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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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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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年六月六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的通知》(粤机编[2000]3号),设置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副厅级)。政
府驻上海办事处是省人民政府派驻上海的办事机构,由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上海及华东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信息,提供经济协作、
信息等服务。
  (二)负责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人员因公到沪的联络接待工作。
  (三)加强与上海各界和兄弟省、市、区驻沪机构的联系;做好对广东各市、
县驻沪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做好广东驻沪企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五)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经济协作和管理在沪劳务人员工作,协调驻沪企
业有关事宜。
  (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设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组织开展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接待、人事、文秘、档案、财务、保
卫、保密、党务工作;联系本省的市、县驻沪机构,指导协调有关工作;协助抓
好广东驻沪企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二)信息处
  负责收集整理上海及华东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信息。
  (三)经济协作处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经济协作工作;协调广东驻沪企业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
部门管理广东在沪劳务人员。

  三、人员编制

  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行政编制8名,事业编制12名(财政核拨经费)。其中
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主任)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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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柳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卫生局


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柳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各城区(县)卫生局,市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柳州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研究,制定《柳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现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柳 州 市 卫生 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柳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和配发等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疫苗的使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柳州市卫生局及各县卫生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节 人员与培训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品管理机构,或者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负责药品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职责。保障药品使用安全,防止药品使用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或者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及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人员担任。部分偏远县以下医疗机构可酌情降低人员任职条件,但必须经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第五条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的污染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配发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节 管理与制度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做好相应记录。主要制度包括:

(一) 药品质量管理(包括部门、组织、人员等)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出入库复核管理制度;

(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四)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五)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六)中药饮片购、存、用管理制度;(使用中药饮片)

(七) 特殊管理药品购进、储存、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九)处方调配及处方管理制度;

(十)不合格药品及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十一)有关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十二)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十三)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第三节 购进与验收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其药械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统一采购、集中管理药品,并妥善保存能够证明药品采购信息的有关凭证,建立药品采购档案。药品采购档案应当包括供货方提供的下列资料:

(一)药品生产或者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批件等药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生物制品检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药品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或者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医院应核实药品销售人员出示的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六)与供货企业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书面质量保证协议或购货合同。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供货单位的原印章。从药品生产企业购进药品还应索取加盖该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该批药品检验报告书。

第十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逐批验收。药品质量验收应包括药品外观性状、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药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疫苗、血液制品等需要温度控制的生物制品冷链运输条件。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具有下列内容: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结论和验收人签字。购进的中药饮片,其每件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购进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其包装上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四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诊疗科目和药品使用范围设置相应的药库、药房(药柜)。药库、药房(药柜)应当与诊疗、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并相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的设备;

(二)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冷藏和冷冻保管设备;

(三)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四)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五)避光、通风设备;

(六)使用中药饮片所需的有关设备;

(七)其他保证药品安全使用的设备。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药库实行色标管理制度。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以黄底白字标明;合格药品库(区)、有中药饮片配方的零货称取库(区)以绿底白字标明;不合格药品库(区)以红底白字标明。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的设施与地面、墙体和屋顶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0厘米。



第五节 储存与养护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根据药品质量要求,采取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药品污染、变质、失效。医疗机构对储存的药品应当进行养护,不得使用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

第十六条 设置与诊疗业务相适应独立的药房、药库,并根据药品储存要求逐步做到设置储存药品的常温库温度保持在10-30℃;阴凉库温度不超过20℃;冷藏库(柜)温度保持在2-10℃;药库及药房的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做好药库、药房(药柜)的温度、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当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性质和状态的药品分类存放于相应库区中。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中药饮片、针剂输液、化学药品、中成药以及危险品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药品有效期监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过期药品清查工作。对有效期届满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药品、损毁、霉变、潮解以及质量可疑药品等处理应当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并将质量不合格药品放置在不合格药品库(区),销毁有记录。



第六节 调剂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场所、设施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影响药品质量。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调配药品。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处方进行管理和凭处方调配药品。处方审核、药品调配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的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并保存原最小包装。拆零药品应当在包装袋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医疗机构名称等内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疗机构不得以临街柜台形式或者以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义诊、咨询、试用等形式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不得利用医疗业务广告进行药品宣传,其配置的制剂不得发布广告。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假药、劣药,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作退货、换货或者销毁处理。

发现质量可疑药品,应当停止调配使用,并及时送药品监督部门设置或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确定为假劣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监测本单位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后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质量管理和监督管理,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27号令)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18号令)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柳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起施行。





基层检察院实施能绩管理的问题和对策
谢支炳  傅克非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明确提出:“以考核干警的能力、能绩为核心,探索建立能绩管理机制。在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工作目标,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能绩考核,奖优罚劣。”根据《纲要》这一精神,各地基层检察院努力探索检察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其中以能绩目标作为管理目的,通过持续的和不断能绩考核来管理队伍的“能绩管理”是基层检察院采用比较普遍的一种管理模式,但是实践中真正通过能绩管理达到预期目的的检察院却非常少,大多数检察院不是中途夭折,就是最后流于形式。笔者通过对各地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实行的能绩管理模式的考察和研究,发现能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理论从企业管理引入检察机关的管理,并不存在理论的优劣问题,关键是管理者如何运用的问题。本文拟从分析部分基层检察院推行能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检察机关实行能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能绩管理在检察机关出现失败的案例,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的原因是管理者没有认识检察机关管理的特殊性,没有将能绩管理理论与检察机关实际有机结合,具体表现为:

  一是忽视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使用的盲目性较大。有的基层检察院在能绩管理过程中只注重对检察人员下指标、抓考核,而没有注重人员能力的优化管理,对人员素质、资格没有加以区分,盲目使用人员,从而造成人员能力、素质、资格与岗位不适合,这不仅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方向不适应,而且也达不到能绩管理的最终目标。有的检察院虽然在人员总量上进行控制,但是对各内设机构人员的配置不尽合理,有限的人力资源往往缺乏高效的配置,出现了一定比例的人员具备检察职务的人员不在检察岗位工作,而在检察岗位工作的人员又没有取得检察职务的混乱现象,造成办案一线部门中人员配置不合理,检察员的比例较低,而机关综合部门、后勤服务部门冗员较多,影响了能绩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是能绩考核基本框架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科学、规范、完善的能绩指标体系。岗位素质、岗位职责、岗位目标等等考核指标体系没有形成统一关联、方向一致的目标与指标链,指标与指标之间缺乏相互关联的逻辑支持,有时还存在着对立和矛盾;设置的分项指标与最终所要追求的能绩目标不尽一致;有的工作内容无法完全量化,如综合部门的工作的特殊性就往往无法单纯用数字、指标形式予以量化。

  三是能绩考核机制不科学,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检察院对人员考核上长期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党政干部管理模式,没有严格、科学的考核制度,往往以年终总结、评优等等方式代替考核,使能绩考核流于形式,有的甚至以领导印象好坏作为评价检察人员能绩大小的标准。由于没有形成科学的考核评价规范,造成考核时结果差别不大,分不出真正的优劣,从而不能客观公正反映检察人员的德、能、勤、绩表现,个人回报未能与实际能绩完全挂钩,因此能绩管理起不到激励机制的作用,容易挫伤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发挥检察人员的工作能力、达不到最佳的工作效果。


二、解决能绩管理过程中存问题的对策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机关,它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我们应该根据检察机关的特点实施能绩管理,解决能绩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解决盲目使用人力资源的问题

  在整个检察管理系统中,存在物质资源、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等诸多资源,而人力资源处于整个资源金字塔的顶端,如何管理好检察系统中的人力资源是能绩管理成败的关键,因此,管理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具体来说,管理者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充分了解现有人员的特点,在信任、尊重的前提下对其合理定位,合理使用,达到发挥人才最大作用的目的。

  一是管理者要对现有人才的个人特质了如指掌,并进行合理定位。人才分为很多类型,如外向型、内敛型、创造型、协作型、复合型等多种类型,检察机关不同的岗位需要不同类型的人才,作为管理者,只有充分了解各种人才所属类型,才能对人才合理定位,保证人才配置的准确性。

  二是管理者要将不同类型的人才按照强弱搭配、优势互补的原则分派到各个部门。一个以优质高效为表征的检察队伍,并非人人都是能力超群的全能型人才,只有通过合理搭配,优化组合,才能分工协作而完成事项工作,因此就是要对各个科、处、室人员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强弱搭配、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发挥个人能力。

  三是管理者要在对各单位人员现状作出充分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充分运用各种资源,整合物质资源、信息资源为人力资源服务,力求达到人力资源在各个工作岗位上的高水平动态均衡。

  (二)合理设置能绩管理的基本框架,解决能绩目标不明确的问题

  能绩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达到既定的能绩管理目标。按照《纲要》提出的“以考核干警的能力、绩效为核心,探索建立能绩管理机制。在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工作目标,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的要求,建立起有岗位素质、岗位职责、岗位目标的能绩管理框架,达到个人能力、素质、资格与工作岗位的最优配置,取得最佳的工作业绩和效率。

  一是要明确岗位素质。检察机关内部有不同的工作部门,每个工作部门又分为不同的工作岗位,这些工作岗位对人员的素质要求是不一样的,在设定能绩管理框架时就要考虑不同岗位对不同素质的区别。如检察长的素质要求就比一般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要高,侦查部门工作人员与综合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有不同。所有检察人员在有统一的综合素质要求的同时也要有不同工作岗位的专业素质的差别。

  二是要明确岗位职责。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职责,从检察长到具体的工作岗位都有具体的工作岗位职责。在能绩管理基本框架中,应该按每个上体岗位的特点设置岗位职责,这种岗位职责既包括工作内容,也包括工作流程,应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要明确岗位目标。施能绩管理的岗位目标应从三个层面考虑,实行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做到责任明确。首先,必须确定总体目标,即全院目标。其次,要确定部门目标,即各科室目标。第三,确定个人目标,即岗位责任目标。总体目标分为政治目标、业务目标和规范化建设目标三部分。政治目标和规范化建设目标为全院共性目标,其考核内容适用全院所有部门,主要内容为:政治业务学习、执法执纪、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争先创优等;规范化建设目标内容为:队伍管理规范、检务管理规范、业务工作规范、检察礼仪规范等;业务目标是指全院各部门履行职责的目标。根据各部门工作重点、工作标准以及上级院对业务处室的要求综合制订,力求公平合理,有可比性。总体目标由院党组研究确定。部门目标内容按照全院总体目标,结合履行职责要求确定相应的目标。该目标由各部门制定,检察长办公会审定。个人目标按照总体目标,结合部门目标和岗位职责要求设定检察干警能绩目标,即岗位职责目标。岗位职责目标实行全员“三定”(定岗、定责、定目标)。由每名干警制定,部门负责审核,报院备案。

  (三)依法建立考核机制,解决能绩考核不科学的问题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队伍管理基本上沿用的是行政干部的管理模式,在人员考核上也没有形成符合检察机关特点的考核机制。按照《纲要》的要求,检察机关实行能绩管理就是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建立检察队伍考核机制,必须严格依照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在考核的原则、内容、基本方法和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严格遵守执行。

  一是在考核原则方面,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依法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奖优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有利于促进公正执法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在考核内容上,应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按照检察官职位要求的政治、业务素质,将考核内容分为政治思想品德、检察工作实绩、检察勤政、检察廉政等四个方面。政治思想品德主要考核检察官执行宪法和法律、遵守检察职业首选的表现;检察工作实绩主要考核检察人员在履行检察岗位职责中的工作水平、工作质量、工作能力以及有无突出贡献等等情况;检察廉政主要考核遵守办案纪律、廉政纪律以及廉政业绩;检察勤政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以及出勤等情况。检察工作实绩是考核的重点。

  三是在考核组织上,应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成立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检察人员的考评工作。考评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考评委员会下调考核办公室,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各内设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考核小组,加强平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