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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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的决定
(2006年1月5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如下:
一、邀请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委领导列席会议。
二、在闽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三、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政府组成人员列席会议。
四、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全体会
议听报告。
五、九届省政协委员列席全体会议听报告。
六、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设区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列
席会议。
七、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委办
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八、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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