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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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秦皇岛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应对秦皇岛市境内突发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快速有序地进行抢险救援工作,全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和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和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和10人以上;或受灾30户和30户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和30万元以上。特大火灾事故:死亡10人和10人以上;或重伤20人和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和20人以上;或受灾50户和50户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
二、处置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将火灾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作为我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领导机构,负责发布各项工作指令,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指挥调度。
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刘景旺 市政府副市长、市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
副总指挥:李云隆 省公安厅副厅长、市公安局局长
丁文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吕树利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树江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瑞山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徐耀龙 市建设局副局长
闫志斌 市规划局副局长
杜常舰 市安监局副局长
温景安 市商务局副局长
任春振 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国峰 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张 霄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树生 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吴瑞山兼任,办公室负责指挥部决策的意见、命令、指示上报下达。
四、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确定指挥部工作地点并实施组织指挥;
(二)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改和补充;
(三)负责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协调解决事后归还和补偿问题;
(四)根据事故危害情况,在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出现时,组织对人员和物资的疏散;
(五)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七)指导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火灾事故的抢险救援情况,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当前事故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时间明确到小时)。
(八)处理本预案不可预见的其它问题。
五、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一)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指挥中心要及时调集消防警力到达现场,并上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确定火灾事故的等级,报告市政府,建议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本预案启动后,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开展工作,指挥部成员要按要求迅速到达总指挥指定的地点组织实施灭火、抢险和救援等工作。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都要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火灾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抢险救援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要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及时准确向指挥部报告,提出工作建议。公安消防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查明和确定火灾现场是否有爆炸和化学危险品泄露现象和可能,提出疏散人员和物资的建议。
(三)财政局和商务局要做好抢险救援物资供应、运输及设备机械借用协调工作。
(四)卫生局要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对伤员进行抢救治疗工作。
(五)红十字会要组织好医护志愿者救援和救灾捐赠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对无家可归者和缺少扶助的老人小孩进行安抚救慰。
(六)公安局要与安监局配合,积极开展火灾事故原因取证、调查工作。
(七)建设局、规划局要在分析火灾原因的基础上,对建设和规划进行完善和调整,汲取教训,便利救援。
六、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为保证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在实施抢险过程中能够做到快速、准确、及时、高效而制定的,一切工作要视火灾危害情况而定。
(二)各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在市政府和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不能推诿扯皮,贻误工作。
(三)各单位、各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加强演练。同时,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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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刑诉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条款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对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范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探讨。

上述条款中的“等”字如何理解?从字面意义上看,列举后加“等”字既可以理解为“列举后煞尾”,也可看作是“列举未完”。有观点认为:在本条本款中,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仅仅包括条文中明确列举出来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四种证据,而不包括修改后刑诉法第48条中列举的其他证据种类。目前持这种观点的,在理论和实务界不是个别人,有一定的代表性。笔者认为,此处虽然列举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四种证据,但仍未列举穷尽。另外,修改后刑诉法多处使用了列举后加“等”字的模式。这些“等”字只能理解为“列举未完”的意思。退一步讲,倘若立法本意为“列举后煞尾”,这个“等”字就没意义,应当删除。

事实上,201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明文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笔者认为,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至少,行政机关依法制作的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如果统一由司法机关重新制作,不仅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侦查机关的负担,而且实际上因为时过境迁,重新收集此类证据,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当然,并非任何行政执法证据都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修改后刑诉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行政执法部门所作的证人证言,原则上应当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制作笔录后才能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但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第52条第2款所作的特别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也没有必要自缚手脚,完全排除行政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的效力。特殊情形下,仍然可以利用行政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如,有的证人作证以后下落不明或是失去作证能力、死亡等,无法再找其当面核实。侦查机关应对行政机关调查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注意审查行政执法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书证、物证等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类证据经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严格审查,再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也应该作为定案根据。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刑诉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规则和司法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义务。对照来看,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要想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真实性(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等、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行政机关是否有利害关系等)和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劳动人事部、中央组织部关于下达《关于实行干部计划管理的意见》和《一九八七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干部计划》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中央组织部关于下达《关于实行干部计划管理的意见》和《一九八七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干部计划》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中央组织部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7〕12号文件精神拟定的《关于实行干部计划管理的意见》和《一九八七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干部计划》(注:本选编略),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关于实行干部计划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央关于逐步调整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对干部队伍宏观控制的指示精神,从一九八七年起,对全国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增长实行计划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从一九八七年起在国家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计划中单列增加干部计划。干部自然减员的补充,也要实行计划管理。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因特殊需要从其他方面少量录用或聘用的干部,都必须纳入增加干部计划。
二、增加干部计划的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人员需求的情况,提出年度增加干部计划草案,报劳动人事部汇总平衡;劳动人事部再根据全国劳动计划总盘子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同中央组织部编制
年度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干部计划草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下达。
干部自然减员补充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部委、直属局编制下达。
三、编制增加干部计划,要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和应加强的综合性管理、经济监督调节等部门的需要;保证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对干部的需求。在计划安排上,要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增加干部,有利于改善干部队伍结构,除上述需要加强的部门外,其他部门原则上
不增,确实非增不可的少增。
四、各部门、各单位所需干部,应在编制定员以内,首先从现有干部中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在增加干部计划指标内,从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中择优补充,原则上不从社会上招收;有些需要加强的部门,其基层单位如确需少量从社会上招收,应主要从社会“五大”毕
业生、自费走读大学毕业生和职业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或聘用。
五、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定员内从工人中吸收干部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为配合机构改革和调整干部结构工作,县以上党政机关除需要加强的综合性管理、经济监督调节等部门外,原则上不从工人中吸收干部。少量确需吸收的,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部委、直属局编制下达的自然减员补充计划内,从机关“五大”毕业生中吸
收,并报地市以上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从工人中吸收干部。少量确需吸收的,应在干部编制定员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限额内,实行聘用制。
(三)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从工人中选拨干部应实行聘用制。
六、各级组织、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计划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干部增减统计,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统计表式另发)。认真做好计划的检查监督工作,杜绝不正之风,发现有在计划外或不按规定招收的干部要坚决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增加干部计划工作由劳动人事厅(局)负责,劳动局、人事局分开的省(市、区)以人事局为主,会同劳动局编制。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编制增加干部计划,要征得同级组织部门的同意。



1987年7月25日