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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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  政  部
            文 件
环 保 总 局
财库[2006]9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三、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按类别确定优先采购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适时调整清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四、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为清单的公告媒体。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允许,不得转载。

  五、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六、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八、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九、本意见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



  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6年10月24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环保 意见







附: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一、轻型汽车:执行标准HJ/T182-2005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商标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中国环境标志

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1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东风标致
DC7166B 206

DC7146B 206

DC7166A 206

DC7204D 307

DC7164D 307

DC7204C 307

DC7164C 307

DC7204 307

DC7164 307
CEC-EL-019-001
2009-9-20

东风雪铁龙
DC7168B

DC7148B

DC7205D

DC7160DAXC 16V

DC7163D 16V

DC7163MD 16V

DC7162D

DC7200D AT

DC7168A

DC7205

DC7160AXC 16V

DC7163 16V

DC7163M 16V

2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NISSAN
天籁TEANA:

EQ7230AA、

EQ7230AB、

EQ7350AA、

EQ7350AB

蓝鸟BLUEBIRD:

EQ7200D

阳光SUNNY:

EQ7202BA

颐达TIIDA:

DFL7160AA、

DFL7160AB

骐达TIIDA:

DFL7161AA、

DFL7161AB
CEC-EL-019-003
2008-8-29

3
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思威
多用途乘用车

DHW6461A(CR-V 2.0 i-VTEC)、DHW6462A(CR-V 2.0 i-VTEC M)、DHW6463A(CR-V 2.4 i-VTEC)、DHW6464A(CR-V 2.4 i-VTEC M)
CEC-EL-019-004
2008-9-4

4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奥迪(AUDI)


A6:

FV7241CVT、

FV7241、

FV7301CVT、

FV7181T、

FV7181TCVT、

AUDI A6L 2.4CVT、

AUDI A6L 2.8CVT、

FV7251TDIAT
CEC-EL-019-005
2009-1-23

A4:

FV7183T、

AUDI A4 1.8T CVT、

AUDI A4 3.0AT、

FV7243CVT

宝来(Bora)
FV7182TR、

BORA 1.9TDI、

BORA 1.8、

BORA 1.8AT、

BORA 1.8T、

BORA 1.8T AT、

FV7162 E4、

FV7162AT E4

捷达(Jetta)
FV7160CiX L、

FV7160GiX L、

FV7160CiF E3、

FV7160GiF E3、

FV7160CiF L、

FV7160GiF L、

FV7160CiF LD、

FV7160GiF LD、

FV7160ATF E3、

FV7160CiX E3、

FV7160GiX E3、

FV7190CDX、

FV7190GDX、

FV7190GDF

开迪(Caddy)
FV7165、

FV7205SDI

5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现代
索纳塔:

BH7200MX、

BH7200AX

伊兰特:

BH7180MX、

BH7180AX、

BH7162MX、

BH7162AX

途胜:

BH6431BX、

BH6430BX、

BH6430NX、

BH6430MX

御翔:

BH7202MX、

BH7202AX、

BH7240MX、

BH7240AX

雅绅特:

BH7161MX、

BH7161AX、

BH7140MX、

BH7140AX
CEC-EL-019-006
2009-9-20





  二、复印机:执行标准HJBZ40-2000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商标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中国环境标志

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1
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
TOSHIBA
静电复印机(模拟机):

1668、

ED-2068、

ED-2868、

ED-3560、

ED-3570、

ED-4560、

ED-4570

多功能数码复印机:

DP-1619(e-STUDIO169)、

DP-1619D(e-eSTUDIO169D)、

DP-2010(e-STDUDIO200)、

DP-2019(e-STUDIO209)、

DP-2519(e-STUDIO259)、

DP-2510(e-STUDIO250)、

DP-2320(e-STUDIO230)、

DP-2820(e-STUDIO280)、

DP-2330(e-STUDIO230S)、

DP-2830(e-STUDIO280S)、

DP-2330(e-STUDIO230)、

DP-2808(e-STUDIO288)、

DP-3500(e-STUDIO35)、

DP-3508(e-STUDIO358)、

DP-4508(e-STUDIO458)、

DP-3520(e-STUDIO350)、

DP-4520(e-STUDIO450)、

DP-3530(e-STUDIO350S)、

DP-4530(e-STUDIO450S)、

DP-5510(e-STUDIO550)、

DP-6510(e-STUDIO650)、

DP-8110(e-STUDIO810)、

DP-8500(e-STUDIO850)、

DP-7200(e-STUDIO720)、

DP-6000(e-STUDIO600)、

DP-5200(e-STUDIO520)、

FC-3511(e-STUDIO3511)、

FC-4511(e-STUDIO4511)、

FC-281C(e-STUDIO281c)、

FC-351C(e-STUDIO351c)、

FC-451C(e-STUDIO451c)、

DP-3540(e-STUDIO352S)、

DP-4540(e-STUDIO452S)、

DP-3550(e-STUDIO352)、

DP-4550(e-STUDIO452)、

DP-2340(e-STUDIO232S)、

DP-2840(e-STUDIO282S)、

DP-2350(e-STUDIO232)、

DP-2850(e-STUDIO282)、

DP-1640(e-STUDIO163)、

DP-2030(e-STUDIO203)、

DP-1650(e-STUDIO165)、

DP-2040(e-STUDIO205)
CEC-EL-026-001
2008-9-28

2
理光(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
RICOH
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数码复印机:

Aficio 2020、

Aficio 2020D、

Aficio 2015L、

Aficio 2015
CEC-EL-026-002
2008-8-29







  三、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执行标准HJ/T302-2006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商标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中国环境标志

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证书有

效截止日期

1
南京富士通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
FUJITSU
平推票据打印机:

DPK700、

DPK710、

DPK900、

DPK910,

高速通用汉字打印机:

DPK3500E、

DPK3600E+、

DPK3600H

通用点阵打印机:

DPK3600E,

超高速汉字打印机:

DPK7600E

平推式点阵打印机:

DPK830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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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7月27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 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合营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合营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四章 合营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五章 合营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南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第三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 合营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五条 合营企业工会委员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应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应尊重企业工会的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合营企业工会组织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组建时,应同时筹建本企业工会。
第八条 合营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九条 合营企业工会应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第十条 合营企业工会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的人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合营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合营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或总经理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合营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解雇或处分职工应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工会依法监督合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等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严重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工会监督企业执行我国现行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如需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工会监督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

第四章 合营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工会应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教育职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各项经济任务。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工会应发动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等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工会应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工会应关心职工生活,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协助企业安排和使用好福利、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三条 合营企业工会应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四条 合营企业工会应开展各种活动,增进本企业中外职工的团结友爱,合作共事。

第五章 合营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合营企业无权改组、解散或撤销企业工会,不得干涉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合营企业调动或解雇担任企业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征求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意见;调动或解雇担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征求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脱离生产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不担任工会职务时,由企业妥善安排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合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时间以外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须在生产时间内进行时,应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参加活动的职工的工资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合营企业不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应由工会事先征求企业意见。但每人每月占用生产时间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其工资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合营企业应依法为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和举办集体福利、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
第三十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合营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三)合营企业的补助;
(四)合营企业工会的其它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合营企业工会与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12日

关于发布《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专项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专项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22日,煤炭工业部

煤生字〔1997〕第408号

各省(区、市)煤炭厅(局、公司):
为全面落实发展乡镇煤矿的“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十字方针,加强对乡镇煤矿专项贷款项目的管理,部研究制定了《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专项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5日起施行。请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附: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专项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发展乡镇煤矿的“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十字方针,加强对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专项贷款,加强重点产煤县建设,引导乡镇煤矿走依法办矿、正规开采、规模经营的道路,提高乡镇煤矿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 申请专项贷款项目的重点产煤县(市),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得到落实,煤炭管理体制和煤炭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经费来源;
2.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维简费、开发基金等,落实有关经济政策;
3.境内各类煤矿关系协调,没有资源纠纷,煤矿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良好。
第四条 专项贷款作为乡镇煤矿导向性资金,必须用于重点产煤县乡镇集体煤矿的扶持、改造、联合、提高、调整结构、提高素质和效益,以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用。
第五条 专项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重点产煤县煤炭开发总体规划设计》的要求。
第六条 有条件的省、地(市)、县三级煤炭管理部门,可以利用集中的维简费、发展基金等为专项贷款项目配置自筹资金或贴息,增强贷款项目的还贷能力。具体贴息办法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专项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专项贷款项目范围
第八条 专项贷款用于以下范围:
1.加大骨干乡镇集体煤矿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装备水平和综合抗灾能力;
2.改革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收率;
3.开展煤炭的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
4.采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联合办矿,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现规模经营。
5.建设产煤基地配套的公用工程,提高综合能力,实现产运销基本平衡。
第九条 下列乡镇煤矿不得使用专项贷款:
1.没有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2.个体煤矿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煤矿;
3.依法清理整顿的煤矿。
第十条 近期专项贷款安排的重点是:产煤基地公用工程、洗选加工、综合利用项目和乡镇集体联合办矿以及择优安排在建、在改项目,尽量安排投资期短见效快的项目。

第三章 申请专项贷款项目的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必须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导向作用,并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必须具备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改方案)和经煤炭管理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等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项目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生产、筹建、经营许可证或证书。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必须拥有35%以上的资本金,并有符合规定的专项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
第十五条 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数额必须落实,自筹资金一般不少于总投资的40%。
第十六条 矿井可采储量及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缺煤省(区、市)和国家级贫困县矿井改造后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矿井改造后能力不低于6万吨/年;洗煤厂改造后入洗能力不低于15万吨/年;其他贷款项目改造后,生产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四章 申请专项贷款项目的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向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对申请专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商当地农业银行,农业银行认可该项目贷款有资金承受能力并初步同意的,方可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项目必须经当地农业银行的评估,逐级确认资金数额。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合法证照、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资信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由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查上报,经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农行的意见后,分年度上报煤炭部生产协调司;煤炭部按国家批准的专项贷款规模,综合平衡后,下达建议计划,并抄送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依据各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及建议计划,综合平衡后商煤炭部,下达年度贷款规模。

第五章 专项贷款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专项贷款项目的行业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贷款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农业银行密切合作,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落实贷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查贷款项目,并监督贷款单位落实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应当按比例与贷款同步到位。
第二十五条 专项贷款实行法人负责制,按谁贷谁还的原则,严格还贷责任,加强贷款项目管理。项目贷款落实后,必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严格按程序管理,组织施工力量及时开工,并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对贷款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督,跟踪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按期归还本息。
第二十七条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年必须将贷款落实情况报告煤炭部生产协调司。
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按季度上报贷款项目的进度,年终全面总结贷款项目进展情况,并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煤炭部生产协调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