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次稽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次稽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5年11月1日 证监发字[1995]169号
上海市证管办、深圳市证管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将第二次稽查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第二次稽查工作会议纪要
第二次稽查工作会议纪要
1995年8月25日,第二次证券稽查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
中国证监会、沪深证管办、交易所主管领导和稽查部门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朱利副主
席参加会议并做了总结。会议围绕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交
流了近期稽查工作的经验、研究部署了下一步稽查工作。
会议期间,参会单位分别介绍了近期稽查工作情况。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第一次证券稽查工作会议结束后,各单位领导非常重视,组织有关人员在贯彻全国证券、
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单位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加强稽查工作的必
要性、重要性,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把稽查工作列入重要仪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稽
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充实人员
上交所2月份成立了监察部,现已有人员5名,其中专职人员4名、专职人员中有两名
有专业律师资格。
深圳市证管办从一些业务处室抽调几名骨干,加强稽查处的工作。
上海市证管办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研究,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稽查工作。
三、深入基层,加强监管
上海市证管办对本地的上市公司进行了摸底,在管理上与交易所分工合作,重大问题联
合行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资金运用方向进行调查,检查资金运用是否按照募集计划
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使用。为做好证券犯罪的防范工作,对有关券商举办法制培训班,帮助证
券商加强内部监管。
上交所对会员资信状况进行评级,此项工作由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交易所提出具体要求,
各会员单位自愿参加,目前正在扩大评级试点的范围。同时,对本所会员进行抽查,从7月
2日至19日共对20家本地和异地的证券营业部进行了摸底。
深圳市证管办着手建立市场监督体系,明确证管办、交易所、登记公司各自的职责。同
时有的放矢地加强调研工作。
深交所认真做好国债期货的交易、资金监控及5月份暂停国债期货交易后平仓的善后处
理工作。
证监会着重加强了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规范和管理,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管理、
沪深两交易所的内部管理、中介机构的内部管理。会同司法机关、银行等部门查处了几件影
响较大的案件。
四、认真细致,做好信访
交易所、证管办及证监会法律部都非常重视信访工作,在受理投诉、解答咨询、接待来
访及处理来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逐步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最后,证监会副主席朱利做了总结性发言。指出稽查工作是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监督
工作离不开稽查。自第一次稽查工作会议之后,各地对加强监管工作的认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了支持。各单位在现有条件下积极工作,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当
前监管工作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努力维护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不要怕得罪人,证监会、证管办、交易所各级领
导要关心支持监管工作人员的工作,为他们撑腰;
2、监管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各项有关政策,把握好政策界限。
3、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事关整个社会安定,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工作态度,要情绪平
和,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4、各地、各所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充分重视监管工作,交易所处在监管工作的第一线,
工作担子重,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提供资料,大案、要案大家共同查处;
5、对于工作、调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定性,收集各种案
例;
6、把与公、检、法的协调作为一个重点,并为之提供必要支持,各方面取长补短;
7、跨地区的案件,通过证监会来协调,相互之间签署备忘录是个好方式;
8、增加监管手段,各部门领导要在人、财、物上给予支持,不但要提供好的电脑硬件,
还要有先进的软件;要注意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
9、要注意保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纪律,监管工作人员要严于律已。
与会人员一致表示要认真学习其他兄弟单位好经验,好做法,回去后采取有效措施,贯
彻本次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把稽查工作切实加强起来。
会议商定下一次稽查工作会议将于1995年L1月中旬在深圳召开,会议将由深交所承办。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治县“三农”、中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府办[2006]88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治县“三农”、中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三农”、中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5日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六年八月十八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
“三农”、中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县“三农”、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渠道,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根据开行海南分行和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政府信用额度协议》和《“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协议》以及开行海南分行和昌江县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签订的《“三农”、中小企业贷款总担保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和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期限及受理、评审程式
第二条 具有县城乡信用协会会员资格,符合我县特点的农副产品种养殖、运销企业;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并以我县资源和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型企业;能够增加社会就业的密集型企业;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的“三农”、中小企业,均可通过昌江县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由县城乡信用协会组织评审,成为向开行海南分行提出贷款申请的借款人。
第三条 “三农”、中小企业贷款分为营运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两种。
第四条 营运资金贷款是为了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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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及购销活动中所需要短期资金。
第五条 项目贷款是为了解决固定资产购建所缺中长期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技术改造的贷款。
第六条 “三农”、中小企业贷款单笔贷款金额及余额目前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开行海南分行可以根据县城乡信用协会的管理能力和会员的信用状况,贷款金额可以适当增加。
第七条 营运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可分为三个月、半年、九个月、一年期,可周转使用),项目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三农”、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原则上在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开行海南分行贷委会根据会员的信用状况决定上浮幅度。
第九条 秘书处应对所有会员进行信用评级并确定会员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限额,具体评级方法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海南分行信用协会会员信用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条 会员申请“三农”、中小企业贷款应该提交书面的借款申请书。
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详细核查会员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限额,并组织担保公司、和同行业其他会员及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专家实地考察借款会员,了解会员生产经营情况。秘书处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借款人的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认定,担保公司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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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机构认定的抵押物价值进行认真复核。
第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对会员及贷款的审查情况,出具信用及贷款评审报告,并如实填写贷款审查表,提交县城乡信用协会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担保公司方能出具正式担保意见书。
第十三条 开行海南分行对“三农”、中小企业贷款审查批准放贷。
第三章 借款合同及担保资料
第十四条 获得贷款的会员直接与开行海南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该包括下列条款:借款依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利率,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借贷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必须与开行海南分行签订担保合同或总担保协议。签订总担保协议的,担保公司必须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会员贷款时应向担保公司出具违约处置承诺函,并提供以下资料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措施: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作价的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2、可供代管物品、权利证书或保证人资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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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报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7、承诺书,承诺愿意以互保风险金承担其他会员风险,保证诚实守信提供资料真实等。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开行海南分行认为会员有能力归还贷款时,可以要求会员提前归还贷款,会员也可以随时提前归还贷款。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会员应及时在开行海南分行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 借款会员原则上在开行海南分行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接受代理行和秘书处对账户结算及资金支付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借款会员根据借款合同在提款日向秘书处提交借款借据,由秘书处将借款借据传送到开行海南分行,由开行海南分行按相关要求审核后直接将资金划拨到代理结算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营运资金贷款的资金支付由借款会员按借款合同约定列出借款用途,秘书处审查出具意见后,结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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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直接支付给会员;项目贷款资金支付一般采用采购报销制度,借款人必须对支付的款项事先提供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关凭证交秘书处,秘书处审查并出具意见交代理行复审通过后直接支付给供货单位,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代理结算行和秘书处应协助开行海南分行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代理结算行和秘书处在贷款本金到期前40日内,结息日前5日内,督促借款人落实还款资金,确保本息按期回收。
第二十四条 结算代理行或借款会员应每月向秘书处提供会员基本结算户的收支情况,对收支情况异常的会员,秘书处必须及时做出风险提示,并实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三农”、中小企业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对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仍按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执行,不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三农”、中小企业贷款按月结息,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七条 开行、秘书处、担保公司共同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及经营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如知悉已出现或可能出现贷款风险时,三方应及时商议和采取应对措施,以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五章 互保风险金及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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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为体现融资民主和群众压力,秘书处根据开行海南分行制定的规定,对所有县城乡信用协会会员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会员的信用等级不同,取得“三农”、中小企业贷款的会员必须按贷款额1%--3%交纳互保风险金。
第二十九条 互保风险金年缴交比例为:信用级别为A-会员交纳贷款额的1%、信用级别为BBB+的交纳1.5%、信用级别为BBB的交纳2%、信用级别为BBB-的交纳2.5%、信用级别为BB的交纳3%。
第三十条 互保风险金根据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贷款余额、期限计算,于借款合同签订前,一次性向县城乡信用协会缴纳。
第三十一条 互保风险金由秘书处收取并按会员记帐,在代理结算行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三农”、中小企业贷款的贷款损失的弥补,除协会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会员还清借款的,于借款归还日退还其本次贷款互保风险金的50%。当发生贷款损失,扣减同组所有会员帐户内互保风险金并扣减其他组会员帐户内互保风险金余额的50%弥补贷款损失,会员退会并解除其他会员贷款的互保责任,可退还其账户中互保风险金余额的50%,其余转入信用协会公共账户。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应每季度公布一次会员的互保风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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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
第三十四条 担保公司负责为县城乡信用协会会员贷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贷款到期前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其复息、贷款逾期后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罚息及其复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担保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
第三十六条 “三农”、中小企业贷款由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年费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原则按每年贷款金额的1%收取)。
第六章 贷款在保额保证金和担保资金
第三十七条 担保公司必须在开行海南分行存入不低于贷款在保额的10%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在收到开行《担保履约通知书》后90天内,无论反担保物是否处理终结,担保公司均应向开行代偿借款人所借的贷款本金、贷款到期前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其复息、贷款逾期后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罚息及其复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未受偿部分的85%资金。担保公司代偿后开行和担保公司双方继续向借款人追偿,追偿所得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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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风险分担比例分别受偿。贷款最终损失按开行15%,担保公司85%承担。
第三十九条 担保公司从省财政厅借入工业发展资金人民币伍佰万元作为担保公司担保资金。按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全额予以归还省财政厅。
第四十条 财政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中安排“三农”、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预备金指标100万元,作为贷款发生损失时,担保公司承担最终损失85%的资金来源。年度预算指标不足时,可从当年机动财力追加,或在下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担保风险预备金中支付,保证向省财政厅借入的伍佰万元到期足额归还。
第四十一条 支付贷款在保额10%保证金和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偿还而由担保公司代偿的85%资金,暂从省财政厅借入工业发展资金伍佰万元的担保资金中垫支。追回贷款或处置担保物所得的款额,用于冲抵垫支款。冲抵后不足部分即贷款最终损失,担保公司承担85%的资金从财政年度预算的担保风险预备金指标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 担保公司未按协议和合同约定向开行海南分行足额支付代偿资金,担保公司须按应代偿额每日向开行海南分行支付万分之三的滞纳金。如发生支付违约滞纳金,其资金从财政预算的担保风险预备金指标中支付。
第七章 秘书处、担保公司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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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县城乡信用协会接受县人民政府和开行海南分行的双重领导,开行海南分行负责秘书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协会秘密,不得向协会外人员泄露会员互评情况和会员举报情况,不得在公示前泄露会员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限额。违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应根据借款人贷款资金的发放、支付和偿还等情况登记贷款台账,并按“三农”、中小企业贷款分别归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员工的考核,根据“三农”、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及本息回收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在贷款资金支付后及时实地考察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贷款用途以及生产建设效果。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应每月至少走访一次借款人,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记录走访情况。必要时组织会员相互检查。
第四十八条 担保公司按协议约定履行对借款人的监管责任,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贷款或借款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的,应及时通知开发银行。
第四十九条 担保公司负责向开发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月、季、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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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分别安排秘书处和担保公司的正常工作经费。保证秘书处和担保公司对贷款项目的实地考察、评估,提出可行性报告,了解项目的运行、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合同到期催促借款人还款,借款人逾期未能偿还贷款要进行追偿、担保物处置、法律诉讼等工作运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开发银行海南分行制定的《“三农”、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开发银行和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署的《“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协议》,国家开发银行海南分行和昌江县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签订的《“三农”、中小企业贷款总担保协议》有关条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