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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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市府办发〔2005〕03号


关于印发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2004年7月1日,在哈密市全面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半年的运行,根据市卫生局调查、测算,经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对《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对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
补 充 规 定

为了对参加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牧民最大限度的医疗补偿,切实解决农牧民患大病,医疗费高,因病致贫的问题,根据测算,现对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医疗费中属于报销范围的补偿比例做以下部分调整,并于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一、合作医疗参加人员住院可实行自愿选择医疗单位(私立和公私合资的医疗机构除外)。
二、各级医院住院补偿标准:
1、乡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80元;
2、市级医院住院补偿
各种检查费用:直接减免30%(市级医院直接减免)
剩余部分按70%补偿
3、地区级医院住院补偿
各种检查费直接减免20%(地区级医院直接减免)
检查费减免后剩余部分、药品及治疗费:
医疗费用总额在0.5万元以下的,按4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0.5万元至1万元的,按5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1万元至2万元的,按6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按7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按80%补偿。
4、地区级以上医院住院补偿
各种检查费、药品及治疗费:
医疗费用总额在0.5万元以下的,按4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0.5万元至1万元的,按5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1万元至2万元的,按6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按7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按80%补偿。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住院医疗补偿最高限额每人累计1.5万元的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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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立法的几个重要问题


孙百昌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郑州, 450010)



摘 要: 企业登记管制是必要的。企业登记主要存在三大类问题,核心问题是第三类。为此,必须明确企业登记行为的概念、特性,以企业的合法性为企业登记的实质目的,以经济生活和经济规律为商事立法的基本原则。保证企业静态合法性的方式是利用企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程序,这是政府强制管制的结果;保证企业动态合法性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处罚“威胁”企业和控制企业的“信用”资源,这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过程,博弈的均衡结果取决于双方采取的策略。必须考虑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经济人特性,恰当地规定登记条件,并且这些条件一定要有可操作性,同时也不要使他们负担不可预期的责任。商事便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登记管制原则。

一、 我国目前企业登记管制的现状和简要分析
我国对经营者实行登记管制有着几乎和共和国同龄的历史。企业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坚持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包括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有效的、和不容忽视的贡献,这一制度安排的历史合理性是明显的。

但是,随之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现存企业登记制度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与我国市场逐步国际化的发展要求、与政府机构职能改革的方向、与公务员自身的利益特点等发生矛盾,在一定的范围还发生尖锐的冲突。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目前的企业登记制度似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1]企业登记制度必须进行改革。

当前企业登记管制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是外部环境问题,主要是前置审批[2]因没有有效(法律)约束等原因过多过滥;第二个是登记系统自身的问题,主要是系统元素(从事登记的人员)低能和系统结构(登记机构的设置)错乱;第三个是法律缺陷问题。主要是似乎尚未(或远远不够)以市场经济观念构建企业登记法律体系以及登记条件界定模糊。

第一个问题的存在导致抬高了企业跨入登记门槛的台阶。这个问题社会反映很大,民怨最多,也使许多从事企业登记的同志以此而触犯了刑律。[3]不过,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国家正在积极地进行行政审批改革,《行政许可法》已列入全国人大2002年立法计划,因此这个问题短期内可以得到抑制,长期看也有望依法治理。在当前现实情况下,一个调和的应对措施是“一家受理,转告相关”的并联审批法和一栋楼合署办公法。从全局看,前置审批泛滥对企业登记来说是个严重的、急迫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并不是企业登记管制的核心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系统内部的问题,归一化调整登记部门、培训企业登记人员,使其专业化、精英化(例如实行注册官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出路。值得指出的是,归一化登记是网上登记和登记自动化的前提和必然要求,也是各国企业登记发展的趋势。此项制度变迁需要我们突破诺斯(Douglass C.North)[4]所说的制度“路径依赖[5]”的束缚,需要改革的决心和打破部门利益的勇气。第二个问题的存在会导致第一个问题和第三个问题向负面扩张。

第三个问题涉及我们讨论的核心。概要的说,一个是是否需要和怎样以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指导商事登记立法问题;一个是立法的技术问题。现实是,滞后的登记法律法规遏制了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适应市场的合理要求,现有登记条件、登记时限时常成为各级政府改革的对象和学术界批评的例子。公开冲破现有法律法规的情况在一些省市已经出现(例如许可公司分期注入注册资金、经营范围采用“否定式”等)。从立法技术上说(实际上,立法技术受多种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由于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界定模糊,不但使申请者和审查者难以操作,也为腐败者寻租提供了条件。

面对这样的现状,有必要对企业登记做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二、 企业登记行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笔者认为,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界定模糊首先来源于对企业登记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6]我们认为,企业(更好的提法是“经营者”,为了方便,我们仍使用企业这一习惯提法)登记的概念可以描述为: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相对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相对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资格、经营资格等方面的法律事实给予书面确认的行为。[7]

如果认可这个概念的定义,则企业登记行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特征一,企业登记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职能行为,没有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因而放宽或“附加”登记条件都不是依法行政行为。

特征二,企业登记是由相对人提起,属于被动行使职权的行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就没有登记行为发生。值得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涉及企业登记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对需要登记的经营单位采用了列举式,因此,从逻辑上说,并不是一切经营单位都需要去登记。这种情况就为一些经营单位不去做企业登记留下了借口。

特征三,企业登记是羁束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是否给予登记,登记机关无自由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并给予登记,反之应当拒绝登记。

特征四,企业登记的内容为法定内容,依据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它还应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可能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企业登记的“证据”应当是指企业登记所提交的、证明的企业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定文件。至于企业获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不应在审查范围内。保证证据合法和符合客观事实应明确为是申请人的责任。对此《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8]

考察特征三、特征四,发现这两者之间存在一个“空洞”:即企业登记的“法定条件”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符合法定条件”的文件并不一致,参见下表。

表1 公司登记条件分类表

编号
No.1
No.2
No.3

关于认真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安委字〔2003〕 1号

关于认真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2003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认真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继续保持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势头。但是,重大、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截至2月7日,全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事故2起,死亡67人(其中,煤矿1起、34人,火灾1起、33人)。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15起,死亡234人。其中:煤矿发生2起,死亡35人;非矿山企业发生2起,死亡35人;道路交通发生8起,死亡124人;火灾事故发生1起,死亡10人;水上交通发生2起,死亡和失踪30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即将召开,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意义十分重大。为此,要把做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为“两会”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全国人民的期望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搞好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只能加强,丝毫也不能削弱,必须警钟常鸣,常抓不懈。目前元旦、春节已过,“两会”就要召开,在这关键时期,一定要防止松劲情绪,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监察。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分析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强化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制定好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及措施,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今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切实加强对“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对“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作出部署,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抓好落实。要认真排查不安全因素,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确定专人进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三、下大力量抓好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的整改,巩固和扩大安全专项整治成果。
一是要严厉查处应关未关和死灰复燃的小矿、小厂。对应关未关或明停暗开的,要立即采取关闭取缔措施;对已关闭小矿、小厂擅自非法生产的,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是要加强对高瓦斯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的监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必须坚持“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方针,并防止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针对冬春交替季节容易发生瓦斯事故的特点,要采取有效措施,搞好瓦斯的防治,坚决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三是认真抓好交通运输安全。春运结束后,要继续加大对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的安全检查和整治力度,加强对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技术检验,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严厉查处车辆、船舶带“病”运行、严重超载、农用车载客、酒后和疲劳驾驶等违规违章现象,确保交通运输安全、有序。
四是要对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促使各有关方面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生产的小火药厂、烟花爆竹作坊和危险化学品个体生产和运输户。严肃查处私自藏匿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坚决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和伤亡事故。
四、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防止出现群死群伤事故。各地在“两会”前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饭店、车站、地铁、码头、机场、学校、公园、旅游景点、网吧、城市广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状况,全面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层层建立和落实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责任制,并制定好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安全条件不完善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产、停业整顿。
五、认真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自查和整改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放假和停产检修的企业,一定要采取科学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在恢复生产中因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发生事故;要继续组织开展“冬春百日安全”和群众性的反违章、反事故等活动。在“两会”召开前,所有企业都要对照《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要求,认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的自查。着重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配置情况,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必须排除,并举一反三,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隐患整改的督察力度,搞好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酿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六、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进一步抓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增强监管、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扎实工作,超前防范,及时发现和认真消除事故隐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真正落到实处。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扎实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两会”期间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做到对各种异常情况能及时、有效处理,并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