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整顿违规期货经纪公司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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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整顿违规期货经纪公司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整顿违规期货经纪公司有关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11日 证监期货字[1999]5号)


  自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国发[1998]27号) 下发以来,我会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今年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期货经纪公司将不予通过年检,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其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为了确保社会稳定,使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高度重视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停业整顿和被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公司,必须做好善后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预案,确保客户保证金的安全,防止引发社会问题。

  二、对已发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期货公司,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督促其归还。对问题严重或出现客户挤提保证金的期货公司,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除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外,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支持,并申请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公司的全部资产,以防止资金流失。同时,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尽快平息事端,防止事态恶化。

  三、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客户保证金清退工作的指导,坚持先自然人后法人、先散户后大户的清退顺序。对于客户保证金无法清退的期货经纪公司,若股东单位挪用了客户保证金,其股东单位必须无条件地予以清退。股东单位对挪用的客户保证金无法清退时,必须同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协议,用其资产作担保,到债务清偿期届满时由法院执行。

  四、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期货经纪公司和当事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证监发[1999]10号)要求,由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证券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认真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保证不出现客户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事件的发生。

  五、各期货交易所对于期货经纪公司客户资金的清退工作应积极配合,优先退还停业整顿或被取消资格的期货公司保证金、会员资格费和席位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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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崇明县、宝山区、浦东新区、奉贤区、金山区的沿海水域及其沿岸范围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及有关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但军用船舶、公务船舶以及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国际航行船舶等国家另有规定的船舶及有关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除外。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边防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管部门)

  交通港口、农业、海洋、环保、水务、工商、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法联动)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与农业、海洋、环保、水务、海事、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共同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

  公安边防部门发现有违反渔业捕捞管理、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海上交通管理、海关监管规定以及损毁或者影响防汛设施安全等行为的,应当先行制止,并通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鼓励与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边防部门维护港口、码头、船舶的边防治安秩序。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出海证件管理

  第七条(出海船舶边防证件)

  依照国家有关船舶登记、检测等规定,已向海事、农业等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的本市船舶出海航行作业的,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未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外省市船舶进入本市沿海水域从事江海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本市公安边防部门申领。

  前两款规定的船舶未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不得出海航行作业。

  第八条(出海人员边防证件)

  年满16周岁、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需要出海航行作业的,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未取得《出海船民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船员服务簿》等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不得出海航行作业。

  随渔业船舶出海休闲旅游的人员,应当由船舶负责人对其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在出海前报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备案,不再办理《出海船民证》。

  第九条(申请)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将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上公示。

  第十条(审核)

  公安边防部门自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相关证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三)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四)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

  (五)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证件携带要求)

  已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以及持有《出海船民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船员服务簿》等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出海航行作业时,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船舶负责人不得雇佣或者载运无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出海航行作业。

  第十二条(证件有效期限)

  《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临时出海作业人员《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注明,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年度审验)

  公安边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无效。

  第十四条(证件变更)

  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或者持有《出海船民证》的随船人员发生变动的,船舶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证件注销)

  船舶灭失或者报废、持有《出海船民证》的人员终止出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有关出海边防证件的注销手续。

  持有《出海船民证》的人员死亡的,由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注销其《出海船民证》。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一)

  禁止出借或者使用他人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第三章船舶、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治安责任与防范)

  船舶负责人是船舶的治安责任人;出海船舶的治安管理实行船长负责制。

  出海船舶应当按照船舶的吨位、马力、定员,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八条(船舶标识)

  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写船名、船号,标明船籍港,并保持清晰完好。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标志不得擅自拆换、移动、遮盖、涂改、伪造。

  第十九条(船舶边防签证)

  船舶进出沿海水域的港口、码头,应当及时到港口、码头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二)

  禁止船舶、人员从事下列活动:

  (一)携带与航行作业无关的保密文件、资料出海;

  (二)非法留用、处理海上漂浮的违禁物品;

  (三)非法拦截或者靠登、故意冲撞、偷开他人船舶;

  (四)擅自进入、停靠国家和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

  (五)因渔事纠纷等原因,在海上扣留他人或者抢夺、破坏船舶以及船上其他物品;

  (六)滋扰他人船舶海上正常生产作业;

  (七)采用电击、爆炸、投放毒害性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作业;

  (八)破坏、盗窃他人的养殖、捕捞设施和产品;

  (九)强行收购、兜售、索要、交换渔获物或者其他物品;

  (十)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

  (十一)走私、贩毒、贩运枪支弹药,组织、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报告制度)

  船舶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进入、停靠国家和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返港后应当立即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并接受询问、检查。

  第二十二条(船舶灭失报告)

  船舶发生失踪、沉毁等情况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事件发生地或者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出海休闲旅游人员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的负责人未对随船出海休闲旅游的人员进行身份证件登记,并在出海前报公安边防部门备案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出海证件管理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规定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或者未取得《出海船民证》等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出海航行作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借或者使用他人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出海航行作业的船舶和人员未携带规定证件或者携带的证件未经年度审验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佣或者载运无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出海航行作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出海船民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船舶及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编写船名、船号和标明船籍港,或者船名、船号、船籍港标志不清晰的;

  (二)擅自拆换、移动、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标志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船舶进出沿海水域的港口、码头,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进入、停靠国家和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返港后未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发生失踪、沉毁等情况,未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留用、处理海上漂浮的违禁物品的;

  (二)故意冲撞他人船舶的;

  (三)滋扰他人船舶海上正常生产作业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擅自进入、停靠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行政责任)

  公安边防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出海边防证件申领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有关出海边防证件审批程序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中国光大银行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中国光大银行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27日普通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签订本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由亚行申请贷款,用于本贷款协定3.01款所述项目;
  (B)本项目将由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实施,因此借款人应以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贷款转贷给光大银行;
  (C)根据上述情况,亚行同意按本协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亚行和光大银行同日签订的项目协定(以下简称项目协定),从普通资金来源中贷款给借款人。
  因此,双方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款 贷款规则;术语释义

 1.01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这些条款应视同全部载入本协定,并具同样效力;但受本协定附件1中所列修正条款的制约(上述修改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在下文称为“贷款规则”)。

 1.02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解释的一些术语,在本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含义如下:
  (a)“分期偿还时间表”意指本贷款协定附件2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

  (b)“银行工作日”系指在这一天,伦敦同业市场可以进行交易,同时位于纽约的商业银行和外汇交易市场也是营业时间;
  (c)“章程”系指光大银行的章程,包括不时的修改在内;
  (d)“承诺”系指亚行作出的承诺,即根据一指定信用证条款,亚行应借款人要求,代表借款人从贷款中立即向指定方付出一定款项;
  (e)“综合固定利率”系指亚行根据贷款的最终提款量确定的年利率,是每次提款数量所适用的相应固定利率或可选择的固定利率的加权平均;
  (f)“转换日”指依据2.07款,借款人选择的转换利率基础的日期,对提款总额的应付利息,从一个或数个固定利率或综合固定利率,转变为一个可选择的浮动利率(本贷款可能如此),或者从一个浮动利率转变为一个可选择的固定利率,该日应是付息日;
  (g)“财政年度”系指借款人的财务年度,起始于每年的1月1日,截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
  (h)“固定利率”系指亚行依据2.05款确定的年利率,是下列二者之和:(1)相关的掉期利率,加上(2)40个基点;
  (i)“浮动利率”系指亚行依据2.04款确定的年利率,是下列二者之和:(1)6个月的LIBOR,加上(2)40个基点;
  (j)“利率决定日”指为了计算浮动利率或可选择的浮动利率,在相关的计息期首日前两个银行工作日的那一日;
  (k)“付息日”指贷款期间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如果那一天不是银行工作日,付息日顺延为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l)“计息期间”系指对每一笔提款,从提款日开始计息,一直到紧接而来的付息日(包括付息日在内),如果提款日距之后第一个付息日不足30天,计息期间的最后一天为提款日之后的第二个付息日(包括付息日在内)。因此,每个连续的计息期间都开始于前一个计息期间最后一天(付息日);结束于紧接而来的下一个付息日(包括付息日在内);
  (m)“LIBOR”指对于任何相应期间和相应金额,由亚行自行决定的利率,是以下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如果必要,可以精确到0.1%):
  (i)于某一利率决定日伦敦时间上午11时,显示在美联信息系统的“电子屏幕”上的,向伦敦银行同业市场的主要银行报出的一种或若干种美元存款利率。这些利率是对于从紧接的付息日开始的某一可比期间的美元存款年利率。为此目的,上述“电子屏幕”表示道·琼斯电子利率报价服务系统中特别设置的第3750号屏幕版面,或者是可报出这些利率的其他电子报价服务系统的屏幕版面。
  (ii)如果在某一利率决定日,没有任何该种利率显示在“电子屏幕”上,那么则为在或约在利率决定日伦敦时间上午11时,由参考银行向亚行通知的,作为各家参考银行在始于紧接的付息日的一个可比期间向伦敦同业市场的主要银行提供一定代表金额的美元存款的年利率。如果任何一家参考银行没有向亚行通知有关的报价,则在该期间的利率算数平均数应根据其他参考银行的通知利率确定。
  (iii)如果在某一利率决定日在“电子屏幕”上没有如以上
  (i)段所述的报价显示,并且由于如以上(ii)段所述的参考银行向亚行通知的报价少于两种,那么则为在或约在付息日纽约时间上午11时,由亚行从纽约的主要银行通知亚行的利率中自行选择的,对始于该付息日的一个可比期间内,纽约的主要银行向欧洲主要银行提供一定代表金额的美元贷款时的利率。
  (n)“可选择的固定利率”指亚行根据2.05款和2.07(a)款所确定的年利率,是下列二者之和:(1)相关的掉期利率,加上(2)52.5个基点;
  (o)“可选择的浮动利率”指亚行根据2.04款和2.07(b)款所确定的年利率,是下列二者之和:(1)6个月的LIBOR,加上(2)相关的掉期利差,和(3)52.5个基点;
  (p)“项目执行机构”系指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的范围内负责项目实施的光大银行;
  (q)“合格项目”特指符合项目协定附件第6自然段所列标准的项目,子借款人在此项目上使用转贷款资金;
  (r)“参考银行”指阿姆斯特丹-鹿特丹银行的伦敦分行、大通曼哈顿银行的伦敦分行、花旗银行伦敦分行、德意志银行伦敦分行、日本兴业银行伦敦分行、劳合银行(伦敦)和瑞士银行伦敦分行;
  (s)“规定的提款日”指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或12月15日中的任一个。如果那一天不是银行工作日,则规定的提款日为顺延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t)“参考数量”指为计算LIBOR,在相关时间、相关市场能代表单笔交易的数量;
  (u)“满意的掉期机会”系指在任一相关日期,由亚行自行选择在相关掉期市场进行交易的至少3家主要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其他实体愿意按适用于尚未偿还的本金的固定利率的加权平均(或者如果适用,以综合固定利率),向亚行支付尚未偿还的本金的利息,亚行向它们支付按6个月美元LIBOR加上一定利差计算的利息。
  (v)“子借款人”指满足项目协定附件第5自然段所列合格标准的借款者,光大银行打算或已经对其发放了转贷款;
  (w)“转贷款”系指借款人以本贷款资金对合格项目的子借款人准备发放或已经发放的贷款;
  (x)“转贷协议”系指根据本协定3.02款规定由借款人和光大银行之间签订的协定;
  (y)“掉期利率”指就任一相关数量、期间和还款安排,由亚行自行确定的年固定利率,在相关掉期市场进行交易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其他实体愿意,在每个相应的付息日,就开始于相应提款日的计息期间和该提款数量,以此利率接受亚行支付的利息;同时,在每个同样的付息日,以浮动利率,相当于6个月的美元LIBOR向亚行支付利息;
  (z)“掉期利率差异”指在本贷款中可能发生的,任何将固定利率或综合固定利率转换为可选择的浮动利率时,正的或负的差异,是下列二者之间的差异:(a)转换前已提取且尚未偿还款项的数量所适用的加权平均固定利率或综合固定利率,(b)下列二者之和:(i)掉期利率,该利率适用下列款项时,即该款项将是为了以后的还款期间,而在转换日提取,(ii)当时适用该款项的包含在利率中的利差。
  (aa)“人民币”指借款人的货币。

 1.03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协定中为方便起见而使用的任何标题,不应影响对条款的解释说明。
  (a)所参考的任何法律、法规均应包括对该法规的修正、修改或重新颁发;
  (b)使用的单数措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所使用的涉及个体的措词均应包括公司、协会、受托人以及合伙人,反之亦然;
  (d)所使用的涉及性别的措词不特指男性或女性,而是包括二者在内;
  (e)任何所指某条款、附件或某一方,均指本协定的条款、附件或某一方;
  (f)所涉及到的任何文件、协议、合同,包括本协定,均应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更新、变化的内容;
  (g)凡涉及本协定或任何其他文件、协议以及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包括其继任者或得到准许的代理人。

              第二款 贷款

 2.01 亚行同意从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六千万美元($60,000,000)的贷款。

 2.02 (a)借款人的每次提款申请应该:(i)是书面的,在形式和实质上令亚行满意,(ii)亚行应在预计提款日前10天收到,(iii)按照下述(b)款,每次提款数额不低于500,000美元。借款人应就每笔提款向亚行出具收据,且该收据在形式和实质上都令亚行满意。
  (b)如果一笔适用固定利率或可选择的固定利率的预计提款(不属承诺中的提款)的数量低于2,000,000美元,借款人只能在规定提款日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该款项。
  (c)如果(i)一笔适用固定利率或可选择的固定利率的预计提款数量为2,000,000美元或更多,(ii)一笔适用固定利率或可选择的固定利率的预计提款数量为500,000美元(含)到2,000,000美元,并且该提款与承诺有关,或者(iii)某预计提款适用浮动利率或可选择的浮动利率,则借款人可以在任一银行工作日提取该款项。

 2.03 在贷款期间的每个付息日,借款人应就已提取的且尚未偿还的本金款项,按借款人选择的,并以在第一次提款申请时通知亚行适用的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向亚行支付上一个计息期间的利息。按适用的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由借款人选择,在第一次提款申请时通知亚行)计算该利息。所有之后提款的利息均按借款人在首次提款时所选择的利率公式计算。但是,上述应服从于借款人依据2.07款所行使的利率转换权利,和亚行按适当时候的综合固定利率(如果适用)的计算结果。

 2.04 (a)对从采用浮动利率或可选择浮动利率的本贷款帐户中提取的款项,由亚行在相应的利息决定日决定每个计息期间的浮动利率或可选择的浮动利率,该利率将适用于该计息期间、所有已提取且尚未偿还的款项。假设某计息期间的第一天不是付息日,则该计息期间的浮动利率或可选择浮动利率将按如下计算:(i)该计息期间开始于提款日,结束于紧接而来的付息日,其适用年利率为下列二者之和:(A)六个月(开始于前一个规定的提款日)的LIBOR,加上(B)相应的利差;(ii)对于之后的计息期间(如果有),适用年利率为下列二者之和:(A)六个月(开始于上述的紧接而来的付息日)的LIBOR,加上(B)相应的利差。
  (b)在利息决定日之后,亚行将根据对有关计息期间采用浮动利率或可选择的浮动利率的要求,通知借款人。亚行的浮动利率或可选择的浮动利率的计算结果应是最终结论性的,并对借款人有约束力(明显的计算错误除外)。

 2.05 (a)对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的采用固定利率的款项,该利率由亚行决定,适用于每次这种提款的本金,并服从于亚行适时的综合固定利率的计算,以及第2.05(a)款,直至最后一句话。对从采用可选择的固定利率的本贷款帐户中提取的款项,利率由如下决定,在(i)转换日(适用于到该日已提取且尚未偿还的款项),和(ii)在转换日之后的提款日,服从于亚行适时的综合固定利率的计算,以及第2.05(a)款,直至最后一句话。如果一笔提款采用固定利率或可选择的固定利率,则该提款为:(i)与承诺有关,(ii)等于或大于500,000美元,但少于2,000,000美元,(iii)在非规定的提款日提取;适用于该提款的利率按如下计算:(1)对于计息期间开始于该提款日,结束于紧接而来的规定提款日,年利率为下列二者之和(A)六个月(开始于紧接而来的规定提款日)的LIBOR,加上(B)如采用固定利率则加0.40%的利差;如采用可选择的固定利率则加0.525%的利差;和(2)此后,也是本贷款可能采用的,是在紧接该提款日而来的规定提款日计算的固定利率或可选择的固定利率。
  (b)对从采用固定利率或可选择固定利率的本贷款帐户中提款,在该提款之后10个银行工作日内,亚行应通知借款人该提款所使用的提款日。该通知应是最终结论性的,并对借款人有约束力(明显的计算错误除外)。
  (c)如果一个或数个固定利率或可选择的固定利率,适用于从本贷款帐户最后提款时所提款项,亚行将计算综合固定利率,适用于到最终提款时所有未偿还的贷款(服从于亚行根据第2.07款所执行的利率转换选择)。在最终提款后10个银行工作日之内,亚行将通知借款人综合固定利率。该通知应是最终结论性的,并对借款人有约束力(明显的计算错误除外)。

 2.06 (a)如果对于任一计息期间,由于一些形势影响伦敦或纽约同业拆借市场,或由于在该市场进行交易的一类特定的贷款者(包括亚行),亚行可能认为决定相应计息期间的利率的充分、公正的条件不存在或将不存在,此时,亚行将立即通知借款人这些事实。
  (b)亚行在依据第2.06(a)款,即刻发出通知后,将在一个可选择的多方均接受的基础上(以下简称为“决定利率的替代基础”),和借款人协商决定该笔贷款的利率。如果在发出通知后30个银行工作日内,亚行和借款人就决定利率的替代基础达成一致,它将采取追溯法,从当期计息期间的开始日期即生效。
  (c)如果在发出通知30天后,亚行和借款人就决定利率的替代基础未能达成一致,则(i)借款人将在其后40天内偿还该贷款,并且(ii)于付息日向亚行支付将由亚行通知借款人的以下利率:它代表亚行在该期间为本贷款融资的成本再加上一个适用的利差。
  (d)服从于本条款(c)段,在本条款(a)和(b)中所述过程将适用于第一个计息期间之后的每个计息期间,直至亚行通知借款人本条款(a)中所述条件不再存在。

 2.07 (a)如果对从本贷款帐户提取的款项按浮动利率计息,并且已提款项和尚未偿还的款项总额至少达到2,000,000美元,借款人至少要在付息日(转换日)前30个银行工作日发出通知,借款人也可以选择改按可选择固定利率支付利息,该可选择固定利率是在转换日计算,针对本贷款所有尚未偿还的款项,就开始于转换日的计息期间以及之后每一个计息期间均适用(服从于在此之后从本贷款帐户提取款项所采用的新的可选择固定利率,也服从于计算的适时的综合固定利率)。假设条件是,借款人就在转换日时尚未偿还的本贷款本金(包括在该日提取的本金),将在转换日或在此之前,向亚行支付0.125%的转换费。亚行将在转换日前至少15个银行工作日,通知借款人所估计的可选择固定利率。借款人应在转换日前至少10个银行工作日,以传真或电传通知亚行,确认行使这一选择权,此选择权的行使将是不可撤销的。如果该确认未能在上述期间收到,将认为借款人选择转换的通知已被取消。亚行将在转换日之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实际可选择固定利率。
  (b)如果对从本贷款帐户提取款项按一个或数个固定利率,或者按综合固定利率计息,(本贷款即可能如此),并且已提款项和尚未偿还的贷款总额至少是2,000,000美元,借款人应在付息日(转换日)前至少30个银行工作日,发出通知,在亚行向借款人书面确认对于该转换存在满意掉期机会后,借款人可以选择按可选择浮动利率,对所有尚未偿还的本贷款计息,计息期间开始于转换日,并包括之后的每个计息期间。假设条件是,借款人就在转换日时尚未偿还的本贷款本金(包括在该日提取的本金),将在转换日或在此之前,向亚行支付0.125%的转换费。亚行将在转换日前至少15个银行工作日,通知借款人所估计的可选择浮动利率。借款人应在转换日前至少10个银行工作日,以传真或电传通知亚行,确认行使这一选择权,此选择权的行使将是不可撤销的。如果该确认未能在上述期间收到,将认为借款人选择转换的通知已被取消。亚行将在固定利率转换日之后10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实际可选择浮动利率。
  (c)借款人可以在本贷款期间的某个时候,行使本条款(a)和(b)所列的转换选择权。假设条件是,当时,借款人不存在本贷款协定下的任何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

 2.08 (a)借款人应按年率0.75%以美元支付承诺费。该承诺费是从本协定签订之日起60日以后,开始对下列贷款数额(每次均要扣除所提取款项)计提;
  在第一个12个月期间,对9,000,000美元的贷款数额计提;
  在第二个12个月期间,对27,000,000美元的贷款数额计提;
  在第三个12个月期间,对51,000,000美元的贷款数额计提;
  之后,对贷款全额计提。
  (b)如果贷款的任何部分被取消,则第2.08(a)款所列的每一部分贷款额将以被取消部分的贷款额与被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相应地减少。

 2.09 (a)当该贷款不时被提取时,亚行为按照分期偿还时间表所列的日期安排还款,可以划拨所提贷款的全部或部分,划拨的本金数额,亚行将以书面向借款人声明;某日还款而声明的本金数额应不超过在分期偿还时间表相应日期所列还款数额。
  (b)如果借款人提款少于贷款全额,并且未提款部分将要或已经根据第5.03款和第5.04款被取消,则亚行可以对已提取款项(尚未依据2.09(a)款,被亚行为安排还款而划拨),在分期偿还时间表所列的第一个本金偿还日之前一个月的任何时候,进行划拨;如果亚行在该日之前未划拨,则该笔已提取款项应被认为在该日或该日之后,已根据分期偿还时间表和第2.09(a)款的规定划拨,用作贷款的首次偿还。

 2.10 (a)借款人应根据分期偿还时间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假设应在付息日作出到期付款安排,考虑到依据第5.03条第第5.04条所作出的任何贷款取消,分期偿还时间表可以应亚行合理要求,不时进行修改。
  (b)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每一转贷款的分期偿还应该(1)根据项目协定2.02款(a)和(b)款的规定,每一转贷款从被批准或同意从贷款帐户上提款之日开始,不得超过8年的期限,其中包括不超过3年的宽限期,和(2)每半年偿还一次大致相同的本金加上利息。

 2.11 (a)如果对从本贷款帐户提取的款项按浮动利率计息,借款人应在至少30个银行工作日前,提交其打算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并且(i)预提前偿还的本贷款本金的全部计提利息均已支付,而且(ii)对于提前偿还的本贷款本金,支付0.125%的提前偿还费,则借款人在任一付息日,可以提前偿还本贷款已提取且尚未偿还款项的部分或全部本金。假设条件是,在部分提前偿还情形下,(i)按照分期偿还贷款的期限长短的逆顺序,来提前还款,(ii)提前偿还的金额应该是,分期偿还贷款金额的一倍或数倍。借款人预提前偿还的通知应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借款人在预提前偿还日前至少10个银行工作日,以传真或电传通知亚行,取消提前偿还通知。
  (b)如果有任何按照下述(c)节的提前偿还的情况,则对于按一可选择浮动利率付息的一笔金额的提前偿还费应等于:以在提前偿还日到原定付息日之间应支付的掉期利率差额计算的,并且以在该提前偿还日之前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的掉期利率对该笔贷款本金从相关的付息日向前贴现到提前偿还日,而得出的利息。前提是如尚未发生提前偿还,对以可选择浮动利率计息的某一部分贷款本金所规定的还款时间表已得到遵守,并且所有应进行的支付已经按时执行。
  (c)如果对从本贷款帐户提取款项按固定利率或可选择固定利率(或者综合固定利率)计息,借款人应至少在30个银行工作日前提交打算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并且(i)预提前偿还的本贷款本金的全部计提利息均已支付,而且(ii)对于提前偿还的本贷款本金,支付0.125%的提前偿还费,(iii)支付“提前偿还费用”,该费用由亚行根据下面本条款(c)独自决定,是亚行调配成本(如果有)。假设条件是,在部分提前偿还情形下,(i)按照分期偿还贷款的期限长短的逆顺序,来提前还款,(ii)提前偿还的金额应该是,分期偿还贷款金额的一倍或数倍,总额不少于2,000,000美元。亚行将在提前偿还日前至少15个银行工作日通知借款人估计的提前偿还费用(如果有)。借款人应在提前偿还日前至少10个银行工作日,以传真或电传通知亚行,确认提前偿还,此确认将是不可撤销的。如果该确认未能在上述期间收到,将认为借款人提前偿还的通知已被取消。亚行应在提前偿还日前至少5个银行工作日,以传真或电传通知借款人实际的提前偿还费用(如果有)。
  (d)根据本条款(b)对提前偿还收取的提前偿还费用,等于将收入流差异(下文将给出定义),以在该提前偿还日前第7个银行工作日,亚行计算的掉期利率为贴现率,从每个相应的付息日,向前贴现到提前还款日时的贴现额。“收入流差异”系指:(i)假设提前偿还未发生,所有支付均在其相应的到期日作出,则对本贷款下提前偿还贷款部分本金就剩余期限应付利息,减去(ii)提前偿还部分就剩余期限所计利息,如果利息是按下列二者之和的利率计算:(A)提前偿还日前第7个银行工作日的掉期利率,加上(B)利差,包括假设提前偿还未发生,所有支付均在其相应的到期日作出时,适用于该贷款部分的利率。
  (e)依据本条款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在本协定下再次借出。

 2.12 如果亚行在任何时候收到的款项数量少于其到期应该得到的足额,在本协定下,亚行有权独自决定以任何方式划拨并使用该笔付款,尽管借款人可能会作出相反的指示。

 2.13 (a)在本协定下,亚行可使用的补救方法不应受到任何影响,除非:
  (i)如果借款人在本协定所指定的到期日(若未指明,则指亚行通知借款人的到期日)或之前,未能支付本贷款利息或其他款项(本金之外),借款人应付给亚行该笔到期未付款项、逾期利息,逾期年利率为下列二者之和:(A)本贷款尚未偿还的分期偿还额所适用的最高利率,加上(B)1%的利差。逾期利息按天计算,从逾期日开始,直至亚行实际收到付款,并且之后的下一个计息期间的利息应被支付,除非另有要求或已提前付款;
  (ii)如果借款人在本协定所指定的到期日(若未指明,则指亚行通知借款人的到期日)或之前,未能支付本贷款本金,借款人应付给亚行该笔到期未付款项、除分期偿还贷款所适用的利率之外,每年还要加收1%的利息。该利息按天计算,从逾期日开始,直至亚行实际收到付款,并且之后的下一个计息期间的利息应被支付,除非另有要求或已提前付款;
  (b)借款人在此承认,根据第2.13(a)款支付的利息是对未能向亚行支付到期款项的合理补偿。

         第三款 项目的描述;贷款的使用

 3.01 由光大银行用本贷款进行融资的项目,是按照光大银行章程、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提供贷款来支持的具体开发性项目。

 3.02 借款人应与光大银行签定转贷协议,特别要包括将总贷款资金转借给光大银行、项目的实施以及借款人与亚行各自的权利等内容。该转贷协议的格式与条款(包括本协定附件4第一段中所述规定)应可被亚行接受,而且不应破坏和限制本贷款协定下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

 3.03 根据贷款规则8.03款,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截止日期是贷款协定生效日起满4年的那一天,或其它随时由借款人与亚行商定的日期。

             第四款 特别规定

 4.01 借款人应促使光大银行,按照健全的金融、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保护和经营惯例,勤奋有效地实施项目。

 4.02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交或促使有关方面提交亚行合理要求的有关报告和材料,其内容包括(1)本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其有关的服务维护的情况;(2)有关项目的情况;(3)转贷款项目人、合格项目和分贷款的情况;(4)光大银行的管理、经营和财务状况;(5)借款人的国内的金融、经济状况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6)任何其它与贷款目的有关的事项。

 4.03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的代表检查任何子项目借款人、合格项目、以贷款资金购买的物资及光大银行保存的有关记录与文件。

 4.04 借款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支持,以促使光大银行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4.05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借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促使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4.06 (a)借款人和亚行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债权人不应享受本贷款之外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对借款人的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的任何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收费的偿付;(2)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上述情况作出明文规定;但是,如果由于任何宪法和法律的原因,借款人不能对其任何政府机构资产的任何留置权作出上述明文规定时,借款人应及时地、不给亚行带来损失地,以亚行满意的借款人其它资产建立相等的留置权,以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收费的偿还。
  (b)本款(a)中各项规定不适用于(1)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2)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中所使用的“借款人的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政府机构和任何代办处的资产,以及任何政府机构代办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任何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的资产。

        第五款 提款的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5.01 若下列补充情况发生,根据贷款规则8.02款(1)的要求,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
  (a)借款人或光大银行未能履行转贷协议中各自的任何一项义务。
  (b)亚行有理由认为对光大银行章程或任何有关条款的撤销、中止、修改、修正将会或有可能会对本贷款协定及项目协定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5.02 根据贷款规则8.07(d)的要求,兹对提前偿还的前提条件补充规定如下:本贷款协定5.01款所列举的任何情况已经出现。

 5.03 经与亚行协商,借款人至少提前30天向亚行提交书面通知,可以取消在通知之前尚未提取的任何数额的贷款。该取消从下个付息日起生效。借款人在付息日或付息日之前须付给亚行占其取消的贷款本金0.125%的管理费。

 5.04 当下列事项发生时,按照贷款规则8.03款的要求,亚行可取消贷款:(i)本贷款协定5.01款中所列任何情况已经发生;或(ii)已到提款截止日期。

 5.05 尽管借款人或亚行做了取消,或亚行中止了借款人从贷款帐户提取贷款的权利,本贷款协定中的条款仍然有效。但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上提取被取消或被中止提款的数额的权利除外。

              第六款 生效

 6.01 根据贷款规则9.01款(f)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贷款协定;
  (b)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使亚行满意的转贷款协定,已正式由借款人和光大银行签署,并已提交有关各方,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转贷协议便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已对各方形成法律约束力。

 6.02 根据贷款规则9.02款(d)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向亚行提交意见书中的补充条件,即转贷协议已由借款人与光大银行正式认可或批准,并在签署后提交给有关各方,并依据其条款对有关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6.03 根据贷款规则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第90天为本贷款协定生效日期。

              第七款 杂项

 7.01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贷款规则11.02款所要求的借款人代表。

 7.02 根据贷款规则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8610)6601-6724

  亚行方面为:
       亚洲开发银行
       邮局信箱号789
       0980马尼拉,菲律宾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号码:(63-2)632-6816
       (63-2)636-2444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了本贷款协定,并于本协定文首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交付文本,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关登明       签字人:Bong Suh Lee
          
 附件1:        贷款规则的修改

  在此附件中,所指任何条款系指贷款规则中的条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的目的,贷款规则应修改如下:
  (1)删除2.01(17)款,代之以以下句子:“‘美元’或‘$’标志表示美国货币单位中的美元。”
  (2)删除2.01款(26)(27)。
  (3)删除3.02款。
  (4)3.03、3.04和3.05款分别重新编为3.02、3.03和3.04款。
  (5)删除3.06款。
  (6)3.07款重新编号为3.06款。
  (7)删除4.02款,代之以下面的句子:“提款的币种。从贷款帐户提款的币种应为美元。”
  (8)删除4.03款,代之以:“暂时的币种替代。尽管贷款规则中有相反的规定,但是在亚行确定其无法以原规定贷款币种出资时,可以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已存入的亚行认为适当的一种或几种货币。相应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也用这一种或几种币种支付。以某种货币支付的贷款本金的利率,要依亚行随时合理确定的该种货币的筹资成本加利差而定。”
  (9)删除4.04和4.05款。
  (10)4.06、4.07、4.08款分别重编为4.04、4.05、4.06款。
  (11)删除4.09款。
  (12)删除5.03款第二句中“项目”一词,代之以“合格的项目”。
  (13)删除8.01款,代之以下面段落:“借款人所作的取消。经与亚行商议,在至少提前30天向亚行提交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取消通知之前尚未提取的任何数额的贷款。取消自下个付息日开始生效。借款人应在付息日或该日之前付给亚行占其所取消贷款本金0.125%的管理费。”
  (14)删除8.03款,代之以:“亚行所作的取消。如果(i)借款人从贷款帐户提取任何数额贷款的权力已被连续中止了30天,或(ii)在任何时候,亚行在与借款人协商后,认为不需为建设、资助合格项目而提取任何数额的贷款,或(iii)到本贷款协定3.03款中规定的日期为止,有关任何数额贷款的申请没有提交亚行,或(iv)到本贷款协定3.03款所规定的日期为止,某一笔贷款数额尚未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并且依照本贷款协定,也非与转贷款申请项目有关的,亚行将通知借款人,以终止借款人提取该部分款项的权力。发出上述通知后,该部分贷款即被取消。”

 附件2:   分期偿还时间表(中国光大银行项目)

   应偿还日期                 应偿还本金(美元)①
   3月15日  2001年            1,558,200
   9月15日  2001年            1,636,100
   3月15日  2002年            1,717,900
   9月15日  2002年            1,803,800
   3月15日  2003年            1,894,000
   9月15日  2003年            1,988,700
   3月15日  2004年            2,088,200
   9月15日  2004年            2,192,600
   3月15日  2005年            2,302,200
   9月15日  2005年            2,417,300
   3月15日  2006年            2,538,200
   9月15日  2006年            2,665,100
   3月15日  2007年            2,798,500
   9月15日  2007年            2,938,300
   3月15日  2008年            3,085,200
   9月15日  2008年            3,239,400
   3月15日  2009年            3,401,400
   9月15日  2009年            3,571,500
   3月15日  2010年            3,750,200
   9月15日  2010年            3,937,600
   3月15日  2011年            4,134,400
   9月15日  2011年            4,341,200
                       总额:60,000,000

  注:①本栏数字代表各自提款日所决定的相应美元数量。每次到期还款的安排服从于贷款规则第3.06款和第4.03款的规定。

 附件3:         采购和提款

  1.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用转贷款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应采用本附件下述各段规定的程序。本附件中“劳务”一词不包括咨询服务。
  2.借款人和光大银行要保证子借款人遵循亚行制定的适用于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的采购原则,要求子借款人(i)展示他们采用的采购程序是妥当的;(ii)以合理的价格采购货物和劳务,还应考虑交货时间,货物的效率及可靠性,对合格项目的适用性,维修设备及配件的可获得性。如果是劳务,还应考虑提供劳务方的资格和能力;(iii)用本贷款支付的货物和劳务须从亚行成员国采购。
  3.尽管贷款规则5.01(b)有规定,但为了项目,由于要在有效日之前付款,则可以从贷款帐户中提取,但不能早于亚行执行董事会批准该贷款协定的日期。与提款有关的各转贷款已经光大银行根据与亚行共同认可的原则进行了评估,而且亚行已批准了各转贷款的申请。

 附件4:       项目的执行;财务事宜

               转贷协议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亚行接受的转贷协议,将贷款转贷给光大银行。转贷协议应特别包括下列条款和条件:
  (a)本协定确定的贷款利率和承诺费以及适用于本贷款的相同期限和宽限期;
  (b)每半年偿付一次大致相等的本金加利息,还款期十五年,其中包括四年宽限期;
  (c)光大银行应承担转贷协议下外汇和利率变动的风险;
  (d)根据转贷款协定下对借款人的贷款承诺,光大银行应按照其贷款政策,用已偿还的转贷款本金再向合格项目提供转贷款。
  财务方面的改革
  2.应亚行的要求,借款人须至少一年一次同亚行讨论和交流财务方面的改革及相关事宜,特别是与光大银行有关的事宜,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光大银行资本充足率
  3.征得借款人批准,借款人将促使光大银行通过私募或公开上市光大银行股票适时地增加资本,以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项目协定3.12款规定的标准。

               公司重组

  4.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的借款人权力机构决定一个合适的时间,借款人应批准光大银行将其股票在一股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