安排经费转到为产业部门科技进步和创新进行指导和支持,把营造良好的科技进步环境放在首位。
14、实行科技投融资机制改革。不断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尽快在我市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引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国内外的风险投资公司来我市进行风险投资,解决科技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
15、改进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科技成果奖励工作中根据“申报权在个人,评审权在专家,知情权在社会”的评审要求,将评审权交给专家,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评审工作中要积极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同时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16、积极稳妥推进科研所体制改革。市属科研所的分类改革工作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自身的实际,发挥自身的优势,面向市场找出路,立足优势求发展,依靠服务要效益,建立充满活力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五、营造良好环境,不断加快科技进步与创新
17、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市外、省外、境外智力、资金、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同时努力把我市科技企业、科技成果和科技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充分发挥宜春籍市外科技人员的作用,广泛联系市外科学家、企业家,积极创建海外学子联谊会,吸引海外高层次科技人员来宜工作、讲学和指导,支持海外留学科技人员回乡创业,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转化先进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8、落实科技政策,切实加大科技投入。市、县两级科技三项经费应逐年有所增长;落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进行资金配套。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设立科技奖励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奖励贡献突出的科研单位或科技人才。
19、规范科技管理,改善科技法制环境。加大科技执法督查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规范技术市场。进一步结合全市实际,清理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科技方面的政策法规,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做到自觉依法行政。
20、加强科普宣传,不断增强全民的科技意识。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认真组织“科技周活动”。经常性的开展科普教育和科技下乡活动,鼓励农技人员与农户结成帮扶对子,积极抓好社区科普宣传活动,逐步形成科普教育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体现科技工作地位
21、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让科技部门参与当地重大经济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有效防止出现科技、经济“两张皮”的现象。加大科教领导小组对科技工作的调度力度,科教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解决科技事业发展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22、继续实施“一对一”工程。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做好省里对我市实施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同时抓好对县(市、区)的考核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与开展科技先进县(市、区)的创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强化各级党政领导的科技意识。
23、实行领导干部“两联”制度。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科技型企业和1名优秀科技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在全市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高新技术的良好氛围。
24、建立科技工作联系制度。全市重大科技决策事前要听取县(市、区)的意见,事后要及时通报,提高县(市、区)在我市宏观科技决策中的参与度。每年召开1次全市科技工作大会,研究、交流和部署科技工作。建立一个联系密切、运作高效的协作机制,形成做好科技工作的合力。建立重点工作领导责任制,对科技方面的重点工作要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领导责任,狠抓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