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加蓬发表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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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加蓬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加蓬


中国和加蓬发表联合公报(全文)


  2004年2月3日,中国和加蓬在利伯维尔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应加蓬共和国总统哈吉·奥马尔·邦戈·翁丁巴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二OO四年二月一至三日对加蓬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邦戈总统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对访问成果感到满意。

  一、双方对建交30年来两国友好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健康、稳定发展表示满意。双方决定继续保持高层政治往来,深化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加强在国际和非洲事务中的磋商,通过共同努力,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迈向更高水平。

  二、双方表示相互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加方支持中国实现统一大业,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加方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三、双方对两国经贸合作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双方表示将认真落实已签订的合作协议,鼓励扩大贸易和投资,重点加强在农业、基础设施、资源开发和人才培训等领域的合作,继续支持双方企业开展互利合作。中方重申愿意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加方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努力给予支持。

  四、双方一致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加两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加强南南合作、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共识。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磋商,维护世界的多样性,促进世界不同文明和不同发展模式相互交流和借鉴。双方强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及其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

  五、双方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表示关注,主张应努力使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获益,国际社会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困难,提高其自主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双方呼吁发达国家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进一步开放市场,取消贸易壁垒,切实履行在增加资金和技术援助、减免债务等方面的承诺。

  六、双方认为,维护稳定、消除贫困是非洲国家面临的迫切任务。中方支持非洲联盟和非洲次区域组织为实现非洲大陆的和平与稳定、推进一体化进程发挥更大作用,支持非洲国家通过实施“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谋求非洲的振兴与发展。

  七、双方重申应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非洲冲突,并呼吁国际社会进一步关注非洲的和平稳定事业,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非洲国家和地区组织和平解决冲突的努力。中方表示将继续参与联合国在非洲的维和行动,并向非洲地区及次地区组织维和行动提供支持。

  八、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友好合作关系,认为中非合作论坛机制是中非双方加强集体磋商、共谋合作与发展的重要平台。中加两国愿意在论坛机制框架内加强合作,推动和充实中非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新型伙伴关系。

  九、邦戈总统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表示祝贺。胡锦涛主席赞赏加蓬政府努力保持国家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并对邦戈总统为促进非洲和平与稳定所作的努力予以高度评价。

  十、胡锦涛主席对邦戈总统以及加蓬政府和人民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邦戈总统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中国。

  二OO四年二月三日于利伯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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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 晶 

2005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外省市驻自治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
  (一)是自治区常住人口;
  (二)在法定的就业年龄范围内;
  (三)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采取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民政、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鉴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等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数。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自治区、盟市、旗县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同级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中央直属、外省市驻自治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也可以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盟市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第七条 设有按摩科室的医疗单位或者保健按摩单位应当录用一定比例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从事按摩工作。
  有残疾毕业生的学校应当重视推荐残疾毕业生就业。对就业确有困难的残疾毕业生,应当由生源地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协助安置。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者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人事关系,应当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为残疾职工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并对残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并酌情减免培训费。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第十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填报相关报表。
  第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障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可以免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应当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由残疾人联合会分级核定。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税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分级征收。财政拨款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盟市、旗县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按当年征收总额的5%上解,建立自治区专项调剂金,用于全区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补贴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二)奖励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扶持城镇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及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四)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用于补助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培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节余的地区,可以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城镇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的贷款,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贴息。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残疾人就业捐赠资金和物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为残疾人就业组织募捐。
  第十八条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税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2月2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3]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54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6个全资企业、41个内部核算单位、53个控股企业和19个参股企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主要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业务。集团公司暂按人民币120亿元注册资本,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你委及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组织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

  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是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你委和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和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