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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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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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文化厅。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
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承担国家文物局下放的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2.原由新闻出版局承担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市、县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权下放各地级以上市。
  2.将市、县电影放映经营审批权下放各地级以上市。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文化
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
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
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省
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省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等
有关工作。 
  (六)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
流工作。 
  (七)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图书资料和文物博物专门人
才的培养,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八)管理直属文化事业单位。 
  (九)负责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和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化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文化产业与法规处牌子) 
  组织拟订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拟厅重要文件、报告;研究、
草拟文化事业地方性法规、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管理、协调厅机关行政事务,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调研、信息、
提案议案、档案、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文化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和实施文化经济政策;规划、指
导文化设施建设;监督、指导文化系统财务工作,管理文化、文物事业经费;负
责文化统计工作;管理基建、房产等工作。 
  (三)艺术处 
  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拟订并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艺术事业发展的结
构和布局;指导艺术创作、生产以及直属艺术院(团)的体制改革和业务建设;
协调、指导重大文艺活动。
  (四)文化市场处(与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
办公室合署)
  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动态,参与草拟地方性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管理文化市
场,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音
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工作;承担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
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文化处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订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
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
利用,推进图书馆间的协作与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城乡各类群众文化设施
建设和业务建设;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六)对外文化联络处(港澳台文化事务处) 
  管理对外文化工作,拟订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文化交
流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系统外事工作;办理文化艺术出访团体的审批、报
批、签证手续和涉外、涉港澳台地区文化艺术活动的审核、审批业务工作。 
  (七)文物处(挂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参与起草、编制文物博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法规,负责全省文物保
护,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指导、监督重点考古发掘、文
物保护维修项目、开发利用等业务;指导文物、博物馆的业务建设;承担省文物
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工作;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
体制改革;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文化艺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拟订并组织实
施文化艺术人才、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艺术教育、人才培训和文
化科研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审计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监察、纪检和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5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
正副处长(主任)25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电影的发行、放映由文化厅管理;电影的生产、制作由广播电影电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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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员赴中非工作的换文

中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员赴中非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29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14日)
               中方去文

中非共和国计划、统计和经济财政合作国务秘书路易·帕贝尼阿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为适应友谊医院开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根据两国政府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增派六名中国医疗队员(外科、眼科、妇产科、麻醉、手术护士、化验各一人)到友谊医院工作,工作期限自抵达中非之日起两年。有关费用负担办法按上述议定书的第五条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周贤觉
                            (签字)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于班吉
              中非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共和国大使先生阁下,大使先生:
  我谨收悉您的1987年10月29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我谨向你确认,中非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敬意。

                      中非共和国计划、统计、经济和
                         财政合作国务秘书
                          路易·帕贝尼阿
                           (签字)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于班吉
方诗龙


一、案件回顾
2011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公司(简称“英国IP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 商标权属纠纷作出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此举意味着“IPAD”在中国的商标归深圳唯冠所有。虽然截至本文写作时 本判决仍为初审判决,但这着实给苹果公司造成了不少的麻烦,因为苹果公司在中国所卖的所有IPAD将面临商标侵权问题,如果最终成为现实,苹果公司在中国将面临巨额的处罚或索赔问题。
查阅此案件的公开报道,不难发现以下事实:
2000年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控股”)旗下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在中国申请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01年获得核准注册。
唯冠控股系香港上市公司。2001年至2004年,唯冠控股旗下另一子公司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等国家共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年前后苹果公司策划相关产品进入欧洲市场之时,得知iPad商标归台湾唯冠所有,当时曾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向英国商标局提出申请,希望获得iPad商标,但在英国败诉。
2009年8月,英国IP公司开始与台湾唯冠接触,要求台湾唯冠向其转让全球所有的iPad商标,也就是除了自己注册的8个商标以外,还包括深圳唯冠的两个商标。
2009年12月23日,英国IP公司以35000英镑从台湾唯冠手中购得iPad商标。
2010年4月3日,苹果公司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在美国上市。4月7日,苹果公司与英国IP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以象征性的10英镑价格受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所有商标。9月17日,苹果公司iPad产品挺进中国市场。
由于认为深圳唯冠拒不履行其转让涉案商标的义务,2010年6月,苹果公司联合英国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的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万元。
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此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深圳唯冠认为,商标转让协议发生在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之间,对被告拥有的两个在中国注册商标进行转让,虽然协议列明标的,但显然是无权处置,对深圳唯冠不产生效力。
而原告认为涉案转让商标协议属于集体转让交易,台湾唯冠签署的转让合同对深圳唯冠构成表见代理,故商标转让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且与深圳唯冠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警示
截止到本文写作时,本案的判决仍未是终审判决,但即便是初审判决,也已经将苹果公司陷入了一场巨大的风险之中。毫无疑问,苹果公司是一家伟大的公司。但一家如此知名的公司在对外收购中又怎么会犯如此基本的法律错误呢?!很多问题事后看起来确实很简单,但在纷繁复杂的交易中的确是容易忽略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就拿此案而言,苹果公司曲线借助英国IP公司去收购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其整个模式一看就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但在方案执行过程中,会面临大量的沟通联系、谈判、文本起草、授权书等工作,双方经办人员都会变得很熟悉甚至会有情感交流,再加上在欧盟、韩国等国家的商标要一起转让,一线执行的人员就很容易丧失警惕,误以为自己签署的文本肯定没问题了,祸根也就在这个时候埋下了。这个时候,如果公司管理层没有咨询本地律师法律意见的习惯和制度保证,问题就会最终暴露出来。
回过头来总结,我们不难发现苹果公司的这场危机其实完全可以避免的,苹果公司本可以在以下几点上做得更好些:
(1)购买商标前,权属问题一定要查清楚。这一点购买方应当聘用自己的律师去查清楚,而不完全依赖对方的称述与保证。
(2)权属问题查清楚了,商标转让合同就会自然与不同的权利主体分别签署转让合同,而不会再考虑签署集体交易合同了。
(3)合同签署时就要考虑好合同的履行。在中国,依据《商标法》,商标权转让是一定要经过商标局核准公告后受让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因此办理商标权的转让手续就至关重要。而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都知道,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中,商标局是不需要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的,而仅需要转让人、受让人在《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上签章即可。因此,签署商标转让合同时,应当安排双方将《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并签好。
(4)合同签署时就要考虑好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仅是金钱责任,更重要是要考虑实际履行补救。本案中,苹果公司要考虑的违约责任重点是如何约束台湾唯冠去督促履行此合同。知识产权都是有地域性的,如果跨境履行实在有困难,那就要考虑后果转嫁,即苹果公司要把自己在中国大陆可能遭受的处罚和赔偿后果转嫁成台湾唯冠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来,即使商标转让手续未能完成,苹果公司也无忧了。
(5)最重要的一条,境外交易一定要咨询本土律师的法律意见,这一点要作为一项制度在公司内部实施下去,否则小钱不花将会产生大的法律风险。

三、知识产权律师在公司投融资交易中的作用
2010年3月,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恒久”)因媒体报道遭遇“专利门”在上市前夜被决定暂缓上市并最终被撤销上市资格,成为中国证券史上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IPO被否的第一人。当时笔者就撰文《创业板上市公司遭遇“专利门”的警示》,呼吁无论是发行人、投资公司、承销商,还是证监会,都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参与项目发行和审核,以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结合苹果公司在此次对外收购中所犯的错误,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公司的对外收购、投资行为,还是公司的上市、融资行为,都需要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参与交易,因为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很强,一个小的疏忽就会酿成一场大的错误,最终会导致交易的失败甚至巨额的侵权赔偿。那知识产权律师到底能起哪些作用呢?笔者初步总结以下五大方面的作用:
1.查清法律状态,包括权利人是谁、是否有效、有效期长短等基本问题。这些虽都是个基本问题,但很容易犯错误。比如商标,一般都有个《商标注册证》,但依据《商标注册证》判断商标权属很容易犯错误。商标转让之后商标局会另发一张《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只有把《商标注册证》和《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反映商标的权属状态。专利也是如此。专利转让之后只发一个《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要查清专利的最新法律状态,最好请求专利局出具一个《专利登记簿副本》,这才是证明专利权最新状态的正式法律文件。查清法律状态是知识产权律师最基本的一项业务能力,投资机构、保荐机构要聘用自己的律师来做独立的调查,不能依赖被投资公司自己来做称述与保证,否则虽然把风险留给公司方面了,但自己最终也难辞其咎。苏州恒久项目中,证监会就认为“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主要简单依据发行人专利权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申请人等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专业意见,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最终对保荐人代表和签字律师处以“12个月内其有关投行业务申报将不被受理”的处罚”。
2.发掘交易风险。无论是一个收购兼并项目,还是上市融资项目,实际工作中公司方面往往会提供非常多的资料,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研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鉴定报告、评估报告、某行业协会出具的意见等等,要在这些纷繁复杂的材料中发掘出问题的本质确实是要具备深厚的专业能力的。另一方面,公司的竞争对手已经申请了哪些专利公司方面可能还没有任何意识。这些都需要有专业律师去发掘交易中的重大风险。否则,并购一旦成功或IPO成功,必面临对手的巨额索赔。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南新大)在新股发行询价、路演、发行公告、投资者缴款申购等工作均已完成后,也被暂停上市,原因就是河南醒狮公司举报涉嫌侵犯专利权。当然,最终两家公司达成诉讼和解,河南新大也成功上市,但本人相信河南新大付出的代价肯定也不小。
3.确定交易模式。笔者曾办理过一件2.2亿美金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项目涉及中外方很多个交易主体。质押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著作权、商标、专利三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公司也确实是依据这三种知识产权才获得2.2亿美金的融资的,故公司的项目融资律师就依据交易实际制作了一份三种知识产权并在一起的质押合同,幸好公司方在最后阶段邀请我参与项目,我及时将这三种知识产权拆分开来,因为我很清楚,质押合同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商标局、版权局(版权登记中心)都要求有独立的质押合同的,是不允许三者并在一起的。可以想象,如果不是本人的及时参与,整个交易的履行又会产生巨大的麻烦甚至会造成履行失败,因为项目文件的多方签字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也往往成为有些交易方改变想法的借口。
4.评估交易价值。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著作权、商业秘密,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在中国国内目前尚处于初步阶段。知识产权律师往往会根据他们自有的交易经验对某些知识产权(如商标)确定初步的价值判断,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律师与资产评估师、会计师的配合,尤其是对市场垄断地位的解释和说明,会有助于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形成正确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5.协助交易完成。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抑或质押,都需要到主管政府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这些手续,有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些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些都是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才能协助完成整个交易,减少交易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


【方诗龙,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人,联系方式simonfang@grandall.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