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机关应否缴纳排污费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54:13
浏览:9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机关应否缴纳排污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42号
关于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机关应否缴纳排污费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对象的紧急请示》(鄂环保文〔2004〕13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1999年)第二项:“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的问题,部门规章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的问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等规定,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69号令)第2条第1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该条例规定应征收排污费的“单位”不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机关等单位。
你局请示能否向监利县水利局征收排污费的问题,应遵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