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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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住房公积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职工住房消费的需求,对《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庆政发〔2003〕2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由原来最长20年延长至30年,且不超过从贷款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且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月收入的70%(家庭月收入以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为准)。
  三、以现房(已办完产权证、土地证的房产)作抵押的,按评估价值的80%确定贷款额;以期房(未办理完产权证、土地证的房产)作抵押的,以评估价值的70%确定贷款额。
  四、在建楼盘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层住宅(无电梯)工程要求建到四层(含四层)以上且开发商五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齐全,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高层住宅要求工程建到总楼层的70%以上且开发商五证齐全,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工作需要需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用本市房产作抵押,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翻建、扩建、改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只要手续齐全,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职工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的自住住房。
  八、已支取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后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工作单位的,按连续缴存计算,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间不超过五年(含五年)需要贷款的,可持购房合同和产权证、土地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职工由于家变(离异、丧偶)或职变(下岗、单位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情况造成还款困难的,可出具相关证明,申请变更贷款合同,延长还贷年限,减轻逐月还款压力。
  十二、借款人贷款满一年的,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本
息。
  十三、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对该单位职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此补充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原庆政办发〔2004〕15号《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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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1号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废止的部门规章4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局长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废止原因

1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
原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1986.2.20
已出台新规定

2
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
原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1987.5.21
同上

3
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认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1987.5.25
同上

4
关于加强机电产品出口国际认证工作的意见
原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1993.2.10
同上




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199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一)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一)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
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
四、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4年5月12日起执行。



199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